禁养犬法规
① 中国有哪些和养犬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② 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
关于养犬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养狗的法律版规定有以下几条权: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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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养狗的法律规定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拓展资料
《家犬管理条例》是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制定。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80年11月18日发布,自1980年11月18日起施行。
④ 我想知道中国有没有关于养大型犬的法律法规,我该怎么办
中国没有关于大型犬的法律法规,只有对饲养动物的法律版法规。
法律规定了禁止饲权养烈性犬,但未对非烈性犬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4)禁养犬法规扩展阅读:
大型犬通常指体高在61厘米以上,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类。
常见品种有:大白熊犬、圣伯纳犬、古英国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金毛寻回犬、拉布拉多猎犬和阿拉斯加雪橇犬 西伯利亚雪橇犬 美国斗牛犬等。
作为户外的大型犬它们具备有力、专注、充满魅力、强壮、和精力充沛的特质,而且可以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
⑤ 养狗有什么法律
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5)禁养犬法规扩展阅读:
近年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表示: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议应当入刑。
其实,我国长期以来并不缺乏恶狗伤人入刑的思路与表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提出了必须承担侵权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要求。
但由于缺乏制度设计的相互衔接,尤其是没有刑罚措施的相应跟进,所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是用来唬人的一句空话。
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恶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咎由自取的严厉问责。只有升级对恶狗咬人结果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饲养者毫无懈怠地加强管狗的过程监管。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
应当立法明确养犬者对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人们期待恶犬伤人入刑早日成为真正“狼来了”的司法现实。
⑥ 在中国对农村养狗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对饲养动物有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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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个案例告诉你被狗咬伤谁担责?
当今,饲养宠物狗成为一部分民众生活的喜好,有的是为了生产生活而饲养,有的是为了休闲观赏而饲养,但由此而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
近几个月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多起因恶犬伤人事件,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乃至剥夺了生命,也让公众惴惴不安,闻犬色变。
那么当宠物伤人事件出现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近日,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合肥蜀山法院和肥西法院了解到,在法院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宠物狗是“罪魁祸首”,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
情况一:遛狗不拴咬伤人 主人负全责
2014年1月某天的晚上9时许,赵某散步时和刘某家的狗迎面而过。刘某的狗突然蹿至赵某身后扑上其背后咬了一口。事后,赵某经就医治疗共花费数千元。经过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余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事发当时他家狗只是扑了赵某以下,并没有咬她,且当时赵某说没事,事后赵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日期和事发时间不符,且病历存在涂改痕迹,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诉称刘某家的狗曾扑到其身上,刘某表示认可,但否认狗伤人的事实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赵某提供的次日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可认定刘某家的狗伤害赵某的事实。
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义务,从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且赵某不存在过错,故刘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处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支出1000余元。
法官解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情况二:家犬将路人咬伤 拴着也要担责
2015年9月底,大学生何某在路过某小区附近一门面房时,被一只拴着的狗冲出院子咬伤。当天下午,何某经治疗诊断为下肢膝以下咬伤,并注射了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
因狗主人朱某不愿意承担医疗费2000余元,何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负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余元。
法庭上,面对何某的诉讼请求,朱某表示事发当时自己不在家,只是民警所描述的位置为自己家,故要求何某提供被狗咬的视频或现场证人证明确实是自己家的狗伤人,并质疑是否存在何某逗弄狗才导致被咬的可能,因自己家房屋外围用铁丝网围了一个小院子,且狗被拴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主张朱某的狗将自己咬伤,有接出警情况登记表为证。朱某声称何某可能存在过错,但也承认自己不记得是否关了院门,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处朱某负担何某医疗费2000余元,并依法驳回了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支出营养费和存在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情况三:流浪狗伤人 原主人负责
今年4月初,肥西县居民赵某散步时,被一只从后面跑来的流浪狗咬了一口,遂到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赵某经打听得知,咬自己的那条狗似乎是附近居民马某家的。
面对找上门要求赔偿的赵某,马某承认那条狗曾经是自己家养的,但却以自己在一个月前送给了别人为由拒绝予以赔偿。
庭审中,面对赵某的索赔要求,马某声称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声称所送之人的相关资料。
最终,经法官调解,赵某和马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赔偿赵某的治疗费用。
法官解析:目前,因饲养的动物或遗弃的宠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已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犬伤人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介绍,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受害人被饲养动物伤害时处于弱势,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是赔偿责任主体。
据了解,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伤,则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⑦ 中国政府对养宠物狗规定
截至2019年6月,我国对养宠物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个城市针对养宠物狗有具体的规定,以攀枝花市仁和区为例,养宠物狗的规定如下:
1、建立和完善宠物狗管理机制,由区人民政府发文规定,城市小区全面禁止养大型猛犬(春天花园小区有居民养有罗威纳大型猛犬);
2、全面清理登记宠物狗,定期接种疫苗,全面消除无主人的野狗;大型犬必须在相关部门、社区登记,圈养或必须用绳子牵养(不得超过2-3米)。从而彻底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3、由城管等部门牵头,城市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签订养狗人与社区管理组织的卫生、安全协议,明确养狗人的责任追究内容,确保为广大市民、外来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4、开展文明劝导,对遛狗产生的大小便不及时清理的进行劝导批评,对屡教不改者进行必要的处罚。
(7)禁养犬法规扩展阅读
多个地方曾经出台“最严养犬令”:
1、厦门: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2、成都: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为犬只佩戴标识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3、西安: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4、济南:市民在养狗过程中,有扰民、遛狗不栓绳等违规行为,犬主的养犬登记证就会被扣分,总分12分,全部扣完,犬主需要补考文明养犬相关法规,合格后才能取回狗和养犬登记证。
⑧ 养犬管理条例
不同地区的养犬条例各有不同。
2018年10月17日,湖南长沙宣布出台《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规定,长沙养犬施行分区域管理制度,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严格管理区每户限养1只普通犬。
10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政府发布《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在文山市区养犬的,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7时至22时禁止遛狗。
(8)禁养犬法规扩展阅读:
2018年11月15日,浙江杭州也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并为此推出文明养犬检查点。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犬类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有遛犬不牵绳行为,可暂扣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整治期间,该起罚点调整为4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据杭州城管委介绍,《规定》中明确提到,杭州市允许携带小型犬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此次整治期间,违规携犬出户的将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