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版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权,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㈡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㈢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命令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审批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查批准。以下事项为典型的行政审批:一、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每一个行政机关通常都承担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属于管理者;但同时它们也是被管理者,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划拨和监督等项工作,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运转。例如,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部门预算,这些预算是本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这些预算只有经财政部门批复之后,才可以执行。财政、外事部门对这些事项的审批,虽然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二、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其中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这种审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它不包括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财务、外事事项的审批;而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上述审批。
三、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㈣ 谁知道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原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两类。前一类由行政许可法直接调整,后一类暂作保留,按原来的状态运行。各地先后对行政许可进行了梳理和公布,已极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的地方也在梳理,准备减少项目和简化程序。
㈤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有区别吗
38、下列关于行政来许可说法正确源的是()。 A、凡是行政审批,都是行政许可 B、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C、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D、行政许可包括基于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许可
㈥ 什么是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㈦ 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区别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
㈧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那么怎样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特定事项的批准。两者不是一回事。
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许可某项活动,而行政审批是批准某个事项。
㈨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核准之间的关系与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3、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
㈩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许可的原则主要有:①法定原则;②公开、透明原则;③公正、公平原则;④便民、效率原则;⑤救济原则;⑥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⑦监督与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是指依据不同的适用事项对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有特许、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等。
【普通许可】普通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如基于高度社会信用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活动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设定普通许可的其他事项。
【特许】特许适用于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如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设定特许的其他事项。
【认可】认可适用于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资质。
【核准】核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审核、认定的事项,如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核准的其他事项。
【登记】登记适用于确立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项,如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适用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等。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适用广泛的特点。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展。有法定情形的,还应经过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是指一般程序以外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特许程序、认可程序、核准程序和登记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