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程序
Ⅰ 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行政程序可分为a.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
答案:A
解析: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Ⅱ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探析 作者: 周公法 发布时间: 2002-08-12 13:25:46
行政程序包括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符合法定行政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传统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一律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实体正确的,可以同时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司法实践显示,该观点并非完全科学、可行。 行政程序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目的有别,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亦不相同。行政程序有的专为保护相对人权益设定,有的专为行政效率设定而与相对人权益无直接关联,有的则兼顾相对人权益保护和行政效率但侧重不同。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相对人权益并无影响;或者有程序违法问题的行政行为已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而相对人享有这种权益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受到轻微损害,但行政效率与公共利益更值保护时,为何非要一律撤销呢?鉴于行政程序本身固有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世界各国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及其法律后果的确定都区别对待。如英国以“自然公正原则”和“程序上的越权”为理由审查行政程序,违反前者,法院视对当事人有无重要影响而决定是否宣告行为无效或撤销行政行为;后者指行政行为违反成文法规定的程序,区分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违反强制性程序的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第四章规定,行政行为“完全偏离依法建立的程序”的完全无效,行政行为“形式上的瑕疵只有在行为缺少实现其宗旨所必须的正式手续或引起利害关系人无自卫能力时才能确定其可予撤销”,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纠正瑕疵,确认可予撤销的行为重新有效”等。 考虑行政程序本身的特点,借鉴国外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亦应区别情况进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确定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责令补正、不影响行为效力等不同法律后果。 一、区别基本程序与非基本程序 基本程序一般是指能够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程序,如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听证、送达程序等。基本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基本程序缺少或严重不符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应予撤销;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依法确认其违法;被诉行政行为因基本程序缺少或不符法律规定而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判决确认其无效。非基本程序则指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程序,这类程序的设立,虽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但主要是为提高行政效率。违反非基本程序,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七日时限是非基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后送达,该处罚决定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二、区别外部行政程序与内部行政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外部行政程序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是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重点。违反外部行政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应予撤销;内部行政程序仅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发生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往往不属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违反内部程序,一般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对外效力。但是,内部程序也不是绝对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直接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内部程序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违反该程序的,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将产生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其中,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内部程序直接涉及相对人权益,如未经批准,该扣押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虽为内部程序,但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如未经批准,延期留置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其违法。 三、区别羁束行政程序与自由裁量行政程序 羁束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的形式、步骤、顺序、时限和适用条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加以遵循的程序,如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程序等。行政程序大多为羁束程序,违反羁束程序往往构成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由于行政事务纷繁复杂,特定条件下法律亦允许行政机关自行权衡并选择行为的步骤、顺序和形式,此类为自由裁量程序。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时,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在不违背法律授权目的和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程序的选择不构成违法。 四、区别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与负担行政行为程序 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所造成影响之利与不利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对于那些赋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发放救济、减免税金、行政奖励等,基于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虽程序有缺陷或违法,但如果实体正确,相对人保留该权益符合法定条件,或相对人因该授益行政行为的作出而采取了相应行动,致使撤销该行为可能使相对人处于极不利的境地时,除非相对人有欺诈、贿赂等重大过错,授益行为不应撤销,程序问题应由行政机关补正。例如,规划许可行为程序违法,但实体上符合城市规划,或相对人依该许可已投入大量资金开工建设,撤销许可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行为均不应撤销。负担行政行为则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某种权益,或以附加某项义务为内容,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程序违法往往不利于相对人权益保护,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五、区别重大程序瑕疵与轻微程序瑕疵 程序瑕疵直接影响行政行为内容完整或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为重大程序瑕疵。重大程序瑕疵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被诉行政行为一般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轻微程序瑕疵对相对人权益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或影响极小,不影响行政行为内容的完整性,因而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 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交付的格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的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依据等事项的,直接影响行政行为内容的完整,影响当事人权益,属于重大瑕疵,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如仅仅缺少执法人员签名,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内容完整,对当事人影响极小,属轻微瑕疵,不影响处罚决定效力。 六、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撤销该行为不利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应撤销。如因国家大型工程的征地,征用程序违法,撤销征用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宜采用,应作出“情势判决”,确认其违法而不予撤销,使其仍保持效力,同时判令行政机关补正,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行政行为虽有程序违法情形而不撤销或宣告无效,行政行为效力不受影响,这并非意味着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就不受追究。 现代法治要求违法必究,一切程序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是基于程序价值之考虑,对程序违法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能陷入形式主义,一律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以免影响行政效率,也有碍于相对人权益保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虽未撤销或宣告无效,行为效力不受影响,但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均规定,程序违法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发出司法建议。
Ⅲ 行政程序的程序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程序作不同的分类。认识行政程序的分类及其内容,有助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及时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内部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如国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报告审批程序、公文处理程序、规章备案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外部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2.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行政程序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其范围涉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3.法定行政程序与意定行政程序。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法定行政程序与意定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例如,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之后才能作出,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意定行政程序,或称自由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4.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按照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顺序不同分为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事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之前举行的听证程序,正式制定行政规章前的通告程序,行政决定产生之前进行的行政检查、调查程序。事后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为确定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而适用的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
5.主要行政程序与次要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行政程序与次要行政程序。主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例如,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和听证程序等。次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超过1天法定期限。它不会构成对相对人实体权利的直接影响,因而不会影响处于该程序中的实体行为的效力。
6.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的发动及终结是否以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引起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主动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也相应地存在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主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主动引发或终结的行政程序。依申请行政程序则是指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才有程序开始或因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而使程序终了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绝大多数都属于主动行政程序,而不受类似于诉讼程序中“不告不理”的限制。如行政机关施行调查事实的程序不受当事人主张或声明的限制。依申请行政程序多适用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属于少数情形,如行政许可程序即属依申请行政程序。
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根据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听证制度、会议制度、专家论证制度以及备案制度等成为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执法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必须设置不同的程序制度。行政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方公断人的身份,依法解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纠纷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它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由于行政司法行为是解决行政争议、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强调公平、公正应当是行政司法程序设置的最根本要求。
Ⅳ 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含内部审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Ⅳ 行政执法程序是什么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5)内部行政程序扩展阅读:
特点
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 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行政执法程序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执法程序
Ⅵ 行政执法程序的种类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回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答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Ⅶ 属于内部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
这种问法一般来都是选择题,自你是不是没写选项啊?
首先说一下“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你问的内部行政程序规范性文件。
Ⅷ 请问行政管理的程序是哪些
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办公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具体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推动、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办公物品管理、文书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生活福利、车辆、安全卫生等。
1、明确岗位职责。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包括日常事务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信息沟通、协调控制、检查总结和奖励惩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办公物品管理包括办公物品的发放、使用、保管、采购以及相应制度的制定;文书资料管理包括印信管理、公文管理、档案管理、书刊管理;会议管理包括会前准备、会中服务、会后工作;其他事务视具体情况而定。作为行政部门就要按岗位职责明确分工,保证每项工作有人抓。
2、加强沟通。沟通包括纵向沟通和横向沟通。纵向沟通分为与上级沟通和与下级部门沟通。与上级沟通主要是充分领悟上级领导的意图,把握住方向,同时将自己和下级部门的观点很好的传达给上级,这需要行政人员有观察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与下级沟通主要是执行上级的决定以及收集整理下级部门各项信息,这需要较强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横向沟通包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外界媒体政府机关等等。在传达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务及协调各部门工作时,务必真诚、谦虚。与外界沟通需要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注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及时提供给管理者。信息包括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具体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社会习惯、风俗、时尚变化;市场需求、消费结构、消费层次的变化;竞争企业信息;科学技术发展信息;突发事件等。内部信息具体包括财务状况;生产状况;产销状况;采购、库存信息;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才资源等。作为一名行政管理人员最重要的是要及时了解企业内部情况发展变化和国家政府机关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变化。
4、培育传播企业文化。在企业中,仅仅用薪金留人是不够的,还要用企业文化去吸引、感化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文管理。公司“诚信、友善、宽容”的企业文化很具特色,很有代表性,非常符合企业的特点。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不断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文体的建设包括:(1)组织结构清晰,战略导向明确。分工明确,这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不仅应该有近期目标,更要有远期规划。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协助企业管理者制定一个好的组织结构,并制定近、远期战略目标,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团结的团队。(2)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形成公平、竞争的平台。管理者不完全控制员工做事情的方式,而去衡量做事情的结果,使任何人员能上能下。(3)注重企业形象建设。包括物质形象和精神形象。物质形象包括司容、司貌、技术装备、产品、服务设施等。精神形象包括员工精神面貌、企业风格、人文环境等。让工作“生活化”。(4)重视人才,用企业的发展凝聚人,用榜样激励人,用员工成才教育人。企业在给员工发展空间的同时,注重提供给员工再学习机会。可以开展相应的活动让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让每个员工都能对未来都充满信心,对公司有认同感和归属感。
5、踏踏实实地去执行。完善成熟的制度有了,即定目标有了,关键就是要做好。要做好执行需要注意:(1)什么事情该做,该怎么做。(2)如何更好更快完成该做的事情。(3)清除所有障碍。(4)形成企业执行的制度和文化,让执行影响到每个员工。只要我们把行政管理工作做到位、做深入、做细致,每个人都来参与管理,那么,人民制药会发展得更快,走得更远。
Ⅸ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 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