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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行政

发布时间: 2021-03-03 14:28:23

❶ 宋明理学对后世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开启了忠君的高潮,从此封建王朝没有再从内部瓦解过,权力之争从内外戚、权臣那容里转化为对外族侵略的矛盾。

很好的维护了内部的统一,社会相对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文人士大夫的社会地位提高,发展了中华文化,创造了很多灿烂的文明。

二、负面影响

文人开始变得迂腐,重视繁文缛节,拖慢行政速度。开启了重文轻武的风气,导致国家国防力量羸弱,面对外来侵略不堪一击。

对妇女进行了多方面的禁锢,强化了贞洁等等葬送女人一生幸福的各种观念,让中国妇女从此陷入被压迫的深渊。

(1)宋明行政扩展阅读:

综观宋明理学,心学一派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事物并无兴趣,理学一派由于格物穷理的理论指导,对于万物之理的认识仿佛也有超出伦理道德狭隘范围的趋势,然而其理论目的仍然指归于对儒家伦理的必然性、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把握。

所以,无论是理学的宇宙论、本体论或知识论,都不能简单地与西方哲学相比附,其思维的对象不是自然与万物。

而是伦理与道德,其理论的旨趣不在于人类理智对于自然对象以及人类理智自身的把握,而是人类对于社会伦理价值与规范的正当性的认识和对于主体道德的个体自觉。

❷ 宋明理学思想僵化空谈误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宋明理学大致分为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宋明理学亦称“道学”。指宋明(包括元及清)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哲学思想体系。宋、明儒家的哲学思想。汉儒治经重名物训诂,至宋儒则以阐释义理、兼谈性命为主,因有此称。北宋初胡瑗、孙复、石介,称为“理学三先生”。

宋明理学作为一种新的思想体系,无疑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它至少有以下两个主要的特点。
(一)思辨化的儒学
与先秦、汉唐儒学不同,宋明理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的思辨性。
佛教传人中国以后,中国其所具有的哲学深深吸引了佛教的知识分子,也刺激了佛教与中国的本土宗教──道教和儒家思想的发展。但相对而言,儒家的应变总体上是滞后的。在唐一代,儒家学者中的有识之士如韩愈、李翱等,就已经意识到儒学面临着佛道二教尤其是外来佛教在文化上的严重挑战。但他们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 比较简单化,韩愈主张“人其人,火其书”,用政府行政干预的方法来禁止佛教的传播和发展,李翱思考得相对深入一些,主张援佛入儒、以儒包佛,来解决佛教文化的冲击。
宋代的理学家们认识到,儒学之所以会受到来自佛教和道教的挑战,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儒学本身在形而上的层面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儒学在孔子创立之时,只是一些伦理原则和教条,由于孔子本人罕言“性与天道”,所以如何从哲学本体论上论证儒家思想的正当性与必然性成为儒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孟子从“四 端”说出发,对儒家的性善论作了论证,荀子则从性伪说出发对性恶论作了论证,董仲舒把儒家道德嫁接在讲究阴阳灾异的世界观上,对儒学作了谶纬神学式的论证。在宋明儒学家看来,以往的这些论证要么是“不备”(不够充分,如孟子),要么是“不明”(混乱不清或者错误,如荀子与扬雄),而董氏的阴阳灾异和神学 化的论证则更显得粗浅,实际上已误入歧途。
理学家们为了建立儒家的形上学,他们一方面借鉴道家甚至是道教和佛学在哲学本体论方面的成果,一方面在传统儒学寻找能够用来构筑哲学形上学的因素,例如被列于 “六经之首”而最具形上学性质的《周易》的道器观,孔子的“仁”学,《孟子》与《中庸》对于“性”与“天”的问题的探讨。理学家们吸收利用这些外来的和传统的文明成果,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富有特色的儒学形上学本体论概念,并给予系统的哲学论证,如周敦颐、邵雍的“太极”、张载的“太虚”、二程和朱熹的“天 理”、王安石和二苏的“道”、陆九渊和王守仁的…‘心”,等等。传统儒学经由理学家们的改造,道德信条式的理论体系终于变成以哲学形上学作基础的哲学理论体系。就此而言,它体现着宋明理学家们融合创造的哲学智慧。
(二)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儒学
从儒学自身发展来看,理学作为一种哲学思潮或者儒学复兴运动,它所强调的义理之学,是对于汉唐儒学的一种反动,表现出一种想要摈弃汉唐训诂之学而直接面向经典、回复圣人之道的气势,颇有一点“文艺复兴”的味道。理学家们标榜自己的学说为“实学”、“实说”,批评佛老的学说以及汉唐的章句之学和讲求诗词歌赋的词章之学为“虚学”、“虚说”。虚实之别,就在于是否讲求儒家的义理。理学所强调的义理,实质上也就是儒学的伦理道德学说,它包括儒家所提倡的纲常人伦以及内含于其中的“所以然”与“所当然”的道理。
理学家所强调的义理,就其内容而言,与汉代董氏的儒学相比,其重点不在政治哲学上,而在伦理道德上;与先秦的元典儒学相比,其对伦理道德的阐述,更侧重于哲学的表达。宋明理学家在儒学的伦理道德学说上,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逻辑层次的哲学范畴和理论结构。无论是各种各样的理学本体论、作为道德基础的人性 论、“存理去欲”或“存心去欲”的修养论、“格物”或“格心”的认识论、成贤成圣的境界论、由修齐而治平的功能论,均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
综观宋明理学,心学一派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事物并无兴趣,理学一派由于“格物穷理”的理论指导,对于万物之理的认识仿佛也有超出伦理道德狭隘范围的趋势,然而其理论目的仍然指归于对儒家伦理的必然性、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把握。所以,无论是理学的宇宙论、本体论或知识论,都不能简单地与西方哲学相比附,其 思维的对象不是自然与万物,而是伦理与道德,其理论的旨趣不在于人类理智对于自然对象以及人类理智自身的把握,而是人类对于社会伦理价值与规范的正当性的认识和对于主体道德的个体自觉。

❸ 宋明什么制度秦郡县制 元行省制 宋明分别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编辑本段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编辑本段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❹ 宋明什么制度

:①实施时代:县制兴起于春秋战国时期,而郡县制、行省制是秦汉以后的地方专行政制度,郡县制几乎盛属行于整个农耕文明时代,行省制确立并盛行于元朝。②与中央政府关系:县制、郡县制是中央政权隶属下的地方行政体制,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行省制是元朝地方行政体制,其行政长官直属中书省负责。③作用、影响:县制、郡县制在否定分封制的基础上得到确立和发展,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巩固,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对后世影响深远,而且经过不断的调整和补充,其积极作用日益明显;行省制使各族人民处在一个中央政府管辖之下,便于民族间友好相处和交流,使得中华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为我国后来的地方行政区划奠定了初步基础。

❺ 清代书院与宋明时期书院特点有什么不同

清代书院别于宋明时期书院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以官办为主,教学目的在训练版生徒应试权科举,由此而决定其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行政组织管理均与前代不同。

清代初期,书院讲学虽也注重心性,但为应科举而不得不以章句制艺之学为主,过去的自开山门、自由讲学之风已荡然无存。

1735年上谕称:“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

清代,广东书院大都以四书五经诸史为主要教学内容,以考课为最重要。教学方式大同小异,一般每月安排若干次上堂讲书,或宣讲,或发问、质疑、答疑。考课分官课、师课两种,每月生徒考课少则两三次,多则五六次。

凡到课生徒黎明回院向院长揖坐盾,封门发题,考题内容以四书为主,考卷必须在当日缴交,优异者得到奖赏。

此时的书院,再不是探究学问、修身养性的地方,而是为追求功名、进入仕途的训练场所,因此清代广东书院似有两级,除作为儒学后阶段的普通级外,还有作为乡试后阶段的高级设置。

书院的环境则十分注重选择风水地,一般书院均有学产,由政府拨置或民间筹集,生徒可拿到膏火经费与奖赏。

1705年,巡道焦映汉在琼州兴建琼台书院,院舍为二进式,头门中阶建奎光阁,中座为讲舍,后座为藏书楼,另有斋舍20间。

❻ 宋明的相似之处

大体继承隋唐以前的 官制但后来有些变化 .宋、辽、金、元官制 宋——官版职分离 辽——南北权两面官 金——勃极烈,系女真语,意为“治理众人” 元——废门下、尚书省,置中书省掌行政,枢密院掌军事,御史台掌监察大权..明清官制——设六部和内阁3.汉——郡国并行 宋——宋路 元——设行省

❼ 宋明时期影响有哪些

朱熹
朱熹是理学的集大成者,中国封建时代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学术思想,在元朝、明朝、清朝三代,一直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官方哲学,标志着封建社会更趋完备的意识形态.元朝皇庆二年(1313)复科举,诏定以朱熹《四书集注》为标准取士,朱学定为科场程式.朱元璋洪武二年(1369)科举以朱熹等“传注为宗”.朱学遂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精神支柱.它强化了“三纲五常”,对后期封建社会的变革,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朱熹的学说,也对后来明朝王阳明的心学有深刻的影响.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思想正是在朱熹哲学基础上的突破.朱熹的学术思想在世界文化史上,也具有重要影响.
两宋时期,学术上造诣最深、影响最大的是朱熹.他总结了以往的思想,尤其是宋代理学思想,建立了庞大的理学体系,成为宋代理学之大成,其功绩为后世所称道.其门人黄斡曾总结曰:“继往圣将微之绪,启前贤未发之机,辨诸儒之得失,辟异端之论谬,明天理,正人心,事业之大,又孰有加于此者.“(《行状》)又曰:“自周以来,任传道之意,得统之正者不过数人.而能使斯道章章较著者,一二人而止耳.由孔子而后,曾子、子思日继其微,至孟子而始著.由孟子而后,周、程、张子继其绝,至先生而始著

宋明理学对后世的影响
.正面影响:开启了忠君的高潮,从此封建王朝没有再从内部瓦解过,权力之争从外戚、权臣那里转化为对外族侵略的矛盾。很好的维护了内部的统一,社会相对稳定,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文人士大夫的社会地位提高,发展了中华文化,创造了很多灿烂的文明。

负面影响:文人开始变得迂腐,重视繁文缛节,拖慢行政速度。开启了重文轻武的风气,导致国家国防力量羸弱,面对外来侵略不堪一击。儒家孔子所倡导的“权”的思想变得僵化,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降。对妇女进行了多方面的禁锢,强化了贞洁等等葬送女人一生幸福的各种观念,让中国妇女从此陷入被压迫的深渊。

❽ 宋明理学与先秦儒学相比,有哪些重大发展

理学 系指北宋出现的以阐发儒家经典义理为特征的哲学思潮,以周敦颐、邵雍、张载、程颢、程颐和朱熹为其主要代表人物。
其特点主要是以孔、孟学说为宗,以《周易》、《论语》、《孟子》、《大学》、《中庸》等典籍为主要依据,批判隋唐以来以空无为本体,否定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的佛、道学说,同时又批判地吸收了佛道思想。他们关心社会现实,提倡所谓“道德性命”之学,并从本体论的高度,探讨宇宙与人生问题。[2]
冯友兰先生(1895-1990年)早在其《中国哲学简史》英文版中,就明确把宋明理学或道学称作“新儒学”,认为新儒学的奠基人是唐代的韩愈、李翱,“宋明道学之基础及轮廓,在唐代已由韩愈、李翱确定矣。而李之所贡献,尤较韩为大”。但“新儒学”的真正确立却是二程,“濂溪、康节、横渠,虽俱为道学家中之有力分子,然宋明道学之确定成立,则当断自程氏兄弟”
冯友兰认为“新儒学”之“新”,就其理论来源或思想内容上说,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援佛入儒,吸收佛学抽象化、形式化的特长,发挥禅宗的一些思想,“可以说新儒家是禅宗的合乎逻辑的发展”;二是援道教入儒,“道教有一个重要成分是阴阳家的宇宙发生论。新儒家的宇宙发生论主要是与这条思想路线联系着”,比如周敦颐的《太极图说》、邵雍(1011-1077年)的象数学等。
冯友兰认为“新儒学”是儒家、佛家、道家(通过禅宗)、道教诸家学说的综合。冯友兰的“新儒学”说经外转内销后,得到国内近乎一致的认同。[3]

❾ 汉宋明三朝监察制度的共同作用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同构性”——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
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

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必然有所变化。
(二)差异性——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证明。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对地方的监督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这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管理较为混乱,头绪纷然难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方长官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
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独到之处。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第二,职权明确,任务单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州一级的地方长官。第三,刺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事,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没有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奉禄只有六百石,在职九年后,才可望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去“纠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督,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督,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异化性——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长官具有权威性。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历代的作法可归结为二句话: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官(监察官)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提高执行监察的权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统治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在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化。因此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就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然而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而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统治者手中的这把监察之剑,弄不好会割伤自己的。
(四)脆弱性——“强干弱枝”最终与己愿违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在组织机构上,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府县长官或副手兼领,或“自纠”。为什么呢?大概他们认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显贵大臣。史实也确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自然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将这种模式再作分析,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归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因为,一旦大权旁落,那些忠于主子的臣下们,包括监察员们每每看风使舵,另随新的权势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他的制约机制上。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组织路线却是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
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归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然而,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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