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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通执法版

发布时间: 2021-03-03 11:35:14

㈠ 专利一通出案待答复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审查员针对你的发明专利申请做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在等待申请人回的答复。

㈡ 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

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专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但是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呢?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给予惩戒。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1)警告;(2)通报批评;(3)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4)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具体而言,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上述规定的惩戒:(1)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2)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3)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4)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6)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7)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8)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9)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㈢ 专利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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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法律通和专利通都是什么东西

就跟法律跟专利一样
专利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属于法律
但是你要成为法律通,就的知道很多,这就是律师了,
你要专利通,那就是对专利很懂,就是专利代理人了,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区别还是蛮大的,

㈤ 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能

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执法途径和司法途径并存的体制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确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和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目前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所需要的,而且应当进一步加强。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够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未形成,恶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TRIPS协议虽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并没有排除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措施的可能性。
相对于专利司法保护来说,专利行政执法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除了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主动查处并给以处罚之外,对于侵权行为还不能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专利行政执法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因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而那些小企业、小作坊的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通常会发生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对后续救济产生更多的障碍。相对而言,专利行政执法缺乏没收、销毁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2.侵权判断的标准不明确。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有规定,虽然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等同侵权”等判定原则有所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等术语的具体含义,现在还没有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予以明确。因此,目前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方面存在着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不能完全满足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的需要,还不能对专利权提供有效的保护,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将制约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
第二,明确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细化侵权判断的标准,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地区间的执法协调,统一办案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该条建议显然要在第二条建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经建立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的“一锭双丝”专利通过这一程序获得了76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专利许可实施费,因此,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如果加上有效的执法手段,则可以大大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
以上建议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应考虑规定相应的制约机制。对于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执法机关应当对其专利权稳定性作出适当的评估,例如,要求提供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等,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

㈥ 很好奇专利通是用来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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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专利行政执法证需什么条件的人办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㈧ 专利通执法版的有效期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版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权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在由专利局授权公告之日之前都是没有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法律上从授权公告日起算。

㈨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指的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第四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指导。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五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六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七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第八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第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第十三条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第十五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第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第十七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第十九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十条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第四章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第二十五条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第二十六条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第五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二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笔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二)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消除影响,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第三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二)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第三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四十条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原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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