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壹』 如何建立健全质量考核和质量问责制度
建立问责制是依法治国的需要,目的在于通过制度性的途径解决“庸政无责,小过难究”的难题,问责制度是解决执行力不高、效率低下、责权利不对等的有效手段。如何加强基层问责制度的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基层问责制的建设: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建立问责制度的目的。问责不能简单等同事后处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把问责制度简单地等同于“事后处理措施”的倾向,不是把问责贯穿于每一项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而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对有关人员作一番处理完事,这样一来就会影响问责制度的正确实施和作用的发挥。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如果说问责主要解决的是问责制度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问题。那么,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干好工作,推进事业。要让我们的领导干部认识到问责和追责不是最终目的,问责和追责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通过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的问责,让干部明白手中的权力同时也是责任,责任和权力是一致的,权力即意味着责任,权力实质上就是一种责任性的权力,让干部清楚地意识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就要被问责,进一步促使干部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变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如果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始终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一些因主观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就可以避免,干部问责制度就更多的是一种规范、预防和警示制度了,这才是我们建立问责制度的初衷和目标。
(二)建立问责制度要与基层工作内容相结合。基层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问责制度只有同我们的具体工作内容结合起来,这样制度才有生命,才具有更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它的制定和施行才能更好地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服务。一切监督检查,一切问责都是为了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的问责制度要围绕着当前和今后的中心工作、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
(三)规范和理顺问责制度。在我们的工作中,常常会要求制定这项工作或那项工作的问责制度,不但品种繁多,而在问责的程序上也有不规范、不严谨的情况存在,这样不仅会影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会造成这些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问责范围界定不清晰、几个问责制问责范围交叉、制度“打架”等情况发生。因此,在制定问责制度之前,要理顺工作关系,弄清工作范畴,理清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同时,还要整合工作项目,遵循问责的本质就是促进工作顺利完成的原则,建立综合性问责制度。例如,今年贵阳市开展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协办2011年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简称“三创一办”)工作,这几项工作中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涵盖面广,我区遵从问责就是促进工作的最终目的,将这几项工作看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心工作,建立了《花溪区“三创一办”工作问责办法》,运作下来,既便于我们问责,又促使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推进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监督体系。问责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要努力形成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规范制约权力运行,建立健全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体制机制,形成有权力必有责、有责必施问、有错必追究的工作机制。问责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监督,一种对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它的实施要借助于监督检查,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将党内监督和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监督权力运行情况、监督干部履职情况、监督领导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将问责工作做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仅要治贪,还要治庸、治懒,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执行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制度建设重在落实。无论再好、再漂亮的制度,如果落实不好,形同虚设,就等于是“花架子”,问责制度也是一样,必须加大制度的执行力。问责制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起到管理干部、促进工作的作用;用的不好,责任“问”得太轻,就会流于形式,“问”得太重又有可能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如何把握这个度,要让问责走向常态化,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严格按照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折不扣地进行问责,落实责任追究,不能在制度的执行上出现“缩水”现象,否则会影响制度效力。
(六)加强问责结果的运用。在问责结果的运用上突出“真实、实效”,将问责结果作为年度考评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一方面问责结果可以作为警示教育的素材,对那些工作不踏实、不认真履职、没有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的干部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将可以问责制度的执行结果转化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激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的精神。
『贰』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如何分级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国家对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文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均应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直接从事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活动和任务,但可以在取得资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和进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条岗位执法资格分为综合执法、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交通执法四类。
综合执法类适用于在督察、信访、指挥中心、法制等部门中从事综合性公安执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执法类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侦、监管(看守所)、行动技术、禁毒等部门中从事刑事执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执法类适用于在治安(派出所)、警卫、特警、出入境、网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执法类适用于在交警等部门中从事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门的综合管理岗位民警参加本部门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也可选择参加综合执法类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其他综合管理机构民警可在四类岗位执法资格中自主选择申报一个类别参加认证。
民警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业务性质归属其他部门岗位执法资格类别范围的,可经申报同意后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鼓励民警在取得本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后,报名参加其他警种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第四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认证考试和资格审验考试两类,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审验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岗位新增、变化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勤绩和执法的具体数量、质量,其中对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应综合测算、科学评价。
第五条各级公安政工、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予。其中: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和工作勤绩评定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纪律、违法违纪和重大执法问题查证等工作;教育训练部门负责师资整合、教材审议、学习培训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编制考卷、执法办案情况评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依岗位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理论考试前应当组织学习培训,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学习大纲由市局在省厅要求的基础上统一编制。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警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时,可以开卷)。县级公安机关开展初级认证理论考试时,应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组织督考组到场督促检查。
允许并鼓励民警提前报名参加可晋升的下一等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保留3年。
第七条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组织市局机关民警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全市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配合省厅做好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岗位执法资格初级认证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中、高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授予初级岗位执法资格。对从事执法勤务岗位,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均达到基准值且综合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民警,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第九条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民警,应予以支持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考试的应当予以奖励。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免于初级和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考核条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免考民警应向所属公安机关政治部门提交统一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警官证复印件,司法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以供审查备案。
第十条申报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的条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定期的资格审验考试和日常动态考核。
资格审验考试按照资格理论考试通过时间每三年进行一次,初考未通过的,允许复考一次。
执法日常动态考核参照资格认证考核标准执行,对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或执法的质和量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达标。
经资格审验考试或考核不达标的,降低一级资格;原为初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被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从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晋升岗位执法资格。退休、辞职的民警,受到刑事处罚、被辞退或开除的民警,其岗位执法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已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更换执法勤务岗位,资格类别发生变化的,原等级予以保留,可以执行新岗位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任务;1年内通过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执法资格审验考试的,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新岗位执法资格并进行后续管理;未通过资格审验考试的,按新岗位执法资格审验不合格处理。
提前通过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的民警变更执法勤务岗位的,比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警参加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并逐步建立与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以及执法工作质与量相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等级晋升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任用的必要条件。
具备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是担任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所属机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其中在执法勤务机构担任市级中层副职以上和县级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在其他非执法勤务机构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民警原则上也应通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
专、兼职法制民警应取得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
同等条件下,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优先任用。
第十六条民警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与单位评优创先、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直接挂钩。民警立功受奖、晋升非领导职务,同等条件下,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应当予以优先。
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取得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按规定给予嘉奖;保持高级岗位执法资格每满三年且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规定给予记功、嘉奖。
第十七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当年度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在职部门中层领导按资格等级晋升规定逐级参加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并应在达到晋升年限标准的一年内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的,按照所属机构领导职务的任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要求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十八条取得各岗位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纳入市局专家组和教员储备库。各级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项资金,为录用的民警提供课研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依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勤务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参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执法数量和质量的基准值由市局根据各执法勤务岗位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另行规定。
『叁』 执法规范化是指什么
执法规范化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对我们执法民警最根本的素质要求。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确保公安边防部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公安边防部队维护边境辖区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作为公安边防部队基层一线执法的主体单位,边防派出所承担着最具体最基本的执法活动。执法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安边防部队的形象,乃至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因此,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立足于基层,立足于实践,在现有的条件下,侧重于从内部管理、追究惩罚等内部机制入手,全面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 、从人的角度出发,着重于思想动态,以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为执法规范化打好基础。 (一)端正思想,转变执法理念,推动执法工作规范化。 唯物论里面曾经提到过,正确的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促进作用,而错误的意识对物质具有消极的阻碍作用。所以,规范执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端正思想,这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前提和基础。 端正思想,首先就是要引导民警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牢固树立“执法质量是公安边防工作的生命线”的理念。其次是要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破除为了执法而执法的思想,牢固树立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强化措施,严格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 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是整个公安边防工作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通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安边防部队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掀起全体民警学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高潮。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首先要在严格落实“三学一考”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警进行法制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民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制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并购买相关的法律书籍,及时介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剖析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提高民警学习法律的热情。派出所可以在民警之间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进行现场提问答题、个案点评、网上点评,或者民警相互之间进行案件自查,互相纠正、互相学习、互相提高。组织专人考察,借鉴其他先进单位的经验。最后,及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对经常使用的法条法规做到“一口清”,并将考试结果与年度评功受奖实行挂钩。鼓励民警自学法律,对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警要予以重奖并作为人才进行培养,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三)总结经验,发扬传统,鼓励民警在实践中锤炼。 传帮带是提高民警执法能力最直接、最快捷、最不计成本的好方法。基层派出所的领导担负着培养人、教育人、引导人的重要职责,要不失时机地教育和引导民警做好公安边防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牢记自己的使命,提高自己的素质。坚持老民警传帮带,老民警长期在一线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智慧,特别是处理棘手的案件时,通过他们手把手的教,能够让新民警很快成长起来。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在实践中锻炼。基层派出所要根据每个人的素质分配任务,为大家提供施展才华、锻炼提高的机会;民警要自觉的把岗位当作舞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真正通过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 二、从执行的角度出发,着重于对法定程序进行明确和细化,以确保公正执法。 (一)建立案件责任制,增强责任心,提高处警效率。 案件责任制包括案件第一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案件第一责任制就是指谁受理谁负责。对于派出所的大多数案件来讲,最先亲临案件现场的是值班民警。对于值班民警实行第一责任制,可以进一步增强责任心,提高第一时间处警的效率。这就要求民警在接警后,迅速展开工作,及时出现场,及时有效地提取证据,保全证据,规范填写接处警登记,认真做好笔录材料,在做完这些工作后再进行归档。这一过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监督实施。如果因为在此期间没有及时收取证据而导致案件的进展不顺利时,单位主管领导负有责任。案件第一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必须同步建立,二者不可偏颇。 (二)建立执法考评制,增强紧迫感,保证执法质量。 对于民警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派出所都应根据所制定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实行每日、每月清理结算,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考核,考核的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对照反馈结果进行更正,补充完善卷宗。民警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附有书面反馈材料,反馈内容直接记入民警的执法档案。同时,针对反馈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每月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执法检查通报,以此增强民警执法办案的紧迫感,督促办案民警慎重地对待每起案件,从而确保执法质量,保证执法规范化。 三、从监督的角度出发,着重于监督机制、奖惩机制的完善,以全面促进执法规范化。 (一)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警务公开,建立良好监督机制。 及时、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证民警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一套良好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民警执法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民警更好地发挥长处、改进不足、弥补缺陷,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监督机制包括内部执法监督和外部执法监督两种形式。就内部执法监督而言,除了上述在执法过程中建立执法档案和进行质量考评之外,还可以借助上一级的纪检和督察的力量,对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惩处害群之马。就外部执法监督而言,应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流程、执法依据、执法进度、执法结果,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以接受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于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异议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保证执法公开、公平、公正。除此之外,边防派出所要主动提请公安机关介入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破,确保少走弯路,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二)建立奖惩制度,激发工作热情,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奖惩机制是执法工作好坏的一种直观体现。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案件第一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等更多的体现惩戒,为了更激发基层派出所提高执法质量的积极性,还要进一步加大激励奖赏的力度。推行办案经费补助制度。同时,每月进行执法之星的评选活动,表彰优秀办案民警,激励办案民警自觉学习,增强执法办案水平。季度进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评选,对办案民警形成压力,人人争取办好案。年末就所有民警在执法质量上进行评选,实行排名通报。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发民警的上进心,促使派出所的全体民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 基层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从每一个执法者具体的执法环节入手,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措施,强化执法监督,才能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
『肆』 民警年度执法质量综合考评表怎么写
分两个方面:1,已经评定后,你对本此考核的建议 2,你个人的工作状态、专业技能、作风问题、政治思想、对公司的看法,这几点来写你自己。也就是个人评定。 正常来说,意见,应该是已经评定完了,你对本次考核是否有建议,和个人想法以及本次考核对你个人是否公平!
『伍』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四)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五)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
(三)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五) 依法提请逮捕,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六) 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
(七)在办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
第七条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三)依法适用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措施;
(四)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第九条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的情形;
(二)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脱逃的情形;
(三)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
第十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条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导致其重伤、死亡的;
(二)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三)因对监管场所管理不当导致被监管人集体脱逃的;
(四)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五)因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公安机关的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考核评议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凡报评“全国优秀公安局”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陆』 新时期执法环境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
一、坚持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素质
主办民警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办案质量的好坏。因而,坚持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素质,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前提。要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举办执法质量培训班,主要是加强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以及分析疑难案件,并结合工作中遇见的典型案例给参训民警授课,尤其要注重对执法办案中,实体部分与程序方面、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文方面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对新出台的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办案单位尤其是主办民警应当专门组织学习讨论,使民警的法律知识体系不断得到更新,进而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的兴趣,从而带动民警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二、强化执法规范,办好优质案件
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水平,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成果的评价。修水县公安局自2006年实施案件主办责任制后,对基层民警的要求严了,执法的程序细了。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做到从形象、语言上按警察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言一行规范化;其次要在注重实体法律基础上,以平和心态对待执法对象,不能出现居高凌下的现象,尊重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听到部分民警抱怨说,程序的设定是“简单问题复杂化”,主办责任制度“束缚手脚”,提倡言行标准、态度平和是“浪费时间”。其实我这认为是法制理念、执法意识均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应该看到,在办案过程中,因思想保守,态度生硬,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履见不鲜,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平时处理的都是一些普通违法、轻微犯罪的案件,如果不以“平和、文明、规范”去对待,往往会导致事件的升级,矛盾尖锐化。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客观冷静、有理有节以及言行文明、举止得当是执法形象、职业素质的具体体现,是追求法律效益与社会效应的统一,是办理优质案件的关键所在。
三、改进管理体制,完善执法档案
执法档案建设既是加强执法监督的有效载体,又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建档、动态管理、下管一级”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民警执法档案,及时、准确、公正地记录主办民警的执法过程和结果;做到一个单位一档,一个民警一档,一个案件一考评。同时,扎实做好执法档案的综合利用,认真分析、研究和反馈档案记录,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把档案记录作为单位和民警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的依据,使执法档案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切实解决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优干劣一个样”等不良问题。另外,要加强执法流程管理和执法过程控制,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执法流程,细化岗位操作要求,确保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在执法质量考核标准上,多采用加分机制,如成功处置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以额外加分;并且对考评中的零分案件,违规执发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光奖不罚。同时要减少对检、法机关的依赖性,发挥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功能,鼓励民警对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复议、复核,每起成功复议、复核的案件都给予加分。
四、注重自查自纠,确保办案质量
主办民警制度实行后,让每个个案都有了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每评出一个优质个案,就肯定了主办、协办民警的水平和成绩,每查出一个劣质个案,就等于向主办、协办民警敲响了一次警钟。这就要求办案民警在每个案件办结时,必须先做好自查自纠,快速查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补充的地方,可以避免上级检查前,突击搬出几十个案子来自查,然后又匆匆忙忙到处打证明、补材料的现象发生。同时每个办案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业务强的主案民警兼任本单位的法制员,每个案子结束后,及时进行单位内部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年终检查项目,以个案奖的形式对优秀案实行物质奖励。这样就能促使每个办案单位都能始终坚持做好查纠,按县局法制部门要求办案办事,成功办理出更多的优质个案,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执法质量问题。 (修水县公安局 冷向东)
『柒』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强化执法管理有哪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随着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消防部门作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安全运行环境的执法机构,越来越突显出其监督力度的重要性。新《消防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出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面临着巨大机遇和挑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四)加强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取消前置条件,增加强制措施有效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客观上放任消防违法行为和对违法行为处置不及时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做出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从而使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名正言顺。
(五)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火灾赔偿难题,奠定了推行火灾强制保险的基础。
『捌』 质量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建立以人为本的人事管理模式,激励每一位员工实现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体现激励和公正两个目的,是服务中心奖惩制度的基点和指导思想。为了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鞭策和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纪律意识,维护服务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奖惩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做到依法行事,以理服人。
二、 奖惩工作应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
三、 奖惩工作要做到公正合理,不徇私情,奖罚分明,严肃慎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一条 奖励种类及奖励形式)
一、 奖励种类:
1、 荣誉奖励。
2、 物质奖励。
二、 奖励形式:
1、 通报表扬。
2、 发给一次性奖金。
3、 授予年度优秀员工称号。
|第二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发给一次性奖金或授予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奖金数额根据惩款数额和补款余额或公司制度而定)。
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有贡献者。
二、品德高尚,拾金不昧,受到业主/住户赞誉,给公司赢得荣誉者。
三、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者。
四、 忠于职守,在工作中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按公司规章制度行事,忍辱负重,精神和物质上受到伤害或损坏者;
五、 节约费用开支成绩显著者。
六、 努力钻研专业技术,工作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对提高服务中心或本部门的工作效率有突出贡献者。
七、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受到本部门员工一致好评者。
八、 抢险救灾,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治安等给公司争得荣誉者。
九、 在公司举办各类培训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者。十、 年度各项考评分为最高分者。
十一、应授予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的其他优异表现。
第三章 惩处
第一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可视违纪性质、影响程度、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经济处罚,降级、辞退或除名。
第二条 惩处条例(见以下考核细则)
金牛工程部维修员考核细则:
1、 迟到、早退第一次扣1,第二次扣2分,以此类推。
2、 无故旷工者辞退。
3、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班次,使工作受到影响,第一次各扣1分;第二次各扣2分,以此类推。
4、 不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以此类推。
5、 不服从上级领导及事务助理工作安排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降级或除名。
6、 无故不参加各项培训、会议等,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以此类推。
7、 对业主/住户无礼,含糊其辞,推卸责任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降级或辞退。
8、 无故不接维修单或拖延接单时间,每次扣10分,造成投诉或情节严重者降级或除名。
9、 私自购买或打电话送材料,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以此类推(紧急情况除外)。
10、 不按规定收费,(多收、少收、不收)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降级或除名(经负责人或事务助理同意后可少收、不收)。
11、 无故不领备用材料而影响维修工作,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以此类推。
12、 当班时间无论任何原因不接报修电话或对讲机,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造成投诉或严重后果者降级或除名。
13、 不按时反单(三天内)每次扣1分,特殊情况除外。
14、 不反单或丢单每次扣1分。
15、 使用材料不填单或少填单、多填单,第一次扣10分,造成投诉或严重后果者降级或除名。
16、 因交接班不详造成交接双方有意见,每次每人各扣1分,不交接班者每次扣2分。
17、 使用公用工具不记录或记录不详者每次扣1分,造成损坏或丢失者造价赔偿。
18、 不按时巡检责任区、不按时填写检查、维修记录或记录不详、内容不真实每次扣1分,不检查或不记录每次扣2分。
19、 维修不及时或拖延维修时间及修后未清理现场等每次扣1分,因此造成投诉或情节严重者降级或辞退。
20、 值班时相互推委报修造成无人接单,无人维修每次扣10分,造成投诉或严重后果者降级或除名。
21、 私自外借工具,每次扣1分,故意损坏工具、材料者造价赔偿。
22、 利用公司电脑为个人服务每次扣1分。
23、 私自配制、更换锁具、钥匙等每次扣1分,并追纠责任。
24、 不配合其他员工或其他部门、外包公司工作,每次扣1分,造成投诉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降级或除名。
25、 与他人发生纠纷,粗暴无礼,漫骂,损坏财物,殴打对方等造成很坏影响者立即除名。
26、 散布流言谇语,无事生非,挑拨事端,恶意伤人者立即除名。
27 不尊重上级领导或其他同事,出言不逊,大吼大叫者立即除名。
28、 从事或唆使他人搞破坏活动或其他违法违纪活动,除交公安部门处理外,立即除名。
29、 泄露公司或业主/住户机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立即除名。
30、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犯罪行为或发生各类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者立即除名。
31、 每半年进行一次整体考核。
32、 其他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部门规定的行为,根据过失性质、影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降级、辞退或除名。
第二条 惩处的审批权限
1 给予经济处罚、扣分等,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2、 给予降级、辞退或除名等处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服务中心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