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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2 16:05:40

『壹』 浅谈如何正确处理消防执法服务的关系

一、从预防火灾中去体现服务
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公安消防机构的首要任务,努力减少事故就是服务群众的具体体现。消防监督检查不能就事论事,要把预防火灾的发生上升到为群众利益服务的高度,抓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整个过程自始至终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在消防监督中发现火灾隐患就要本着一切为了人民,依法严格监督整改,而不是仅仅为了尽职责,认为只要自己尽力监督了,至于隐患整没整改、整改得如何、效果怎样都不管,以后即使发生火灾,自己可以脱关系,可以不负责任。应该认识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是自己对群众最大的服务。对违反消防法规的群众予以行政处罚是一种手段,主要是通过处罚教育人们遵守消防法律,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达到保护广大群众利益,为群众的生命财产直接服务的目的,通过具体的执法行为和防范措施来体现服务。要把日常的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与为人民群众服务很好结合起来。
二、从严格执法上体现服务
消防执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在传统的认识上,一说到执法,很容易理解为是对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处罚。事实上由于少数群众对消防法律不了解也容易违法,比如为了防盗而堵塞消防通道、为了节约使用面积而占用防火间距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和人民的财产损失,可人们并不把它视为违法行为。但我们在执法中,最大的工作量是要用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使公民按照法律允许的标准进行日常的自然行为。在道德水平不高,自觉性不强的情况下,就要求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而这些方面经常会引起很大的争论。消防管理是以执法为主还是以疏导为主,是以处罚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对工程违法施工和使用,消防机构要求其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有许多种,有管理上的、法律上的、有技术上的等等。群众要是觉得不该处罚的给处罚了,就会有意见,对消防执法产生误解,甚至产生抵制,影响消防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消防内部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由于影响消防执法各种原因的存在,对一起消防违法到底是严格执法还是批评教育,是严格管理还是漠然视之,争来争去就是没有考虑到该行为是否妨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消防处罚不是为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是无可指责的,而是为更多群众的利益,就是服务人民。把这种行为还原到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来说,它就是一个保护多数人合法利益的执法行为。
三、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上体现服务
近几年消防机构实行警务公开,简化、公开办事程序,这些做法赢得了群众的称赞,事实上它只是公安消防机构为群众服务整体内容中很小的一部分。因为以往办事麻烦,手续繁杂,对群众不热情,工作中冷、硬、横、推,造成群众意见很大,影响警民关系。其实提高工作效率,对群众热情等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是我们的工作本质要求。只要通过内部的有效行政管理就能解决的,属于我们内部进行综合教育和管理的内容。但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形成完善制度,然后持之以恒,不论对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要体现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搞好服务。
四、从监督上体现服务
监督就是服务,各个层面、各个行业都有这个意识,公安消防机构同样也要强化这个意识,因为监督最能体现服务,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因此在管理上,都要围绕服务确立导向,研究具体措施,真心为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具体讲,就是要把处罚与保护人民利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严格执法、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在严格执法中体现热情服务,把热情服务寓于严格执法之中,不能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做到监督与服务互动并举。

『贰』 消防执法过失如何追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消防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查处执法过错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防火监督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七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 (四)处理及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政治部门会同防火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和政治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叁』 怎么投诉消防大队的执法人员

投诉消防大队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向所在地(市)的消防支队政治处、纪委进行电话举报;

2、向所在地公安局的政治部门也是可以举报的;

3、向96119电话举报(火灾隐患、消防执法人员违法行为);

4、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消防总队的互联网上的办事直通车栏目的举报投诉栏进行网络举报。

消防武警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部队的管理受直属上级与公安部门共同管理。

武警消防部队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公安部设消防局;各省、市、自治区设武警消防总队;地(市、州、盟)设武警消防支队;县(市、旗)设消防大队下辖各中队,同时又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机构。

『肆』 违反消防法由谁来执法

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行政拘留的,除六十二条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外,其它都是依据消防法执行。消防队虽是武警编制,但也属于当地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也有一定的处罚权。对于违反消防法需要拘留处罚的,应当由消防队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伍』 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消防部门执法过程中主要是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陆』 关于消防执法的问题

首先声明:不要你的分,仅为了帮你解决问题。
一、如果消防检查出了问题,只是仅仅通过手机通知一声就可以了吗?这符合程序吗?不需要正式公文吗?如果需要的话是按照哪个法律条文?

答:不符合执法程序。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法》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注意:如果电话通知采取录音措施,也有法力效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消防机构人员将构成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二、消防部门如果执法的话,需要出示执法证吗?是否同时需要两个持有执法证以上的人?如果需要,而没有出示是否违反了程序?如果违反,请说明是违反哪条法律条文?

答:应当主动发示相关证照。。。〈消防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建议你找一本〈消防法〉自己研究吧,也许你会对维护社会安全的消防工作人员另一种看法。

『柒』 消防执法要凭什么,几个人执法

不懂别误导人!!!

1、执法要穿制服。
2、执法要带证件(警官证)。
3、执法要有文书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执法至少需要2个人(两个都得有证)。

『捌』 消防队不按规定执法,让去谈话,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1、呵呵,发牢骚的吧
2、不按规定执法是很讨厌的,不过现在的消防检查记录表未必要填写专消防隐患,很多项都是属直接印好打个勾就行了
3、不去恐怕不行,尽量研究一下消防法,研究一下执法的程序,改正存在的问题,就不用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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