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企煤矿是由什么批准成立的
所谓国企,是国抄有股份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分央企和地方国企。
国有企业控股或者独资的煤矿即为国有煤矿。
其批准成立,说白了国有出资人,国资委出资或者受国资委委托的国有企业投资,注册成立煤矿公司,然后依照煤矿工商注册、采矿权设立、办理所谓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合法证照,则煤矿即成立了。
上级国有企业或者国资委出资并批准设立,然后依照企业报批注册等等手续即可了。
⑵ 开煤矿都要些什么手续呢都要通过哪些部门审批
通过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煤矿、铁矿手续.
⑶ 煤矿申请验收到通过审批要多少时间
这么小的煤矿?最重要的是安全问题,安全措施以及设备,公司运营的政策,两年后工作人员的安置,如果审批的那啥的话,花钱直接ok
⑷ 申请小煤矿需要那些手续
办理煤矿需要哪些手续
通过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煤矿、铁矿手续.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⑸ 采矿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国土资源部将把采矿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主管部门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董峻) 记者今天获悉,国土资源部将对采矿权审批程序进行调整,一些原来由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其采矿权的审批将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上,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表示,部分省份将34种重要矿产零星、分散资源的采矿审批权放到市、县级管理机关,这一
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是做出这样规定的地方应尽快予以纠正。
他强调,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将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依法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主管部门。大量事实证明,凡是当地政府不重视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的地方,必然导致治理整顿一再走过场,非法采矿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对矿产开发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关键在于当地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
田凤山还表示,今后在审批采矿权申请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执行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规定。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新办矿山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铁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不得露天采矿,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此外,今后凡是审批在矿产集中地或大中型矿产地附近新设立地方小矿,应当从严控制,不得将适合于大中型规模开采的矿产地分割,不得因小矿山的设立而影响大中型规模矿山企业的开采。需要批准新建小矿山的,应当在批准前充分征求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重申:采矿企业必须全面清理整顿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董峻)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今天重申,对管理混乱的矿区必须集中进行综合治理整顿,无证开办和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技术落后的小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没有按批准的设计或开采方案进行开采造成资源浪费的矿山也要停产整顿。
他是在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上说这番话的。
此次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有6项主要内容: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制止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抓紧整顿乱采滥挖,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重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开发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从严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
田凤山说,对非法勘查、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不能罚款了事、停采了事,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必须依法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其非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以探矿为名实施采矿活动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按无证采矿查处,责令立即停止开采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从重处以罚款。对擅自非法承包、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越界采矿的,限期依法纠正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不停止越界开采行为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此次治理整顿的重点,包括金矿、砂石矿及小煤矿等。田凤山说,大多数小金矿开采方式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有的仍在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凡是废液处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关闭或停产整改;为重点建设工程提供砂石的企业,应当在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统一规划,严格审批,定点开采;对应关闭的小煤矿,必须限期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属于停产整顿的煤矿和其他矿山,要将采矿许可证收回。属于非法开采者和被关闭的矿山,应当停止向其供电供水及火工材料。
据了解,今年年底前,国家有关部门将完成取缔非法采矿、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任务,明年6月底以前,要关闭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山,纠正乱采滥挖行为。
新闻背景:当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董峻)国土资源部权威人士日前总结了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无证采矿,非法采矿。虽然多次治理整顿,但一些地区无证采矿问题仍很突出,还有的地方采矿权人越层越界开采、抢夺资源。如有的煤矿、金属矿山,擅自越界开采,破坏了井下安全防护系统,造成重大事故。
边探边采,以采代探。有的探矿权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有的只有勘查许可证,以勘探之名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有的甚至在提交勘查报告时,矿产地已失去了应有的开发价值。广西南丹大厂矿区“7·17”特大透水事故中就存在非法以采代探的问题。
越权发证,违法处置。有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批准权限审批发证;有的对明令停止发证的矿种照样受理采矿申请并审批发证;有的给不具备办矿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发证;有的审批把关不严,造成同一矿区的矿业权彼此交叉重叠,引起纠纷。一些矿业权人擅自将矿业权转让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采矿者,从中收取承包费。
乱采滥挖,破坏资源。非法采矿往往都存在严重的乱采滥挖,严重破坏浪费资源。即使是一些合法的采矿权人,有的也往往不遵守规划和经审批的开采方案,一些地方的大型金矿、铝土矿、磷矿、珍贵建材矿区被众多的小矿乱采滥挖,中、低品位的矿石基本都被抛弃,甚至有的富矿也被抛弃。
重采轻治,破坏环境。有的采矿活动造成大面积地面塌陷和矿区耕地破坏,污染了地表水体,破坏了地下水系统。有的江河沿岸遍布开采矿洞与小选矿厂,尾矿乱堆乱放,大量有毒矿渣、矿液排入江河,直接影响流域内群众饮水、农田灌溉,甚至造成部分农田绝产。
⑹ 如何办理开煤矿的手续(要详细过程)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http://www.hbmtxh.cn/policyjt.asp?id=933
⑺ 煤矿所需办理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有哪些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⑻ 煤矿开采量从4 万吨改成15万吨的要经过发改委的审批吗 请网友帮忙解决下这个问题!谢谢
不需要。只要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技改。
⑼ 煤矿需要哪些证件和程序
办理煤矿所需手续:
通过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煤矿、铁矿手续.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⑽ 开采煤矿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
5、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认定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确认书;
7、土地复垦方案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价款出让合同、分级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1、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14、申请书四份,资料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