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计法
⑴ 行政单位有哪些会计法制
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四个层面法律:1、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另一部会计法律为《注册会计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第一部中介行业的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3、会计规章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指定,会计职业道德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第24号令发布的《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均属于会计规章。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⑵ 会计行政法规有哪些
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
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会计师条例》,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
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
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
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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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会计工作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会计工作行政管理职能的政版府部门是(各权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⑷ 会计行政法规有哪些内容}
会计行政抄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
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⑸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什么
目前会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两部:
第一部: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第二部: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仅次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3、会计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
⑹ 《会计法》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来会计法》中的行政责源任包括:
1、行政处罚:
(1)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2、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⑺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43.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账”、“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44.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②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3)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5)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上述5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都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4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隐匿”,就是指用隐藏、转移、封锁等手段掩盖会计资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就是采用秘密手段将会计资料掩盖起来,以防止他人发现或者知道。其目的就是未了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掩盖犯罪事实。
所谓“故意销毁”,就是指明知销毁会计资料的后果而仍然采取烧毁、撕毁等手段,有意识地毁坏、消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确有故意,而不是过失;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销毁行为。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有:
(1)故意销毁保管期未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2)故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故意不按照有关销毁会计档案规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51.对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项原则。理解这一原则,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l)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如果某一个处罚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⑻ 会计行政法规有哪些
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
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会计师条例》,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8)行政会计法扩展阅读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
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
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
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参考资料:网络-会计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网络-总会计师条例 网络-企业会计准则
⑼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哪些行政处分有哪些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主要专分为:警属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折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六种。 二、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出等
⑽ 会计法中,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二、会计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有:
1、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