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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3-02 03:15:41

1.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问:唐朝的主要立法。

答:(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问: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问:《唐律疏议》的结构。

答:(1)律文。即法律条文,十二篇,502条。

(2)疏议。即解释律文,三十卷。

(3)问答。作者对可能出现疑问律文的疏议部分,采用问答的方式,对问题作进一步阐释。

(4)注。作者对律文的解释比较抽象的地方,再用赎议的方式加以解释。

问:《唐六典》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在中国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具有深远影响。

问:唐朝对科举制度有何发展完善?

答:(1)扩大考生来源,参加考试的由国子监和州、县学的生徒,还有不在学的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由州、县举送中央的乡贡。

(2)增加考试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道举、童子八科。

问:唐朝科举制度的意义何在?

答:(1)打破了魏晋以来“门第”界限,改变了“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中小庶族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仕创造了条件;

(2)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权,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问: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什么?

答:(1)体貌丰伟;(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4)文理优秀。

问:唐代封建制五刑。

答:(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问:唐代管理犯赃罪的种类。

答:(1)受财枉法赃,是指官吏受人请求收人财物违法处断公事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赃,是指官吏受人请求收取财物,对所请求之事并未违法处置。在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较轻。

(3)监主受财枉法,是指官员接受下属或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

问:唐代法律规定的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

答:其他物权的取得,除了买卖、继承、增予等方式外,还有:

(1)山野之物的取得,以先占为取得原则。

(2)宿藏物即地下埋藏物,应与地主均分。如果是古器物,须送官府,官府给一定酬金。

(3)阑遗物,应归还原主。

(4)漂流物,先招人认领,原主要给予捞的人补偿;若无人认领,捞的人取得所有权。

(5)孳息物,应归原主。

问:唐代法律规定违律为婚的情况。

答:(1)同姓不婚; (2)非同姓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

(3)不准与逃亡妇女为婚; (4)不准监临官与辖区内之监临女为婚;

(5)不准良贱为婚; (6)不得妄冒为婚,如有意隐瞒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

问:“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答:(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状和财产的多少定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4)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粟;

(6)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问: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答: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问:唐代御史台的组织。

答:(1)台院。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2)殿院,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

(3)察院,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问:唐律的刑法原则。

答:(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3)同居有罪相为隐。

(4)共犯区别首从。

(5)二罪以上俱发,合并处理。

(6) 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7)断罪无正条

(8)化外人相犯

问:唐律十二篇的篇名。

答:第一篇《名例律》;第二篇《卫禁律》;第三篇《职制律》;第四篇《户婚律》;第五篇《厩库律》;第六篇《擅兴律》;第七篇《贼盗律》;第八篇《斗讼律》;第九篇《诈伪律》;第十篇《杂律》;第十一篇《捕亡律》;第十二篇《断狱律》。

问:唐朝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礼刑并用。唐太宗李世民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魏征和封德彝辩论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由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就是以礼刑并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高宗李治继承“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德礼”而设的遗风。

(2)法令简约。法令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唐统治者认为隋朝败亡的原因之一就是法王太密,所以唐历代统治者提出“简而易从,约法之章,疏而不漏”的立法指导原则。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罪犯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唐统治者以隋灭亡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采取宽仁慎刑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制定的《贞观律》是封建社会对同种罪行处罚最轻的法典。

问:《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答: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欧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问:唐朝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有哪些?

答:(1)议,即八议。指八种人除了犯“十恶”罪以外,可以享受“议”的特权。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人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大臣集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上请者的限制比享受“议”者严格。

(3)减,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问:试述“十恶”。

答:“十恶”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企图推翻唐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图谋叛国投降敌方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了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本非血缘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被弃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家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问:《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

答:(1)体例完备,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法典。

结果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律》和其他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纵观唐律篇目的排列顺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2)用刑持平。

首先,主刑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其次,唐朝处决死刑的方法比历代律典少,指有绞和斩两种。

再次,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

最后,设立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问:《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答:(1)唐律将秦、汉以来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

(2)唐律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3)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的《高丽律》和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

(4)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古代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2. 唐朝法律分为哪几种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详解如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所谓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以下各篇是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名例律包含的内容有: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公、私罪的划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免刑,故与过,并合论罪,类推,同居相隐,化外人犯罪等等。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惩治擅自发兵和兴造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惩治反叛、大逆、杀人、劫盗等犯罪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骗和伪造的法律。杂律是关于无法单独成篇的各种犯罪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这些律令,对后世和国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3. 唐代法律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4. 唐朝的法律原则是什么中国法制史

《唐律疏议·资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这反映出唐朝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趋势。

5. 唐代的法律有哪几类

唐代将法律文书区分为律、令、格、式四类。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据,令是制度、规章的条文,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构成隋唐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

6. 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的关系

唐朝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令、格、式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的规章制度,而律则从积极方面规定违犯令、格、式所负的刑事责任。四者综合为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

律是国家的的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集刑事、民事、军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为一体,但以刑律、刑罚惩罚手段为主,用于正刑定律。与令、格、式相比,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令是律的补充,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其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和制度,以严格尊卑贵贱秩序。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的细则,也是皇帝有关诏令的删辑。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

(6)唐代法规扩展阅读:

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

①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②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③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

④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7.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唐代行用实施的法规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 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种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 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 天下通规」(《旧唐书。刑法志》);睿宗下敕说:「律令格式, 天下之本」(《唐会要。定格令》);《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 分说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敕、典 、例为补充形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狭义的「唐律」即专指它。 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内容规定了各种刑 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也以说是一部刑律或是 称作刑法典。

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 定,所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 刑法志》)。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考课,国家际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 、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唐代的令就是规定国家制度的 政管理条例。唐前期在武德、贞观、永徽及开元年间都曾修令。

格的作用是「禁违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视格的编纂 、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 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整理,加工修改,去 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按尚书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 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 其效力往往大于唐律本身。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留于本司行用 的,叫「留司格」;颁行于天下诸州县共享的,叫「散颁格」。唐 太宗贞观时删格敕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 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贞观修 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删式为二十卷,其后《神龙式》、《开元 式》并为二十卷,但其篇目为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 、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 篇目」(《旧唐书。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见些 条文,如《唐律疏议》的疏文中有多处引用《式》文,计有〈刑部式〉、〈职方式〉、〈监门式〉、〈兵部式〉、〈礼部式〉、〈户部式〉等。

8. 唐朝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哪些

(一)土地制度

唐朝注重以法律手段解决土地问题,武德七年的“均田今”规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一二十亩为“永业田”。所授之田不许买卖。身死则收回;水业田可以继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

唐律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阶级私有土地。户婚律规定,妄认或盗买卖、盗耕种公私田者,处以笞刑或徒刑二年。农民所分得的“口分田”为国有一土地。不得买卖,违者处以笞刑或杖刑,并且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同时法律禁止占田过限,还不准依靠官势侵夺私田。这些都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

(二)户籍制度

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而户口则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基本根据。因此封建国家都力图直接控制自耕农户,加强户口管理。脱漏户口处徒刑。里正和州县长,依脱漏户口多少,分别处以答、徒刑。如里正妄自脱漏以取私利者,以枉法论。

四、行政法律规范

唐代在总结以往各朝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周详的立法,包括《唐六典》和《唐律疏议》甲的《职制律》、《厩库律》、《擅兴律》等各篇,以及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令、格、式,全面规范了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吏的选任、考绩和致仕办法。这里着重介绍唐代的行政机构设置及官吏的选任。

(一)三省六部制

在唐代行政机构体系中,皇帝居于最高支配地位,总揽政权。皇帝之下,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1.三省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掌管机要,决定军国大政。全国最高政令皆由中书草拟,以皇帝的名义和诏书的形式发出。皇帝诏书,在唐代叫敕,皇帝诏书并非自己撰拟,而是由中书省撰拟。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中书侍郎为其辅佐,下设中书舍人等官职。

门下省是中枢机要组织和制令审核机关。从精扬帝时起,门下省掌管封驳。唐代门下省是宰相之一,除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外,还审阅上奏文书。有权审定中书草拟的诏书,如认为不可,则封还重拟。凡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皆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才能送到中书省呈请皇帝裁决。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门下侍郎为其辅佐,下设给事中等官职。

隋唐时期皆以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尚书省参与国家大事,负责执行中书、门下议决的事项。凡中书省草拟的诏旨经门下审核后,皆移送尚书省发到中央各部及地方州县,并可根据诏旨精神制定具体政令,下达有关部门,这叫做“施行制敕”。尚书省以尚书今为长官,因唐太宗李世民在居秦王时曾任尚书令,其后遂不实授,左、右仆射各一人为尚书令的辅佐,左、右仆)射成为尚书省的实际长官,下设左、右丞等官职。

唐代三省并为丞相,各有分职。如上所述,中书省为制命制出机关,门下省为制命之审核机关,尚书省为制命之施行机关,这样,可使三个中枢机关对国家重大决策互相检查,以达到制衡的目的。为防止三省固执己见,互相牵制而削弱行政效力,又设有三省合议场所——一政事堂。

2.六部

尚书省下设六部,每部各辖四司。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六部的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吏部主管全国文官的任免、升降、考核、赏罚;

户部主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

礼部主管全国礼仪、祭祀、科举、学校教育;

兵部主管全国军事行政和武官的任免、升降、赏罚、考核;

刑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并可审判;

工部主管全国水利、河防、工程营建及工匠管理。

(二)科举制

科举,是指分科取士。隋初确立了科举制的基础,打破了门阀士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中小地主参政提供了有利条件。

唐朝建立后,更加全面地扩大了科举制度的规模。唐代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进行考试,有礼部主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八科,而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普遍,中唐以后进士一科又特受重视。应考者为国子监和州、县的生徒,也有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中央的乡贡,也称“贡举”。制举,是由皇帝根据需要临时定立明目,下诏选举“非常之才”。其名目很多,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文词清丽科、军谋宏远科等等。武则天时还在殿廷亲自主持考试,考试及格者称为“及第”,进士第一名称“状头”或“状元”。武则天时为加强武官选拔,提高武官素质,使习武艺的人也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由兵部授以武官。这是科举制的重要发展,此制一直沿用至清朝。唐代一些重要官员,多出身进士,所以考取进士,被视为“登龙门”,非常荣耀。

科举制是优于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它实行的结果,是开阔了中小地主人仕的途径。“家代无名”的李义府,就是通过科举官至宰相。高宗、武后之后,随着科举人数的增多,这类“寒门”庶族出身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进身仕途,参加政治,从而扩大了封建统治的杜会基础,为巩固和加强地主阶级专政起到很大作用。同时,科举制也成为封建社会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

9. 唐朝有哪些法律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唐律的形式有四种:律、令、格、式。

10.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唐代行用实施的法规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 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种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 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 天下通规」(《旧唐书。刑法志》);睿宗下敕说:「律令格式, 天下之本」(《唐会要。定格令》);《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 分说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敕、典 、例为补充形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狭义的「唐律」即专指它。 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 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唐初在武德、贞观、永徽年间曾三次较 大规模的修定《唐律》;此外,在垂拱、开元时甚至重新刊定《唐 律》。尤其是在永徽三年(公元六五二年),长孙无忌等又对唐律 逐条逐句进行了疏解。今本《唐律疏议》即是《永徽律疏》在开元 二十五(公元七三七)颁行的版本,共十二篇,二十卷,五百零二条。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内容规定了各种刑 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也以说是一部刑律或是 称作刑法典。

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 定,所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 刑法志》)。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考课,国家际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 、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唐代的令就是规定国家制度的 政管理条例。唐前期在武德、贞观、永徽及开元年间都曾修令。据 《唐六典。尚书刑部》载,唐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共一千五 百四十六条,完整的唐令已散佚。日本学者仁萨田升辑《唐令拾遗 》一书,复原唐令七百一十五条,几占原唐令之半,并按篇目及颁 令时间编排,使我们得以了解唐令的概貌,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格的作用是「禁违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视格的编纂 、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 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整理,加工修改,去 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按尚书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 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 其效力往往大于唐律本身。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留于本司行用 的,叫「留司格」;颁行于天下诸州县共享的,叫「散颁格」。唐 太宗贞观时删格敕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 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其后,武则天、中宗、睿 宗、玄宗及文宗等朝都多次删定格敕。删定格敕成为唐中后期立法 的重要内容。因为格涉及的内容十分度泛,而且比较具体,其效力 又,使用起来又较灵活,故在唐代司法中以格定罪量刑是很普遍的。

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贞观修 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删式为二十卷,其后《神龙式》、《开元 式》并为二十卷,但其篇目为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 、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 篇目」(《旧唐书。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见些 条文,如《唐律疏议》的疏文中有多处引用《式》文,计有〈刑部式〉、〈职方式〉、〈监门式〉、〈兵部式〉、〈礼部式〉、〈户部式〉等。白居易之〈白氏六帖事类集。水田〉引〈水部式〉文。 为伯希和掠走,现藏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的敦煌文书中,有一长 达一百四十四行的《开元水部式》,存式文三十五条,内容是唐尚 书省水部全国重要的河流、水渠、渡口、桥梁的监管,对漕运、海 运的管理,其细密程度达到所需器材、工匠的数目、出处都有详细 规定。由〈水部式〉我们可以看,式是中央行政部门发布的部门法 规,即为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也」,相当于现代行政部门颁 布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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