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即对举报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行政答复是对申诉咨询举报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
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②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2)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扩展阅读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③ 在衡量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最高抄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怠阀糙合孬骨茬摊长揩行为。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即对举报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行政答复是对申诉咨询举报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④ 什么是法的可诉性
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版须提权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法律的可诉性作为法律的特征之一并非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体现着法治精神的具体要求。
当然,法律的可诉性不可能因为人们把它列为法律的特征之一而自动得以实现,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观念、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而实现。
(4)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扩展阅读:
法律的可诉性应当成为法律,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中国的法治现状而言,明确并强调法律的可诉性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它不仅会带来法律观念上的深层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也是建立一个自行双向良性运转的法治系统的关键,是解决我国执法难和法律无力困境的出路之一。
它的广泛而深入的落实将真正把法律交到人民大众手中,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法治的主体,从而推动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⑤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是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 一 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 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法 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 异 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⑥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版法律依据。注意立法权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 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⑦ 简述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发布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
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实现行政管理职
能。在近现代社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
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所立之法属于法的
范畴,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而对于
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另一种见解
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
事作出的处理。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
行或实现即告消灭,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
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国务院各部,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
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
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
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
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命令的行为。
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
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
义制定,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法
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法规
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其适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个别的,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
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
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
为,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
其定义的核心基础、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
发布的决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
为。其他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
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前者作出的
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
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
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
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一)什么是行政立法
对行政立法的理解、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
其他行政行为。
补充说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
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
享有行政立法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委员会
⑧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 一 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 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法 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 异 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这个题的答案应该是D。
⑨ 试论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应否及能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进行理论分析
这不是一道死题,考察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因为抽象内行政行为可不可以纳入到行容政诉讼范围内,学术界已经有很多说法了。比如说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同时就可以对相关的行政决定加以审查。我认为这里考察的还有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因为这是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不同人可以有不同的回答,你看看北大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教授编的,上面有一些专家的论述。对你应该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