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批反馈
A. 安徽省财政厅咨询反馈
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证 2014年10月改革么
B. 财政所问题反馈纪要如何写
反馈又称回馈,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基本概念之一。一般来讲,控制论中的反馈概念,指专将系统的输出返属回到输入端并以某种方式改变输入,进而影响系统功能的过程,即将输出量通过恰当的检测装置返回到输入端并与输入量进行比较的过程。反馈可分为负反馈和正反馈。在其他学科领域,反馈一词也被赋予了其他的含义,例如传播学中的反馈,无线电工程技术中的反馈等等
C. 中国证监会审批《反馈意见》要求的回复材料要多久
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同的项目不一样,IPO一般较短,建议直接让企业拿着申请延期的文件去拿反馈的文
D. 贷款审批过程中出现反馈还能审批通过吗
这个可说不定,不想反馈也说明是在审核你的资料。
E. 财政预算批复的内容(包括原则,流程,要求)
1、财政预算批复包括:预算批复文号、批复预算单位申请的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金额、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资金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
有条件的地区可附加政府采购安排、投资评审安排和绩效预算目标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2、总体流程是按照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步骤进行安排,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
3、具体要求是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在人大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规定时间内下达预算指标、在下达预算指标规定的时间内公开相关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附加公开政府采购及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可查询预算法词条。
F. 工程材料已交到财政审批下一步是什么
工程材料移交到财政去审批,下一步就是具体的实施具体的打钱审核。
G. 需要财政审批的公文用什么格式
需要审批的公文用请示,包括同级单位。
H.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专项审计结束后,财政厅何时给反馈
审批程序:(由申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审批)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超过的部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区县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无偿调出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神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2、出售(1)资产价格凭证。
(2)评估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3、报废(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4、报损(1)产权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账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I. 审计报告反馈意见回复应走怎样的审批流程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捕捞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式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你方已经超出核对时限,所以应不能再去核对结算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可以找发包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只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