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条例
A. 行政管理(海关管理)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政管理的协调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二是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行政管理对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的协调,是以对计划的分工执行和控制为基础的。在执行计划控制的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各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协调,以调整好企业的整体计划的实施。同时,还应该对各部门在执行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在日常事务上所发生的矛盾冲突进行调解,使企业各部门之间能够团结和协调一致,维持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行政管理的另一项协调任务,是协调企业同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是非业务的,是因为企业的运行是在各部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才得以健康而稳定地进行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并不能超越企业的内部分工。明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插手业务,从而避免在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造成矛盾冲突,避免使企业的运转陷于混乱。烽火猎聘公司认为行政管理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的协调,其主要内容是在维护企业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发展同社会各有关单位的友好交往,缓解矛盾冲突,从而为企业争取一个好的生存环境。
行政管理的工作流程:
对于行政助理的工作职责,对于不同的公司来说,职责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的工作职责还是有共同点如下:
1、准备有关行政问题解决方案、年度报告等文件;
2、管理公司内部相关的文件;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用品采购等行政工作。
3、分析运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新的工作流程或就原有的流程进行改进;
4、向员工传达相关制度;
5、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汇报程序,降低成本;
6、会务安排。
7.人事档案,文件管理,社保,医保,考核,传达文件,会议记录
8.配合人事招聘,录用,评估,辞退等相关事宜.
9.协助办公室事务管理
10.前台工作:电话转接 、专业书籍、资料管理、文件复印、传真整理、快件寄送、 签收、来宾接待、其它文秘工作。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行政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行政学理论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外语、公文写作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及科研的初步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政策分析等科学方法;
3.具有从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党和国家的特别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行政学的理论前沿以及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策划、组织、执行的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政治学、管理学、法学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行政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法学导论、社会学概论、政府经济学、行政组织学、地方政府学、市政学、公共政策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学年论文、实习、毕业论文等,一般安排不少于10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管理学或法学学士
相近专业:行政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 土地资源管理 公共关系学 公共政策学 城市管理 公共管理 社会工作 房地产经营管理 项目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物业管理 航运管理
B. 求助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11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分为管理工作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指
定其他总公司领导)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管理部门正副职总经理(主任)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
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上周五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办公室指定专人作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总公司领导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11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扶贫办来文(包括各部门收到或代领的),均应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和归档。有关文件经办公室同意,部门可复印留存。
第十二条凡以总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及用总公司印章的,办公室对内容和文字有权审核,并负有把关责任。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系统的文档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制定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并指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内部呈批
第十五条总公司各部门、11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等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或请求批准有关事项,须使用呈批件。
第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的呈批件,由该部门直送分管领导,领导签批后直接退该部门办理。属于分管领导权限之外的,必须交由办公室呈报总经理阅批,批后经分管领导阅后退呈报部门或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七条专业公司、子公司的呈批件,按呈报内容自行送交相关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需报总经理审批的,应交由办公室负责呈送,批后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八条呈批件由总公司领导签批后,原件交办公室归档存查,呈报单位必要时可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办理呈批件必须打印,按规定填写,规范用表,由承办人及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附件应齐全有效。一般应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报时应附上次批示意见。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收、交、转、送要做到快速、准确、交接手续齐备,应建立收发文和交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包括签领文件、接听通知并向本单位领导及人员传达、报迭呈批件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公司重要合同、协议、对外承诺、担保、资产转移等事宜的法律文书及其他重要事由的文件,须经法规室审核,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三条呈送国务院扶贫办及各部委的文件,须由办公室主任核稿,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四条涉及总公司领导具体分管业务的一般性函件、报表、证明等,由办公室秘书处审核,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五条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绍信或其他事由等,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用印。
第六章机要文书
第二十六条机要室主要负责总公司文件和有关材料的打印。打印内容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需制发的业务公文、函件及其他材料等均应自行打印。
第二十八条办理复印、传真等应填写“机要室业务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机要室办理。每季未由办公室统计费用后转财务本部,计入部门费用。
第二十九条一般业务性外发传真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重要传真件外发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第三十条收到传真件应及时通知收件人签字领取。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个人的邮件自行发送或领取,属于总公司领导的,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七章 接 待
第三十二条凡客人来访的,登记后由被访单位派人接见并引入。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领导的客人来访由办公室接待员负责接待,其他来访客人由被访单位自行安排接待。
第三十四条业务谈判需用会议室或谈判间,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接待员负责安排。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处以上干部每隔周六上午8:30一一11:30应到公司集体议事。临时有事或有病的,须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正副职以上(含)领导每日应于晚六时下班、临时有事的,须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对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实行归口管理,每季度未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相应的机构或相对固定的人员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呈报报表及其他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在贯彻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总公司办公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区的管理,创造文明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管理部门职工上下班须打卡)。上班时间:8.30;下班时间:17:00午午休时间:11:30一13:00。班车发车时间:17:15。
第三条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
第四条午休后应准时于13.00上班。
第五条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第六条班车按规定路线、停车地点和时间运行,乘车职工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要求。乘车时应注意维护车内卫生,不得在车上吸烟、饮食、嚼口香糖。
第七条各类车辆要服从保安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停放。自行车要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第八条公司职工上班时须衣着整洁、得体。除午休时间外,男士一律着西装、系领带。女士不得穿着牛仔服装、过于艳丽花哨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得穿着运动服装、t恤衫;不得只穿毛衣不着外套;不得穿军靴、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男女职工不准穿着与工作环境不相符、不协调的服装和配戴不协调的饰物上班。
第九条办公时间不得因私会客;午休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内搞文体娱乐活动;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第十条办公区手机、寻呼机均应关闭,或设定在静音状态。
第十一条办公区严禁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
第十二条办公区及公共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得用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不得摆放鞋、雨伞及其他私人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第十三条公司办公区域、公用区域、楼前广场及机动车内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按规定时间到食堂用餐,不得饮酒。午餐时间:11:30一13:00。
第十五条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须关闭所有电器,公文、印章、票据及贵重物品、现金等须锁人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七条各楼层谈判间、会议室及大会议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墙壁不得乱刻乱画、加钉。自己打开水时严禁乱泼乱倒,剩茶水只准倒入开水间内水他的茶漏中。使用矿泉水机应管理得当。
第十九条文明用厕,注意保洁。
第二十条办公区内除小隔断间外,不得摆放沙发。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办公室和有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对违反规定者,办公室将会同人事本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罚款100元至500元、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爱护公司固定资产,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总公司有关办公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为对全公司办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总公司办公室独自或召集其他管理部门或专业公司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的卫生保持、遵守办公秩序、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车辆维护保养、大楼物业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项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卫生保持情况,包括桌面、地面的洁净等。
遵守办公秩序情况,包括物品摆放、手机与呼机的使用、遵守礼貌和着装要求、执行办公区域有关规定等。
文件发放情况,包括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清况等。
印章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及印章使用程序使用印章。
车辆维护保养情况,包括车辆清洁情况、车内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大楼物业管理情况,包括公共场合的卫生整洁和保持、楼内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维修是否及时、食堂卫生等。
第五条检查实行打分制,设立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为5分、
4分、3分、2分、1分。
连续4次保持单项平均5分者,予以全公司通报表扬,一年内始终保持单项平均5分的单位,提请人事本部给予物质奖励。
单项平均分数在之分以下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全公司通报批评;第二次处罚当事人的100元;第三次处罚当事人500元;四次以上者,提请人事本部给予降职、降工资级别的处分。
确属各单位领导教育不力、管理不严的,按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有关奖罚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单位制定卫生值班制度,每日一人;负责本单位当日桌面卫生并负责保持本单位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
检查当日如出现之分以下情况,追究卫生值日人员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七条各单位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维修、保养车辆,并负责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检查当日出现之分以下的情况,追究指定负责人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八条各单位未制定卫生值日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清洁和维护保养者,按照总公司有关职工奖罚的规定追究各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总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公司并负责指导各专业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应当设立办公室或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总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总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总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峙肖毁等程序。
第十条公文签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二条总公司办公室收文,存档一份,另一份呈送总公司领导,根据总公司领导批示送总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传阅,必要时转发有关子公司。
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各部门的正式行文应同时抄送总公司办公室。
文件传阅应坚持文不横传的原则并建立传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办公室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总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条例》。
第十四条密级高的文件,应锁在保险柜内,不得锁在办公桌抽屉内过夜。
第十五条总公司正式文件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离京时,~般事务性行文报请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酌定;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联营参股、下设机构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六条总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以总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11公司系统内)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办公室名义发出。
第二十条发文的密级按《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总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专业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其它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总公司并指导下属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条11系统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五条公司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司秘密。
(一)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二)损害公司声誉;
(三)损害公司对外关系;
(四)妨害公司业务的开展;
(五)妨害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计划的实施;
(六)危害公司秘密业务情报来源的安全。
第六条密级划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如总公司的战略发展策划、总公司的长远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整体财务情况以及总公司领导的变动等。
2、机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如总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总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机构调整和部门、专业公司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
3、秘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指第1、第2项以外的公司内部规定、计划、经营、财务、人事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出密级建议并由有关总公司领导确定,由办公室印制时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办公室有异议,可商有关领导改变密级。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形变化,密级可以变更或解除,其审定权限与确定密级权限相同。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知晓范围:第六条所定内容除总公司领导有权全部知晓外,绝密级只限总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第十条备份: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能摘抄或复印,确需摘抄或复印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机密级资料需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秘密级资料须经所属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批准,交由办公室复印并登记,复印者应详细填写清单,并注明复印件份数及去向用途,原则上年终应交回办公室销毁。
第十二条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不该说的话不说;
(二)不该问的事不问:
(三)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
(五)不携带保密材料外出;
(六)不随便谈论保密事项;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笔记本。
第十二条如发生或发现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于制止他人泄密行为或发现他人泄密及时报告、使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的职工,将视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损失者,给予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过失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采取措施补救的,可酌情减轻处罚;对造成泄密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将予以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怕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11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公司办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机要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11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j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贸易、证券、信贷、租赁、世行贷款、转贷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
(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门、专业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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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谁有《苏州市城市行政管理条例》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责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检查督促。市、县(市)建设(城建)部门对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必须加强计划安排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根据既推进现代化建设,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的要求,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应当着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有价值的自然景观。
第九条 市、县(市)的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建制镇的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
第十条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及省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区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或者布局变更,须经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进行修订或者局部调整,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的修订或者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涉及各项专业规划调整的,须经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协调后按原程序报批。
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进行修订或者局部调整,按原程序报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准对审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任意变更。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严格按照详细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各项建设的布局必须符合《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环境容量,规划的路段、街坊、地块等应当控制用地,按详细规划实施,不准零星插建。
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风景名胜。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环保、环卫、邮电、通讯、电力、供水、供气、道路、消防、停车场、集贸市场、学校及其他公益事业等设施,应严格按批准的专业规划实施。
城市新区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生活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改建的重点是危旧房屋和城乡结合部,低洼区及交通堵塞、基础设施简陋、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地段。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指定的历史文化名城(镇)和有传统地方特色的镇的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具体范围、内容和对象在编制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镇)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古典园林、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镇)内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区应当保护古城风貌。保护范围为护城河内的苏州古城,山塘街、山塘河和枫桥路、上塘河,枫桥古镇、虎丘和留园、西园地区。
苏州古城的保护应当正确处理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一)古城内要保护好传统的城市格局;保护三横三纵加一环的水系;保护古典园林、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城墙遗址和古建筑;保护古城的城市轮廓线。
(二)在古城保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或者外延扩建工厂和大中型仓库;不准建设不符合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不准在古城墙遗址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
(三)古城内要重点改造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造和改善街坊、旧住宅和古民居,实现内部设施现代化,建筑物要保持苏州传统的建筑特色;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立面装饰等各项建设工程(含地下设施和临时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翻建附房屋产权和危房鉴定等证件),建设地域地形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设计方案规划审定意见、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市政工程管线报送的施工设计图应当包括纵、横断面图),建设项目设计预算;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规划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或者规定应当现场放线定位的建设工程,须经放线无误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已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的翻建、扩建、简易设施、临时建筑、零星建设项目(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及经批准翻建危房而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供原有土地使用证,其他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一)、(二)、(三)、(四)项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到当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委托机关备案。
申请宅基地的,经当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由所在地规划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九条 苏州市城市规划区中的部队、部省属等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市、县(市)及乡镇交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外,均须报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的应在二十天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组织查验施工灰线,验线合格的发给验线合格通知单。
私人住房施工前,应当报规划审批部门查验灰线,经验线合格后进行基础施工。基础施工结束后,应当报原规划审批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进行基础以上施工。不需要查验灰线的,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对其建设申请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书面决定。
因规划建设、调整布局必须交换土地使用权的,经协商一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改变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使用已搬迁单位原有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必须遵守的规划建设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改变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沿城市规划道路和河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线必须退让规划红线。
规划道路红线内的土地、现有规划城市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均不得占用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委托设计。
第三十八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施工单位不准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和建设灰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在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危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时,应当立即停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安全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供电、给水、供气部门不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通电、通水、通气。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有关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之内进行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领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竣工档案。
私人住房竣工后,产权人应当报原规划发证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原发证部门发给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不需要验收的除外),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准核发营业执照、办理产权登记、银行结算和投入使用等手续。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有权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建设用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二条 下列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处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一)占用广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严重影响输电安全和压占地下管线的;
(二)不符合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的;
(三)占用防洪设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
(五)严重影响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的;
(六)超过批准使用期限,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情节较轻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15%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周围环境的,拆除其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对保留部分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5%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影响市容景观的,应当限期按批准的设计图纸重新施工,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10%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责令纠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法建设未处理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该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四十六条 无审批规划权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并追究非法批准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的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 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建设或者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单位或个人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予以实施,并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工商管理处罚条例
我开了一个家具店,开业时发了一点传单,工商局要罚我一万,这样合理吗?
E.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正文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于1995年12月19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组织机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监督、附则7章5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G. 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都有哪些条例
工程部(内部)管理办法
一、专业管理与责权分工
工程部各岗人员,实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但在具体工作执行实施当中又必须互相配合,互相协助,分工不分家,对项目内所有工程都可以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力。
(一)工程部经理
负责工程部全面事务,主抓制度落实与各方面协调。
(二)土建工程师
负责楼房土建工程及门窗、铝合金隔断、外墙漆工程等;所有土建安装工程、土方施工,道路、铺装工程、绿化土建等工程。
(三)水暖气安装工程师
负责所有楼房安装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四)监理工程师
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及各方面的协调。
各专业工程师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工程,从图纸审查,客户变更落实,工程管理,施工队管理到工程验收,工程量落实,以及后期维修等,全面负责,享有充分的权利,并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发现问题通知负责人,由负责人协调处理。
二、绩效评价,奖惩制度
(一)每月30日对各专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对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与评价,部门负责人工作绩效,由整个部门工作情况确定,上报总经理后考评将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的依据。
(二)绩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所负责的工作情况,现场处理情况,各工种协调情况。
2、图纸审查情况,设计是否合理,工程成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
3、工程质量与进度。
4、平时工作表现及考勤。
部门负责人每月一次上报各专业工程师工作情况,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评价每人的工作绩效。
(三)奖惩制度
1、因工程变更,或采用适合工程实际的新技术、新材料给公司大量降低成本的;工程质量良好,工作表现突出,做出突出成绩者,随时根据公司相应政策奖励。
2、各专业工程师,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工程全面负责,若因图纸审查不细而造成用户使用不合理或工程成本增加,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扣发当月奖金,情况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3、各专业工程师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工程,若质量存在问题,视问题严重程度,予以警告、扣发当月全薪,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4、工程部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予以警告、处罚、扣发当月全薪,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四)内部纪律
1、廉洁工作作风,不准和施工单位在一起吃饭,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财物,一经发现处罚500元。
2、工作认真负责,扎实敬业。对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者进行处罚。
3、认真落实工程部制定的各项制度,按制度办事。
4、酒后不准进办公室和工地,如遇特殊情况,在把工作落实好的前提下,可以请假。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一、签证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一)签证制度
1、签证就是金钱,对签证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若出现大问题,将受到严厉处罚或辞退。
2、现场施工签证仅限用于无法进行正规施工图纸设计或无法现场实际工程量测量,或工程量显著微小不需实际工程测量的临时性用工及临时性使用机械的情况。凡有施工图纸的或能够进行现场工程量测量的及有正式协议验收方式的,均不得使用零工签证。
3、签证必须使用零星用工签证和零用机械固定签证单。签证单必须载明用工时间、地点、工程内容、用工单价、施工单位,用工原因等。
4、签证必须由乙方(施工方)负责人签字,签证要在工程的当天或第二天进行。甲方在签证上要有现场施工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签字,签证要经分管工程的领导核准。
5、签证发生后在一周内工程部经理负责将签证单向总经理汇报,由总经理在签证单上签认。未有总经理签字的签证单不予决算付款。
6、签证要一式三联,施工单位、工程部各存一份,工程部一份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交造价部。
7、签证必须及时,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搞好签证。
(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一般变更:指不增加工程量,不影响结构和功能的变更。一般变更由各专业工程师签字,经工程部经理审查签字后,方可进行。
2、结构变更:结构变更必须提前通知设计单位,经设计单位审查计算并认可后,方可进行变更。
3、外立面变更:外立面的变更需经公司领导批准,主管经理和专业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进行变更。
4、管道走向变更:管道走向变更必须提前通知设计单位,经设计单位审查计算并认可后,经专业工程师和主管经理签字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
5、建筑部品更换材质: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商务造价部经理、专业工程师及主管经理签字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
6、客户变更:客户的变更需经工程部专业工程师、主管经理、销售部经理签字审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工程管理强制性规定
(一)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后方可隐蔽,重要隐蔽工程,甲方必须亲自验收。未经验收就隐蔽的工程,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并从重处罚。
(二)所有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先做样板间,经甲方和监理方共同验收并提出意见和要求,在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从重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返工,从重处罚。
(四)土方工程施工验收规定:
1、凡是土方工程施工,均必须事先订立简易合同,先订合同后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除特殊情况和数量很少的用土外,均必须采用工程量实测方式进行验收结算。对于垫土的,应事先测量待垫土地的竖向标高,按标准距离,画出座标高程和长宽边界,并按设计标高预算出垫土工程量,对原始地貌标高及边界测量数据及座标点,现场测量人员必须签字。
3、对于拉运、整平等工程,也可对待运土场进行测量,测量结算要按现场情况制定三维图,标明尺寸,并计算出工程量。有关测量人员在测量图上签字。
4、垫土工程完工后,要进行现场测量,看是否达到设计标高,按实际完成标高重新核实土方量。
5、现场工程量测量有工程、技术、造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施工单位代表到达现场。测量结果制定图表及作为原始记录。甲乙双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凡是土方工程必须由工程部制作规范的决算书,由造价部审核后报领导讨论审批。
(五)施工中所用材料,不论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的,必须经工程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必须返工,对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清除出施工现场。
三、分段工程管理规定
(一)图纸审查阶段
1、熟悉施工图纸,审查水、暖、电设计是否满足住户要求、是否符合室内美观、实用的原则,户型设计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2、审查图纸中各专业之间是否矛盾或有错误。
3、从成本角度进行考虑,看是否经济、合理、美观。对审图不清而未发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对负责人和主管经理进行处罚。
4、施工图纸到工程部3日内,各专业工程师上报经理图纸审查结果,然后召开各专业碰头会集体审查。
(二)项目施工阶段
1、进度控制:对各个项目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进度计划书,在计划指导下施工,对各个项目部要求每周一上午8:00必须上报周进度计划。对甲方外包工程,必须制定进场及进度计划。对没有制定计划或没有按计划施工的负责人进行处罚。
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的原则是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质量问题决不能含糊,该返工必须返工,该处罚必须处罚。
(1)对各分项工程制定标准做法和标准要求。
(2)对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对每个班组,每个工人必须做好技术交底。
(3)根据标准要求,对各项工序,工艺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根据质量评定表对各分项工程质量打分,并据此奖励。
(4)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签署验收记录才允许进入下一工程施工。
(5)所有验收表格必须及时填写,并定期整理存档,对质量控制好的进行奖励,质量差的进行处罚。
3、竣工验收阶段
(1)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自检。
(2)质检站初验。
(3)公共部分应和物业交接。
(4)把所有入户钥匙交接给物业,在和物业交接之前,客户不准入户或装修。
(5)物业公司与客户交接房子时客户提出的问题,除特殊问题(因工艺原因)外,其它问题的处理不得超过三天。
4、交于客户后保修阶段
施工单位成立由各专业工种人员组成的专业维修小组,交工后一月内必须在小区内值班,有问题及时处理,否则处罚1000元,若不及时处理,甲方有权指定别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本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四、工程管理奖惩细则
为确保工程质量,创建精品小区,加强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激励与约束,使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工程质量
1、工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质量若达不到规范要求,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罚100元。
2、施工工艺及操作过程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对于违规操作,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罚100元。
3、本工程分为基础、主体、地面、屋面、装饰、门窗、水、电、暖、燃气九大部分工程;分为基槽、混凝土、钢筋、模板、砌体、地面基层、地面面层、厨房、卫生间防水、厨房卫生间面砖、屋面防水、内外墙抹灰、门窗安装、水、电、暖、燃气安装等分项工程。
(1)对于各分部工程,如达不到优良,则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5000元。
(2)对各分项工程,根据质量评定表检查,若得分达不到85分,则处罚100-500元,若超过95分,则奖励100-500元。严重影响房屋质量及房屋使用的,必须返工,并罚款1000-2000元。
(二)工程进度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部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月、周计划,严格按计划施工,并能做到连续均衡发展。每月的一号上报房地产公司工程部月进度计划,每周一上报房地产公司工程部周进度计划,不按时上报计划或完不成计划的,处罚施工单位500元,如最终没按合同规定竣工,则依照合同处罚。
(三)工程管理
1、工程现场井然有序,各种物料按施工总平面图堆放,粗、细沙分离,大小石子分堆,各种物料摆放整齐,各种废料全部清除出施工场地,否则处罚施工单位100元。
2、至少提前七天上报所需材料,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使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延误工期,罚施工单位300元。
3、各种隐蔽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工程,施工单位要及时上报甲方和监理方检查并签证,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施工工序,否则,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揽全局,协调好各工种、各工序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顺利进行,否则,罚项目经理100元。
5、各种资料整理及时、全面,否则处罚施工单位100元。
(四)以上没有涉及到的其它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处罚,处罚限额为100-5000元。
(五)处罚方式及款项管理
1、甲方、监理单位都有处罚权,甲方、监理单位认真写工程质量处罚单,经甲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2、工程质量处罚单所罚款项经工程部盖章后交到甲方财务部。从最近一次拨款中扣出。
3、所有款项均由工程部、财务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四方备案,最终由财务部调配。
(六)本规定处罚权及解释权归工程部。
五、各项目工程质量评比办法
1、工程部人员、监理人员及各项目部经理每月对所有工程进行检查评比,评出最优工程和最差工程,最优工程奖励2000元并在楼顶树红旗,最差工程处罚2000元。
2、评比依据:
(1)工程进度情况。(30分)
(2)质量情况。(50分)
当时检查情况及平时质量评定情况汇总
(3)现场文明施工情况。(20分)
六、甲方外包工程管理制度
(一)施工队伍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时进场。
(二)水、电费及注意事项与各栋楼项目部交代清楚后方可允许工人入住和开工。
(三)必须先做样板,甲方指出标准及要求后必须按标准施工,否则返工并处罚。
(四)完工后必须与各栋楼项目部做好验收与交接。甲方外包工程及栋号项目部负责人三方签字,否则,造成损坏由外包方自己负责。
(五)必须做好验收纪录,存在隐蔽工程外墙漆,每道工序都必须做好验收,并填好验收纪录。
(六)对交工时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两天处理完毕,否则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七)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进场时必须给负责人交代清楚,并让其在制度上签字。
七、对各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一)各项目部必须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并展示于项目部明显位置。
(二)施工单位编写完整的施工方案,重要的技术措施施工程序报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对不按审定方案施工的,轻者罚款100—1000元,重者返工、停顿,直到解除合同。
(三)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自检制度,每一道工序都在控制中,自检表必须真实、及时、反映现场情况,并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甲方的抽查,发现一次自检不真实,轻者罚款100—300元,重者责令返工。
(四)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填写交接表,未经质检人员许可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的情况下按规定取样检测,监理工程师在取样表上签字。
(六)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七日上报材料计划。
(七)所有变更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落实,未经甲方同意而任意变更者除包赔损失外,予以2000元处罚。
(八)楼房交付客户使用一月内,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由各专业工种形成的保修小组,以便有问题时能及时予以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制度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程序,严肃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现就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建筑、安装、装修、监理、绿化、土方、勘查、测量、设计、加工制作工程,一律先签订施工合同,再组织施工。大型工程签署规范的标准文本合同,零星工程签署《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不签订合同就组织施工的,不予以结算。
二、施工合同的签署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后再加盖公章。
三、施工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工程量需要完工后实测进行决算的,要及时落实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必须重新签署新的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零工按公司现场签证的规定办理。
四、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予以审查。
工程付款管理办法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程付款程序,特明确本办法。
一、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付款
(一)工程预付款需要在施工队伍进场后,工程进度付款需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
(二)由施工单位填写《付款审批单》,“申请单位”填写具体施工单位,工程部只对工程进度进行盖章确认;
(三)造价部审查进度造价,提出应付进度款数额;
(四)专业管理人员提出合同审查意见;
(五)分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付款意见;
(六)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决算后挂帐付款
(一)凡已决算完挂完帐的工程,付款时不再通过工程部和造价部;
(二)施工单位填写《付款审批单》后交管理部,管理部审查合同并查询财务部写明欠款额度;
(三)分管领导提出付款意见;
(四)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紧急情况处理
遇有急需情况,总经理不在时,分管领导可电话请示后通知先行付款后补办手续。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监理公司根据工程情况所需要的专业工程师种类及数量设立项目部,报工程部备案。各专业工程师必须由相关的经验及监理工程师证件,工程部最终确定监理项目部人员名单。
二、工程部认真审核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及细则要求对监理公司人员进行管理,对不按要求实施的监理人员轻者警告处分,重者处罚50---200元。
三、当天的监理资料必须当天完成,施工单位的保证资料及评定资料必须当天签字,隐蔽验收资料必须在隐蔽前签字,签字必须与工程实际相符,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50—500元处罚。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较严重的问题,监理公司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者,轻者对监理公司进行相应处罚100—1000元,重者解除监理合同,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客户反映良好,对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监理人员奖励200—1000元。
五、甲方代表对常驻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每月缺勤及迟到不得超过3天,否则每超一天,予以50元罚款。
六、纪律:
(一)不准和施工单位一起吃饭,否则处罚1000元。
(二)听从甲方安排。
(三)不准介绍队伍及材料,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因私利为难施工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对监理公司进行处罚1000元。
七、监理项目部负责人,每周六上午9:00到工程部汇报监理工作情况。
八、对不适合监理业主工程的或作风有问题的监理人员,监理公司应予以更换。
H. 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与行政管理中反腐倡廉制度的
健全法制是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进行的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将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与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探索出了一条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法制建设之路,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制度保证。其主要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初步形成了党风廉政的法规制度体系。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入,反腐败要靠法制的思想深入人心,各级党委、政府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强化了法制意识,严格依法执纪、依法监察的能力不断增强。党中央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致力于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这些年来,《行政许可法》、《反洗钱法》,《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基础性法规制度相继制定出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仅立法数量多,而且立法质量也明显提高,使反腐倡廉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由若干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共同组成和相互联系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是实事求是原则在法规制度建设工作领域的具体运用。这些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突出特点就是坚持科学规划,坚持与整个法制建设所处的阶段和进程相适应,把握并处理好制度建设的阶段性与长远性、可行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积极探索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在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特点,对法规制度进行科学分类,明确法规工作思路,编制《2004—2007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按照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大大增强了法规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惩防并举,注重制定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根据构建惩防体系的要求,更加注重制定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出台了大量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法规制度。比如,为加强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台;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央纪委于2003年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负责人谈话办法(试行)》;为加强对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中央纪委2004年出台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2006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类法规制度的制定出台,大大提高了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在整个制度体系中的比重,法规工作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向发展。
四是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相衔接,发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整体效能。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努力使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协调。今年6月8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防止权钱交易,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限定《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与《意见》基本一致并相衔接,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受贿犯罪,从而比较好地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套,充分发挥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整体功能。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往有利于开拓我国反腐败法制建设的视野,有利于提高反腐败法制建设的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工作,后又批准《公约》,并对《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为履行《公约》义务,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在筹建之中。
六是提高法规制度建设质量,注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定党内法规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贯彻,在于运用于实践。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认真遵守和执行党的制度,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法规数量的不断增多,法规与实践脱节、法规互相冲突等问题逐步显现出来。这些年来,各级都比较注重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做到三者并举。十分重视已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健全执行考核机制和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月2 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为我们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勤奋工作,真抓实干,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I.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条例
工伤认定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目前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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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管理条例是哪一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管理复条例,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制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条例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3、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