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比例原则
❶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及高效便民原则适用 司法考试论述题
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进行,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和度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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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基于该市是行为的必要性版,权衡行政目的和权相对人利益,且应当将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降到最小。
信赖保护,也成禁止反言,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得遭受任意的变更。
1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既具有“四力”。
2受益性行为非为相对人之过错,不得变更。
3做出的行政行为,基于法律或是公益,可变更之。
4变更所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要赔偿。
❸ 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又叫适度原则,是说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不必要损失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说,行政相对人处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但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即使处于社会公益必须更改,也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补偿。
❹ 比例原则属于行政法什么范畴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作对本题,要求清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内涵和要求。
❺ 怎么理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❻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简答
例原则的简答
今天 10:30匿名 | 来自手机知道 | 分类:
❼ 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法所有情境吗
比例原则侧重于对行政裁量权之控制,主要权衡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之程度,即行政行为成本与效益比例之控制。比例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消极标准”,体现了消极行政之理念。但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政府不再是“守夜人”的角色,政府职能不断增加,行政法之调整领域扩大,行政权力之形式仅仅符合最最小侵害或比例原则以难以包含民众对行政权力之评价。行政法需要构建新的原则,赋予行政主体更大的裁量权以达至民众对行政权力之期待。便宜原则就是要使行政执法更具人性化与理性化,引导行政机关从刻板、模式化的规则中走出来,体现的是能动行政的理念。公共行政的能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面对社会问题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其次,在授权范围内主动实施管理行为,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最后,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境作出不同的行政决定达至行政目的。依法治国要求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但是机械执法并非符合法治之精义,刻板地执法反而可能违背立法之初衷。能动执法是行政执法之本质要求,也是行政执法之最高境界,当下中国行政执法之开展应该坚持严格执法与能动执法之统一。能动执法的开展有赖于行政裁量权的充分授予,便宜原则就是要赋予行政机关在特定案件中更大的裁量权以有效达至行政目的。行政机关通过便宜原则而突破现有法律之规定为现存之大量恶法提供一个有力的纠偏渠道。
❽ 行政执法比例原则包括什么内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等等。由此可见,法律的宗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方面,对其合法行为加以维护,确保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加以纠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比例原则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比例原则既符合前述诸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有力保障,我们可以更进一步说,比例原则使相关的立法目的得以在行政行为的具体运作中实现,它使得法院、其他有权机关及整个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更为具体、细致和富有针对性。
❾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比例原则是其基本原则吗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❿ 比例原则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原则
你好!
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行政行为又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
可见比例原则也适用于行政强制。
比如城管在维护城市市容方面,强制扣押摊贩,招致不满,这就违背了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