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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奖励

发布时间: 2021-03-01 15:30:26

㈠ 获得全国文明单位有奖金么

获得全国文明单位,是发放奖金的。

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但各地具体政策不同,各地标准不一样以当地政府公告为准。

(1)文明执法奖励扩展阅读:

评选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围绕党和国家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培育并推出道德模范,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大兴网络文明之风。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把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干部职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志愿服务活动。发展网络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3、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和国情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4、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5、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治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6、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领先水平。

㈡ 评上全国文明城市,公务员文明奖怎么发

现在公务员发奖都比较谨慎的,不要有很高的期望值。

㈢ 公安个人嘉奖有啥用

公安个人嘉奖的作用如下:

1.在公务员表彰奖励制度的带动下,促进公安表彰奖励工作机制的发展;

2.科学规范地推动公安表彰奖励工作,奖励在公安工作中表现突出优秀的个人;

3.充分调动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5.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3)文明执法奖励扩展阅读

公安个人嘉奖的相关情况

1.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3.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4.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5.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6.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7.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8.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9.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10.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11.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12.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㈣ 人民警察执法准则(或内部考核标准)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5-12-1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九)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
(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三)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四)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五)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四十条 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四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四十八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第四十九条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车辆,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第五十一条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确认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四条 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
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要求出示其他相关证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 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条 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六条 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

㈤ 文明城市的补贴

创建文明城市没有补贴。

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中国大陆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最高荣誉称号,是一项荣誉是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质上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城市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利民工程,实事工程。

(5)文明执法奖励扩展阅读

全国文明城市数据指标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主要依据,该指标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所要涉及的领域进行了指标规范,是评价全国文明城市的是否达到要求的数据指标。该指标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包括58条:

1、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的满意度> 90%

2、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 > 90%

3、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完好率达100%

4、交通事故死亡率(人/万台车) 85%

5、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 85%

6、“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知晓率≥80%

7、≥80%的街道建立市民学校,社区居委会普遍建立教学点,有效开展活动

8、形成崇尚先进的浓厚氛围,市民对本市重大典型的知晓率≥80%

9、人均教育经费支出>420元

10、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 90%

11、全市性科普教育活动≥3次/年

12、每百人互联网用户(户/百人)>8

13、城市电话主线普及率(线/百人)> 35

14、每百人公共图书藏书量> 160册

15、市属各区文化馆40%以上为二级馆

16、每个街道都要多功能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总面积每万人≥500平米

17、≥80%的社区居委会有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18、业余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数量(支/街道)> 15

19、区级大型广场文化活动次数(次/年)> 8

20、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人/万人)> 8

2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 45%

22、文化遗产定期保护,保存完好率达≥95%

23、市民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率≥90%

24、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城市总人口的比例≥8%

25、无偿现血量占临床用血量的比例≥80%

26、市民对捐献骨髓、器官及遗体行为的认同率≥50%

27、人均GDP(万元)高于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28、GDP年均增长率高于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29、 贫困率 10平米

30、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标台)> 8

31、市民对交通便捷程度的满意率>70%

32、每3-5万居民拥有1个卫生服务中心(站)

33、≥95%的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34、居民对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满意率≥80%

35、每5万人配备急救车数(辆)>1。2

36、计划生育率>95%

37、平均预期寿命(岁)>73

38、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1平米

39、恩格尔系数95%

40、城市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率>7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本省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41、每百名老年人口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张)> 1。7

4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43、绿地率>30%

44、人均公共绿地> 8平米

4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0%

46、城市污水处理率> 60%

47、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2。0%

48、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 80%

4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90%

50、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70%

51、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内无劣质V类水

52、科教、法律、卫生进社区活动覆盖率> 80%

53、区级以上(含区级)文明社区> 70%

54、窗口行业、执法部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覆盖率100%

55、全市组织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3次/年

56、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广告,数量>广告总数的20%

57、创建文明城市的知晓率>90%

58、市民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80%

㈥ 暂住人员对暂住地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有什么予以表彰奖励

你的问题你看第二条只要是离开自己的住所,按规定都要暂住证,主城九区除外。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市外人员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或跨镇、乡居住的本市人员。但常住户口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街道的人员在上述九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或其他区街道的人员在本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除外;港澳合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治安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住在旅馆的,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登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工商、民政、卫生、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调解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及证件审验等管理工作;(四)统计暂住人口数据;(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登记管理式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六)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第五条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佐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暂住人员对暂住地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暂佐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根据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点),聘用户口协管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的管理和对户口协管人员的培训。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事,自觉接受监督。第七条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佐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重庆市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聘(雇)用的人员;(三)社会学招收的学员;(四)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不申领《暂住证》。第九条监狱劳教机关批准外出或保外就医人员应持批准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去时必须申报注销。第十条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需《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入员就业登记卡》,已婚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延期或换证手续。《暂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第十一条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的,应重新登记。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人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暂住登记手续时,应当加强与暂住入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依据《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居住处所,无经济生活来源的盲流入员予以收容。民政部门应予以接收审查遣送。第十四条《暂住证》是公民在暂住地居住的合法证明。应申《暂住证》而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各类市场和物业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在其中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暂住人员的管理。各种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确定专人,建立登记名册,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员的变化情况。第十五条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方可出租。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对《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三)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四)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五)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八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暂住证》。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暂住人员不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限期补登补而逾期不补登补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二)骗取、冒领、冒用、转借、转让、伪造、买卖《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三)对向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租;(四)对招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缴或者扣押《暂住证》的,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可对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六)对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擅自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七)对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在暂住登记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暂住人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按规定收取或者使用暂住人口管理费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暂住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作。第二十四条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房屋出租人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法》和《重庆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法》同时废止。

㈦ 公安部个人三等功有什么用

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7)文明执法奖励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㈧ 全国文明城市成功后公务员有没有奖金

一些地区申请文明城市成功后,是会给公务员发放奖金的。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会发,而且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所以还是要看所在地的情况。、

全国文明城市主要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进行测评优选,并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价作为申报全国文明城市的前置条件。

测评结果单独排序,按百分计算,得分低于85分的,不能参与全国文明城市申报,同时,该项得分按20%的比例计入全国文明城市总得分。

测评方式: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六种方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难点是实地考察。全国文明城市实地考察方法具体有三种:

一是实景(情)模拟验证,如拨打法律服务热线,拨打维权举报电话等;

二是实地调查,即进入现场查证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测评标准,如到社区查看相关工作记录等;

三是实地观察,即根据实地观察要求,在实地考察点、在一定时间内,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实地观察。

(8)文明执法奖励扩展阅读:

城市是人的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更要“内外兼修”,以干群“共建共享”为基本路径,以提升市民幸福指数为根本目标,让市民用更多的参与感提升归属感。

创建文明城市,离不开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让城市更美好。许多城市之所以文明程度不高,与城市环境的脏乱差不无关系。

因此,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成为许多地方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之一。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问题,却一定要注意循序渐进,慢工出细活,切忌用“强迫症”治理“城市病”。

比如,有的地方为改观市容市貌,对临街商户统一改头换面,个别时候甚至“牛不喝水强按头”,出现暴力执法。如此用不文明行为整治不美观环境,已经违背了文明城市的创建初衷。

㈨ 文明城市奖金有多少

具体政策,可复能各地不一制样。在河南,全国文明单位文明奖每人每月800元,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奖每人每月600元,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奖每人每月300元,县(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奖每人每月200元。

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9)文明执法奖励扩展阅读:

选择条件

1、较强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扎实的创造力。要把创新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规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以身作则,在活动的创设中起着领导作用。在该单位内,对创造工作的责任在各级执行,所有工作人员通常参与创造活动。

围绕党和国家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开展新文明建设新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发挥文明城镇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

2、深化思想教育,树立良好道德风尚。认真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发挥文明建设和示范作用,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注重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促进网络文明发展。重视青年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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