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年
Ⅰ 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2011年6月30日,历经12年的磨砺,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立法三部曲的回《行政强制法》终答于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Ⅱ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Ⅲ 行政程序法有什么作用
行政程序法作用:
一、促进行政民主;
二、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回的适当选择、环答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四、监督与控制行政权;
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Ⅳ 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特征、法律价值、基本原则和制度
【行政程序的概念】是与实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顺序、时限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程序的基本特征】①行政程序是就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②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③行政程序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因素所构成;④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一是开辟和扩大了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过程的途径;二是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三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四是有利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不得违反;在经法律授权而有自由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程序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并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程序应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程序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二是有关行政行为的信息和过程公开;三是行政决定公开。
【程序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在程序上应当公正、公平。程序公正、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程序立法要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程序权利;二是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行政程序应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三是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行政程序应符合社会公德,具有合理性;四是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行政程序应符合自然公正原则,具有正当性。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相对人应参与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而是行政相对人应参与行政执法的过程;三是行政相对人应参与对行政机关监督的过程;四是行政相对人应参与行政救济的过程。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中各种程序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程序的设定和行使要考虑时效性,要考虑行政行为的一定灵活性、标准化和科学性,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但行政行为程序的设定和行使不得为提高行政效率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原则。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或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通过法定方式听取有关当事人建议和意见的一种程序。在中国,听证制度可大致分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制度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制度,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的对起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听证会形式;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的听证程序。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之前,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以证明自己有权或有资格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回避制度】回避可分为地域回避、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行政程序中的回避制度一般是指公务回避,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时,因与本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主动或被动予以回避的程序。如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需要让行政相对人了解的有关事项以合理途径和方式通告或告诉行政相对人的程序。主要有一般告知和利害关系人告知。前者指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后者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将有关情况告诉有关当事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或裁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而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关联的职能加以分离,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分别行使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等。
【合议制度】是指对某些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作出决定或裁定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调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查明事实并收集证据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过程或各个阶段受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Ⅳ 行政程序法的介绍
《行政程序法》是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该书作者是应松年。该内书主要介绍了行政程序容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则、效率原则、顺序原则、程序及时原则等。 行政程序法控制公共权力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Ⅵ 行政程序的问题
一、行政公开原则
(1)、行政信息公开;
(2)、设立听证制度;
(3)、行政决版定公开。权
二、行政参与原则
(1)、获得通知权;
(2)、陈述权;
(3)、抗辩权;
(4)、申请权。
三、公平、公正原则
(1)、行政主体所选择适用的行政程序应该合法、合理;
(2)、行政主体在使用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具有公正的心态;
(3)、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程序制度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四、效率原则
(1)、时效;
(2)、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3)、不停止执行。
Ⅶ 行政程序的种类是什么
我目前正在做行政这一块,不知道你具体问的是什么!请详细说明一下吧!
Ⅷ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我国法律有关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将符合法定程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三大条件之一,大大推进了理论与实务界对行政程序法的关注。我国法律、法规已经建立起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这里,作一列举说明。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1、听取意见制度。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2.起草审查制度。立法法第59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3.公布制度。立法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居民的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12条规定:“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2.告知制度。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检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3.说明理由制度。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回避制度。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5章第3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其中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审执分离制度。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国务院于1997年11月发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8.复议制度。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11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程序。9.司法审查制度。1989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此前,我国已有12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决定或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进一步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0.顺序制度。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除了公安人员可以当场予以处罚的以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应适用以下程序:(1)传唤;(2)讯问;(3)取证;(4)裁决。这一规定确定了处罚程序的顺序,颠倒顺序是违法的。11.时限制度。这是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多的一项行政程序制度。例如1994年7月国务院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1990年以前,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1990年以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或修订时注意到了程序方面的规范。特别是,我国已经有了几部主要规定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法规。如:1990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1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后为1999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所取代);1995年1月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部分;1996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等。除了《行政诉讼法》总体上属于诉讼程序法,其中部分内容属于行政程序法以外,其他几部法律均以规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为主,分别规定了我国行政领域的几大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使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里应当特别提到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尤其反映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该法第5章专门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其中包含着表明身份制度、统一格式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权利制度、听证制度、审执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行政程序法律的许多重要制度,体现了行政程序法律的各项基本原则。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更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可以说,《行政处罚法》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进一步发展,已经而且还将继续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最后,应松年就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他说,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国现行行政程序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缺乏系统性。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由此造成各个行业、各个类别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上不一致。除了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三类行政行为基本统一以外,其他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不统一的状况还严重存在。2.处于次要地位。许多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混合规定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都以规定实体规范为主,兼顾程序规范,甚至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只有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程序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3.偏重事后程序和过于笼统。即使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范的行政法律、法规,多数也存在重事后程序、轻事先程序的问题,以及程序规范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多数行政法律、法规往往只是简单地规定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只是笼统、粗疏地规定程序事项,对程序性问题在起草时缺乏细致的分析研究,在法律、法规中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4.法律责任不明确。大多数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程序规范,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很容易使法定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和完善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一个应当认真探讨的问题。我想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1.我国应当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已经提上了国家立法的议程。李鹏委员长在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出:“要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收费法也有了比较成熟的草稿。可以说,我们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对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很高,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2.应当把行政程序法列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要部门法。我国目前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为当务之急,尽管这个体系的范围很难划定,但不少学者认为,不管这个体系的范围怎样划分,行政程序法毫无疑问是其中的主要部门法,并不因为它有“行政”二字就与经济无关。其理由是:第一,行政程序法是市场主体的地位和权利的保障。第二,行政程序法是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效率、效益的保障。第三,行政程序法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和进入世界统一市场的保障。3.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功能类型应当是以效率为基础的权利保障型。我国学者多数主张“并重型”,即根据我国的情况,应当兼顾权利保障和效率两方面。从提高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识来看,应当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但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如果脱离社会利益而过分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就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效率型和权利保障型都是非此即彼的思路,并不可取。“并重型”的具体设想是把效率和权利保障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兼顾权利保障和效率。这样的功能类型既不是完全的效率型,也不是完全的权利保障型,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类型。“并重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立法者应当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出发,考虑每个公民的具体利益应当保障到什么程度。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处理好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关系,因为效率更多地反映社会利益,而权利保障更多地反映个人利益。处理两者关系的原则是:以提高效率为范围,以权利保障为目标,在效率允许范围内,对权利的保障努力达到“最大化”。这个原则可以称为“效率对权利的最大宽容度原则”,或简称为“权利最大化原则”。因此,所谓“并重型”,就是以效率作为基础、范围和限度,以权利的最大化作为目标的功能类型,所以也可以称为“以效率为基础的权利保障型”。4.在行政程序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能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听证制度,将是我国能否成功地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关键。我国已建立三种不同的听证制度,最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进行听证,并对听证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二是价格法规定的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建立听证制度;三是立法法规定的在起草行政法规时,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等。听证制度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这三种听证的主要区别何在?第二,三种听证各应遵循哪些程序?至今尚无明确规定。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律中确认,将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中听取对方意见和参与精神得到很好的体现,因而是行政程序法中极为重要的制度。
Ⅸ 行政程序是何种行为应遵循的程序( )
理论上来讲
广义行政程序
包括所有行政行
四选项都包括内
狭义行政程序指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种版规范化形权式
过问题要考试选择题比较纠结了要多选ABCD
过C包括了ABD
要单选C
过样显得问题句废
知道用途
过
还要太计较答案了
掌握知识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