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
『壹』 国土资源部部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关系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范围内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二、自2002年7月1日起,凡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三)凡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由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的,须在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五)下列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确实不可分割,而不能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
2、属于规划为高科技、工业用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
三、对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用地处于土地储备重点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确需收购的,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施收购。
(二)项目用地构成土地闲置的,按《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第83号令)规定办理。
(三)项目用地属于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房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虽未经正式受理,但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备齐有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除上述情况外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项目用地属于新征土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经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征用土地申请,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2、对未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正式受理征用土地申请,但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且都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备齐有关资料向市国土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3、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虽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书但市规划主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并已经征求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意见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五)属于同一个项目用地分次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手续尚未办理完的,受让方须于2002年10月31日以前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接受审核。逾期不登记的,停止办理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
(六)对可以继续采用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1、主体必须一致,即立项、规划、征地与受让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投资者。
2、承担代征、代拆任务的经营性项目用地,须完成其代征、代拆任务。
3、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对可以继续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2003年3月31日。
逾期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对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原投资者对土地有实际投入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结果待土地出让后给予合理补偿。
五、市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贰』 请问:工商登记是不是行政许可,税务登记是不是行政审批
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税务登记归为行政审批类。
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工商登记是通过“登记”方式授予申请人《营业执照》,赋予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税务登记归为行政审批类,因为大部分行政行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审批。税务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税务登记是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申请人是纳税义务人。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2)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扩展阅读: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叁』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国务院2015年5月10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28号) 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此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此3项为“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 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6 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543号) 7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 8 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此3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9 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0 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计燃〔1987〕2001号) 11 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 教育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2 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3 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 教育部 无 《教育部关于印发〈孔子学院总部机构设置以及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号) 14 国际科技展览会及其他重大国际科技活动审批 科技部 无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15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16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民政部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17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人民银行、中投公司(薪酬审核部门)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 18 提高企业单位费率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8〕2号)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19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征得同意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 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 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1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 22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23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24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 国土资源部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25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26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27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28 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9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0 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 农业部 无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31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32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此项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项目的子项 33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税务总局 无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此6项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3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6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7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8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39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0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1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2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 43 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税务总局 海南省商务厅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44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此项为“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4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46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7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8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9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0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税务总局 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5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 52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 53 省级人民政府美国白蛾除治技术方案及措施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6号) 54 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小渊基金)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家林业局关于代发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号) 55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56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批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林宣发〔2009〕84号) 57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国家林业局 外交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58 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447号)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59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中国气象局 无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0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证监会 无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 61 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证监会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62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3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国家能源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64 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外专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5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6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安全性审查 国家密码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80项以及4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备注 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3 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重要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地方定价目录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9 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卷烟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此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11 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教育部 12 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 教育部 13 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 教育部 14 国家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 科技部 15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重要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审核 科技部 16 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民族贸易县审批 国家民委 18 烈士评定 民政部 19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审批 司法部 20 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财政部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财政部 2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3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4 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5 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审核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7 新设岗位、地区津贴(补贴)项目和调整标准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8 驻外使领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驻港澳内派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9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0 发行社会保障卡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1 调整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32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计划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3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审查 国土资源部 35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批 国土资源部 36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审批 国土资源部 37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审批 国土资源部 38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专项方案审批 国土资源部 39 农用地转用审查 国土资源部 40 土地征收审查 国土资源部 41 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国土资源部 42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43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 国土资源部 44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5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6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7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8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50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51 中央安排前期投资的水利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立项审批 水利部 52 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水利部 53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水利部 54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水利部 55 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56 口岸对外开放审批 海关总署 57 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核 海关总署 58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59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体育总局 60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 61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62 省级防沙治沙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3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省级规划备案核准 国家林业局 64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65 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6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国家林业局 67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8 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家宗教局 69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国家宗教局 70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国家宗教局 71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 国管局 72 中央国家机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管局 73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4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5 非国家外专局资助因公赴境外培训项目审批 国家外专局 76 国家资助赴境外重点培训项目计划和项目执行审批 国家外专局 77 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和专项经费审批 国家外专局 78 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 国家外专局 79 区域用海规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80 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审批 国家海洋局 81 区域用岛规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8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 国家文物局 83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审批 国家档案局 84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国家档案局
『肆』 国务院2015年取消哪些行政审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4项)
1 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无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 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 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4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 证监会 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6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 证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 证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8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10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1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 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4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保监会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6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17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 无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18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20 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 财政部 无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
22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 财政部 无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2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财政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24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 财政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6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27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8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9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30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1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2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税务总局 民政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3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34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35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税务总局 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税务总局 无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3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38 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无 《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
39 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民政部 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40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民政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
41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无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2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43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4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45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
46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47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8 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取消
49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调整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
50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
51 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
52 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53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54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
55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 国家海洋局 无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 取消
56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 国家海洋局 无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57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国家海洋局 无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58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 国家海洋局 无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59 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 教育部 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技发厅〔2004〕1号)
60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61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62 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 国土资源部 无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64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 国土资源部 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65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66 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
67 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68 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69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2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交通运输部 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74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审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病原微生物实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76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77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减免审批 海关总署 无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署税发〔2012〕437号)
78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质检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
79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质检总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
80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 质检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81 国家级裁判员审批 体育总局 无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
82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PC) 中国民航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3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中国民航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4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5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6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7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核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8 民用航空器地址编码指配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89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公安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90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公安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1 一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公安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9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国气象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下放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94 商用密码科研单位审批 国家密码局 无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伍』 土地抵押登记属于行政审批吗
土地抵押登记不属于行政审批!
『陆』 行政审批事项及变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地质矿产管理的29项。
专栏6-1:国土资源部保留的地质矿产类行政审批事项
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2.开采矿产资源审批;3.地质勘查资质审批;4.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5.地质资料保护登记;6.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7.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8.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9.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10.矿产资源规划审批;11.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12.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13.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14.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15.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16.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17.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18.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1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20.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22.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23.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24.国家地质公园命名审批;25.国家矿山公园审批;26.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27.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28.国土资源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定;29.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
2013年以来,国务院取消了17项涉及地质矿产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1项,主要涉及油气田开发、煤炭生产经营、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等。国土资源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8项(表6-1),取消矿业权评估师许可认证,将煤炭采矿许可证审批由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表6-1 国务院取消涉及及地质矿产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注①:取消国土资源部审批,保留地方政府审批。
与此同时,国务院还下放了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6项涉及地质矿产管理的行政审批权,主要涉及钾磷肥、煤矿、稀土等开发项目的核准等。
『柒』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失效了吗
8月11日,经第2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印发。国土资源部党组向各省级、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党委)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法治国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制完备、职能科学、权责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敢于担当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法治统筹、公正文明、守法诚信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意见包括五方面内容,共二十一条。在总体要求方面,意见提出了法治国土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意见提出,把“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贯彻到全过程,把依法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重点,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在完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意见从严守立法原则、完善立法程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好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就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意见就完善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的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等提出了要求。意见表示,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修改,推进国家土地督察、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利用规划等重点法规规章的制定。
在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权力运行和监督方面,意见从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国家土地督察、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就规范审批,意见提出,要及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国土资源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和负面清单。就执法工作,意见就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立案标准、建立健全执法程序、推行公示制度、完善效果评价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等提出了要求。
在健全普法教育和依法维权机制方面,意见从加强教育培训、开展普法宣传、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
在加强法治国土建设的领导方面,意见提出,党组(党委)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法治国土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确定合理权重。
『捌』 什么是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审核手续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1)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2)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3)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4)列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二、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8)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扩展阅读
一、核准文件效力:
1、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向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2、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取得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地预审核准文件。
3、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能在公开出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持有的原该宗地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未能确定中标人,则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的原用地预审文件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二、国土资源部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部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1、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
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2、通知要求,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3、关于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玖』 国土资源部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有什么影响
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和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并入规划审批程序。
根据安排,矿业权设置方案将与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内容合并,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置“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在空间布局上做出细化安排,科学规划,严格实施,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有关编制要求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中已作了规定。
据了解,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起草《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入矿产资源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之日前已上报审批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原有规定程序办理。《通知》下发之日后,不再专门受理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确因审批发证配号需要编制或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采取上图入库或电子备案的方式,作技术性复核后符合要求的,纳入升级后的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综合监管数据库,不再专门复函。
此外,对于原国家规划矿区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经研院和煤炭工业协会等进行技术性复核,通过后予以上图入库;对于原34个重要矿种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由备案系统检查通过后直接予以备案。
2011年以来,为进一步细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空间布局管控,国土资源部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开展了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实施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管理工作需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空间布局进行具体安排,并将其作为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在优化矿山布局和提高开发规模化程度方面起到了积极成效。
因此,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在优化勘查开采布局、促进资源整合、规范矿业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悉,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是国土资源部落实中央要求、改革矿产资源审批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消除社会上对行政审批“一放就乱”的疑虑,国土资源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实际发证情况与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是否一致,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未按要求落实的,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