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规
Ⅰ 美国联邦法律
美国联来邦法律:
美国的立法源机构是国会。国会由议员组成。议员又是由地方选区的选民选出来的。所以,每个议员,为了连任,必然要为地方谋利益才行。由于美国幅员辽扩,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各自的政治需要也各不相同。而一般来说,邻近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往往相差无多,政治诉求不谋而合,国会里也自然呈现出以地域为特征的议员群体,为相似的利益而斗争。
同时,为了让国会通过具体的法案,法案的支持者又必须超过半数(如果总统要否决,就更需要绝对多数去推翻否决),这又需要议员们组成更大的,超越地方局限的全国性的政治联盟,才能推动立法。这种政治联盟,就是所谓的党派。而美国在地域上的巨大差异,也不可避免的在党派组成上显现出来。美国的党派就面对这样一个艰难的平衡:如何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党派的全国性政治纲领,同时让自己党派的议员不牺牲地方利益,以保住他们在地方的席位。
这种现实,就要求美国的党派不可能是有着严密的组织,一致的纲领。更多的是一种自发,缺少约束的政治联盟,不同的政治派系,可能有着不同的政治诉求,只是因为种种历史原因产生的政治需要才团结在一起。
Ⅱ 法律求助! 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是一个概念吗
联邦法律是联邦所有的法律
宪法是联邦法中的一部法
严格意义上说美国有51条宪法体系,50个洲和一个联邦宪法体系。美国宪法一般是指美国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是一条独立的体系包括联邦宪法体系。
Ⅲ 美国的宪法,联邦法律,州法,他们具体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正在自学美国法律,哪位大虾能帮我解释下
您好!这是一个比较难以用一言半语解释清楚的问题。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曾经是邦联制),其国家构成体系相当于每个州有相对独立的政府,但还有一个将这些州联结起来的联邦政府。美国法律体系是一种双轨制的法律体系。既有联邦法律,又有州法律,两者并行(各州也有自己的宪法),法院系统也是既有各级联邦法院,又有各级州法院。
联邦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规定国家的构成、分权制衡机制、公民基本权利等,同时限定联邦法律和联邦政府所能立法或管辖的领域和范围(如果州法律与这些联邦宪法所授权给联邦政府管辖的范围发生冲突,则州法律必须在联邦宪法的限度内,不能与联邦法律冲突)。对于联邦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法律和联邦政府有权管辖和立法的领域,则完全“保留”给州政府,州政府对这些领域有完全的立法和管理权,不必受联邦法律的限制。这就是为什么你如果在美国会看到各个州所发放的驾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比如律师执照、公证人资格、护士执照等)、出生证等都各不相同,各个州的结婚、离婚、公司注册等程序也都各不相同。
大体来说,联邦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使用于美国领土,而各州法律适用于各州范围内。在有一些领域,比如破产法、移民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基本上是完全属于联邦法律的范围;有一些领域,比如侵权法、房地产法、婚姻法等,基本上完全是依各州法律;但是还有一些领域,比如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等,通常是同时受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约束。
无论联邦法律还是州法律,都既有成文法也有普通法(即判例法)。有一些案件既可归联邦法院管辖又可归州法院管辖,而在联邦法院审理时在实体法适用方面并不限于联邦法律(可能同时适用州法律),在州法院审理时在实体法适用方面也可能适用联邦法律。
总之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您最好查阅多种文献进行研究,最好找到一些英文原版的读物或法律教材,关于美国联邦宪法方面的,会对你的问题有非常详细和准确的解答。
Ⅳ 美国联邦出台的法律各州可以不执行吗
美国来联邦法律:源
美国的立法是国会。国会由议员组成。议员又是由地方选区的选民选出来的。所以,每个议员,为了连任,必然要为地方谋利益才行。由于美国幅员辽扩,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各自的政治需要也各不相同。而一般来说,邻近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往往相差无多,政治诉求不谋而合,国会里也自然呈现出以地域为特征的议员群体,为相似的利益而斗争。
同时,为了让国会通过具体的法案,法案的支持者又必须超过半数(如果总统要否决,就更需要绝对多数去推翻否决),这又需要议员们组成更大的,超越地方局限的全国性的政治联盟,才能推动立法。这种政治联盟,就是所谓的党派。而美国在地域上的巨大差异,也不可避免的在党派组成上显现出来。美国的党派就面对这样一个艰难的平衡:如何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党派的全国性政治纲领,同时让自己党派的议员不牺牲地方利益,以保住他们在地方的席位。
这种现实,就要求美国的党派不可能是有着严密的组织,一致的纲领。更多的是一种自发,缺少约束的政治联盟,不同的政治派系,可能有着不同的政治诉求,只是因为种种历史原因产生的政治需要才团结在一起。
Ⅳ 美国法典与美国联邦法规有啥区别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是一部书。美国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程序是:首先由美国国会议员提出法案,当这个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将被提交给美国总统给予批准,一旦该法案被总统批准(有可能被否决)就成为法律(Act)。当一部法律通过后,国会众议院就把法律的内容公布在《美国法典》上。
该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划分为50个主题或卷(Title)。它们依次是:总则、国会、总统、国旗,国玺,政府部门和联邦各州、政府组织与雇员、担保债务(现已废除)、农业、外国人与国籍、仲裁、武装力量、破产、银行与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卫、商业与贸易、资源保护、版权、犯罪与刑事程序、关税、教育、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医院与收容所、印第安人、财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劳工、矿藏和采矿、货币与财政、国民警卫、航运与可航水域、海军(现已废除)、专利、宗教习俗、规制行业薪金与津贴、退伍军人救济金、邮政事业、公共建筑、公共合同、公共卫生与福利、公共土地、国家印刷品与文献、铁路、航运、电报,电话和无线电报,领土与岛屿所有权、交通、战争与国防。(除前六个总领性主题外,其余主题均按照A、B、C、D……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
法典50个主题又分别按卷、章、部分、节(ξ,或按中国法律习惯称“条”)、款(*,按美国习惯用小写字母)、项(句)排列,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卷,每一个主题对应一卷。每卷、章、部分、节、条等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每条均用编号标注其来源,即哪一届国会通过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或者哪一届国会进行的修改。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的编纂工作始于1936年。为美国政府参照《美国法典》的模式对联邦法规进行的编撰。
(1)《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的结构与分类
联邦法规的编纂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其内容是按照联邦机构管理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的。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与《美国法典》一样,每个主题之下也分卷、章、部分、节,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部分。它的题注、编号、索引、指引等做法与《美国法典》的做法是一样的。
Ⅵ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
作者:Wang S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9119972/answer/43277115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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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re Act,APA)可以算是美国行政法的基石。它规定联邦行政机关(所谓的administrative agency)行为的一般程序性原则。
先简单说说美国行政法的背景可能会好理解一些。当代美国在罗斯福新政之后出现了所谓“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现象,即尽管传统的三权分立依然是政治体制中公权力划分的宪法基础,但是出现了很多无法利用传统的国会(立法legislative)和总统(虽然也称“行政”,但是这里指executive *)之间界限来划分的所谓“行政机关”。很多这些机关既有行政机构的特征(比如去调查)、又有立法机构的特征(比如制定“法规”(rule)——美国法律语境下,“法规”是亚级,低于“法条”(statute)。立法机构制定的叫做“法条”、政府依凭宪法或法条授予之权力所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叫做“法规”)、还有司法机构的特征(比如作出行政决定和裁决)。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以及节奏的加快,这种集多种权力为一体,运作远比单纯的国会部门(比如各类专门委员会)、行政部门或者法院高效的机构在现代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扮演越来越普遍和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行政国”的概念出现的原因。问题在于美国传统的宪法分析在如何处置行政机关的问题上是存在真空的,因为这些部门既不属于立法也不属于总统一支。所以,这些行政机关的行为在程序上应该有哪些义务和权力,违反这些义务或者越权后应该怎样约束,这是APA关心的问题。
* 美国的行政法语境下的“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和传统宪法中总统分支的行政机构(executive)虽然中文都是叫”行政“,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总统支的所谓”行政机构“很多时候狭义指的是内阁部门cabinet,广义上指cabinet和agency合在一起(虽然这种分类有争议)。真正在行政法讨论时, cabinet基本上都是叫某某department;而行政机关笼统称为agency或者independent agency。
大体的框架上,APA最核心的部分涵盖了四种行政机关的行为:
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正式制定)
In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非正式制定)
Formal Adjudication(正式行政决定)
Informal Adjudication(非正式行政决定)
APA给这些行为限定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程序规范。比如说第二类(IR),一个行政机关如果需要非正式制定法规(在决定制定一项法规应该通过正式还是非正式的手段的问题上,APA和相关案例有具体的判断标准),需要经历发布公告(notice)、征求各方意见(comment)、发布最终规定且阐述对于各方意见的反馈(concise general statement)。这里面具体的程序细节此处不表。对于其他行为,APA也有类似的要求。
除了这四种行为之外,APA也有一些豁免条款,比如一个行政机关针对紧急事项的行政行为、政策通告的公布、行政部门的解释性条款发布等等很多可以不必满足APA规定的某些程序。
在这些干货的程序规定之外,APA还有两个重要的部分。首先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这个和APA不是同时颁布的,但是有些人会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内因为联邦法典内(U.S. Code)这两个是拴在一起的(传统认为APA从5 USC 500开始;FOIA的主要内容在5 USC 552)。FOIA的话,基本上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应该类似于国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国内是国务院而不是人大制定的,而FOIA是国会通过的)。
另外一部分就是从5 U.S.C. 700左右往后,APA有授予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的条款。这个在美国的行政法里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很多案例组合起来后产生了不少关键的行政法原则(最核心的是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定和行政机关不同,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特别离谱,法院将维持原判。具体的若干deference级别需要分析APA文本和案例)。
但是APA也仅仅是“一般性”的行政行为程序原则,很多具体的法律可以给具体的行政机关施加其他的程序规定,如果是那样的话,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APA *以及* 其他所谓“组织法条”(organic \ enabling statute)或者实体法中的程序规定。这就更复杂一些,需要具体的情境分析了。
APA是联邦法律。各个州也基本有自己的小APA(虽然不一定叫这个名字)。那些就限制州内行政机关的行为。
所以我不知道国内对应的法律是什么。在美国的法学院APA基本上是任何行政法课程的主要授课内容。之前上中国法的时候教授说国内没有一部统一的可以和APA相对应的法律,部分内容对应《立法法》、部分对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有一些散见其他法律。因为没有在国内读过法学院,只能做此理解。
Ⅶ 美国联邦法律与州宪法冲突怎么办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内当国会容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Ⅷ 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是一个概念吗
严格意义上说美国有51条宪法体系,50个洲和一个联邦宪法体系。美国宪法一般是指美国联邦宪法。 联邦法律是一条独立的体系包括联邦宪法体系。
Ⅸ Subpart A of 31 CFR part 205,这个怎么翻译 CFR《美国联邦法规汇编》
美国联邦法规第31章A节第205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