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新
❶ 盘点2016年将实施的新政策法规有哪些
您好!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 交通法规: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对现有的条款作以下调整:
凡违反交通规则者罚款额为扣分数量的一千倍,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参与交通整治,第一时间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享受被举报违法违规者的罚款的百分之十的奖励。同一违章记录,举报者以时间优先的原则领取奖励。
取消交通事故中保护弱者的条款,对于交通事故中违章一方必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当事人全部损失。
对于酒驾一律吊销驾照,判刑2年,醉驾者五年内不得取得驾照,判刑2年!对于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者除吊销驾照外,判刑5年起。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者,起判7年,致人死亡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机动车辆无行驶权时发生事故必须负全部责任,在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的行为,扣三分,罚三千。行人在非人行横道横穿时与车辆发生事故,行人全责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银行业。
鉴于现银行业乱象,法律作以下规定,谁的错误谁承担损失。由于银行故障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储户有存取款时,发现问题必须当面提出质疑,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储户承担。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人民币,否则视为违法,罚款拒收额的一万倍。同时欢迎举报,将以罚款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
三,酒店餐饮
为促进食品安全,加大对餐饮的惩治力度,对酒店餐饮的违法行为,及不合格的食品安全对当事企业作以下处罚:凡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企业罚没上一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同时对举报者以罚款的百分之十的奖励。
四,零售业
为规范市场行为,对销售不合格,过期食品,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涉事企业也将罚没上一年度的全年的销售额,对于举报人以百分之十的奖励。
五,其他犯罪行为
对于执行法律的警察本身就是法律的象征,凡是对警察有攻击行为者,一律视为袭警。袭警者将被判刑5年起。如造成警察受伤者10年起判,最高可判死刑。
公民在遇到生命财产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卫措施。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大反腐力度,行贿者将于受贿者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当行贿者在一年内举报受贿者的犯罪行为,可免受行贿罪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免罚条款,及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所有犯罪行为一视同仁。凡满十二岁以上者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制裁!十二岁以下者违法,父母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取消无期徒刑,凡罪行累积判刑达到三十年者,一律判处死刑。凡抢劫者起判二十年,并有伤害他人行为者,一律判死刑。对盗窃罪起判十年,在盗窃中被发现而反抗者,一律视为抢劫。
同时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将视公民的两倍处罚。
为实现民主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凡在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论高官平民,富商贫民,所有执法者违法,加倍处罚。
真是做梦啊!怎么可能实现!希望有一天能够实施。
另外,《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将来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生育假都会延长。至于到底能延长多少,就要看各地的规定了。
谢谢阅读!
❷ 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新政策
农业部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中有关部分农机法规修订和废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2.删除第八条。
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5.第十四条修改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6.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7.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删除第九条。
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第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2.第五条修改为:“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
1.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第八条修改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农业机械登记表;
(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3.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条“特制定本条例”改为“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机化先进技术提供依据。”
3.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4.第十七条修改为:“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助、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7号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废止下列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1994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
3.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4月3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
(信息来源:农业部)
❸ 中国将颁发新的政策法规吗
中国政府网“政策”栏目2017年3月1日至3月17日公布的最新政策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❹ 5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的政策法规落地实施
4月30日消息, 进口抗癌药实现零关税,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快件未经允许不能直接放快递柜,59国人员赴海南旅游免签……5月1日起,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将落地实施。
资料图:河北雄安新区
境外旅客赴雄安新区购物可享离境退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河北省将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旅客在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江轩商贸有限公司和雄县天奕商厦有限公司等46家商店购物可享受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可享受离境退税的物品包括服装、鞋帽、首饰、电器等共21个大类324种。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能享受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申请办理退税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境外旅客离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过183天;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来源:网易新闻
❺ 新年来了,不知道国家有什么新政策新法规开始实施呢
1、居民身份证法
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于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2、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3、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车船使用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节能车船免征车船税,农用摩托车可减免车船税,车船税可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通过引导、规范协商以及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
5、《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五类进口商品要降税
6、据财政部12月15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关税将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
7、2012年元旦起火车票全部实名
中新网1月1日电 (财经频道 种卿) 自2012年1月1日起,火车票实名制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包括在此前就已实行实名制的高铁(G字头)和动车(D字头)列车的所有铁路列车都将加入实名制购票的行列,至此,覆盖全国所有车次的实名制全面“落实”。
8、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行发展战略相协调。《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9、地方政策:
·陕西:2012年1月1日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
准为9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1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
·湖南:2012年1月1日提高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按照新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风险较小)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用人单位属二类(风险中等)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用人单位属三类(风险较大)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3%。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比调整之前提高了0.5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相应调整。
·河南:2012年1月1日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宁夏: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据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目前共有困难职工8.8万人,其中因病致困职工达1.8万人,部分困难企业既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又没有报销医疗费的能力,职工一旦得大病,往往导致整个家庭陷入贫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甘肃:《义务教育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关于义务教育的性质,条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❻ 农村政策法规的新话题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当前的关键是正确看待和处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的一贯政策。
❼ 下月起施行的新法律法规有什么大动作
1月日消息,自2018年2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让我们看看,哪些法律法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1、《企业年金办法》将施行部分人可能会增加一份退休收入
5、宗教商业化倾向或将得到遏制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月1日起施行。条例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条例明确指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新政2月1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新政。
《办法》有6个方面值得相关企业关注。一是取消了贸易经营单位进口固废国内收货人,所有登记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均为有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的实体企业;二是明确注册国内收货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下开展相关业务,必须具备日常感官无法感知的放射性污染检测能力;三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注册流程时限和权利义务;四是对指定进口固废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场条件统一了要求;五是加强了违法情况处置力度;六是取消了外籍船舶修理更换甲板产生固废处置的许可。
===地方性法律法规===
1、山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 7种情形不予录用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前置录用考察环节。在考察内容和标准上,《办法》明确了七种不予录用的情形。具体包括: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等。《办法》还规定了应当暂缓作出考察结论的三种情形: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未查清或未处理到位的;发现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其他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考察情形的。
2、《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责任划分
《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全文共八章八十九条,分别从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八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说明。
3、非深户籍儿童入学更方便取消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
1月24日,《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就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就读的相关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管理办法》将自2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与此前的政策相比:
1《管理办法》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2招生政策对居住证、社保等作了更明确的规定。3港澳籍学生也可和非深户学生一样申请参加积分入学。4取消了原规定的提供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的要求。
4、安徽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执行新标准
2018年2月1日起,安徽省将执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新标准:首次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16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2100元;再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21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3200元。这个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福建省定价目录》再减16项政府定价项目
据介绍,与2015版定价目录相比,福建省2017版定价目录减少了1项大项,16项子项。其中放开或取消的项目包括西气东输气源价格、跨省公路客运票价、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房屋交易服务收费、食盐价格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同时,新增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定价项目。
6、海南省生育保险新规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支付标准在原定额基础上增加500元;剖宫产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例分别增加500元;进行卵巢囊肿切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侧增加500元。同时进行几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❽ 最新的关于购房资质的政策法规是怎么样的
2010年4月“新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后,一些房价过高的城市相继颁布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的规定,被称为“限购令”。北京规定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暂停售房,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住房。本章就本市户籍、外阜户籍、港澳台、外国人、及公司购房资质进行简单阐述。
一、京籍家庭购房政策
单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家庭: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京籍户籍家庭包括:
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家庭。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
拥有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的家庭。 (因就学迁入在京学校集体户口的(户口本上职业处体现学生),属于非京籍。)
二、非京籍家庭购房政策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三、外籍人士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的购房政策
外籍人士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个人购房按照2012年11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执行,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宅。 即只能购买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能购买非自用、非自住的商品房,包括投资性质的写字楼、商业物业、住宅等都在严格限制购买范围内。 境外个人必须在京工作居住满一年才有资格购买住宅
四、公司购房政策
大陆公司购房,昌平、朝阳:除个人独资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外企(外企在京设立分公司的除外)的购房受限制外,其他的单位购房不受限制。
其他区县除个体工商户外不受限制。
外企在大陆仅能在公司注册所在地购买一套非住宅商品房。
五、【补充通州板块限购政策】
根据北京市最新的规定[注1],对通州采取的限购政策为:
一、符合现行政策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限购1套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已拥有1套住房、户籍属于通州区且落户3年(含)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已拥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四)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以下家庭,暂停向其出售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已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通州区落户满3年及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注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