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法规
Ⅰ 建立税务稽查的原则有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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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税务稽查工作落后形势的现状,我们必须通过综合性配套改革,优化税务稽查要素质量,实现税务稽查要素的最佳结合,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这是确立科学、严密、高效的新型税务稽查体系的一条正确途径。
一、必须建立和健全科学、严密的税务稽查法规、制度和规程
我们讲要“依法治税”,在税务稽查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有关税务稽查的专门法规、制度和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要求严格执法、遵守有关制度和规程,加强司法工作。国家应在近期内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税务稽查的权力、义务、对象、范围、程序、类别、要求、时限、监督制约机制等。要进一步完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办法(如预约定价制),制定防止资本弱化措施(包括安全港规则),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有效征管措施。虽然新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业已颁布实行,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制度、规程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总结长期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税务稽查法规的内容,适应被稽查对象客观条件和税务稽查客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一些新的税务稽查制度,完善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全国基本统一的严密完备的税务稽查制度、规程体系。
二、构建严密的、职责明确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中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集中统一、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设立税务稽查机构,统一名称和规格,明确职责和权限,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分别设置职能科室,做到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外设出来的一种税务机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和推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设置也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加强条线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成立稽查局等税务机构,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稽查局具有条线管理职能,既是基层执法单位,又是管理机构,与其他税务机关下设的分局有明显区别。但是还有一些地区并没有按总局规定设立稽查局,而是继续保留稽查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等机构;还有一些地区在分局内设置了若干个稽查所,对外进行纳税稽查、开展税收执法。
为了加大税务行政执法力度,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符合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第二类税务机关的范围限制在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其他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等仍然是各级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在第二类税务机关的范围之内。
为了避免稽查局与其本级税务局之间出现双重执法的问题,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处理,由稽查局独立作出决定,税务局不予干涉;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没有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避税和抗税的,也就是说属于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一律由税务局处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三、加强税务稽查人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等级体系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是我们搞好税务稽查工作的保证。只有带好队,才能搞好税务稽查。人是决定的因素,要以人为本,充实和加强稽查力量。税务稽查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好人才关,“主要进大学毕业生,懂会计、懂法律、懂电脑的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要多进一些”(转引自原国务院总理朱铬基同志重要讲话,见式中国税务》1996年第3期);我们一定要有战略眼光,要通过培训、进修、鼓励自学、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提高在职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实施严格的后续教育,以适应知识更新的形势,并且要大力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从而建立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作风上过硬的“能征善战的特种部队”和“智囊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由于税务稽查的高度技术性,而中国税务稽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需要将一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的“东郭先生”调离稽查岗位,同时,通过面向社会招聘一些业务高手进入稽查队伍(中国公务员考录方式由于侧重政治历史之类,非常不适合招录税务稽查专业人员)。要在干部管理上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机制。要加强税务稽查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硬,精通财会、税法、计算机,善于查账,富有开拓进取精神,有高度工作责任感的年富力强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了稳定税务稽查人员,使其安心而积极地工作,对税务稽查人员要普遍实行较优厚的待遇,这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可以将稽查人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绝不能变成论年龄、工龄的“年功制”),通过考核、考试、评定级别,取得资格证书,发给稽查证,持证上岗。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事情成败的关键就是能不能发现人才、能不能用人才”,“人才不断涌出,我们的事业才有希望”。(邓小平语)
四、逐步实现税务稽查技术现代化
税务稽查技术包括税务稽查方法和稽查手段两个方面。税务稽查技术的现代化,是将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运用于税务稽查,并实现科学有效稽查的过程与结果。它能大幅度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高税务稽查的科学性。税务稽查方法的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稽查中普遍运用各种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如心理学、逻辑学、谋略学等,将这些方法与税务稽查的具体账务稽查方法、调查法、分析方法等有机结合起来,解决税务稽查中诸如选案、取证、查处等系列问题。同时,要充分注重定量分析的重要作用,避免单纯地运用定性方法的主观偏见和感情用事。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要认真研究对策,搞好财务造假的防范与甄别,如从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素质,社会环境,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查账等方面着手。首要的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税务稽查中可以借鉴制度基础审计方法。
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稽查中运用各种现代先进工具,包括现代化的计算机工具,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以及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等进行税务稽查,以提高稽查效率,保证税务稽查目的更好地实现。
五、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税务稽查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计算机科技手段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纵横交错、上下贯通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实现资源的共享。由于税务稽查涉及面广、被稽查对象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我们要把“以群众管理为基础,以专业管理为主导,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这个管理原则,运用到税务稽查中来,一是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建立纵横交错、严密健全的协税组织和协税网络;二是要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网络;三是建立国、地税相互之间、税务与工商、银行、海关、商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网络;四是建立税务稽查内部、税务稽查机构与征收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交流网络。另外,要在全国各地建立专门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机构,对各信息网点和信息员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同时建立必备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制度,要组织好微机的配置、开发与应用。
掌握可靠的信息是税务部门准确判定和调整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重要前提。许多发达国家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遏制避税活动,对有关国际与国内的市场价格、行业利润率、资本报酬率等,都有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并能做到及时补充、更正,方便基层税务人员查阅。这不仅有利于在处理转让定价时进行可靠的比较,也为税务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信息不灵是造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失控、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购销大多掌握在外商手中,税务部门往往因缺乏可靠的市场信息,在判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是否违背正常交易原则时,颇感棘手。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中国的税务信息网络。
六、建立科学可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和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控制税务稽查风险
为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税务稽查任务的圆满完成,必须建立科学的便于操作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依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职称评定及奖惩、晋升的依据。同时建立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i如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要严格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税务稽查风险从广义角度来看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个税务稽查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它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如税务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未查出被稽查对象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狭义的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不恰当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在税务稽查风险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是只能评估而不能控制的,税务稽查人员控制税务稽查风险是通过实施稽查程序控制检查风险来达到的。我们要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我素质,优化税务稽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选派好税务稽查人员,制定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计划,收集充分可靠的税务稽查证据,加强税务稽查质量检查,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底稿风险控制。
七、建立有效的税务稽查配套体系,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社会各方面税务法治观念还不够强,是制约全面加强税务稽查的重要因素。逐步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税收基本法,建立包括工商、税务、银行、海关、交通、审计、物价、商务等部门在内的整体联动机制来配合行动,提高工作效率。为避免法律虚置问题,应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的有关法律责任,要充分认识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税务协作的重要性,积极进行国际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经济全球化环境下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务协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例如: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越来越广泛,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涉及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必须加以调整和规范,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同外国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境内、境外住处,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务协作。只有依靠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协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
八、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司法权,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司法保障体系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主体与被稽查对象之间从根本上讲不存在对抗性的尖锐对立,但双方利益矛盾仍然存在,后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总在千方百计地想减少税收方面支出,而且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较淡薄,这就会导致双方比较激烈的斗争,而且这种斗争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长期存在。关于这一点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赋予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征收、管理、稽查的独立地位,树立税务执法权威,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办事。
中国可考虑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体系,为有效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发挥独特的作用。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
据了解,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俄罗斯、德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国,都设有不同形式的税务警察机构,主要负责稽查偷、逃税,重拳打击税务违法犯罪。如俄罗斯1993年6月成立了税务警察机构,自从成立以来,已对一万多起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为国家挽回了几百亿卢布的损失。在美国,联邦税务局不但拥有五万人的税务警察队伍,而且还设置了税务犯罪调查部门,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中国应尽快在税务机关成立税务警察机构,行使一定的税收司法权,以有效打击涉税刑事案件,减少税收流失。这仅仅是相对缩小了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没有分割现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并不影响中国当前司法权力结构和司法体系的完整性。
中国应建立独立审判的税务法院,这对保证税法的正确贯彻,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如加拿大就设立了联邦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涉税刑事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OECD的国家一半以上都有正规的税务法院。
九、利用有关社会专业化力量
大多数税务机关仍代行了许多本不该由其承担的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充当着“保姆式”的角色,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效率的提高,使之没有足够精力查处偷、逃、欠税等行为。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务征管模式后,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为对申报和代理进行稽查。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对一般性稽查对象的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如果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不实,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尤其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等),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稽查前,要求被稽查对象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而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对此的利用不够。另外,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某方面专家参与有关案件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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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 )批准
这道题抄出得并不严谨。它的本意是要考核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但是没有给出需要延长的期限是否在6个月内。若属于超过6个月,应当选择D(即第三十八条的本意);若未超过6个月,可能选A,也可能选B(主要看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Ⅲ 税务稽查的执行是怎样规定的怎样实施有效方法
所谓的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是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的总称。目前,税务稽查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查账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电子查账方法等内容。在这里,笔者结合自身税务稽查工作实践,谈一谈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要准确的区别各种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在稽查具体工作中使用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时,税务稽查人员最重要的是先要弄清这些不同方法特指的范围和内容、区别和联系。如查账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分析方法是指运用不同的分析技术,对与企业会计资料有内在联系的财务管理信息,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系统和重点的审核分析,以确定涉税疑点和线索,进行追踪检查的一种方法。而调查方法是指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采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和盘点等方法,对稽查对象与税收有关的经营情况、营销策略、财务管理、库存等进行检查、核实方法的总称。至于电子查账方法主要是指利用电算化企业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查账的一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个稽查案件,往往是针对实际情况,各种方法有选择的并用,至于究竟用的是那种税务稽查方法,稽查实施人员在查帐时一般是很自然的在使用,具体到那种,不一定很清楚。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税务稽查人员,首先,要从理论上准确把握各种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账人员在实际稽查中有目的和针对性的正确使用各种税务稽查方法。
二、要明确各种税务稽查基本方法的种类。
(一)、查账方法的种类:按照审查方法、审查的详细程度、查账顺序,查账方法可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详查法和抽查法、顺查法和逆查法。
(二)、分析方法的种类:主要包括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经济活动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等方法。其中常用的是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和相关分析法。
(三)、调查方法的种类: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和盘存法。盘存法又分为实地盘存法和其他盘存法(数学盘存法、账面盘存法、委托盘存法、全面盘存法等)。
Ⅳ 税务稽查有什么权利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Ⅳ 如何落实全国税务稽查规范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始终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专规范税务属稽查执法行为,统一稽查执法和管理标准,提高稽查执法质效。二是坚持全面覆盖原则。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加深全体稽查人员对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认识,提高税收法律相关知识的储备,增强今后稽查工作的方法和手段。三是坚持风险防控原则。探索构建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强化税务稽查内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廉政风险。四是坚持协同共治原则。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税体系,促进税法遵从度。加强国地税合作,联合制定执法方案,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Ⅵ 怎样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始终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文件为依据版,规范税务稽查执权法行为,统一稽查执法和管理标准,提高稽查执法质效。二是坚持全面覆盖原则。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加深全体稽查人员对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认识,提高税收法律相关知识的储备,增强今后稽查工作的方法和手段。三是坚持风险防控原则。探索构建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强化税务稽查内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廉政风险。四是坚持协同共治原则。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税体系,促进税法遵从度。加强国地税合作,联合制定执法方案,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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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税务稽查权利有哪些
1、有权调取和检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账册、凭证和纳税资料;
2、有版权责成当事人提供权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3、有权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4、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产的问题和情况;
5、有权对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照像、复印和复制;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调取资料时需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载30日内退还。
7、有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其它权力。
Ⅷ 税务稽查权限有哪些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Ⅸ 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中止检查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内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容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9)税务稽查法规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
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
担主体的;
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