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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保障

发布时间: 2021-02-28 13:59:25

⑴ 如何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1)公安执法保障扩展阅读

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1、从加强源头防控、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过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一是严格源头防控。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实现接报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流转,落实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深化法制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配备的法制员的作用,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建立起保障执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2、二是严格过程监督。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重点执法环节统一审核,在审查起诉环节统一与检察机关对接,这项工作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效果已初步显现,下步将进一步探索、完善。

3、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着力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到案件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

⑵ 人民警察如何公正执法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⑶ 公安执法工作中应坚持怎样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4、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加以保障。

(3)公安执法保障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⑷ 如何推进公安局执法保障体系建设

第一,执法透明化。
第二,健全法制依据。
第三,强化的监督。
第四,明确的执法制度。

⑸ 如何完善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制度

1、自己保护自己的利益,人民警察只要一身正气,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一定既可以保内护自己的利容益也知道如何保护人民、国家的利益。
2、国家来完善法律、提高警察装备,保障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
3、从本质上讲,推动全民素质和社会公平公正的进步,是保障维护人民利益(包括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根本办法。

⑹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从哪些方面为民警提供了法律保障

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来为民警提供相应的一些保护,是比较不错的。

⑺ 试述警察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保障人权

A 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

进入21世纪以后,人权问题已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由公安部门的性质所决定,警察执法活动中要贯彻保障人权的理念。为适应时代的要求,保障人权要有新举措,应加强宪法和法治观念,养成崇尚民主、文明的习惯,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一、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警察执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是由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法》第3条对此作了同样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为人民服务同样是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要求,公安部门在任何工作中都不能脱离这一宗旨。

强调警察执法活动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性,还因为行政权是一种最活跃的权力,在行政权力中,公安部门的权力又是力度最大的,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有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武器等重大权力,这些权力一旦运用不当,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就会发生。

警察执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时代的要求。事实上,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过去一些司空见惯的问题,开始愈来愈多地从权利的角度进行思考;一些法学工作者更是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己任,通过一个个具体的维权案件丰富着我国人权保障的内容。这种大环境要求公安部门更好地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从公安部提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方针,到制定“三十条便民措施”,再到全国公安部门“大接访”活动,无不体现了在公安工作中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但是也应看到,在警察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认识,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在执法中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今天强调警察执法保障人权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贯彻“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是最可靠的方式。近年来,公安部门关于贯彻正当程序原则的工作可概括为如下方面:

(一)警务公开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部门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窗口服务制度。规定中设定的警务公开制度、首接责任制等内容都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中“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

(三)聆询制度。公开聆询,是政务公开、警务公开的举措,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也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是一项应推广的制度。

(四)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发布内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案件发生、侦破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措施、办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

(五)“公安部门开门大接访”活动。总之,公安部门在贯彻“正当程序原则”过程中下了很大的力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应看到,在公安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应当改进‍‍‍

⑻ 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国家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体现在行政法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 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贯彻保障人权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侵犯人权现象表现在: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公安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执法,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严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加强人权保障: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树立人权理念,强化程序、证据意识,健全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机关的人事、培训制度。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 人权保障 公安行政处罚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的公安机关在长期的公安行政执法的进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依法行政的理念已被接受并被付诸实践,公安行政执法方式日益公开化,公安机关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公安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建立了一套规范的执法监督机制等①。但是,在公安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漠视行政相对人的人权甚至侵犯人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导致侵犯人权的主要内在因素之一。

有些民警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漠,文化和业务素质低下,不重视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的学习,认为那是公安法制部门的事情,对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本不了解,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识,近年来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负面案例都与办案人员的素质有关。

尽管上级公安部门一再强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但某些基层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仍然聘请了为数不少的治安员、协管员充当“临时民警”,之所以称他们为“临时民警”,是因为他们的职权大大超过了治安员、协管员的职权,他们有时还能够着装参与执法,例如笔者曾经下派锻炼过的某基层派出所的在办理部分治安案件时,询问和调查取证都由“临时民警”完成,最后由正式民警签字以应付上级检查,在行政诉讼中这种证据是经不起法庭认真核查的,这种情况在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中很常见。执法实践中,由基层派出所雇用的“临时民警”执法造成侵犯人权的案子并鲜见:1999年7月15日深夜,某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聘请的治安员吴某、邢某、仝某到女青年尚某的租住房屋,将正在休息的尚某叫醒后带回派出所,逼迫尚某承认有卖淫行为,并对其进行殴打、不许上厕所。次日该所警长张某得知此事后未加制止,且指派治安员董某、警校实习生李某继续对尚某进行审讯。7月16日下午,尚某不堪忍受,从派出所办公楼的三楼跳下,致腰椎三、四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瘫,双踝骨、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②

二、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导致案件查处困难,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主动,不应坐等证据、线索,而应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小见大,主动开辟信息渠道,发现线索来源。案件中有些证据转瞬即逝,必须及时收集,才能收集充分、全面的证据;有些证据由于随着时间、条件、环境的变化,有可能出现因串供、现场被破坏、物证灭失或被侵害人、证人记忆遗忘以及其他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如不及时收集,将可能给办案带来困难和难以弥补的损失。例如,2002年7月31日,事主张某因琐事与其他三名男青年发生口角后被殴伤,派出所民警出现场之后,张某指出一名不知姓名的人目睹了其被殴的经过,但民警未能及时询问取证,致使打人者无法认定,迟迟不能结案,造成事主对公安机关工作严重不满。③所以加强证据意识,合法、及时地取证,对于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快速处理案件,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某些基层公安机关为执法民警统一配备了录音笔,方便了民警执法取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引发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法人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已经成为引发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安机关拥有治安、交通、消防、治安案件查处、户籍、身份证、外来人口、治安防范、限养和禁放等广泛的治安行政管理权。这些权力既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既是权力,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这些法定职责时,治安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2005年3月21日中午,阿城市亚沟镇中学学生袁某来到学校的微机室玩电脑,微机室老师张某等3人以没到上机时间为由让袁某立刻离开,袁某不服和张某等人发生了冲突。冲突中,15岁的学生袁某被打倒在地,手表、眼镜被打碎,衣服被撕破。后来,校长赶来才将袁某从地上扶起,并通知袁某的家长将他送到医院医治。后经诊断,袁某左面部、背部、腿部大面积外伤。见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打伤,袁某的父亲既心痛又气愤,便来到阿城市公安局亚沟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自己的孩子被打一事立案调查。但是几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既没有告知是否立案,也没有对这起事件作出处理。无奈下袁某的父亲将阿城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7月,阿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阿城市公安局15日内,对袁某的父亲报案称自己的孩子被老师打伤一事予以立案调查处理。但是,阿城市公安局15天后仍然没有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8月初,袁某的父亲又将此事上诉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城市公安局未对袁某的父亲陈述袁某被3名教师殴打的事实及报案记下笔录,也没有告知袁某的父亲已经立案并调查处理,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处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阿城市公安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此案履行法定职责。④

四、公安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执法导致侵犯人权:

(一)滥用处罚权,为钱执法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的应当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在目前的公安行政执法中,表面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实际上仍然做不到,例如:2005年年初某县级市财政局和公安局就罚没款的分成没有达成协议,财政局要求四六分成,即罚没款的40%上交地方财政。60%返还公安局,但公安局要求二八分成,在没有达成协议情况下,公安局上半年没有搞创收,下半年达成了二八分成的协议,公安局又开始搞创收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财政的困难,财税制度上的漏洞,部分公安机关领导的不良利益观和政绩观,导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为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的情况下,仍然非法运用公安行政权力搞创收,把执法当作一种创收的手段,规定罚款指标,并将完成情况列入考核目标。其他指标没有完成不要紧,罚没指标完成了可以“一丑遮百丑”,导致民警为了完成罚款指标而不惜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以财产处罚来代替其它的处罚,热衷于抓赌、抓卖淫嫖娼,然后以罚代管,依罚代法;巧立名目乱收费,诸如“户口安置费”、“治安费”等等,只要能搞到钱,老百姓的意见、反感都可以置若罔闻。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积极明示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适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限度内尽可能合情合理地作出最适当的处罚,不能畸轻畸重。如果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量罚失当,就会导致不当处理,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危害,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目的。但由于目前对自由裁量权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的处罚不能从执法环节发现,责任的追究也无从提起。显失公正的处罚虽然从形式上并不明显违反法律条文规定,但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严重违反了立法目的和宗旨。这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多见,表现在:①应当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而未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②不应当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而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作行政处罚处理;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而作刑事案件处理;⑤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而作劳动教养处理;⑥应当劳动教养的而作行政处罚处理;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而不处罚;⑧漏处罚违法行为人等。

五、因相关立法的缺陷导致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严重

劳动教养是目前广泛运用的一种行政措施,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每年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有10万左右⑤,由于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其设立的机关、适用的对象、审批机构混乱等原因,已经遭到社会各界的严厉批评, 成为国际社会指责我国政府不尊重人权的口实。劳动教养的滥用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上滥用,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而对“ 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提供了依据。随后,公安部以及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了不少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关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的规定很混乱,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关于劳动教养的这种混乱规定不仅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而且人为地造成公民之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状况,破坏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⑥,造成一些公民的人身自由被严重侵犯。例如:在基层公安机关,对证据不足、不能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控制其人身自由以利于下一步的侦查,往往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劳教,这显然有悖于劳动教养的初衷。

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根据上述规定,对凡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卖淫、嫖娼人员,都可以进行收容教育,即便是对上述四种特殊情况的的卖淫、嫖娼人员,按字面意思解释,必要时也可以收容教育。究竟对什么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进行收容教育,缺乏明确的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标准。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教大,难以保障相对人的人权。



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侵犯人权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一、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

我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的制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通过法律来制定,所以,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改变目前由行政法规和规章来规定的混乱局面。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实施程序、条件等问题也要作出明确而科学的规定,即使情况紧急而采用的即时行政强制措施,也应规定严格的事后审查程序。现阶段,应该对有关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应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尽量在立法层面上消除侵犯相对人人权的隐患。最终的目的是采用科学的立法模式,制定《行政强制法》或《保安处分法》,彻底解决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问题。

二、树立人权理念,强化程序、证据意识。

为了规范公安行政执法,一是必须对执法主体进行人权保障的知识教育。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反映了现代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体现在执法活动中就要求执法者必须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意识⑦,保障人权的思想意识很难自发形成,非常有必要对执法主体进行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只有当他们对人权的有关知识,特别是??才有可能在执法过程中自觉地尊重和保障他人的人权。二是必须强化执法主体的程序、证据意识,培养执法民警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各项法律规定的良好习惯,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就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培养执法民警的人权理念和程序、证据意识,在内容、形式和措施上要精心安排,切忌形式主义,真正起到转变执法观念的作用,消除长久以来根植在执法民警头脑中的“执法即管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三、健全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内部执法监督的方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执法规范,加强对基层执法民警的考评,真正做到贴近一线、结合公安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考评,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与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外部执法监督方面,公安机关应该拓宽警务公开的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公安机关的办事权限、执法制度、办事程序、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治安案件实行公开裁决,落实听证制度、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案件回访制度、领导公开接访制度等,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自觉地把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完善公安机关的人事、培训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随着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大力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为此,公安机关要完善人事、培训制度。一是要进行公安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严把进人关,打通出口关" 。虽然目前公安机关录用警察方面把关较严,一般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警察,但漏洞仍然存在,如通过调动的办法将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员调入公安系统,还有转业军人的接收问题,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执行“逢进必考”的制度,堵住素质差的人员进入公安系统。在严把进人关的同时,打通出口关。应当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对于那些实在不适合公安工作的人员,通过严格的考核予以淘汰,淘汰的比例无须太高,但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的提高肯定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二是要完善公安民警的培训制度。为了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应当说近几年公安机关在培训教育方面的工作做了不少,新录用的警察要培训,晋司、晋督、晋监都要培训,还有各种各样的业务培训,但由于培训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所以收效甚微,在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方面起的作用并不大。各级公安机关应该狠抓培训质量,不流于形式,最重要的是严格考试环节,对于考试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给予其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坚决予以降职使用或调离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压力的培训是难以取得好的培训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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