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是
Ⅰ 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不都是抽象行政行为,要分情况,只有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才是,而对于立法机关在行政方面的立法则不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Ⅱ 行政立法有哪些类型
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信用、程序正当、权责统一
Ⅲ 行政立法是什么性质的
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结合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Ⅳ 行政立法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
(2)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Ⅳ 什么是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Ⅵ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定的区别
在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被称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行政法规和规章也被目之为规范性文件,故又有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谓。《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以外各行政机关(机构)的规定提请复议,于是有学者断言规定乃是立法对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采取的概念,虽然从复议法的文字上并不能排他性地得出这一结论。时下又有行政法学者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这些名称不够学术,把它们换成一件“行政规范”的簇新袍子。行政法学家们推出的《行政程序法专家意见稿》中,有的版本使用行政规范的名目,有的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文遵循大多数的地方行政立法,采用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术语。
国内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理论与立法,存在着方向性错误。本文希望在指出一些错误的同时,能为行政立法提供一个纲要式的描述。细节的论证不是本文所能承担的任务。但毫无疑问,本文的分析是着眼于制度性的,不是什么道义性的呼吁。
一、立法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规定
因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直接规定私人的普遍性的权利义务,[1]所以,从实质上的权力划分角度而言,至少部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纳入行政立法之列。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属于立法的范畴?这个问题容后再议。我国的《立法法》只规定到行政法规和规章而没有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那是该法的缺陷。理论界如果以此认为我国的行政立法只限于行政法规和规章,那是对自身立场的丧失。
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绕不开对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下面对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一简要陈述。
在旧中国的宪法上,行政立法均以命令的形式出之[2].但新中国选择了不一样的词汇。1954年、1957年和1978年前三部宪法均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1982年宪法的规定增加了“制定行政法规”一项,并将“决议”改为决定——这大概是因为新宪法规定国务院采取首长负责制的缘故[3].关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权限,1982年宪法规定是“有权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在这里,规章是与命令和指示并列的。
这是对中央一级的行政立法的规定。
关于地方行政立法,1954年和1978年宪法分别规定地方委员会和地方革委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使用的是决议和命令这两种术语。1982年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而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级政府似乎只能发布“决定”[4].但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与命令”5,多了行政措施一项,而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的活动方式是指示和命令,而乡级政府也可以使用决定与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6另外,1982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规定(部分)地方政府获得规章制定权7.
Ⅶ 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哪些
1 动议
动议,即向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进行某项行政立法的建议。动议的功能类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诉”,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启动的一个条件。
2 预告
预告是行政立法主体将行政立法的草案通过公布的方式告知公众的行为。它类似于行政决定程序中“告知”程序。预告的功能在于让公众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内容,以便公民决定是否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
3 听取意见程序之一:听证
听证的具体步骤:
通知---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举行---听证笔录
4 听取意见程序之二:座谈会、论证会
座谈会、论证会作为一种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程序,与听证会相比较之简单、随意。但是,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方式。
5 听取意见程序之三:信函、电子邮件等
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听取公民对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见是行政立法程序发展出的一种新的听取意见方式。
6 决定
行政立法草案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由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法规、规章。因行政机关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故行政首长可以在听取其他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定
7 公布
公布系行政立法的最后一个程序。行政立法草案经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通过后,便成为行政法规、规章。
Ⅷ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具有行政性,它是回一种主体活动,所答以具有立法性,它的内容主要为贯彻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主工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性特点,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3、区别:前者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可作为法律依据,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的一个文件,如果同法律违背,则以法律为准。显然前者的使用范围更为广泛,地位更高。这是最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