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法规
㈠ 随朋友一同外出,途中一人意外身亡,期间采取了救助,无组织者的话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意外事件导致一方的死亡,另一方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由于专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你的属行为导致了意外事件的发生,对于一方的死亡,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按责任比例分担。
2、如果意外身亡者的死因和同游者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上述中1的是不需要负责人的
㈡ 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发布前已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近期发布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已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源项(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 GB 37822—2019 的通用要求。
2、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
3、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
4、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㈢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量,包含无组织排放量么
不包含,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就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量大的必须治理。
㈣ 排除SO2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二
氧
化
硫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
氧
化
物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47
0.77
2.6
4.6
7.0
9.9
14
19
24
31
0.91
1.5
5.1
8.9
14
19
27
37
47
61
1.4
2.3
7.7
14
21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颗
粒
物
22
(碳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
禁
排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
(其它)
15
20
30
40
50
60
2.1
3.5
14
24
36
51
4.1
6.9
27
46
70
100
5.9
10
40
69
110
1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
氟
化
氢
1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9.1
12
0.46
0.77
2.6
4.5
6.9
9.8
14
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5
铬
酸
雾
0.08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6
硫
酸
雾
1000
(火炸药厂)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8
3.1
10
18
27
39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70
(其它)
7
氟
化
物
100
(普钙工业)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μg/m3)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1
(其它)
8
*
氯
气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9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
0.31
0.39
0.007
0.011
0.048
0.083
0.13
0.18
0.26
0.35
0.47
0.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10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1.8×10-3
3.1×10-3
10×10-3
18×10-3
27×10-3
39×10-3
2.8×10-3
4.6×10-3
16×10-3
27×10-3
41×10-3
5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5
11
镉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1.8
2.5
0.090
0.15
0.52
0.90
1.4
2.0
2.8
3.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2
铍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3×10-3
2.2×10-3
7.3×10-3
13×10-3
19×10-3
27×10-3
39×10-3
52×10-3
2.0×10-3
3.3×10-3
11×10-3
19×10-3
29×10-3
41×10-3
58×10-3
7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0
13
镍
及
其
化
合
物
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4
0.28
0.46
1.6
2.7
4.1
5.9
8.2
1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4
锡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6
0.61
2.1
3.5
5.4
7.7
11
15
0.55
0.93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5
苯
17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16
甲
苯
60
15
20
30
40
禁
排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7
二
甲
苯
90
15
20
30
40
禁
排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18
酚
类
1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19
甲
醛
3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4.5
6.9
9.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20
乙
醛
15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1
丙
烯
腈
26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2
丙
烯
醛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3
*
氯
化
氢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8.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30
24
甲
醇
2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6.1
10
34
59
91
130
9.2
15
52
90
140
20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5
苯
胺
类
2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6
氯
苯
类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7
硝
基
苯
类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8
氯
乙
烯
6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0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9
苯
并
a
芘
0.50×10-3
(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10-3
0.10×10-3
0.34×10-3
0.59×10-3
0.90×10-3
1.3×10-3
0.09×10-3
0.15×10-3
0.51×10-3
0.89×10-3
1.4×10-3
2.0×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1
(μg/m3)
30
*
光
气
5.0
25
30
40
5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0.18
0.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31
沥
青
烟
280
(吹制沥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80
(溶炼、浸涂)
150
(建筑搅拌)
32
石
棉
尘
2根纤维/cm3
或
20mg/m3
15
20
30
40
50
禁
排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非
甲
烷
总
烃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㈤ 国家对无组织 有组织排放有没有规定
请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㈥ 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怎么买保险
可以,税务登记证也可以用
公司的车辆上保险首先要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可选内择购买。需要带的资容料如下:
1、新车投保交强险:车主身份证、车辆技术参数表、购车发票;如果是公司的车辆的话,那么还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
2、旧车投保交强险: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一年交强险保单;公司车辆还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二手车交强险过户:需要原车主身份证、现车主身份证、二手车交易税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不同保险公司规定有所不同,有的需要原车主在场。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㈦ 对于废气无组织排放必须规范化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排污口规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袭(试行) 类型:环保标准 时间:2002 年 4 月 22 日 9:32 来源:规划建设网 作者:规划建设网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 年 5 月 20 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㈧ 关于VOC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内外标准
1、VOC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内标准:
我国执行的涂料国标《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中VOC含量的定义是:“涂料中总挥发物含量扣减水分含量,即为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一般说来,材料中所含VOC越少,它对人体的危害就越轻微。涂料国标中对内墙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是:不得高于每升200克。
国家新颁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室内空气中TVOC的含量,已经成为评价居室室内空气质量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项目。在此标准中规定的TVOC含量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0.5 mg/立方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0.6mg/立方米 。
2、VOC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外标准:
国外发达国家对涂料中VOC含量的限制很严格。以欧盟而言,一类(亚光类)涂料不得高于每升30克,二类(有光类)不得高于每升200克。
(8)无组织法规扩展阅读:
VOC挥发性有机物的降解方法:
1、活性吸附法:在有机废气治理工艺中 , 吸附是处理效果好、使用较广的方法之一 , 吸附剂有活性炭、硅藻土、沸石等 , 其中活性炭吸附应用最多。通过吸附系统 , 不仅可以使VOC浓度大大降低 , 实现废气达标排放 , 而且吸附后通过气提解吸 , 收集物可回用于生产。
2、引风高空排放法:这是一般企业在装漆、砂磨等岗位使用最多、最简便的方法之一 , 其成本低、易操作、效果明显。但高空排放只是污染的转移 , 并没有真正解决污染问题 , 而引风机功力大小和风口安装高度又直接影响引风效果。
3、燃烧处理法:VOC为有机挥发性物质 , 易燃烧 , 可采用常温或催化氧化燃烧处理 , 气体由引风管道通入锅炉或焚烧炉燃烧 , 但对高温有机气体还要经过安全论证。此法处理比较完全, 基本可以把VOC转化为CO2 、H2O 。
4、吸收除气法:因VOC一般都溶解于柴油或200#汽油等有机溶剂 , 可用柴油或200#汽油吸收VOC, 吸收后的溶剂可用于燃料或稀释剂。这种方法操作方便、成本低 , 但吸收处理后一般尚有挥发气体残余 , 因有机溶剂本身易挥发 , 因此不能使VOC降为零 , 若遇高温 , 则吸收率更低。
5、冷凝收集法:对反应釜高温有机气体可采用冷凝收集 , 先用直冷凝再螺旋冷凝 , 该法除气效果明显 , 易操作、运行成本低 , 但对低沸点气体效果不佳。
㈨ 法律层面对“散乱污”企业有明确的定义吗
‘1.“散乱污”企业的界定
从定义上看,“散乱污”企业是指: 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齐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
分开解读,则可以理解为:
“散” 是指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或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
“乱” 是指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的,以及使用闲置设施农业用房、教育、农房等非工业用房进行非法生产的工业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 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可见, “散乱污”企业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 ,它们往往要么已存在很多年了,正逐步接受淘汰,要么藏在民房里面悄悄生产,但它们对环境的危害却不可小觑。
以违规电镀作坊为例,由于合法合规处理电镀废水并持续达标排放,需支出较高成本,为争取更大利润空间,一些电镀作坊不配置相关污染治理措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