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⑴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的复习重点谁有啊!谢谢啦
第21章重点
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试题类型举例答案
一、选择题
1、A 2、D 3、BC 4、AD
二、填空题
1、显示公正 2、该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
三、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2、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
四、简答题
1、答:有八类: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1、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2、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论述题
答: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2)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版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权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3、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
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这些程序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1)对于A县政府罚款的行为,甲公司能否申请复议?为什么?
【答案】可以申请复议。因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2)如果甲公司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答案】复议机关是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是A县政府。因为对于地区行署(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地区行署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于该地区行署所做的决定,甲公司能否提请复议机关审查,为什么?
【答案】可以对该行署的决定一并提请审查。因为复议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复议机关应该受理此案,对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同时,对该地区行署的决定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⑸ 大学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怎么学啊 重点是什么
我感觉行政比刑事和民事都枯燥得多。毕竟平常百姓接触得太少。
建议你好内好弄懂了两组概念,就容容易多了: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前者是重点)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搞清楚诉讼程序(由低级到高级),以及应该向哪个地方的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等。
其他的就会容易多了。再多看看案例分析,复杂点的那种,就是不服原判,又提起复议,复议后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之类的。慢慢就理清楚了。
⑹ 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呵呵,正好,我整理了。不知道你的老师是不是唐华芳。这是按她的重点整理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概要
本概要根据老师上课所给重点而制,不保证完全准确,仅供复习参考。祝考试顺利!O(∩_∩)O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或来源。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在每一个名词后面都包含了很多内容,请认真看书)
1、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它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便民高效、权责统一。
2、合法行政:职权法定,依法的行政规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3、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提出的依据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于扩大。合理行政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书56页)。
4、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必要时回避,说明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单方接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等内容。
5、便民高效:包括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6、诚实守信:包括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信守承诺,信赖保护等内容。其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对授意行政行为的撤销上。它要求授意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而应给予撤销时,对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人应考虑赔偿或不得撤销该行为。它包括程序性规定(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时,行政行为不得撤销)和财产性规定(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时,行政行为可以撤销,但受益人必须得到赔偿)两个方面内容。
7、权责统一:第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第二,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
第四章 行政主体
1、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特征:(1)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使国家行政权。(3)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范围:总体讲,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对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尚处于争议中。(书68页)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两者概念不同、范围不同。(书67页)
5、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也称受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特征:(1)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被委托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3)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然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条件:从委托主体、受委托组织和委托内容三个方面考虑。(书78页)
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
1、概念:指具有行政全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从属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3、分类:抽象~ 与具体~,内部~与外部~,羁束~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请~,单方~与双方~,附条件~与不附条件~,授意~与负担~,要式~不要式~,作为~与不作为~,平时~与紧急~。(书144页)
4、行政行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变更权利义务,消灭权利义务,确认和证明权利义务。
5、行政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6、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2)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存在形式
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合法(2)行政权限必须合法(3)行为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和明确(4)行为程序必须合法(5)行为形式必须合法
8、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书152页)
9、行政行为的生效: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付款生效。
10、行政行为的失效:行政行为可因撤销、变更、废止、终止而失去法律效力。
1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亦可抵制该行政行为,不受其约束: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注意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书157页)
12、行政行为的撤销:指行政行为具有无效以外的其他违法情形,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注意区别无效与撤销。撤销的条件,具备其一即可:合法要件缺损,明显不适当。注意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书158页)
13、行政行为变更、补正、废止等内容。
第九章 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
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权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注意原则与程序间的关联,哪些原则对应哪些制度。
第十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划
1、行政立法: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
2、行政立法的特征:从属法律性,适应性,多样性,简易性。
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的效力等级问题: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
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1)行为发生时的行政立法认为是违法行为,现在不认为,如果案件未审结、执结,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2)行为发生时,行政立法规定了较重处罚,现在较轻,如果案件未审结、执结,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3)行为发生时行政立法没有授予权利,现在授予,如果没有超过该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适用现行行政立法的规定。(书188页)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1、行政许可原则: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与便民原则;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2、行政许可范围: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两个方面,否定方面列举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书216页)
第十四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1、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数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创设其他种类的性质处罚;受法律限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罚款最高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3、执行罚和罚款的区别:(笔记)
第十五章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事实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特征: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
第十八章 行政复议
1、基本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司法最终原则。
2、管辖
(1)一般管辖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政府不服,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公署对县政府行使复议权。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一级政府不服,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政府申请复议,由原机关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特殊管辖
不服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行政公署对应省一级人民政府,区公所对应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对应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不服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土地所等。派出机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以自己名义,视为委托,按一般管辖处理,向委托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不服被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不服共同行政行为:向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不服被撤销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
(3)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的机对该复议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复议机关对该复议案件有管辖权。
(4)指定管辖: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原因有二:一是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协商不成。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
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特征:(1)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活动(2)原被告是恒定的(3)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基本原则: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另外可以了解一下言词、直接原则,处分原则)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另外可以了解一下司法权有限原则)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一定级别(国务院各部位,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政行为,指改变认定事实、改变使用依据、改变处理结果。
2、特殊地域管辖
(1)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5、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形: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
6、移转管辖:下级移转给上级;上级移转给下级。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参与人的关系。
2、被告法定类型
(1)直接起诉的被告:没有规定实行复议前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程序的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如果对复议不作为起诉,复议机关是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共同作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该组织是被告,但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有被告资格
(5)受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的机关时,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是被告。
(7)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为被告;派出机构按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划分,有则可以作为被告,无则视为委托,按委托处理。
(8)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相同
(9)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书409页)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1、被告举证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2)举证期限为10天,有正当事由可延长(3)被告只能提供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但书见《若干解释》第28条 (4)被告不得自行举证(5)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6)举证内容: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7)被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如不提供,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和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但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上诉的条件:(1)上诉必须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4)上诉的方式必须合法
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问题(书465页)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1、注意每种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书476页)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情况判决)
2、行政诉讼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决定(意思表示)。特点:为解决程序问题;在任何阶段都可作出;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可以书面或者口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