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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审批表

发布时间: 2021-02-28 02:06:56

Ⅰ “四不放过”“三同时”是什么

“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回改造项目(工答程)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Ⅱ 项目建设安全“三同时”申报审批和验收难度有多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

竣工验收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大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的单位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7.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外聘专家现场审查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4.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报主管领导审定,出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十、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每个阶段的办事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时间)。需要延长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顺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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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国家规定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专家审查费是多少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省级以上专家为600元/人。

以宁波市为例,专家费由原先的每人每天300元分别提高到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省级以上专家为600元/人,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为400元/人;其他专业人员(如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工程师等)为500元/人,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为300元/人。

规定聘请专家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前,相关处室应填写咨询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活动结束填写咨询费发放表,经局领导审批后发放。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并由局财务打入专家个人银行卡。

(3)三同时审批表扩展阅读:

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专家审查要求规定:

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Ⅳ 工商注册是在建设项目三同时之后吗

“三同时”行政审批办事程序

一、工商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审查阶段。

1、建设项目单位依据相关部门立项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含《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15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1份)、《初步设计》(1份)、《建设项目安全专篇》(1份)、图纸资料(1份),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安全审查申请报告(2份);

(2)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3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3份);

(4)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1份);

(5)项目立项批复(3份);

4、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到现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后,方可进行施工。

5、市、县(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和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设施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三同时”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二、工商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同时生产和使用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单位验收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专门的安全专项验收报告(2份),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书》(3份);

(2)《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2份);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文本(2份);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份);

(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

(7)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3份);

(8)质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

(9)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登记注册手续(复印件2份);

(11)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书》。

Ⅳ 跪求环保“三同时”申请书,这个怎么写啊,要两页纸大概

1、“三同时”审批项目,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方针,对审批权限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验收审批制度。 2、“三同时”项目的审批人员,接到申报当日现场勘测,符合要求的当即审批,不符合要求的,要认真协助申报单位论证可行性,明确提出污染治理措施或整改意见。 3、对投资规模大的建设项目或今后有可能涉及环境污染和扰民的项目经办人要汇同科长、主管局长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共同审批。 4、凡不符合“三同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办理审批手续,对未执行“三同时”规定强行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环保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有污染的单位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改造。 5、凡批准立项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经办人要跟踪服务检查,掌握进展情况。 重大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综合科、监理站、监测站联合验收。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一、 登记立案 1、 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 正式填写《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申请书》; 3、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登记; 4、 调查准备。 二、 调查核实 1、 现场调查核实污染及污染损害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等具体事情; 2、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污染损害技术鉴定。 三、 调解处理 1、 召开当事人参见的协调会; 2、 制作会议纪要; 3、 制发《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 4、 结案归档,按一案一卷归档。 返回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及内容 (一) 排污申报登记 1、 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每月(季或年)按环境监理部门下发的各类《排污申报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它有关污染源情况,环境监理部门予以核定、登记。 2、 污染物排放有较大变化或发生污染事故的,必须提前或及时申报,环境监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登记。 3、 经环境监理部门审核发现失实或漏报数据,应退返排污单位并责令重新申报。 4、 对谎报和拒报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 排污费的核定 1、 环境监理部门接到排污单位申报后,应根据所规定的项目逐一审核,对有异议,应提出监测计划,由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站进行监测,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重新核定,经核定的监测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2、 对于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可根据均衡计算法进行物料衡算或经验公式计算方法核定排污量,经排污单位认可后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 3、 污水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和废气排污费要按月核算,其它种类排污费可按月或季核算。 4、 根据征收排污费有关规定,除计算正常排污费外,还要计算加倍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及补偿性罚款。 (三)、排污费的征收 1、 排污费应按月或季征收,其结算方法可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采取其它有效的办法办理结算。 2、 要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及收据。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及收据必须按照排污费核算的结果和各项具体要求逐项认真填写,经审核签发后及时送达排污单位或到银行办理结算。 3、 排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20日内缴纳,对未及时缴纳,环境监理部门要进行催缴。 4、 对逾期未缴纳,要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滞纳金并下达催缴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 5、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对超越权限的,可建议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排污单位申请减、缓、免排污费,要认真填写审批表,经逐级审查后,由环境监理部门执行审批结论。 (四)、排污费的管理 1、 环境监理部门要建立征收排污费台帐,如实记录污染源变化情况,如: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加倍收费、提高征收、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征收日期、到款日期及其它有关情况等。 2、 排污费到款后,要及时按1990年《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和入帐入档管理工作。 3、 排污费按照分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级财政金库 各监理部门要做好排污费应收、实收和欠缴的月份(季)或年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另根据不同需要做好其它方面的统计工作。返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及实施程序 一、强环境执法力度,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确保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程序。 二、市环境监理处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一)各职能科室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登记。 1、 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 2、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 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二)查处案件必须组成两人或两人以上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一人负责。 (三)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详细询问当事人,主管人员和证人,制做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说明。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调查小组在对违法行为人的主要违法事实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坏程度和责任者的违法情节进行调查和核实,取得必要的证据后,写出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报主管处长审批,由案件调查负责人签发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在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如对通知书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有异议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市环境监理处法制科就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请求。 下列案件材料在二日内送交法制科审议 1、 立案登记表 2、 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 3、 调查报告 4、 行政处罚建议书 5、 行政处罚通知书(副本) 6、 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Ⅵ 环保“三同时”验收需准备哪些材料

  1. 项目“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市环保局)。

  2. 环保工作总结。

  3. 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五份,企业盖章)。

  4. 环评批复文件、核准试生产批文(有延期的一并给出)。

  5. 县环保局预验收专家意见、企业整改报告、分局现场核查笔录、县环保局预验收意见。

  6.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市、县检测部门)。

  7. 污水处理设计方案(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合同、如批复中污水方案需专家论证的、则需提供相关材料)。

  8. 突发环境风险救援预案(有资质单位编制)。

  9.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10.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

  11. 固废材料:

    1).固废管理制度;

    2).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有资质单位编制);

    3).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转移审批表;

    4).环评报告书中关于危险废物评价章节及物料平衡章节的复印件;

    5).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照片;

    6)如果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与环评有较大差异,要有书面情况说明并报环保部门认可。如因工艺变化而发生固废量变化的进行修编并报环保部门重新审批。

Ⅶ “三同时”制度的生产中

“三同时”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监察工作最为明确、具体的法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都是原劳动部第3号令的配套规章。
“三同时”定义和内容
1)“三同时”的定义。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
2)“三同时”的内容和要求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a 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b 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c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d 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e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f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单位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②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率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我国对初步设计有详细规定。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③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除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还要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④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⑤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a 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b 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c 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d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e 设立了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健全了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制定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情况。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Ⅷ 三同时报告申请书怎么写

怎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2008-07-04 13:41:00 信息来源: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或行业设计规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的需提交:
①《劳动安全卫生专篇》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③《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④《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需提交:
①《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③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经有关部门认可或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颁发的使用证书及检测检验报告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⑦安监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现场审查、现场验收;
4、市安监局审批。

(八)办结时间
15个工作日

Ⅸ 如何编写安全设施三同时

竣工验收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大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的单位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7.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外聘专家现场审查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4.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报主管领导审定,出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十、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每个阶段的办事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时间)。需要延长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顺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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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系统安全设施、防护完好的工作开展如何写

竣工验收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大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的单位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7.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外聘专家现场审查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属受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4.经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报主管领导审定,出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十、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竣工验收)申请,每个阶段的办事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时间)。需要延长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顺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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