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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力

发布时间: 2021-02-27 15:35:19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一、概念定义解释: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它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是被怀疑违法,尚未确定其违法性,其行为者类似于刑罚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

3、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制裁违法是为了制止违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发生。

4、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6、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

7、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表现为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等。而行政强制通常分为人身强制、物品强制和场所强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扣押、查封、冻结、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出、扣留、盘问等。

(1)行政强制力扩展阅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

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③ 简述行政强制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强制的含义与特征如下: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专人属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特征:①实施行政强制适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②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③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

④ 行政强制的性质

行政强制是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专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属政行为是有区别的。
1、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和依附性。行政性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照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尽管行政强制是一类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他是依赖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为实现行政目的而存在的。行政强制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强制而强制。
2、单方行为,具有服从性。相对人需要无条件服从。
3、是有形行为,行政强制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力。此点和责令停业、行政命令等有区别。比如,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该决定并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需要通过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

⑤ 什么是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行政强制,是抄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留置盘问、传唤与讯问、强制戒毒等。2.行政强制戒严。3.行政强制管制。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制、防火管制。4.行政强制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如民警对违禁物品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查验(如海关检查进出境货物,国际邮包等)、检定(如水利、电力部门对计量工作进行强制检定)。5.行政强制检疫。6.行政强制保全。如查封、扣押、冻结、证据登记保存等。7.行政强制销毁。8.行政强制取缔。9.行政强制执行。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收缴、强制收购、强制拍卖、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迁等。10.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⑥ 司法强制执行力于行政强制执行力 各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司法强制执行力: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强制执行力: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地的义务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产生的 法律效力。
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
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
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的执行对象既有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6.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多为民法中的债权人,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就执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济不同:前者多为终审判决的执行,一般不会有救济渠道,后者在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强制执行。

⑦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的种抄类主要有:(1)代袭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⑧ 行政强制的要件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我们认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完全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会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现行行政处罚的设定模式,采取以法律设定为主,以法规设定为辅的方式,逐步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设定。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 冻结存款程序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它实行复议、诉讼救济,并根据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赔偿或补偿,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

我们认为: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参考资料:http://jpck.zju.e.cn/crs/xzfx/chapter/ch11_03.htm

⑨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专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属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⑩ 可以这么说吗没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为什么强调是行政强制力?
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大概念,它的效力体系中就有强制力这一项
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得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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