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检查
A. 行政问责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所谓行政复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制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主体分为两种
同体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异体主体:各级人大,新闻媒体,全体公民
客体是:
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免职。
B. 党员领导干部做出问责处理结果是书面检查影响前途吗
应该说是会有一些影响,但努力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做出成绩回、贡献,对前途不是影响答太大,前途还是光明的。
这从叙述中已看出,
“党员领导干部与本单位职工发生争吵撕扯,纪委处理决定按照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结果为,对这位领导进行岗位调整和书面检查”,这样的处理结果,已调整岗位和写出检查,说明上级组织认为已影响到原岗位的工作,才做出调整。这是一个错误,按照干部考核任用规定,会影响本年度的评优和提拔。但不是大的错误,以后注意控制自己,改正错误,对以后的发展和前途影响不大。祝工作顺利。
C. 行政问责方式和问责结果有什么不同
“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
正是用这样的形式作用于责任人,从而起到处罚的效果。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和结果。
D. 行政问责中批评教育需要发文件吗
行政问来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作源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免职。
其中(一)(二)两项不需要发文件。谢谢阅读!
E. 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方式分别是什么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版门和下级政权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主体分为两种
同体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异体主体:各级人大,新闻媒体,全体公民
客体是:
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免职。
F. 停职检查与行政撤职处分及责令辞职有何区别
区别:
1、处罚程度不同:
停职检查是指由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对犯有严重回错误,按照一定的程序答 ,临时停止其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
行政撤职是指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违反行政纪律,需要承担行政纪律责任。
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三者的性质不同:
停职检查和责令辞职属于组织处理措施的范畴。
行政撤职属于对公务员的行政纪律处分的范畴。
3、适用范围不同:
停职检查和责令辞职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
行政撤职适用于国家公务员。
停职检查:是指由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对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 、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的查处,妨碍案件检查工作开展的党员干部,按照一定的程序 ,临时停止其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
行政撤职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违反行政纪律,需要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
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G. 行政问责是政纪处分吗
行政问责不是也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问责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7)行政问责检查扩展阅读: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1、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2、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H. 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是 否
行政问责的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
I. 行政问责的七种形式
行政问责的七种形式如下:
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5、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6、停职反省;
7、劝其辞职。
拓展资料
行政问责情形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情形包括:
一是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是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是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