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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27 03:35:13

⑴ 社区服务中心怎么申请

办理来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拟建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初审意见: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申请作出同意设置的审批意见受理,专家评审: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2、受理后,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
颁发执业许可证:评审合格,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请按下列目录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负责人的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
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机构人员名单结构表
规章制度
布局图及科室设置图
自查报告
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望采纳

⑵ 个人建设农村社区需要什么手续要审批吗

一、服务对象

1、凡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镇村民,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以及房屋加层、建造副舍、围墙等。

2、虽户籍不在本镇,但有房屋在本镇的需维修的居民。

二、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1、因国家建设或者镇、村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2、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3、低于应享受标准面积的居民户;

4、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三、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户口簿(原件);

3、原有房地产权利证明(原件);

4、农村个人建房申评审核表(一式四份);

5、农村个人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仅限房地产转让的填写);

6、有关协议;

7、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5、上海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条例》

6、《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7、其它有关法律

五、办事程序与时限

1、办事程序

(1)建房户提出申解

(2)村委会讨论签署意见

(3)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规划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复核

(5)区人民政府批准

(6)建房户缴纳有关费用

(7)镇政府核发建房许可证2、时限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村、镇、区三级审核,镇汇总报批的模式,其审批时限一般为半年一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拨地定桩费,依据护价房<97>150号规定,收取定桩费100元;

2、保证金,依据《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

(1)建房用地保证金,土地及建筑备为每间1000元

(2)对暂不拆除老房,应缴纳拆除老房保证金,按建筑面积平方米3 0 0元

(3)土地垦复基金,依据沪财农<1995>46号文规定每平方米7.5元(4)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

七、其它事项

1、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用地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续改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4、农村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回擅自建房,违者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⑶ 社区的设置有什么机关审批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已经规定。

⑷ 转行做社区内容审核好么

现在的社区工作,国家比较重视的,一方面自己先要是喜欢的,这样在你的朋友的帮助下,就会相当顺利地发展起来的。

⑸ 怎样设立社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条件及审批

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新修改时间为: 2007-10-31

办理机构:
正文: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会活动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中积极作用,我厅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陕文发[2000]1号)。现将修订后的《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陕文发[200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化 社团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各市文化局,厅领导,有关处室,档。

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发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省文化厅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省文化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监督、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流等重要活动安排及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文化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一般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行业性社团应有的3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七)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由发起人(单位)提出成立社团组织的筹备申请并提交《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社团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文化厅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核准;

(五)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定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开展重大工作、活动应及时报告;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省文化厅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省文化厅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厅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家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厅有关处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团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准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

(五)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厅监察室职责:

对社团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二)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团成立须提交下列材料:

l. 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 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证明;

5. 会员名册;

6. 资金来源;

7. 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8. 拟担任社团的领导人本人申请;

9. 其他所需材料。

⑹ 带有“社区”字样的网站需要前置审批吗

合法经营的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的,不过现在很多网站是黑网站

⑺ 社区服务站建设过程中,什么属于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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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进社区工作为何要组织部审批

社区是政府最基层的机构部门,工作人员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相差无几,也代表着政府形象,在确定工作人员的时候,当然是需要组织部门严格审核把关的。

⑼ 请问审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需要的条件、程序、材料等,请详细解答,如采纳重谢!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科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⑽ 社区进行大型主题活动是否需要什么审批备案手续

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填妥的《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
申请方式:活动开始前20个工作日,由承办单位依法备齐安全许可材料,到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或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地点现场申请。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对举办场所跨区、县的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进行安全许可。其他大型活动由活动举办地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负责安全许可。
2.申请材料目录:
(1)承办方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其法人、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主办方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方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方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4)主办方和承办方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7)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方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9)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10)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11)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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