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对法规
① 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校准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样的
校准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应。
② 校对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闻出版署1997年(丁丑年)颁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必须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内校一读制度”。这两个容制度即是校对的基本制度。 以集体交叉与责任校对相结合为特点。
(1)每一部书稿都确定一名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责任校对;承担文字技术整理、监督检查各校次质量和通读检查工作;
(2)不同校次分别安排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专长的校对人员交叉承担;
(3)校对过程由多人集体完成; 是传统的校对工作制度。一般书刊都必须至少经过三次校对(初校、二校、三校)和一次通读检查后,才能付印;重点书刊、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出版单位内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
③ 责任校对的责任校对制度
新闻出版署来1997年颁布的《图书质量源保障体系》规定:必须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这两个制度即是校对的基本制度。
责任校对制度以集体交叉与责任校对相结合为特点:
(1)每一部书稿都确定一名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责任校对;承担文字技术整理、监督检查各校次质量和通读检查工作;
(2)不同校次分别安排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专长的校对人员交叉承担;
(3)校对过程由多人集体完成。
④ 技术性文件校对审核批准职责分工
1.技术文件编制对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清晰性负责。
2.技术文件校对、审核对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3.技术文件批准对文件的符合性、适用性、先进性负责。(符合性包含技术文件的形成是否符合工作分工及规定的流程、是否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规及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
⑤ 校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校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可以从事与其校准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校准机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应当在首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前,持下列材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三)计量检定人员名册及资格证书;
(四)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从事计量校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分割、封锁、垄断校准市场。
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二)超出核定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三)对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校准业务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其他校准机构;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⑥ 校准与检定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一、目的不同
1、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
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
2、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二、对象不同
1、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2、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性质不同
1、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2、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四、周期不同
1、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
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2、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⑦ 文字编辑校对的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在出版业内有一个《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阐述了出版过程中的基本做法,也算不上是规定,其中包含了校对的规程。
在保持原稿真实,辨异同的同时,还要保证内容的正确,辨是非,这样才是合格的校对。
⑧ 文书校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文书校对的主要内容
1,校对人应当将文书格式修改为规定的格式(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字形、行间距、字间距、段距、页脚、面眉等),以使文书格式保持统一。
2,统一文书中的简称或简写。
3,统一文书中的称呼或称谓,以及概念。
4,检查文书中的标点使用是否正确。
5,改正文书中出现的错别字。
6,将语言表达不通顺、不准确或存在语病的内容予以调整,使其易读易懂。
7,检查文书或条文的编辑是否存在错误。
8,检查是否已经设置目录,及目录中标示的页码是否与正文相对应。
9,修正文书中相互矛盾的地方,并排除内容表达上出现的歧义。
10,凡是与标准模板不一致的内容,均应当予以改正,使文书整体具有鲜明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11,核实文件中引用的引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添加和完善为实现文件目标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使文件更有利于目标的实现。
13,需要对外展示的文书,应当将可能泄漏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可能涉及违法及对他人可能构成侵权的内容予以删除,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
校对人员
1,文书的起草者是此文件的当然校对人,应当对文书的质量承担责任。
2,任何一份文书公布前,原则上应当指定专门的校对人进行校对。该专门校对人对文书的校对质量承担责任。
3,重要的法律文书可以指定多名校对人员进行校对。
4,指定的校对人员应当严谨认真,发生过校对事故的人原则上不得再从事校对工作。
⑨ 企业自编的校准办法,方法等,可以叫做校准规程吗
检定和校准的区别:
《法制计量学通用基本名词术语》将“检定”定义为:“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法制计量学通用基本名词术语》将“校准”定义为“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装置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一、检定和校准的相同之处
1、都是测量仪器的评定形式,是确保仪器示值正确的两种最重要的方式。
2、都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即都属于计量范畴。
3、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按照相同的测量程序进行的。
二、检定和校准的不同之处
1、法律制约力不同。检定具法制性,属计量管理的执法行为,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人员应取得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收费执行国家法规的规定,无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都属于法制检定。强制检定具有强制性。而校准无法制性要求,它是用户的自觉自愿行为,服务范围、服务收费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确定。
2、依据不同。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检定机构须对被检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校准依据校准规范、校准方法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技术文件,可以是技术规则、规范或顾客要求,也可以由校准机构自行制定,校准机构一般不需要作出符合性声明,由测量仪器的使用方根据校准结果对被校准的对象进行评价,必要时也可确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
3、从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方式上,检定是自上而下地将国家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给各级计量标准直至普通计量器具,校准是自下而上地将量值溯源到国家基准,可以越级,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提供溯源服务的实验室、溯源时间和方式。
4、检定的项目多于校准。检定包含定性试验和定量试验两部分内容,是对测量仪器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校准一般仅涉及定量试验,只评定示值误差。
5、结果报告的形式不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通常发给校准证书。依据 ISO/IEC17025 : 1999的规定,有规程一类的技术依据可以不给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因此检定证书一般只提供最大允许误差或误差极限,不给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为了对测量仪器所得测量结果的正确性提供一种量化的声明,校准需要通过建立测量溯源性和提供测量不确定度,使用户建立对校准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可信度。
⑩ 公文中校对和审核一样吗请指点。万分感谢
感觉还是审核来这个词更规范源,内容涵盖也全面些,而校对只是针对文字了。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