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深化
『壹』 如何进一步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一、构建案件管理机制的原则
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体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体制范围内,依照合法、高效、实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价、数据统计查询等相互衔接、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包括案件管理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同时,要保证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响业务部门正常办案。二是全面性原则,要求案件管理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办理程序以及办案结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监控。三是严谨性原则,案件管理机制应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内容科学、流程清晰、逻辑严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则,案件管理必须能够快捷解决问题,利用有限的工作资源获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则,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的设计应力求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这样才能达到全面管理、高效监督、积极服务的目的。
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目的的合理性
一是积极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和民诉法实施的新需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梳理优化原有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程序;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程序公开透明,便于强化监督制约;通过权限的精确配置进行访问控制,构建了安全的管理体系。
二是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案卡和文书、本院内部及跨院之间全流程信息共享,办案人员在一个办案环节录入的案卡、文书等案件信息,可以在以后各个环节共享,避免了相同信息重复录入;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受理环节承担了主要的案卡信息填录任务,该系统还配置了高检院统一修订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模板,减轻了业务部门工作量。
三是有效规范执法行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把执法规范由人为掌握的“软要求”变成网络运行的“硬制约”,有效防止办案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四是融办案、案管、统计于一体,实现了按权限对案件适时、动态的掌握和监管。
三、正确把握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关键关系
一是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关系。案件办理包括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是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管理活动应当贯穿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全过程,是执法办案工作的应有之义,执法办案的任何环节都存在管理问题。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案件办理是案件管理的前提,没有案件办理工作,案件管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案件管理是案件办理工作的延伸,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案件管理中“管”是重点,案件办理中“办”是核心。同理,案件管理主要是通过检察长的宏观管理、各业务条线的纵向管理、各部门负责人的内部管理、专门部门的重点管理和检察官的自我管理来实现的。特别是设立专门部门通过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和综合考评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对案件的全程、动态、科学管理。
二是流程管理与实体监督的关系。随着现代管理知识的普及,“结果的质量形成于过程”、“细节决定成败”等理念已被普遍接受。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也是这些现代管理理念和检察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案件集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对办案流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将经验式的工作过程变为流程化作业,从而引导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理由传统的、注重结果的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以过程控制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对案件实行流程管理,至少能够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1.有助于实现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处分权的分立,从而有效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衡,有助于实现检察工作从行政型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变;2.有助于对各个办案环节的期限严格监督,从而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3.有助于院领导从宏观上把握全院的案件办理情况,正确作出相关决策;4.有助于强化检察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四、展望案件管理工作
一是要认真抓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确保所办案件从一开始就要进入系统,“全员、全面、全程、规范”应用,统筹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升级工作,不断增强系统的适应性和易用性。
二是要全面履行案件流程管理职能,加强流程监控,全面、全程跟踪、预警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违规办案情形,促进规范执法。充分发挥案管大厅的功能作用,做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搭建服务执法办案、服务人民群众的新平台。
三是要认真开展检察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评查,强化案件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业务工作、服务领导决策。
四是要深入开展统计审核检查工作,不断研究有效方法,深化审核检查内容,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促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管理、统计功能整体有效发挥。
五是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与宏观指导,统筹各方,协调上下,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案管工作均衡化、跨越式发展。
『贰』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式有哪些
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执法领域和重点,发挥各自优势。总的讲,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的事项,应实行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监管,以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和经济安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实行属地监管,以利于就近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行政执法队伍直接面对市场和企业行使现场执法权,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履职需要合理设置。从实际职能看,除高速公路、航运、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领域外,省、自治区政府原则上不宜设置行政执法队伍,以防止对同一辖区内的民商事主体分割管理、争相执法。对由市县和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和省、自治区政府部门,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宜直接对民商事主体实施具体检查和现场执法。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实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执法体制较为有效,宜在其他领域酌情推广和借鉴。设区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决行政执法权的合理配置问题,一般来讲,市与市辖区只在一级设立执法队伍为宜,以便集中力量、统一执法、消除分割、理顺关系。县级政府部门直接承担执法监管职责,可探索综合设置执法监管机构,原则上也不必单设执法队伍。一些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叁』 以现在最新法律规定行政申诉可以跨级的是哪部法律哪条
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回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答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也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肆』 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党的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章中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接受采访的权威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他们认为,关键是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加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伍』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重点改革。
(一)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清除多层、多重执法
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执法领域和重点,发挥各自优势。总的讲,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的事项,应实行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监管,以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和经济安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实行属地监管,以利于就近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行政执法队伍直接面对市场和企业行使现场执法权,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履职需要合理设置。从实际职能看,除高速公路、航运、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领域外,省、自治区政府原则上不宜设置行政执法队伍,以防止对同一辖区内的民商事主体分割管理、争相执法。对由市县和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和省、自治区政府部门,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宜直接对民商事主体实施具体检查和现场执法。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实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执法体制较为有效,宜在其他领域酌情推广和借鉴。设区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决行政执法权的合理配置问题,一般来讲,市与市辖区只在一级设立执法队伍为宜,以便集中力量、统一执法、消除分割、理顺关系。县级政府部门直接承担执法监管职责,可探索综合设置执法监管机构,原则上也不必单设执法队伍。一些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二)大幅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综合执法
目前各部门分专业设立执法队伍,群众戏言“大盖帽漫天飞”,不仅导致力量分散,也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处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借鉴这些年来地方改革经验,需要加快进行整合。重点是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比如,不同部门下设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就可考虑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集中行使执法权。要下决心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规定程序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是深化城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是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和协调机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同时,行政执法是市县政府的基本职责,监管领域多、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情况复杂难度大,要加快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行政执法面对企业和基层,执法队伍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关系政府形象。因此在队伍管理和人员配备使用上,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对上岗人员要加强执法教育和专业培训,推进教育培训制度化、常态化,提高执法人员解决突出矛盾和复杂问题能力。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保障行政执法力量和经费是实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条件,也是消除当前各种执法乱象的治本之策。要按照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的要求,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市县和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队伍保障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相互之间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目前不少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尚未建立起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享平台建设滞后,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得不到刑事追责。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要抓紧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送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同时,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带头履行法院行政案件生效裁定和判决,坚决克服推诿、拖延和“新官不管旧账”现象,自觉维护政府形象。理顺行政强制执行权体制。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改革中需要遵循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统筹研究和把握。
(一)规范执法职能
坚持所有行政监管事项都必须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前提,以法律规定的授权为依据。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消费和民商事行为,只要法不禁止,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任何机关都不得加以干预和限制。即使实行“先照后证”需要后置许可的事项,也要根据情况尽可能降低准入门槛,取消或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和资质证书,把主要精力放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最大限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防止把准入环节取消下放的权力,在监管环节形成中梗阻甚至变相收回,让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简政放权的好处。防止把应由政府行使的监管职责简单转移给社会组织。要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清理和取消各类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裁量权行使。
(二)创新执法方式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监管,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办法解决矛盾和问题,这要成为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和服务;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落实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着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快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和服务,提高执法效能。
(三)优化组织结构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总结和借鉴近年来各地先行先试经验,对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适度整合,为推进综合执法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强行政执法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技术支撑。要按照职责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要求,理顺执法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关系,减少职责交叉,形成监管合力,发挥各自优势。要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有减有增、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充实市县和基层一线行政执法力量。
(四)完善法律规范
要适应改革和管理需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授权先行先试,妥善解决改革和管理于法有据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行政执法方式的适用规则。要完善执法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要加强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和实施,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在法律框架和范围内进行。
『陆』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以罚代刑,错在
深化行政抄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以罚代刑,这句话是错误的,正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6)行政案件深化扩展阅读: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柒』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主要任务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改革的指向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出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在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治安管理防控机制、创新惩防犯罪工作机制、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健全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治安治理方式、提高治安治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围绕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建立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相关职业准入等挂钩制度。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健全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高效顺畅的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工作机制,等等。
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全面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单位弹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积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流转,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等等。
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探索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深化执法公开,落实执法告知制度。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完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实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等。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捌』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具体是哪些案件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并不区分具体行政案件的类型,适用异地管辖试点的法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异地法院集中管辖。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已经有黑龙江省、河南省、甘肃省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明确了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由本地区内另一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范围。具体省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范围需要查看当地高院、中院的司法文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法院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进行的改革与探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这些探索和实践,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有利于回应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做好试点法院的遴选工作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集中管辖法院的选择,应当考虑司法环境较好、行政案件数量较多、行政审判力量较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等因素,并制定试点方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落实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涉及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物资保障等多方面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通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力争各方面的理解与配合,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集中管辖法院要研究落实试点工作保障措施,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行政审判庭设置不少于两个合议庭,所需审判人员可以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择优调配,也可以其他方式选调充实。要结合试点工作需要,做好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等物资保障,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贯彻司法便民原则
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确定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其所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尽可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费提供试点工作相关的宣传和释明材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出台试点方案,支持、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做好试点工作。要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合理分工与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和息诉稳控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适时进行调研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试点工作,争取对试点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13年3月底前,将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名单及其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
『玖』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两种处罚方式,他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个不同点是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总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不同点。
『拾』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对房屋征收案件有哪些
一、强拆案件的起诉期限有所缩短,小心白白丧失维权机会
按照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其中重点有二,其一是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其二是起诉期限为1年。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政府有时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在强拆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愿意立刻起诉政府,而是选择信访、举报、找领导等方式尝试解决,一来二去时间拖延很久,问题也不易得到解决,等到真的下定决心起诉时却错过了起诉期限,丧失了维权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同样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为2年,所以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读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忽视了法律规定的变更导致超过起诉期限。
二、多种情况被明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无法立案
一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有的当事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就据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政府履行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希望借此督促征收方推进工作。但是在新行诉解释中将这种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明确列为不可诉行为,这是因为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也就无法就此立案。
二是信访办理行为。有很多遭遇征收拆迁的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满意都会尝试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如果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有时会希望直接起诉信访行为。然而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强制力,不对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当然如果信访机关超期不答复,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仍然可以在法院立案。
三、交叉管辖制度得到深化,起诉前注意确定法院管辖
干预行政诉讼公正审理的因素中长期存在一个 “老大难”问题,就是所谓“主客场”问题。政府部门作为被告,在当地拥有很强的行政力量,对本地法院的审判有时会产生不良干预,而原告方作为普通老百姓,“客场”作战,不易获得公正的判决。目前全国多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纷纷推行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让“外地”法院审“本地”案子,即所谓交叉管辖,如浙江省金华市将各市辖区法院打乱后审理别的市辖区行政案件,还有的城市甚至会定期轮换管辖范围避免法院和政府在长期打交道后再次“结对子”。
本次新行诉解释对交叉管辖制度的规定又有所细化,可以预见将来这种制度在全国将会更大规模的实行,这对于面临拆迁案件的当事人不失为好消息,但也要注意在起诉前与法院多沟通,避免想当然而跑错了法院,耽误时间和精力。
四、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随着经济发展,很多城市都建立了经济开发区,并设立了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因此在征收拆迁中,企业在面对盖有管委会公章的各种通知、决定乃至行政处罚时往往感到茫然,一方面不知道管委会是否具有作出相应法律文书的职权,另一方面如果对文书不满,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诉管委会。本次新行诉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如下图所示:
另一方面,村委会和居委会在征收拆迁中也常常作为类似于行政机关的面孔出现,作出一些行政决定,然而从法律属性上来说。这二者属于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这就导致能不能对这两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问题时常有所争议。本次新行诉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五、强拆案件中损失数额举证难有所改善
在强拆案件中,常常出现的一个困境是,强拆发生时当事人被排除在强拆现场之外,或是被禁止拍照录像,一旦强拆实施者执法不文明,对房屋内设备或家具不妥善保管,任其损毁,当事人事后向法院起诉想要赔偿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而本次新行诉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在强拆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难以确定,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强拆方举证损失情况。
此外,新行诉解释还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换句话说,对于住房内一般存在常见家具等常识,即使无法举证是否确实存在,法官也会按照生活经验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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