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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26 15:47:14

『壹』 国家对建设冷库有哪些规定

冷库节能改造绿冷高科这个要看当地政府的政策是什么样的,每个地方的政策多少有点差异,建议楼主直接去当地政府了解实际情况。

『贰』 冷库管理制度

冷库管理规范(试行)

(1989年12月21日商业部(89)商副字第153号发布)本规范适用于肉、禽、蛋、水产类冷加工和储藏的各类冷库。

一、总则
1.1.冷库是食品冷藏加工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易腐食品的冷冻加工和储藏任务,起着促进农副渔业生产、调剂市场季节供求、配合完成出口任务的作用。
1.2.冷库结构复杂,技术性强,冷库的使用、维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科学办事,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法规,做到安全、卫生、低消耗。
1.3.冷库领导及各级主管部门在抓使用的同时,要抓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切实做到使用好、管理好冷库。
1.4.冷库全体职工要钻研业务,掌握科学技术,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国家财产。要加强科学研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技术,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员
2.1.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冷藏、加工、制冷、电器、卫检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一定数量的技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负责冷库的生产、技术、管理、科研工作。
2.2.冷库的压缩机房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2.3.负责冷库生产和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应具有冷库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经验交流,要对本规范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三、库房的使用管理
3.1.冷库的使用,应按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冻结、冷藏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养护好冷库建筑结构。库房管理要设专门小组,责任落实到人,每一个库门,每一件设备工具,都要有人负责。
3.2.冷库是用隔热材料建成的,具有怕水、怕潮、怕热气、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门、灯五关。
3.2.1.穿堂和库房的墙、地、门、顶等都不得有冰、霜、水,有了要及时清除。
3.2.2.库内排管和冷风机要及时扫霜、冲霜,以提高制冷效能。冲霜时必须按规程操作,冻结间至少要做到出清一次库,冲一次霜。冷风机水盘内和库内不得有积水。
3.2.3.冷库内严禁多水性作业。
3.2.4.没有经过冻结的货物,不准直入冻结物冷藏间,以保证商品质量,防止损坏冷库。
3.2.5.要严格管理冷库门,商品出入库时,要随时关门,库门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做到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防止跑冷。凡接触外界空气的门,均应设空气幕,减少冷热空气对流。
3.3.防止建筑结构冻融循环、冻酥、冻臌。
3.3.1.各类冷库库房必须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冷却物、结冻物冷藏间不能混淆使用。原设计有冷却工艺的冻结间,如改为一次冻结时,要配备足够的制冷设备。冷却物冷藏间、结冻物冷藏间、原设计的两用间确需改换用途的,由设计部门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3.3.2.空库时,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应保持在—5℃以下,防止冻融循环。冷却物冷藏间应保持在零点温度以下,避免库内滴水受潮。
3.4.保护地坪(楼板),防止冻臌和损坏。
3.4.1.不得把商品直接散铺在地坪上或垫上席子等冻结;拆肉垛不得采用倒垛的方法;脱钩和脱盘不准在地坪上摔击,以免砸坏地坪,破坏隔热层。
3.4.2.商品堆垛、吊轨悬挂,其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负荷。
3.4.3.没有地坪防冻措施的冷却物冷藏间,其库温不得低于0℃,以免冻臌。
3.4.4.冷库地下自然通风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积水、有霜,不得堵塞,北方地区要做到冬堵春开。采用机械通风或地下油管加热等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根据要求,及时开启通风机、加热器等装置。
3.5.冷库必须合理利用仓容,不断总结、改进商品堆垛方法,安全、合理安排货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库利用率。堆垛要牢固、整齐,便于盘点、检查、进出库。
3.6.库内货位堆垛要求:
距冻结物冷藏间顶棚0.2米。
距冷却物冷藏间顶棚0.3米。
距顶排管下侧0.3米。
距顶排管横侧0.2米。
距无排管的墙0.2米。
距墙排管外侧0.4米。
距冷风机周围1.5米。
距风道底面0.2米。
3.7.库房要留有合理的走道,便于库内操作、车辆通过、设备检修,保证安全。
3.8.商品进出库及库内操作,要防止运输工具和商品碰撞库门、电梯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工艺设备,在易受碰撞之处,应加防护装置。
3.9.库内电器线路要经常维护,防止漏电,出库房要随手关灯。
.3.10.冻库不宜采用包库制度,防止违章使用。

四、商品保管与卫生
4.1.冷库要加强商品保管和卫生工作,重视商品养护,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保证商品质量,减少干耗损失。冷库要加强卫检工作。库内要求无污垢、无霉菌、无异味、无鼠害、无冰霜等,并有专职卫检人员检查出入库商品。肉及肉制品在进入冷库时,必须有卫检印章或其它检验证件。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社会零宰畜禽肉及肉制品入库。
4.2.为保证商品质量,冻结、冷藏商品时,必须遵守冷加工工艺要求。商品深层温度必须降低到不高于冷藏间温度3℃时才能转库,如冻结物冷藏间库温为-18℃,则商品冻结后的深层温度必须达到-15℃以下。长途运输的冷冻商品,在装车、船时的温度不得高于-15℃。
外地调入的冻结商品,温度高于-8℃时,必须复冻到要求温度后,才能转入冻结物冷藏间。
4.3.根据商品特性,严格掌握库房温度、湿度。在正常情况下,冻结物冷藏间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得超过1℃,冷却物冷藏间不得超过0.5℃。在货物进出库过程中,冻结物冷藏间温升不得超过4℃,冷却物冷藏间不得超过3℃。
4.4.对库存商品,要严格掌握储存保质期限,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执行先进先出制度。如发现商品有变质、酸败、脂肪发黄现象时,应迅速处理。商品储藏保质期如下:
品名 库房温度 保质期
带皮冻猪白条肉 -18℃ 12个月
无皮〃 〃 -18℃ 10个月
冻分割肉 -18℃ 12个月
冻牛羊肉 -18℃ 11个月
冻禽、冻兔 -18℃ 8个月
冻畜禽副产品 -18℃ 10个月
冻鱼 -18℃ 9个月
鲜蛋 -1.5~-2.5℃ 6~8个月
(相对湿度80%~85%)
冰蛋(听装) -18℃ 15个月
(相对湿度80%~85%)
超期商品经检验后才能出库。
4.5.鲜蛋入库前必须除草,剔除破损、袭纹、脏污等残次蛋,并在过灯照验后,方可入库储藏,以保证产品质量。
4.6.下列商品要经过挑选、整理或改换包装,否则不准入库:
4.6.1.商品质量不一、好次混淆者。
4.6.2.商品污染和夹有污物。
4.6.3.肉制品和不能堆垛的零散商品,应加包装或冻结成型后方可入库。
4.7.下列商品严禁入库:
4.7.1.变质腐败、有异味、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商品。
4.7.2.患有传染病畜禽的肉类商品。
4.7.3.雨淋或水浸泡过的鲜蛋。
4.7.4.用盐腌或盐水浸泡,没有严密包装的商品,流汁、流水的商品。
4.7.5.易燃、易爆、有毒、有化学腐蚀作用的商品。
4.8.供应少数民族的商品和有强挥发气味的商品应设专库保管,不得混放。
4.9.要认真记载商品的进出库时间、品种、数量、等级、质量、包装和生产日期等。要按垛挂牌,定期核对帐目,出一批清理一批,做到帐、货、卡相符。
4.10.冷库必须做好下列卫生工作:
4.10.1.冷库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传染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4.10.2.库房周围和库内外走廊、汽车和火车月台、电梯等场所,必须设专职人员经常清扫,保持卫生。
4.10.3.库内使用的易锈金属工具、木质工具和运输工具、垫木、冻盘等设备,要勤洗、勤擦、定期消毒,防止发霉、生锈。
4.10.4.库内商品出清后,要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堵塞鼠洞,消灭霉菌。

五、设备管理
5.1.冷库中的制冷设备和制冷剂具有高压、易爆、含毒的特性,冷库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旺季生产之前,要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检查,查制度,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查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
5.2.要加强冷库制冷设备和其它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安全生产。冷库的机房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班组定额管理制度等各项标准。根据设备的特性和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厂切实可行的技术规程,报主管部门备查,并严格执行。
5.3.冷库所用的仪器、仪表、衡器、量具等都必须经过法定计量部门的鉴定,同时要按规定定期复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4.操作人员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时”:
5.4.1.“四要”是:要确保安全运行;要保证库房温度;要尽量降低冷凝压力(表压力最高不超过1.5MPa);要充分发挥制冷设备的制冷效率,努力降低水、电、油、制冷剂的消耗。
5.4.2.“四勤”是:勤看仪表;勤查机器温度;勤听机器运转有无杂音;勤了解进出货情况。
5.4.3.“四及时”是:及时放油;及时除霜;及时放空气;及时清除冷凝器水垢。
5.5.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要加强工作责任心,互相协作。
5.5.1.交接班时,要做到:
5.5.1.1.当班生产任务及机器运转、供液、库温等情况清楚。
5.5.1.2.机器设备运行中的故障、隐患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
5.5.1.3.车间记录完整、准确。
5.5.1.4.生产工具、用品齐全。
5.5.1.5.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清洁无污,周围没有杂物。
5.5.2.交接中发现问题,如能在当班处理时,交班人应在接班人协同下负责处理完毕再离开。
5.6.氨瓶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事项,特别注意:
5.6.1.不得使用已超过检验期的氨瓶。
5.6.2.充装量不得超过规定。
5.6.3.不得放在热源附近。
5.6.4.不得强烈震动。
5.6.5.不得在太阳下曝晒。
5.6.6.氨瓶必须按期鉴定。
5.7.大、中型冷库必须装设库温遥测装置,以保证冷库温度的稳定和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能源消耗。

六、冷库维护检修
6.1.冷库要按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6.2.冷库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的维护检修制度。冷库维护检修工作要列入领导议事日程,配备专人负责。要将冷库的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相结合,以日常维护为主,切实把建筑结构、机器设备等维护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3.为掌握建筑结构和机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便于管理和维修,要按标准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
6.4.要定期对冷库屋面和其它各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
6.4.1.屋面漏水,油毡层臌起、裂缝,保护层损坏,屋面排水不畅,落水管损坏或堵塞,库内外排水管道渗水,墙面或地面裂缝、破损、粉面脱落,冷库门损坏等,应及时修复。
6.4.2.地坪冻臌,墙壁和柱子裂缝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不使其继续发展。
6.4.3.松散隔热层有下沉,应以同样材料填满压实,发现受潮要及时翻晒或更换。
6.4.4.冷库平顶和月台罩棚顶,不得做其他用途,有积雪、长草时应及时清除。
6.5.冷库的维修必须保证质量。积极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力求维修后的使用效果达到或超过原设计要求。要认真做好维修的质量检查,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6.6.冷库的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和建筑结构损坏后,应立即检查,分析原因,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那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依章处理。
6.7.冷库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亦要建立登记制度,报厂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各冷库每年要将各种事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省级汇总后报商业部。
七、附则
7.1.本规范是根据1978年商业部颁发的《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修改的,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7.2.本规范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注:1、冷库重大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遭受严重破坏,以致报废或大修理后才能使用;由于爆炸、跑氨等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商品变质损失达十万元以上;冷库建筑坍塌,地坪严重冻臌、沉陷,造成主要结构损坏,需要停产进行大修等。
2.冷库一般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的部件非正常磨损而发生的损坏,经过一般修理后仍能恢复使用;设备、容器、管道局部开裂、折断、跑氨以及一般的商品变质,建筑结构损坏等。

『叁』 国家规定哪些企业必须配置冷库

冷库(cold storage),利用降温设施创造适宜的湿度和低温条件的仓库。又称冷藏库。是加工、贮存农畜产品的场所。能摆脱气候的影响,延长农畜产品的贮存保鲜期限,以调节市场供应。 冷库的用途:冷库是用人工制冷的方法让固定的空间达到规定的温度便于贮藏物品的建筑物。冷库可广泛应用于食品厂、乳品厂、制药厂、化工厂、果蔬仓库、禽蛋仓库、宾馆、酒店、超市、医院、血站、部队、试验室等。冷库主要用作对食品、乳制品、肉类、水产、禽类、果蔬、冷饮、花卉、绿植、茶叶、药品、化工原料、电子仪表仪器等的恒温贮藏。概况 中国北方的冰窖是冷库的初级阶段。北京的北海冰窖相传建于明代,至今已沿用四五百年。19世纪中叶,世界上第一台机械制冷装置问世,利用人工制冷设备控制低温取得成功。从此冷库建筑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农畜产品从收获、加工到商品出售的各个环节全部实现了冷藏。中国建造现代冷库始于20世纪初。目前各大、中城市已有相当数量的冷库,且其容量不断增大。此外由于气调贮藏技术的发展,还出现了气调冷库。能创造低压、高湿环境的减压冷库也正在研究设计中。 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生产性冷库、分配性冷库和生活服务性冷库 3类。生产性冷库是食品加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建在货源集中的地区。鱼、肉、禽、蛋、果、蔬等易腐食品,经过适当加工后,送入冷库进行冷加工,然后运往消费地区进行分配。其特点是冷加工能力大,贮存物品零进整出。分配性冷库一般建在大城市或水、陆交通枢纽及人口密集的工矿区,为市场供应、运输中转而贮备食品时用。其特点是冷藏容量大、冻结能力小,适宜于多种食品的贮存。生活服务性冷库是为调剂生活需要而临时贮存食品时用,其特点是库容量小、贮存期短、品种多、堆货率低。 库址和建筑设计 冷库应建筑在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来源可靠的地方,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尽量避开工矿企业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以及来自传染病院等的污染源。肉类、鱼类等加工厂的冷库应布置在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位于产地附近或商品集散方便的地方。建筑一般由冷加工及冷藏建筑、冷加工辅助建筑、交通运输设施、管理及生活用房建筑和机房制冰间建筑等组成。冷加工及冷藏建筑统称“冷间”,包括温度在0℃左右的冷却间,温度在-23~-30℃的冻结间,温度在-12~-20℃的冷藏间,以及温度在 -4~-10℃的贮冰间。冷库的平面布置应使工艺流程合理,路线短,不交叉,高、低温分区明确,尽量缩小围护结构的面积,柱网分布整齐,并考虑到扩建和维修方便。其平面一般成方形,多层冷库常建成哑铃式或单体式。哑铃式将高温库和低温库分为两个独立的围护结构体,中间以穿堂衔接,使用效果较好。单体式在高、低温库间用绝热墙将楼板及地面分隔开,库门与常温穿堂相连接,库门上设置空气幕,以防止库内冷空气外溢。冷库的墙体、天棚、地面都要铺设导热性低的材料,如稻壳、软木、沥青、膨胀珍珠岩制块等,作为绝热层,以阻止外界热流浸入库内,增加热负荷。为防止室外水蒸气往绝热层渗透,还需在绝热层的高温侧铺设渗透阻大的材料,如沥青油毡等作为隔气层。结构要求 冷库建筑从施工开始到设备安装一般是在常温下进行的,结构体系也处于常温状态;而冷库投入使用后,其结构体系却处于低温环境中。由于温差大而引起的结构体系变形比普通建筑大得多,因此必须进行温度应力计算,以防止产生“冷桥”。地坪应采取防冻措施,以防止地基隆起而造成建筑物破坏。同时应选用抗冻性强的材料,以增强结构的耐冻性、耐久性。 小型冷库的承重结构一般为梁板式结构,而大型多层冷库多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无梁楼盖结构。近年来,预制装配式的无梁楼盖与用升板法施工的无梁楼盖框架结构正在逐步推广。冷库的围护墙体结构设计除满足强度和稳定性外,还应保持绝热层及隔气层的连续性,使之符合建筑热工要求。冷库的屋面结构受太阳直接照射的时间较长,受气温变化的影响,会产生膨胀或收缩变形,宜采用预制构件,使变形在构件之间进行调整,从而减小总变形。为了防止因屋面伸缩对墙体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在屋面结构与墙体之间设计成滑动接触面。 冷库设备 一般冷库多由制冷机制冷,利用气化温度很低的液体(氨或氟里昂)作为冷却剂,使其在低压和机械控制的条件下蒸发,吸收贮藏库内的热量,从而达到冷却降温的目的。最常用的是压缩式冷藏机,主要由压缩机、冷凝器和蒸发管等组成。按照蒸发管装置的方式又可分直接冷却和间接冷却两种。直接冷却将蒸发管安装在冷藏库房内,液态冷却剂经过低压蒸发管时,直接吸收库房内的热量而降温。间接冷却是由鼓风机将库房内的空气抽吸进空气冷却装置,空气被盘旋于冷却装置内的蒸发管吸热后,再送入库内而降温。空气冷却方式的优点是冷却迅速,库内温度较均匀,同时能将贮藏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带出库外。冷库保温:一般冷库与外界存在明显温差,需要采用保温隔热材料来阻止热量的传递;目前常用的保温材料有聚氨酯(分板材和现场喷涂两种)、挤塑板、普通泡沫板等多种类型,其中尤以现场喷涂成型的聚氨酯效果最佳,导热系数低且连成整体无拼接缝,具有很高的性价比优势。一、冷库建筑的特点和要求 冷库主要用于食品的冷冻加工及冷藏,它通过人工制冷,使室内保持一定的低温。冷库的墙壁、地板及平顶都敷设有一定厚度的隔热材料,以减少外界传入的热量。为了减少吸收太阳的辐射能,冷库外墙表面一般涂成白色或浅颜色。因而冷库建筑与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不同,有它独特的结构。 冷库建筑要防止水蒸气的扩散和空气的渗透。室外空气侵入时不但增加冷库的耗冷量,而且还向库房内带入水分,水分的凝结引起建筑结构特别是隔热结构受潮冻结损坏,所以要设置防潮隔热层,使冷库建筑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隔汽性能。 冷库的地基受低温的影响,土壤中的水分易被冻结。因土壤冻结后体积膨胀,会引起地面破裂及整个建筑结构变形,严重的会使冷库不能使用。为此,低温冷库地坪除要有有效的隔热层外,隔热层下还必须进行处理,以防止土壤冻结。 冷库的楼板要堆放大量的货物,又要通行各种装卸运输机械设备,平顶上还设有制冷设备或管道。因此,它的结构应坚固并具有较大的承载力。 低温环境中,特别是在周期性冻结和融解循环过程中,建筑结构易受破坏。因此,冷库的建筑材料和冷库的各部分构造要有足够的抗冻性能。 总的来说,冷库建筑是以其严格的隔热性、密封性、坚固性和抗冻性来保证建筑物的质量。 保证建筑物的质量。 二、冷库的分类 (一)按冷库容量规模分 目前,冷库容量划分也未统一,一般分为大、中、小型。大型冷库的冷藏容量在10000t以上;中型冷库的冷藏容量在1000~10000t;小型冷库的冷藏容量在1000t以下。 (二)按冷藏设计温度分 分为高温、中温、低温和超低温四大类冷库。①一般高温冷库的冷藏设计温度在-2℃至+8℃;②中温冷库的冷藏设计温度在-10℃至-23℃;③低温度,温度一般在-23℃至30℃;④超低速冻库温度一般为-30℃至-80℃。 (三)按库体结构类别分 1.土建冷库 这是目前建造较多的一种冷库,可建成单层或多层。建筑物的主体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者砖混结构。土建冷库的围护结构属重体性结构,热惰性较大,室外空气温度的昼夜波动和围护结构外表面受太阳辐射引起的昼夜温度波动,在围护结构中衰减较大,故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波动就较小,库温也就易于稳定。 2.组合板式冷库 这种冷库为单层形式,库板为钢框架轻质预制隔热板装配结构,其承重构件多采用薄壁型钢材制作。库板的内、外面板均用彩色钢板(基材为镀锌钢板),库板的芯材为发泡硬质聚氨酯或粘贴聚苯乙烯泡沫板。由于除地面外,所有构件均是按统一标准在专业工厂成套预制,在工地现场组装,所以施工进度快,建设周期短。 3.覆土冷库 它又称土窑洞冷库,洞体多为拱形结构,有单洞体式,也有连续拱形式。一般为砖石砌体,并以一定厚度的黄土覆盖层作为隔热层。用作低温的覆土冷库,洞体的基础应处在不易冻胀的砂石层或者基岩上。由于它具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施工简单、造价较低、坚固耐用等优点,在我国西北地区得到较大的发展。 4.山洞冷库 一般建造在石质较为坚硬、整体性好的岩层内,洞体内侧一般作衬砌或喷锚处理,洞体的岩层覆盖厚度一般不小于20m 一、小型冷库一般分为室内型和室外型两种 1. 冷库外的环境温度及湿度:温度为+35℃;相对湿度为80%。 2. 冷库内设定温度:保鲜冷库:+5~-5℃;冷藏冷库:-5~-20℃;低温冷库:-25℃ 3. 进冷库食品温度:L级冷库:+30℃;D级、J级冷库:+15℃。 4. 装配式冷库的堆货有效容积为公称容积的69%左右,贮存果蔬时再乘以0.8的修正系数。 5. 每天进货量为冷库有效容积的8~10%。 二、小型冷库的库体 小型冷库一般以喷塑彩钢板做面板,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或高密度聚苯乙烯做保温料,库体具有刚性好、强度高、隔热保温性能好、阻燃等特点。小型冷库库体一般采用板壁内部预埋件偏心挂钩式连接或现场发泡固合,密封性好装拆搬运方便,现场施工安装工程量小、省工省力、质量好、见效快。小型冷库选配先进的制冷机组,库容量与制冷设备匹配全理,降温速度快,省电节能,且全部自动化操作,运作安全可靠。小型装配式冷库适用广泛,冷库库温范围5℃--23℃,特殊装配式冷库可达-30℃以下,可满足不同用途的需求,适用于各种行业各部门使用。 三、小型冷库制冷设备选用 小型冷库制冷设备的心脏是制冷机组,常用小型制冷机组通用的机型选用先进的氟机制冷设备,氟机制冷设备多利用对环境影响小的制冷剂R22和其他新型制冷剂。氟机制冷设备一般体积小、噪音小、安全可靠、自动化程度高、适用范围广,适于乡村小型冷库用制冷设备。 小型冷库用的制冷机与冷凝器等设备组合在一起常称作制冷机组,制冷机组有水冷机组和风冷机组之分。小型冷库以风冷机组为首选形式,它有简单、紧凑、易安装、操作方便、附属设备少等优点,这种制冷设备也是较易见的。制冷机组的制冷机是制冷设备的心脏,常见的压缩式制冷机有开放式、半封闭式和全封闭式之分。全封闭式压缩机体积小、噪音低、耗电少、高效节能。它是小型冷库的首选机型,由全封闭式压缩机为主组成的风冷式制冷机组,可以做成象分体空调那样的形式,在墙壁上挂装。 现在市场上比较好的全封闭制冷压缩机,以发达国家进口或中外合资的制冷设备产品质量比较可靠,但价格相对于国产机要偏高50%以上,比较适合城镇小型冷库用制冷设备。 四、小型冷库设计要点 冷库库温是0度以下(-16度)的小型装配式冷库需在地面上(库板下)设10#槽钢架空,使之自然通风即可。小型冷库,冷库内温度5~-25度,冷库库板都可以直接跟地面接触,但是地面要平整。如果要求高点,那可以在冷库下面放置木条,架空来增强通风;也可以在冷库下面放置槽钢来增强通风。 五、小型冷库工程设计安装建议 近年来,冷库工程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快,大家对冷库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从建筑材料到各种冷库设备的选择日趋成熟。冷库工程常见的建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装配式冷库工程,一种是土建冷库工程。目前装配式冷库多选择聚氨酯库体:就是冷库库板为聚氨酯硬质泡沫塑料(PU)为夹心,以涂塑钢板等金属材料为面层,将冷库库板材料优越的保温隔热性能和良好的机械强度结合在一起。具有保温隔热年限长,维护简单,费用低以及高强质轻等特点,是冷库保温库板选择的最佳材料之一,冷库库板厚度一般有 150mm和100mm两种。土建冷库工程大多数用PU聚氨酯喷泡做保温库板。 冷库工程制冷设备的选择多数用氟里昂制冷机组,大型冷库多用水冷机组,小型冷库多用风冷机组;目前进口的德国Bitzer冷库制冷机组和法国美优乐机组,运行平稳能耗低,故障发生率低,是目前冷库首选机组。 关注冷库工程制冷设备是否配置合理很是重要。这是因为匹配合理、性能可靠的制冷机组,既能满足产品所要求的冷库制冷量和冷库贮藏工艺要求,又节省能源,故障率低。现在有些想建冷库的企业和个人,一味追求低价格,忽略了冷库设备配置匹配是否合理,导致使用后达不到制冷效果。合理设置匹配冷库工程制冷设备,建冷库时可能会增加投资,但从长远来看却省了不少钱和力。冷库设备的售后服务也非常重要,冷库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同样重要。广大的建库企业在建冷库以前应多方面的考察,多听听其他企业对冷库制冷设备配置的意见,最后确定切实的建冷库方案。使自己高起点、高标准地建立自己的冷库,为自己争取最好的收益。

『肆』 建造冷库有什么法律规定居民小区内可以建小型冷库吗

你的冷库是多大的 噪音是根据你的 冷库大小体现的 如果是小的冷库和室外空调的噪音差不多 你的体积方便发过来吗

『伍』 冷库可否建在居民区国家有哪些规定

冷酷不可以建在居民区,国家暂时还没有什么规定。

冷库厂房的安全要求

1.采用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的冷库应建设在周边人口密度较小的地方。

2.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压缩机电源的总开关,此开关应能停止所有制冷压缩机的运转,且应设置相关标识。若机器控制屏设于总控制间内,每台制冷压缩机旁应增设按钮开关。

3.对于氨制冷系统的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当制冷系统发生意外事故而被切断供电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宜作用于信号报警系统而不直接停排风机。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箱应在氨压缩机房门外侧的墙内暗装。

4.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设有围栏,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并设置标识。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5.冷库须设变配电室,并应尽量靠近压缩机房。

6.氨压缩机房、高低压配电室须布置应急照明,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机房照明灯具选用防爆灯具,照度宜为50-70Lx。

7.氨压缩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自动测量装置,当氨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1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8.氨压缩机房应设控制室于机房一侧,起动及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动力设备的启动控制设备、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应布置在控制室内。

9.每台制冷压缩机、泵、冷却塔等设备电机应装设电流表;同一台空气冷却器、蒸发式冷凝器等安装有数台电机时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电机应单独设置过载保护。

10.机房门应向外开。门的数量应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离开。

11.每台制冷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装设紧急停车按钮。

12.在易泄漏氨及氨液较集中的位置应在顶部设置氨稀释喷淋装置。

13.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操作的安全通道。

14.冷却间、冻结间、冷藏间、冰库和穿堂等处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20Lx;加工间、包装间等处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

15.冷库库房内照明灯具的布置应避开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和顶排管,在库内操作通道重点布灯,在货位内可均匀布置。

16.库房内照明开关应采用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关,每间库房的照明开关应集中安装于该间库房的门外,并应远离门口布置。

17.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等于或小于2.2m时,应采用AC24V安全电压供电。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PE线)。

18.低于0℃的冷库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均应采用铜芯耐低温橡皮绝缘电缆,并宜明敷。

19.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

20.库房阁楼层内不得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

21.冷库电梯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配电。

(5)冷库法规扩展阅读:

安全要求

1.冷库用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库房内应合理分区并设置相关标识,便于库房内的货物贮存、运输和管理。

3.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开启门锁及报警装置,可自救或报警求救。

4.库房内的货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

5.冷库门四周应设防橦护栏,并有醒目的标识。

6.装配式冷库应设平衡窗。

7.机房内应配置氧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衣、橡皮手套、木塞、管夹、酸性饮料等必须的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设在便于获取的位置,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使用。有关人员应熟练地掌握氧气呼吸器等用具的使用和人员抢救方法。

8.对于具有高压控制柜和配电柜的制冷机房应配置高压电操作的专用工具及防护用品。

『陆』 哪部法律规定冷库不准建设在居民区内

也不是说不能建冷库吧。应当看你冷库所在居民区的规划房屋用途是什么,冷库的性质应该是工业或者商业,那么应当建造在商业用地或者工业用地上,住宅用地建冷库肯定不行。除非先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柒』 冷库建设相关规定有哪些

【颁布单位】 商业部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 1977-01-01
【生效时间】 1977-01-01
【时效性】
第十四条库址选择是一项政治、经济、技术的综合性工作,库址选择合理,才能节省基建投资,加快建设速度,减少经营管理费用,降低产品成本。
库址选择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提出两个以上有建设条件的地点,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费用),并会同有关单位讨论选定。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条件:
(一)库址应考虑商品合理流向,选择在货源调入和商品调出交通运输比较方便的城镇附近。
(二)1500吨以上的冷库,运输主要是靠铁路,库址选择应靠近铁路接轨点,力求缩短线路长度。选择库址时应向交通运输部门了解修建专用线的可能性,并应取得可以接轨的证明。
(三)库址应尽量靠近公路,以缩短新建道路的长度。

第十六条区域环境:
(一)冷库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选址时应结合当地城市建设远期发展规划,了解库址周围卫生环境,并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的同意。
(二)库址应避开有污染的化工厂、水泥厂、煤厂、传染病院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臭气和对地下水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其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库址应选择在工业区的上风地带,并宜位于污水处理场排出口的上游。

第十七条地形、地质条件:
(一)选址时应对库址的地形、地质、洪水位、地下水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探。
(二)库址选择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良田的原则,因地制宜,尽可能利用瘠地、荒地、山地、坡地,不应片面强调平坦、方整。
(三)库址应位于地势较高地带,考虑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地面雨水能自流排出。
(四)库址应与城市规划的公路标高及现有的公路、铁路、河道、码头、水位等标高相适应,尽可能避免大填大挖,以减少地面土方工程。
(五)库址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要求土质均匀,地下水位较低。多层冷库库址的耐力一般应不小于15吨/平方米。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砂、地下矿藏、地震裂度八度以上的地震区,以及有可能遭受洪水淹没的地带,均不宜选为库址。

第十八条水源:
冷库用水量较大,库址附近必须保证有充裕的水源,一般可取用江河水或深井水。500吨以下的冷库在无天然水源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自来水,但应根据库址其他条件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十九条电源: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类负荷,需要有一个可靠性较好、电压为10或6千伏的外部电源;在特殊情况下,如遇35千伏电压电源时,尽可能一次变为0.4千伏。新建高压输电线路至电源接火点的距离应力求缩短。选址时应对当地的电源、供电量作深入了解,并应与当地电业部门联系,取得供电的证明。如果附近没有电源,需另选库址。除边远地区外,一般不考虑自己设发电设备供电。各类型冷库用电负荷参见表1。

『捌』 有关于小型冷库兴建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吗

理论上来说得需要一定的安装资质!但个人一般都不用资质,单位做冷库都得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因为牵扯卫生部的卫生安全问题,可以参考一下以下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三)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和防蝇、防尘等专用保管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宾馆、招待所餐厅、食堂及大中型饭店的餐(饮)具应当采用物理方法进行餐饮消毒;小型饭店的餐(饮)具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进行餐次消毒;无法采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饮)具,应当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 (四)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防腐设施; (五)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加盖,并定期清洗; (六)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七)贮藏食品工具、冷库、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安装企业必须拥有国家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包装材料的塑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食品包装用纸禁止添加萤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纸用蜡应当使用食品级石蜡;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长途运输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设施。严禁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车(厢)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八)蜜饯、糕点、食糖、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包装后出售; (九)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 (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上岗时,不得戴戒指、手链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指甲油; (十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工具售货。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应当执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外,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物品: (一)不符合国家关于兽药残留量规定的肉类及肉制品; (二)含未经允许使用农药、保鲜剂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其制品;农药、化肥浸泡过的粮食、油料及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农畜产品; (三)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以及毒蘑菇、河豚鱼等有毒动植物; (四)含有囊虫等致病性寄生虫的肉、禽、水产品; (五)注水、掺水或使用色素的冻肉、鲜肉、禽类、水产品、鲜奶、水果、蔬菜等; (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肉类、豆制品及其他食品; (七)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用于食品、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 (九)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市卫生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第八条 出口转内销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规定。由国外、境外转回的出口食品,按进口食品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卫生部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范畴的; (二)为防治某种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需要的; (三)符合国家《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 (四)按合同规定加入药物的出口食品,转销国内市场时,应当符合我国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禁止使用无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 经营、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设专店(柜)和专库。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四章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制品和涂料,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或车间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 (二)生产食品工具、冷库、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食品包装用纸禁止添加萤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纸用蜡应当使用食品级石蜡; (三)不准用废塑料、酚醛树脂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使用的有毒物质制作食品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工具或设备;用回收铝生产食品用工具、容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规定。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购、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生产的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制品和涂料。 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部门、企业制定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食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时,其卫生标准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食品卫生标准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本市各类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和各类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检查《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三)改善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设施和卫生条件; (四)对企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和定期培训; (五)了解、掌握企业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状况。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定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设立卫生考核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卫生检验科(室)。现已批准的食品生产企业,无检验科(室)的,应当限期建立。暂不具备设立检验科(室)条件的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可委托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批次检验。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检验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组织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组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制止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上级和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检验或者检查,对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签发卫生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前,不予批准开工、投产。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利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尚未批准的新资源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和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在生产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上款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和洗涤、消毒剂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使用未经审批的上述产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卫生许可证,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时,其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食品卫生业务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复训一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凡患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产品投产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等产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述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让者是市(行署)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委托人应当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后,向有关单位办理广告事宜。无《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代理或发布。 第二十九条 制作盒饭的原料、工具、设备、加工场所及生产、销售人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要求。 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其产品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时,应当执行《北京市食品采购销售索证管理办法》。生产者、批发商应当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第三十二条 外埠食品(包括定型包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指定品种进行抽验审批,检验不合格的严禁销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上述食品及产品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销售进口食品及上述产品,应当索取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销售。 第三十四条 出口转内销食品,应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四章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 第三十五条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包括综合市场中的食品交易)的一般性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畜禽及其副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畜禽检疫证明和印章标志后方可在市场销售。 第三十八条 临时在集市出售的有自产证明的自产食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性食品卫生检查后方可出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市场选址时,应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食品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避开交通要道、医院和有毒、有害场所,25米内不得有垃圾堆、粪坑、污水沟等污染源;综合市场应当合理布局,划行归市。 第四十条 食品市场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售货台、防雨、防晒棚、果皮箱等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有条件的食品市场,可设餐(饮)具集中消毒场所。 第四十一条 街头食品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生产经营,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 第四十二条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所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场所,有相应的防雨、防晒、防尘、防风沙棚; (二)销售的食品应当新鲜,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生熟隔离,有防蝇、防尘设备,工具、容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做到用工具取拿食品,货、款分开,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 (四)凡使用餐(饮)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备足与销售量相适应的经过洗净消毒的或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携带卫生许可证、职业健康认证从业,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工作服、帽; (六)切配、制作、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刀、板等应当清洗消毒;其它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及货架、厨、柜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七)制作街头食品的原材料应当新鲜,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无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第四十三条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经营者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二)血肠、血豆腐、皮油和熟制的蟹、虾、喇咕、甲鱼等食品; (三)血环蛋、黑斑蛋、腐蛋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蛋品; (四)发霉甘蔗等有毒动植物食品; (五)仅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饮料; (六)宣传疗效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用醋酸兑制的食醋和非发酵法生产的酱油; (八)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自制糖果、棉花糖、吹制糖人及搅糖稀等儿童玩具食品; (九)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小食品。 第五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派驻机构可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四十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并收取监测检验费。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本条例的行为,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检查员无处罚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食品卫生监测频次和采样数量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卫生、营养指标的监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生产经营者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国家统一部署的抽查除外。 第四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应当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予以解封。 第五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可疑食物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四)(五)(九)(十一)项、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二)(三)(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十)项规定的,给予每人每次2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八)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七)项和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标注品名、产地、厂名、批号或者代号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未标注中文标识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及内外包装未按规定内容印制,未粘贴标签或标签、说明书内容与该食品不符的,未标注规格、配方或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虚假标注或不标注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项、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有毒有害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500元至3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伪造或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采用查封、没收食品用工具、设备及产品的方式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500元至3万元罚款。涂改或者出借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涂改者、出借者、受借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5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证明或者超过审批证明有效期限而生产经营的; (二)更改、伪造、骗取审批证明擅自生产经营的; (三)已被撤销审批证明继续生产经营的; (四)已取得审批证明,但其产品功能和成份等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内容虚假的; (五)生产经营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未依照审批证明内容使用的; (六)未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证明要求生产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二)(三)(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一)(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500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食品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本条例,有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乡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中现场制作经营(不含熘炒等食品)的直接入口食品。

『玖』 目前国家在冷库安全管理方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标准

目前国家在冷库安全管理方面主要依靠《冷库设计规范》、《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和验收类规范作为标准,对企业具体使用和管理设备方面,没有强制性的法规、只有企业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没有相应的官方指导性规范标准。

『拾』 制冷、冷库相关标准

3.1.冷库的使用,应按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冻结、冷藏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养护好冷库建筑结构。库房管理要设专门小组,责任落实到人,每一个库门,每一件设备工具,都要有人负责。
3.2.冷库是用隔热材料建成的,具有怕水、怕潮、怕热气、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门、灯五关。
3.2.1.穿堂和库房的墙、地、门、顶等都不得有冰、霜、水,有了要及时清除。
3.2.2.库内排管和冷风机要及时扫霜、冲霜,以提高制冷效能。冲霜时必须按规程操作,冻结间至少要做到出清一次库,冲一次霜。冷风机水盘内和库内不得有积水。
3.2.3.冷库内严禁多水性作业。
3.2.4.没有经过冻结的货物,不准直入冻结物冷藏间,以保证商品质量,防止损坏冷库。
3.2.5.要严格管理冷库门,商品出入库时,要随时关门,库门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做到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防止跑冷。凡接触外界空气的门,均应设空气幕,减少冷热空气对流。
3.3.防止建筑结构冻融循环、冻酥、冻臌。
3.3.1.各类冷库库房必须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冷却物、结冻物冷藏间不能混淆使用。原设计有冷却工艺的冻结间,如改为一次冻结时,要配备足够的制冷设备。冷却物冷藏间、结冻物冷藏间、原设计的两用间确需改换用途的,由设计部门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3.3.2.空库时,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应保持在—5℃以下,防止冻融循环。冷却物冷藏间应保持在零点温度以下,避免库内滴水受潮。
3.4.保护地坪(楼板),防止冻臌和损坏。
3.4.1.不得把商品直接散铺在地坪上或垫上席子等冻结;拆肉垛不得采用倒垛的方法;脱钩和脱盘不准在地坪上摔击,以免砸坏地坪,破坏隔热层。
3.4.2.商品堆垛、吊轨悬挂,其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负荷。
3.4.3.没有地坪防冻措施的冷却物冷藏间,其库温不得低于0℃,以免冻臌。
3.4.4.冷库地下自然通风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积水、有霜,不得堵塞,北方地区要做到冬堵春开。采用机械通风或地下油管加热等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根据要求,及时开启通风机、加热器等装置。
3.5.冷库必须合理利用仓容,不断总结、改进商品堆垛方法,安全、合理安排货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库利用率。堆垛要牢固、整齐,便于盘点、检查、进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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