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定
『壹』 行政法是国务院还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立法法复》
第九条规定:本法制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
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贰』 行政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嘛
不是。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包括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制定的是法律,地方人大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只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2.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这样,但是有的教科书会分得更详细,包括把宪法也认为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我觉得不必要。有觉得不对的可以补充,这玩意就是个学术问题,谁都有自己的观点。
『叁』 行政法规由谁制定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为领导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肆』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什么制定行政法规
有权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专,中华人民属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伍』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也称行政法的法源。
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传内统不同,行政法的法源也存在容区别 。
主要表现:
一、成文法法源。成文法法源在各国都存在,如宪法、法规、条约等。
二、不成文法法源(非制定法法源)
1.判例;即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判例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是行政法的渊源,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等,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2.习惯和惯例;习惯和惯例是两种不同的 行政法渊源。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是习惯是指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则指行政惯例。
3.行政法原理。在许多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不仅以制定法、判例和习惯、惯例为法源,而且以权威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则为法源。行政法著作、学说确立的原理、原则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适用,甚至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在法院适用后,转化成判例法规范,有的国家甚至通过制定法予以固定。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要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国际条约。
『陆』 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对吗
行政法部门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柒』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定义
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回是整个行政法的理答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捌』 行政法规是由谁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专法和法律,制定行政属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玖』 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