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法规
Ⅰ 劳务分包的法律法规要求
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Ⅱ 劳务合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内人各方在容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Ⅲ 出国劳务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的
出国劳务务必选择正规的、具有相关资质和许可的机构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出国前对目的国社会、安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详细了解派出渠道的正规合法性,用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情况,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并通过合法渠道或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Ⅳ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归纳上述规定,制定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表一):
表一单位:元
级数含税级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前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1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
1.2含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1-20%)。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查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提供劳务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更多情况是一个税后支付额,即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是个人的税后所得,因此,企业必须将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报酬,按照税前报酬列支企业的成本费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劳务报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额分段以及应纳税额的加成规定,经过推算得出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对应的税率表(注意,这里是收入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如下(表二):
表二单位:元
级数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
1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无
2超过3360-21000元的部分20084
3超过21000-49500元的部分30200076
4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68
1、含税劳务报酬收入的换算
1.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换算为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公式如下: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1-20%)-200
1.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换算为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公式如下: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
注:公式中个数据请根据表二中对应的金额确认。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1方式一,根据上述公式换算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按照表一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祥见上文。
2.2方式二,根据表二分步计算
2.2.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第一步,根据不含税收入额查表二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表一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按表一对应数据计算)
2.2.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第一步,根据不含税收入额查表二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表一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例释法:我们分别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提供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验证公式的正确性。假如张三、李四为君合信公司年会做魔术表演和演唱,双方协商同意,表演完毕后君合信公司支付张三税后所得8000元,支付给李四30000元。
通过则查表二得知,税后所得8000元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换算系数为84%;税后所得300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换算系数为76%.
按照方式一计算
张三的纳税情况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8000-0)/0.84=9523.81元
应纳税所得额=9523.81-9523.81×20%=7619.05
应纳税额=7619.05×20%=1523.81
验算一下:税前收入为9523.81,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23.81
税后所得=9523.81-1523.81=8000元,与本例相符。
李四的纳税情况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
=(30000-2000)/0.76=36842.11元
应纳税所得额=36842.11-36842.11×20%=29473.69
应纳税额=29473.69×30%-2000=6842.11
验算一下:税前收入为36842.11,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842.11
税后所得=36842.11-6842.11=30000元,与本例相符。
按照方式二计算:
张三的纳税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8000-0)×(1-20%)/0.84=7619.05
应纳税额=7619.05×20%=1523.81
李四的纳税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30000-2000)×(1-20%)/0.76=29473.69
应纳税额=29473.69×30%-2000=6842.11
与方式一计算出来的一致,证明两种方式均适用。
附:换算系数的推导过程
假设含税劳务报酬收入a,不含税(税后)劳务报酬为b,适用税率为c,速算扣除数为d,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e,减除费用为f,其中c、d、f均可以从表一中查询得到
根据等式一:b=a-e和等式二:e=(a-f)*c-d这两个税收等式,推导如下
将等式二代入等式一后得到
b=a-[(a-f)*c-d]推导得出
等式三:a=(b-d+f*c)/(1-c)
当a大于4000时,f=a×20%,代如等式三得到
a=(b-d+a×20%*c)/(1-c),进一步推导得到
a-a*c-0.2*a*c=b-d,进一步推导得到
来源海口律师:网页链接
a=(b-d)/(1-0.8c),其中1-0.8c就是上述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换算公式中的换算系数。
当适用税率为20%,即c=20%时,a=(b-d)/(1-0.8*20%)=(b-d)/0.84,换算系数为0.84;
当适用税率为30%,即c=30%时,a=(b-d)/(1-0.8*30%)=(b-d)/0.76,换算系数为0.76;
当适用税率为40%,即c=40%时,a=(b-d)/(1-0.8*40%)=(b-d)/0.68,换算系数为0.68。
Ⅳ 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