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A. 国 民 党 行政级别
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分
一级行政区划,包括35个省、个地方 、1个特别行政区、14个中央政府直辖市、14个盟部及4个特别旗。
二级行政区划,在省与特别行政区之下设有县、省辖市(目前总计有56个)、设治局(目前总计有34个)、管理局(目前总计有7个)。直辖市下设有区,盟部下设有旗(目前总计有127个)。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国民政府又将它们和宁夏、青海建为6个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此外,民国初年,废掉了全部的府,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另外在省县之间还有道。国民政府时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专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专署管理十几个县。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际管辖范围限缩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其它附属岛屿。目前实际管辖2个虚级省、2个直辖市、16个县、5个省辖市。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名称 省会或蒙藏首邑 直辖市
蒙古地方 库伦
兴安省 海拉尔
黑龙江省 北安
嫩江省 齐齐哈尔
合江省 佳木斯
松江省 牡丹江市
哈尔滨
吉林省 吉林市
辽北省 辽源
辽宁省 沈阳 沈阳、大连
安东省 通化
察哈尔省 张垣(今张家口)
热河省 承德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北平、天津
绥远省 归绥(今呼和浩特)
宁夏省 银川
山西省 太原
陕西省 西安 西安
山东省 济南 青岛
江苏省 镇江 上海、首都南京
河南省 开封
安徽省 合肥
浙江省 杭州
湖北省 武昌 汉口
江西省 南昌
湖南省 长沙
广东省 广州 广州
广西省 桂林
贵州省 贵阳
云南省 昆明
四川省 成都 重庆
甘肃省 兰州
西康省 康定
青海省 西宁
西藏地方 拉萨
新疆省 迪化(今乌鲁木齐)
台湾省 台北(省政府办公在南投县中兴新村) 台北、高雄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口
B. 民国时期的“市”是属于什么级别的行政划分
本条目介绍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划(官方使用“行政区域”一词),以中华民国政府现今之实际统治区为主,包含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除了现今行政区划外,也介绍自中华民国建立至政府迁台后的行政区划变革历史、未来行政区划规划走向;以及1949年底大陆地区领土未失去前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是国家行使政权的地方单位,中华民国在1949年政府迁台后,目前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来规定。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文订定行政区之等级,如按照法律条文内容来排列,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三级行政区为乡、镇、县辖市(仅限台湾省)、区,四级行政区为村、里,五级行政区则为邻[1]。
依照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规定,一、二、三级行政区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级行政区则为附属于上级行政区的编组单位,不具有法人身分。而具有实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区(公法人)称为“地方自治团体”[2],目前包括直辖市、县、市与乡、镇、县辖市。省原为地方自治团体,《地方制度法》施行后成为虚级化之行政区单位;原隶属于省之下的县与市,在实务上改为中央政府直辖,仅在部分法律与户籍、国民身分证等政府文书管理上续划归于省。此外,行政院为了便于各直辖市、县市人民接洽中央业务,增设3个派出机关“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由各部会以任务编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直辖市与县、市为具有地方自治功能的最高行政区划,因而常被合称为“县市”。
C. 49年之前国民党行政等级
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分
一级行政区划,包括35个省、2个地方 、1个特别行政区、14个中央政府直辖市、14个盟部及4个特别旗。
二级行政区划,在省与特别行政区之下设有县、省辖市(目前总计有56个)、设治局(目前总计有34个)、管理局(目前总计有7个)。直辖市下设有区,盟部下设有旗(目前总计有127个)。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国民政府又将它们和宁夏、青海建为6个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此外,民国初年,废掉了全部的府,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另外在省县之间还有道。国民政府时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专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专署管理十几个县。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际管辖范围限缩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其它附属岛屿。目前实际管辖2个虚级省、2个直辖市、16个县、5个省辖市。
D. 中华民国35省2地方1特区14直辖市1行政区
全部是。三十五省是满清十八行省加上东北光复後多出来的六个省份、西康专青海、贵州等地建属省。「地方」一词适用於非中国文化普及之地区,诸如蒙古、西藏地方,其虽然为省级地区,但是其下不使用县市制,如蒙古分为依满清旧制分为「旗」。
直辖市原称「院辖市」由行政院直接管辖,使用於对政府经济文化贸易有重大影响力之市区。
不是复杂,是因地制宜。因海南岛风俗文化与广东省回异、设为特别行政区,为建第三十六省之准备,未付实行。
E.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的简介
行政区是复国家行使政权的地方单位制,中华民国在1949年政府迁台后,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来规定。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文订定行政区之等级,但按照法律条文内容来排列,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三级行政区为乡、镇、县辖市、区,四级行政区为村、里,五级行政区则为邻 。
F. 介绍一下中华民国时期我国的行政区划
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版、江西、福权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
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等3个相当于省级的地区。
1928年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9个特别市。
1945年后,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抗战胜利后,台湾成为35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G. 有没有1931年民国大陆时期的行政区划地图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官方使用“行政区域”一词)指代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的专行政管理区划,包括北洋政府时期属和国民政府时期,分为省(地方、行政区)、道(行政督察区)等级别。
北洋政府初期分为22省、4特别行政区、4地方、3地区和2府;国民政府初期分为28省、2地方和6院辖市,后期台湾光复、外蒙古独立,1949年共分35省、12院辖市、1地方和1特别行政区。
国共内战后所谓“民国政府”迁台控制区域只包含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台澎金马)。
H. 中国行政区划的民国区划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除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道。当时的省份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1928年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专署(即行政督察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专署管理十几个县。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国民政府并设立特别市(即直辖市),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此外,东北政务委员会自设兴安屯垦区,西南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设立琼崖特别区,马仲英则一度自设河西省,惟除了琼崖特别区系获国民政府报准外,均为地方私设省级政区。
1945年对日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将原东北三省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划改划分成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对日抗战的胜利,使中华民国政府收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中华民国政府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I. 民国的“市”和“县”在省里属于同级行政区划吗
是的
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版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权废除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道。
1928年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行政督察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
J. 谁知道民国时期的所有省份各级行政区的划分
中华民国于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一开始便辖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内湖南、容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2省。后来北洋政府于原22省的基础上,增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在北洋政府时期结束后,新组的国民政府将这些特别区域和宁夏、青海一同建为6个省(其中川边特别区改制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个地方。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不过对于外蒙古的问题,国民政府在1946年承认其独立并表示支持后,于1953年,联合国大会505号决议通过中华民国控告苏联案以后,撤销了承认,并在1955年否决了其加入联合国的诉求,认为其是中国(即中华民国)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