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法律法规
⑴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电子政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电子政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
(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
(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2],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2.1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2.2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而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在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务公开的要求。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2.4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和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这是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电子政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5立法滞后制约电子政务发展
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如对关乎电子政务根本性质定位的电子政府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并没做出明确规定;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以及监督等问题,也基本上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需要修订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政府信息认证、加密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网络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
2.6信息安全立法有待加强
电子政务直接涉及到各级政府的核心政务,关乎党政部门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因此,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电子政务发达的国家陆续制定专门的关于电子政务安全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官方信息保护法》等。我国虽已出台了一些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电子政务在信息技术催化下快速发展,对信息内容安全性不断提出更高标准,而保障电子政务安全的专门法规迄今尚未制定,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推进,政务信息暴露和泄密的机会日益增多,政府的网络安全隐患也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网络访问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易遭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另一方面内部人员的蓄意破坏、越权处理公文、窃取国家机密等恶性事件频繁发生[4]。这些隐患可能导致国家及政府形象受到损害,对国家安全也构成威胁。因此,保障信息安全成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加快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步伐的对策
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电子政务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立法先行”观念,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建立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的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规范、健康发展[5]。
3.1加快电子政务基本法的制定
电子政务基本法是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是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的前提。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电子政务基本法来统领、指导及协调各单行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因此,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弊端,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在今后的电子政务立法上选择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尽快制定《电子政务法》,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
3.2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本质上是为电子政务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谐的环境。我国要在既考虑国情又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立法,构筑起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该体系与计算机法、互联网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关系,但不是简单的拼凑和叠加,而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自己内在规律的体系,除包括《电子政务法》外,还包括《电子政府法》、《电子政务技术法》、《电子政务基金法》、《电子政务行政法》和《电子政务监督法》等[6]。另外,还应包括用来规范某些重要行政部门电子政务实践的法律规范,如电子税收法、电子警察法和电子海关法等。
3.3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标志,也是电子政务向纵深发展的必要条件。借鉴国外经验,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由法律来统一规范。针对我国现状,应遵循及时、真实、公正和方便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除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外,还应通过媒体、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共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和公众服务热线等及时发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法制化。
3.4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立法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电子政务中应保护公民信息权和隐私权。公民信息权包括信息产权、信息自由权、信息自主权、信息平等权和信息救济权等,其中信息平等权尤受社会关注,即“信息鸿沟”,主要指贫困地区因缺乏电信基础设施,不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等获取信息、接受先进教育所产生的不同地区和阶层的信息权落差[7]。借鉴国外经验,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和给付请求等推进电信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来实现公民的信息平等权。另外,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也是当务之急。在实践中除采取技术上,加密外,还应借助立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明确政府在收集、存储和传输数据中的保密责任,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3.5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的立法
从国外立法经验看,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关键是搞好整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标准。针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一方面在《电子政务标准》的基础上,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原则[7],从整体着眼,积极吸取社会各种力量推动电子政务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另一方面在电子政务建设上,必须科学规划,所有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都遵循相关标准,以保证网络的标准性、开放性和安全实用性,使我国的信息资源能得到充分利用。
3.6修订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健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政务的实质在于制度创新,这意味着政府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都将面临着变革,而应对这些变革仅靠政府自身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应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调整,对不适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通过对其内容的废除、修改、合并和补充,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如,《刑法》中不仅需要将各种可能出现的危及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还应规定相应的具体刑罚,同时《合同法》、《证据法》等都需要不同程度的修改。另外,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还需新的立法,特别是与信息及信息技术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关于简化行政管理过程和规范政府间文件传输的立法等。
3.7重视信息安全的立法,提高电子政务的安全水平
安全是电子政务的生命,信息安全成为当前电子政务信息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政务信息公开可能使其安全性受到冲击,要保障其安全,仅依靠技术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立法来解决。在对信息安全性方面进行立法时,应贯彻“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明确电子政务的安全标准、具体规则以及对违反者的惩戒措施,对政府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操作标准做出统一规定,着重从制度层面上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对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安全和保密信息筛选制度以及信息认证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从而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构良好的制度屏障。
⑵ 电子政务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电子政务,目前有很多种说法.例如:电子政府、网络政府、政府信息化管理等.真正的电子政务绝不是简单的“政府上网工程”,更不是为数不多的网页型网站系统.严格地说,所谓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电子政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 电子政务是必须借助于电子信息化硬件系统、数字网络技术和相关软件技术的综合服务系统;硬件部分:包括内部局域网、外部互联网、系统通信系统和专用线路等;软件部分: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信息传输平台、权限管理平台、文件形成和审批上传系统、新闻发布系统、服务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发布系统、用户服务和管理系统、人事及档案管理系统、福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等数十个系统.第二,电子政务是处理与政府有关的公开事务,内部事务的综合系统.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以外,还包括立法、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一些公共组织的管理事务,如 检务、审务、社区事务等; 第三,电子政务是新型的、先进的、革命性的政务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的政府管理事务原封不动地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对其进行组织结构的重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因此,电子政府在管理方面与传统政府管理之间有显著的区别.二、电子政务的具体内容 电子政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国内外也有不同的内容规范,根据国家政府所规划的项目来看,电子政务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2.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 3.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一)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政府间的电子政务是上下级政府、不同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电子法规政策系统.对所有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使所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电子公文系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传送有关的政府公文,如报告、请示、批复、公告、通知、通报等等,使政务信息十分快捷地在政府间和政府内流转,提高政府公文处理速度.3.电子司法档案系统.在政府司法机关之间共享司法信息,如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记录,审判机关的审判案例,检察机关检察案例等,通过共享信息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员综合能力.4.电子财政管理系统.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分级、分部门历年的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从明细到汇总的财政收入、开支、拨付款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图表,便于有关领导 和部门及时掌握和监控财政状况.5.电子办公系统.通过电子网络完成机关工作人员的许多事务性的工作,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如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申请出差、请假、文件复制、使用办公设施和设备、下载政府机关经常使用的各种表格,报销出差费用等.6.电子培训系统.对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网络教育课程,特别是适应信息时代对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员工与信息技术有关的专业培训,员工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注册参加培训课程、接受培训,参加考试等.7.业绩评价系统.按照设定的任务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情况对政府各部门业绩进行科学地测量和评估.(二)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 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电子采购与招标,精简管理业务流程,快捷迅速地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主要包括:1.电子采购与招标 通过网络公布政府采购与招标信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必要的帮助,向他们提供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作业,减少循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节约政府采购支出.
⑶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
1、相对于传统行政方式,电子政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行政方式的电子化,即行政方式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行政法律关系的虚拟化等。
2、电子政务使政府工作更公开、更透明 电子政务使政务工作更有效、更精简 电子政务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电子政务重构政府、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使之比以前更协调,便于企业和公民更好地参政议政。
(3)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发展:
各个国家推动电子政务,都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的改革密切结合。在我国推动电子政务,不只是用电子手段履行政府的现存功能,它本质上是一次改革,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这项建设,力争取得比较扎实的成效。
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内网建设是政府电子政务的关键,各级政府信息中心不光要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也要承担起内网安全性的管理工作,要牵头组建一个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文件。
主要包含内网建设总体原则、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安全性控制、相关设备采购与管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各接入网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更要投入一定精力,要与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工作机制。
规定凡涉及到电子政务方面的产品采购,申报计划时应有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先期审核,主要是落实推荐目录要求,防止出现采购的产品有严重缺陷、过时与老化、缺乏兼容性等,从而保证主网安全有效运行。
⑷ 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与现状
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电子政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电子政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
(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
(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2],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2.1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2.2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而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在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务公开的要求。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2.4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和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这是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电子政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5立法滞后制约电子政务发展
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如对关乎电子政务根本性质定位的电子政府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并没做出明确规定;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以及监督等问题,也基本上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需要修订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政府信息认证、加密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网络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
2.6信息安全立法有待加强
电子政务直接涉及到各级政府的核心政务,关乎党政部门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因此,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电子政务发达的国家陆续制定专门的关于电子政务安全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官方信息保护法》等。我国虽已出台了一些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电子政务在信息技术催化下快速发展,对信息内容安全性不断提出更高标准,而保障电子政务安全的专门法规迄今尚未制定,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推进,政务信息暴露和泄密的机会日益增多,政府的网络安全隐患也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网络访问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易遭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另一方面内部人员的蓄意破坏、越权处理公文、窃取国家机密等恶性事件频繁发生[4]。这些隐患可能导致国家及政府形象受到损害,对国家安全也构成威胁。因此,保障信息安全成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加快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步伐的对策
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电子政务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立法先行”观念,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建立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的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规范、健康发展[5]。
3.1加快电子政务基本法的制定
电子政务基本法是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是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的前提。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电子政务基本法来统领、指导及协调各单行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因此,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弊端,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在今后的电子政务立法上选择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尽快制定《电子政务法》,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
3.2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本质上是为电子政务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谐的环境。我国要在既考虑国情又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立法,构筑起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该体系与计算机法、互联网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关系,但不是简单的拼凑和叠加,而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自己内在规律的体系,除包括《电子政务法》外,还包括《电子政府法》、《电子政务技术法》、《电子政务基金法》、《电子政务行政法》和《电子政务监督法》等[6]。另外,还应包括用来规范某些重要行政部门电子政务实践的法律规范,如电子税收法、电子警察法和电子海关法等。
3.3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标志,也是电子政务向纵深发展的必要条件。借鉴国外经验,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由法律来统一规范。针对我国现状,应遵循及时、真实、公正和方便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除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外,还应通过媒体、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共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和公众服务热线等及时发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法制化。
3.4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立法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电子政务中应保护公民信息权和隐私权。公民信息权包括信息产权、信息自由权、信息自主权、信息平等权和信息救济权等,其中信息平等权尤受社会关注,即“信息鸿沟”,主要指贫困地区因缺乏电信基础设施,不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等获取信息、接受先进教育所产生的不同地区和阶层的信息权落差[7]。借鉴国外经验,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和给付请求等推进电信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来实现公民的信息平等权。另外,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也是当务之急。在实践中除采取技术上,加密外,还应借助立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明确政府在收集、存储和传输数据中的保密责任,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3.5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的立法
从国外立法经验看,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关键是搞好整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标准。针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一方面在《电子政务标准》的基础上,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原则[7],从整体着眼,积极吸取社会各种力量推动电子政务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另一方面在电子政务建设上,必须科学规划,所有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都遵循相关标准,以保证网络的标准性、开放性和安全实用性,使我国的信息资源能得到充分利用。
3.6修订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健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政务的实质在于制度创新,这意味着政府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都将面临着变革,而应对这些变革仅靠政府自身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应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调整,对不适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通过对其内容的废除、修改、合并和补充,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如,《刑法》中不仅需要将各种可能出现的危及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还应规定相应的具体刑罚,同时《合同法》、《证据法》等都需要不同程度的修改。另外,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还需新的立法,特别是与信息及信息技术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关于简化行政管理过程和规范政府间文件传输的立法等。
3.7重视信息安全的立法,提高电子政务的安全水平
安全是电子政务的生命,信息安全成为当前电子政务信息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政务信息公开可能使其安全性受到冲击,要保障其安全,仅依靠技术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立法来解决。在对信息安全性方面进行立法时,应贯彻“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明确电子政务的安全标准、具体规则以及对违反者的惩戒措施,对政府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操作标准做出统一规定,着重从制度层面上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对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安全和保密信息筛选制度以及信息认证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从而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构良好的制度屏障。
⑸ 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19-04-23 21:59:50浏览:79074次来源:律师365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如今网络空间也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各地的桥梁纽带。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以上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会随着我国网络环境的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的条款也许会被废止,这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此外,小编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每个网络参与人的义务,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网络生活中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网络环境。
望大哥采纳 谢谢
⑹ 如何建设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体系
电子政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直接成果,技术到一定程度需要靠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当前的发展情况从技术层面看,与发达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距,而真正的差距在于软环境的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从观念上树立起技术是手段,法制是保障的理念,使我国的电子政务走上法制化道路。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现状及其评价
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展开的,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也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一样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电子政务的兴起到1999年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且更多关注计算机网络本身的问题而非“政务”。当时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互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当时的立法明显偏重于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且立法阶位较低。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的逐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建及“十五”规划目标的提出,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也开始出现了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较高阶位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网络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都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很活跃。如新的婚姻登记方式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相关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出台,其中后者比较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地规范电子政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有相当的意义。
总体看,我国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比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1.没有明确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电子政务作为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延伸,其本身应具有与传统行政模式相同的效力,唯有此才能发挥电子政务真正的高效、快捷的优势。《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况且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其他一些单行法虽涉及到了与电子政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电子政务本身的效力、地位等重要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由于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确定,从政府方面讲,就很难通过网络开展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或只有很弱的法律效力,政府部门间容易相互推卸责任,使电子政务最终流于形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因为通过网络进行的申请、确认等行为效力如何,出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等实际问题缺少依据,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2.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我国目前缺少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基本品质。政务公开是政府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息社会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也着力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2003年初,广州市政府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吉林、江苏、上海、深圳、杭州等省市先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在中央部委也进行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尝试,比如2003年底,商务部讨论《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5月,国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从全国的发展趋势看,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然而,这些法规、条例都是以部、委或地方政府的名义颁布的,一方面适用的范围有限,常限于某一行政区划或某一部门。另一方面,各部门各自制定制度,又没有统一的更高级别的法律存在,各法规之间的统一性较差,相互间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
3.电子政务仍要贯彻依法行政理念,须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其核心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电子政务只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行为的性质,因此通过电子化所进行的政府行为同样要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现行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使电子政务的监督机制缺乏。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
4.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孤岛”的出现。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是现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跨系统的信息沟通必然出现问题。因此应由法律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使我国的信息化资源能最充分地利用起来。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议
电子政务改变了传统的政府组织形式,使行政程序简单化、统一化、政府业务电脑化、网络化,从而提高政府的效率。建设这样的一个政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笔者认为应以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为核心,配合若干相关的单行法规来构建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框架。
第一, 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作为规范电子政务的基本法。
世界各国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散式立法,即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的网络安全、信息公开、隐私权、电子支付等各个单行法中。二是统一单行法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无法将电子政务的所有法律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但有一个专门规定电子政务的单行法,对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不管何种立法模式,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的,而我国对此根本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宜采用统一单行法模式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务法》。这主要基于两点理由:(1)分散式立法的普遍缺陷是法律适用复杂;(2)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式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分散立法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不但法律阶位低,法律法规之间也极易出现冲突。而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普及及公众认知程度都较低,用法律阶位相对较高的统一单行法模式显然能在更高程度上提升电子政务的影响力,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其次在内容上,《电子政务法》应包括电子政务组织法(主要规定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对电子虚拟政府是否与传统有形政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网络行政行为是否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以及网络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特殊的程序等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建立健全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网络技术标准、电子政务监督为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环境。
电子化政府要成为跨越时间、地点、部门的全天候的政府服务体,除基本法外,还需要有良好的相关法律环境作保障。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目前应特别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一是建立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为核心的《信息法》。一个电子化政府,是一个管理透明,政务公开的政府。政府有责任与义务以更便利的方式,以更易理解的语言,让民众能够容易地获得政府的信息。在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中,其他国家也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或《政务公开法》。在倡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网络中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行政行为中公民个人信息尚且被丢失、泄露,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更值得关注。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目前在这两方面的立法都是欠缺的。加快制定信息公开及隐私保护立法仍是当务之急。二是形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同层次和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地区、部门分割现象严重,各级政府及部门普遍成为“信息孤岛”。如果这个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善,将造成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政府效能的成倍降低的严重后果。各地政府各自为政,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背离了电子政务追求高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价值目标。这一切都与电子政务未实现标准化建设有关。因此现阶段应尽快制定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验收、维护等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使电子政务建设标准化,并加强与国际信息网络化的建设接轨。三是健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电子政务中的技术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立法的重点,我国也初步建立起了信息化网络安全规则体系,但偏重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上的安全保护而忽视了制度上的安全保护。信息安全既涉及国家安全,也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认证问题,对电子政务的发展影响重大。当前应完善制度层面上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发布、数据保护、信息监管以及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等。四是建立电子政务的监督法律机制。电子政务的大量内容都涉及政府行政行为,为避免行政权的滥用,监督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要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回应机制。当民众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参政议事、申请办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通过网络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才有更通畅的途径。另一方面要制定网络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对于传统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对于在网上从事行政行为出现错误或有侵权现象,以及各部门间网上办公如出现纰漏如何确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立法。
⑺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笔记本还是以来前的源,当时的CPU就是那样的配置,单单换CPU的话配不着,因为与你的笔记本主板相吻合的都是以前的老CPU,那时候没有四核的;而今天有了的四核,一个恐怕CPU针脚不匹配,再一个即使安得上也不一定兼容,就好像房子都破旧了,你把灯泡换了也显不出来屋子哪儿新。建议把这台处理掉,添钱买一台新的。
⑻ 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都有哪些
1、1996年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2、 1994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1996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4、 1997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5、新《刑法》第185和第286条。
信息安全问题日趋多样化,客户需要解决的信息安全问题不断增多,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信息安全手段不断增加。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特别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成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安全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国家也从战略层次对信息安全的建设提出了指导要求。
(8)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信息安全与技术的关系可以追溯到远古。埃及人在石碑上镌刻了令人费解的象形文字;斯巴达人使用一种称为密码棒的工具传达军事计划,罗马时代的凯撒大帝是加密函的古代将领之一,“凯撒密码”据传是古罗马凯撒大帝用来保护重要军情的加密系统。
它是一种替代密码,通过将字母按顺序推后 3 位起到加密作用,如将字母 A 换作字母 D, 将字母 B 换作字母 E。英国计算机科学之父阿兰·图灵在英国布莱切利庄园帮助破解了 德国海军的 Enigma 密电码,改变了二次世界大战的进程。美国 NIST 将信息安全控制分 为 3 类。
(1)技术,包括产品和过程(例如防火墙、防病毒软件、侵入检测、加密技术)。
(2)操作,主要包括加强机制和方法、纠正运行缺陷、各种威胁造成的运行缺陷、物 理进入控制、备份能力、免予环境威胁的保护。
(3)管理,包括使用政策、员工培训、业务规划、基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领域。 信息系统安全涉及政策法规、教育、管理标准、技术等方面,任何单一层次的安全措 施都不能提供全方位的安全,安全问题应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来考虑。图 8-1 给出了 NSTISSC 安全模型。
⑼ 电子政务审批支持性文件有哪些
电子政务,目前有很多种说法。例如:电子政府、网络政府、政府信息化管理等。真正的电子政务绝不是简单的“政府上网工程”,更不是为数不多的网页型网站系统。
严格地说,所谓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
电子政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国内外也有不同的内容规范,根据国家政府所规划的项目来看,电子政务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 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2. 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
3. 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
(一)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政府间的电子政务是上下级政府、不同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法规政策系统。对所有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使所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电子公文系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传送有关的政府公文,如报告、请示、批复、公告、通知、通报等等,使政务信息十分快捷地在政府间和政府内流转,提高政府公文处理速度。
3.电子司法档案系统。在政府司法机关之间共享司法信息,如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记录,审判机关的审判案例,检察机关检察案例等,通过共享信息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员综合能力。
4.电子财政管理系统。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分级、分部门历年的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从明细到汇总的财政收入、开支、拨付款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图表,便于有关领导 和部门及时掌握和监控财政状况。
5.电子办公系统。通过电子网络完成机关工作人员的许多事务性的工作,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如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申请出差、请假、文件复制、使用办公设施和设备、下载政府机关经常使用的各种表格,报销出差费用等。
6.电子培训系统。对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网络教育课程,特别是适应信息时代对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员工与信息技术有关的专业培训,员工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注册参加培训课程、接受培训,参加考试等。
7.业绩评价系统。按照设定的任务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情况对政府各部门业绩进行科学地测量和评估。
(二)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
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电子采购与招标,精简管理业务流程,快捷迅速地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主要包括:
1.电子采购与招标
通过网络公布政府采购与招标信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必要的帮助,向他们提供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作业,减少循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节约政府采购支出。
2.电子税务
使企业通过政府税务网络系统,在家里或企业办公室就能完成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划拨、查询税收公报、了解税收政策等业务,既方便了企业,也减少了政府的开支。
3.电子证照办理
让企业通过因特网申请办理各种证件和执照,缩短办证周期,减轻企业负担,如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年检、登记项目变更、核销,统计证、土地和房产证、建筑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等证件、执照和审批事项的办理。
4.信息咨询服务
政府将拥有的各种数据库信息对企业开放,方便企业利用。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数据库,政府经济白皮书,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等信息。
5.中小企业电子服务
政府利用宏观管理优势和集合优势,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提供各种帮助。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统一政府网站入口,帮助中小企业同电子商务供应商争取有利的能够负担的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等。
(三)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
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为公民提供的各种服务。主要包括:
1.教育培训服务
建立全国性的教育平台,并资助所有的学校和图书馆接入互联网和政府教育平台;政府出资购买教育资源然后对学校和学生提供;重点加强对信息技术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以适应信息时代的挑战。
2.就业服务
通过电话、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向公民提供工作机会和就业培训,促进就业。如开设网上人才市场或劳动市场,提供与就业有关的工作职位缺口数据库和求职数据库信息;在就业管理和劳动部门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建立网站入口,为没有计算机的公民提供接入互联网寻找工作职位的机会;为求职者提供网上就业培训,就业形势分析,指导就业方向。
3.电子医疗服务
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医疗保险政策信息、医药信息,执业医生信息,为公民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公民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当地公共医疗账户的情况;查询国家新审批的药品的成分、功效、试验数据、使用方法及其他详细数据,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查询当地医院的级别和执业医生的资格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生和医院。
4.社会保险网络服务
通过电子网络建立覆盖地区甚至国家的社会保险网络,使公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账户的明细情况,有利于加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普及;通过网络公布最低收入家庭补助,增加透明度;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理赔手续。
5.公民信息服务
使公民得以方便、容易、费用低廉地接入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数据库;通过网络提供被选举人背景资料,促进公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通过在线评论和意见反馈了解公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改进政府工作。
6.交通管理服务
通过建立电子交通网站提供对交通工具和司机的管理与服务。
7.公民电子税务
允许公民个人通过电子报税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个人税务。
8.电子证件服务
允许居民通过网络办理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死亡证明等有关证书。
三、如何实现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不是计算机室的工作,不是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工作,而是各级领导、尤其是领导班子一把手的工作。
从上述服务内容可以看出:电子政务系统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电子政务的上述业务内容和服务也不是一出现时就具备了的。在系统建立方面,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过程;在服务内容实施方面,是一个从试行到适应、由怀疑到自觉贯彻的长期过程。在这里,各层领导的决心、各层领导的示范和领头作用,既是建立电子政务系统的关键,也是实施电子政务的关键。其中,领导班子里的第一把手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⑽ 关于电子政务运维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关于专印发《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属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