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法规定
『壹』 哪些是违法通信法则的行为
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的通知
【颁布单位】 邮电部
【颁布日期】 19951027
【实施日期】 19951027
【章名】 通知
现将《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
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
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处罚,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邮电部及其设在各省(含自治区
、直辖市)的邮电管理局。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执法机构,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授权
设立的负责通信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
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与本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
件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由邮电部规定。
【章名】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行使通信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管辖事项依通信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
第七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
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章名】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具有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
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章名】 第四章 取证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
(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
(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其他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
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
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
。
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
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
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做出《通信违
法案件情况报告》,连同《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
主管领导。
【章名】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八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
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
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
第十九条 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
政处罚,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
销案件;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认为需要由
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本部
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决定撤销案件
。
第二十条 合议组对一般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三日内提
出,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不得
超过十日。
合议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填写《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报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章名】 第六章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行政处罚
决定书》,加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直接
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查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
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把《通信
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通信行政处罚决定的通信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需报送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
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报送表》,加盖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
批表》、《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
告》,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三日内,报送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需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
法案件移交表》,加盖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信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在决定签
发之日起三日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需移送相关部门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案件移送通
知书》,加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关部门。
【章名】 第七章 结案
第二十六条 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三日内,填写《
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
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应当出具财政部门印
制的罚没收据,并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结
案后十五日内,将《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
》报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汇总上报上级通信
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
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
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章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通信违法案件,应当使用邮
电部统一格式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文书:1、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略)
2、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略)
3、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略)
4、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5、送达回证;(略)
6、通信违法案件报送表;(略)
7、通信违法案件移交表;(略)
8、案件移送通知书;(略)
9、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略)
10、格式文书填写说明。(略)
『贰』 宪法对公民通信有哪些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权。
『叁』 通信自由的相关法规
1.我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内安全或者调查容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4.《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肆』 我们国家对移动通讯有法律吗
是有的。
第 40 条规定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伍』 哪些行为是违反通信法的
我国有邮政法没有通信法
邮政法的禁止性规定有:
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
另外对于权利人的保护规定还有: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十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专因国家安全或者属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柒』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管理条例
http://blog.cnii.com.cn/?109876/viewspace-15895
『捌』 通讯法224条的规定内容
新增刑法224条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通信法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玖』 我国通信有哪些规定
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本罪是故意犯罪,如因过失而遗失、损毁、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构成犯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讯信息法
正确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是2000年9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部门颁布的一个条例,尚未经立法机构批准。官方宣称制定本条例的原因是“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
(10)通信法规定扩展阅读:
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