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
A.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以及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科)。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本单位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和政策执行情况反馈、调研;承办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机关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三)货物和劳务税科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政策效应分析、税源管理,制定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办法等;组织实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四)所得税科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五)收入核算科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六)纳税服务科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和办税服务厅管理等属地化纳税服务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评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统筹调配本地纳税服务资源;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组织协调、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受理纳税服务的投诉和举报,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等税收法律救济工作;承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远程座席、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内容维护及运行管理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七)征收管理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八)财务管理科
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分析税收成本,编制年终财务决算报表;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编制用款计划,办理支付事项;承担本单位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建立与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承担本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九)人事科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十)教育科
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干部的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培训质量的考核与评估。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十一)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及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十二)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开展非居民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承担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工作;开展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承办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具体工作;负责本单位外事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十三)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各项进出口税收政策,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地址:朝阳区姚家园路101号新七彩商业中心西楼四层(东四环朝阳公园桥往东1公里左右)
邮政编码:100025
乘车路线:公交车750、729、758、499、214、111、350、640、673、112路到“姚家园西口”站下车;公交车406、431、496、595路到“豆各庄路口东”下车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科)
承担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8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地址:朝阳区驼房营南里邮编:100016
乘车路线:乘503、445路公交车驼房营站下车
(十一)第十一税务所(全职能所)
负责呼家楼街道、建外街道所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3层 邮编:100020
乘车路线:乘110、112、118、420、440、750、846、855路公交车关东店站下车,马路南侧即到
B. 互联网 税务下,如何有效防止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从而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的风险。简言之,就是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潜在风险的集合。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和控制是当前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也是当前规范权力运行、深化税源专业化改革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执法风险。对于基层执法一线的税务人员来说,税收执法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和“六个环节”。
“三个方面”:一是以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为中心的认定管理,如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使用和各类资格认定等;二是日常税收管理方面,如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征收、税收减、免、抵、退等;三是税务检查(稽查)方面;“六个环节”:一是户籍管理环节。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税种、税目、适用税率认定错误,导致应征税款不征少征;应办未办税务登记、虚假停歇业、虚假转入非正常户,导致漏征漏管;由于调查核实不到位,导致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等税源基础信息登记失真;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对注销户清算不严,导致税款流失。二是资格认定环节。主要表现为对各种政策性减免税、抵税、退税资格审查、委托代征资格审查、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资格审查等,把关不严,导致应征未征,不征或少征,甚至给纳税人偷、逃、骗税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发票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认定把关不严,对纳税人领用、开具、接受、保管发票情况监管不力。四是核定征收环节。不能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前提下进行税种认定、征收方式认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双定户定额核定不按程序调整或定额偏低随意核定、其他涉税事项核实鉴定;对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不能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时不能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或虽采取了措施,但程序越位缺位。五是评估检查环节。不能按规定程序开展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对该转稽查进一步处理的不及时转送;对评估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涉税检查不按程序进行,检查中徇私或为税不廉等。六是服务审批环节。纳税服务意识差或业务水平低,不按程序提醒告知;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涉税审批随意或审批把关不严,甚至徇私谋利,搞权钱交易,故意刁难纳税人,激化征纳矛盾等等。
而对于各级税务领导干部而言,税收执法风险则更主要集中存在于两项重要工作中:一是决定重大事项,二是审批税务事项。对这两项工作,各级税务领导干部都应该慎重对待。比如,一些地方为图省事,偏爱对部分企业户或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但这种征收方式极易引发较大的执法风险,导致出现不规范或少缴税款。因此,税务部门对财务健全的企业,应该全面推行查账征收,而且要把查账征收作为一项防控风险的重要工作,大力予以推行。还有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和减免税认定审批上,貌似走了部分程序,实则违反程序,有违公平公正,有违程序正义,形成风险隐患。
二、影响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因素分析
引发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微观入手找内因,着重从税务人员自身因素分析;另一方面从宏观入手找外因,着重从制度机制和环境因素分析。
(一)从税务人员自身因素分析,有如下四点: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职业道德缺失,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不强。一些基层税务执法人员工作不主动,不尽职,“不作为”极易导致执法过错;甚至有的随意执法、滥用职权,这是导致执法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政策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不高。部分基层一线税务执法人员平常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既不精通法律法规,又不熟悉税收、会计知识,既不掌握税收政策,又不了解企业情况,而是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甚至收“关系税”、“人情税”,导致政策执行有偏误、程序履行有偏差,从而形成税收执法高风险;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税务干部容易在执法程序上出现偏差,违反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还不同程度存在,这是产生潜在风险的另一主要原因;四是风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制度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自觉监督相对缺位。部分税务人员对如何防范执法风险没有全面系统认识,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缺乏有效认知。混淆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有的甚或打着纳税服务的旗号,行违法之实,将与纳税人的吃请,交往过密视为“改善”征纳关系;将执法不严、乱开口子、有税不征视为培植税源、放水养鱼;有的虽清醒知道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报导致的执法过错会受到责任追究,但对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程序不当引起的执法风险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知。
(二)从制度机制和环境因素分析,有如下五方面:一是税收立法层面和制度机制设计方面的缺陷。当前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诸多不协调的地方,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税法实施效力减弱,大打折扣。此外,税收立法层级不高,规范性文件居多,法律法规互通性不强,补丁政策、贯彻意见过多,有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造成税务人员具体执法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过罚失当问题产生,形成执法风险;二是政策原因。具体表现是政策冲突,地方政府干预过多。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由于对税收法律规定不了解,往往出台与现行税法规定相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直接干预税收执法,导致执法环境复杂化,给税务人员带来了执法风险。;三是社会治理因素。目前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社会治理距法治社会的目标相距甚远,还带着人治社会的浓重色彩,一些人在法与理、法与情等方面还存在模糊认识,人情关还是一道不易过去的坎,说情风仍然还有一定的市场。这也是税收执法潜在风险的另一个主要成因;四是税收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和滥用。这是一个巨大和潜在的执法风险,若运用不当,将会直接侵害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会产生极大的风险和影响。五是执法监督缺位,内控防范机制不健全。
三、如何防范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对当前稳定税收干部队伍,树立部门形象,提高征管质量,推进依法治税等都有着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也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更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从制度机制层面来看,要着力加强四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统筹高效的组织运行体系。从目前通行的税收风险监控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监控过于单一和滞后的问题。以监察、法规和督审等部门的有限力量应对众多执法人员、各个环节的执法行为,并开展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是相当困难的。而通过计算机监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计算机主要监控逾期办理、应办未办等程序容易监控的点,并未全面涵盖每项业务、各个环节的执法监控点,尤其信息系统无法对虚假信息加以识别,难以对执法行为中的风险开展深层次控制。同时,人工监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目前监察、法规和督审多是对税收管理行为开展人工监督、事后检查,并且多采用抽查形式,监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显。因此,建立统筹高效的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组织体系尤为必要。当务之急是建立以税收执法权控制为核心,以税收行政管理权监督为重点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建立税收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税收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分工协作,让监察和督查内审部门为防控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部门,法规和评估风控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对税收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控,以实现对税收执法风险事前预警、过程监控、及时校偏纠错。
二是建立完备的规范制度体系。首先,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税收法律层级;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增强法律依据制定的稳定、统一。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都能够在制度的规范下运行,避免决策时拍脑袋、想当然或“一言堂”。同时,加强上下级沟通,实行双向监督,既注意多向上级汇报,服从上级监督,也要注重发扬民主决策和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决策科学民主,监督透明顺畅。第三,要进一步理顺税收执法人员岗责体系。根据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细化基层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明确执法人员在每一个执法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透明执法,将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和监督下运行。
三是建立多层次的防控方法体系。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内控方法体系。市局层面应作为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统筹指挥,以及过程控制、结果运用的中枢。同时,各层级应具有相应的内控工作任务,保证内控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全方位监控机制。通过完善预警体系,不断加强执法监督。首先,建立预警信息收集体系,拓宽信息渠道。对内,主要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平台以及纪检监察、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内部审计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热线和专栏、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时,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形成预警信息监控网络;其次,建立预警信息评价分析体系。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归纳梳理,设立预警评价指标,区分高、中、低风险和类别,如问题暴露频率、问题类别及集中度、人员类别及集中度等。通过分析评价预警指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税务人员的执法执纪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建立预警信息运用体系。根据预警信息所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执法工作,将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特别应在考核评议和过错追究两个环节,充分考虑和体现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要求,完成岗责体系中税收工作可量化指标的标准化设置,对不可量化工作要采取目标责任制。实施责任积分管理,建立责任柔性或弹性追究体系,突出内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责任而是在于整改和促进工作。通过调整系数,开展纵向、横向和动态性绩效评价,全面真实反映税收管理和执法水平。要完善税收管理员和基层执法人员考评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考评机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要把税收计划管理、绩效管理与依法治税有机结合起来,适当弱化税收收入考核,强化依法治税考核,将考核重心由数量为主转化为以质量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变单纯事后考核办法,建立事前预防机制、事中督查机制,强化过程监控。同时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和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开展税收执法人员述职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活动,促使基层税收执法人员切身感受到税收执法风险的现实压力。
(二)从基层实践来看,要着力加强四大“网络”建设
一是提升税收业务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网”。引导税收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终生学习理念,采取“个人充电”与“集体充电”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培训。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标准,坚持“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和“一岗多能”的原则,在注重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培养复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时,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诱惑能力,筑牢“自身免疫网”。
二是提升监控管理能力,铸造“风险监控网”。提升行业管理能力。根据辖区税源情况,加强行业税收管理。加强税源分析比对,不定期组织召开税源分析专题会,及时汇集税源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零申报户、税负异常户、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纳税户管理监控、评估“号脉”,采取“解剖麻雀式”重点稽查,查深查透。积极开展税收清查和联防联动,通过税源管理、评估、稽查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实现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各环节有序衔接,提高税收管理质效。切实防止有税不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积极铸造“风险监控网络”。
三是增强公正执法社会认同,完善“社会协税网”。一方面,加强对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的汇报沟通,化解行政干预,寻求理解支持;同时加大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大力营造“诚信纳税、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普遍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水平,降低税法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构建部门执法协作的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的征收、管理、服务、评估和稽查各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工作质效;密切与工商、国税、财政、国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式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群众性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提高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等零散税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通过建立完善“社会协税网络”,努力将税收执法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变能力,筑牢“病毒防护网”。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廉政法规、举办党风廉政建设暨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开展党纪政纪学习教育活动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同时着力加强内审督察和执法考核追究力度,筑牢思想防线,加固制度防线,教育引导树立以正确的法制观念、认真的工作态度、坚定的责任意识、强烈的廉政纪律、熟练的业务技能从事税收工作,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制诱惑能力,从内部筑牢“病毒防护网络”,以在系统内形成不敢贪、不能贪和不愿贪的廉洁从税良好氛围。
C.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哪些
这个的话应该就是执业的部门,只有他们有这种权利。
D. 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税收法制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推行《学习积分制度》,把学习成效与业务能级认定、评先评优、干部调配、福利待遇结合起来,激励税务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脱产培训、业务测试等形式,开展法制业务学习。三是要定期组织法规知识考试,并进行严格奖惩,促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可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税水平,增强对执法风险的防范意识,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再科学的制度、缺乏检查监督,就会失去它的效力。税务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一是要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三是要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通报会,对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责任。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
三、坚持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案质量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防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加快依法治税进程的有效途径。税务机关要根据重大案件审理要求,严格按照大要案审理程序,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要案件的审理工作,每一个审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到位。在大要案审理中要坚持做到“四审”:一审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四审程序是否合法。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进一步减少执法随意性,确保案件定案质量。
四、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活动。税务机关要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将执法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是要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对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确定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全面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税收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执法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监控平台。强化考核评议和执法管理系统运行,可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 如何进一步推进《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推动社会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要发挥国家税收职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内部构件,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调控经济发展的杠杆,是和谐税收环境的灵魂。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公共行政事务呈现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全社会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依法治税的关键所在则是税收执法责任制,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全国国、地税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本建立了全国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构筑了一套严密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使税收执法责任制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并重控制,税收管理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但目前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不足或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是整体执法部门思想认识不足。领导重视是确保执法责任制深入实施的关键。当前仍有个别执法部门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来重要,讲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甚至有的将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抓得不主动,搪塞应付,制度贯彻的运动化、口号化和功利色彩明显。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盲目创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实际。
二是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搞好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少部分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由于业务不熟,“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由于对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水平不熟练,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税务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因怕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故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有的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有的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满足于布置了,但对学习的成效如何,干部群众对所学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运用,却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传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针对性、经常性,收效甚微,导致普法工作出现了“中间热两头冷”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是执法不严,随意性大。执法必严,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处理过宽,或者变通处理,或者执法不彻底。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执法,甚至阻挠执法,有的对执法责任制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想怎样执行就怎样执行,领导怎样说就怎样执行。如应公示的不公示、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不持证、不亮证、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执法责任制要求各级执法人员忠实于法律,严格执法,但往往因上级领导的干预,出现"执人情法"现象等;这些都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综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一、执法环境不同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将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制约、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如何将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否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主要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执行。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是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点,但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因为它是执法监督全过程中最为实际的部分,直接关系到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执法监督工作中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从客观上讲,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不到位,就会导致执法责任制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
实行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明确税收人员执法责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程,都起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落而不实的现象依然存在。笔者结合对县局及分局等单位的调研,探讨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惩戒标准设定难。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岗位计酬存在差异,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去界定经济惩戒,尤其是近年来,工资制度改革,用于执法考核的专项经费不足,正在运行的考核程序中,对过错的责任追究的经济处罚和对执法正确率高的执法人员的奖励不能完全落实,执法责任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了摆设,这导致了税务干部只感受到了推行过程中的“雷声”而看不到落实制度的“雨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只有压力而无动力,税收执法权难以真正得到有效规范。
二、考核制度单向化。目前实施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虽对税收执法建立了评议考核制度,但与责任制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综合考核机制缺乏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责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因此税收执法责任制很难达到权与责的统一、追究与激励的并重。
“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等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虽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本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精神,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还应当加强。这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体现和保证。下面就如何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出几点建议:
一、转变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一项制度的落实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态度,领导层有决心,基层才有信心。领导重视,首先要率先垂范,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必须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领导首先不做。决不能搞特权,做到责任制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
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成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由监查科设立政策法规组,在基层分局也配备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最后,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查科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四、形成“责任连带、奖优罚劣”的考核机制。责任连带。“个人承担制” 变为“连带责任制”,对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奖惩的分值,不应由具体岗位人员一人承担,而应按照“局长10%、分管局长30%、责任人60%”的比例进行分配,实行管理责任连带;摒弃过去那种“责任对下不对上,责任对民不对官”的做法。对同一项工作,工作质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既要追究基层责任,也要追究机关相关责任。奖优罚劣。制定适当的、人性化经济奖惩标准,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奖惩机制。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保证税收执法责任制顺利推行的重要手段。我们认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以“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过罚相当”和人性化。首先,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等因素,在设立经济惩戒标准时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要做到经济惩戒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取消税收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相配合,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其次,在执法等级设定上要体现“有奖有罚”的原则。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中采取是只罚不奖,这样不利于调动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不利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开展。可以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机制,对税收执法质量较高的税收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对那些一年中多次因执法过错行为的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予以经济惩戒,充分调动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积极性。
五、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水平。各执法机关要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下大气力提高本机关整体执法水平。要坚持以人为本,抓好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对税务队伍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深入搞好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执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通过学习、培训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总之,税收执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共事务执法中比较敏感的热点,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已经势在必行。但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够合理正确地结合当前国家税收政策,运用到税收人员的工作当中,科学有效地指导我们的工作,为国家的税收提供有力的保障。
F. 欠税管理的难点
欠税管理的难点
税务部门执法手段软化,对欠税重视不够,欠税仍然困扰着税务部门,是税收征管的难点,它不仅严重影响到一个地区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而且会造成税收流失,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给地区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
税务机关内部发生了一些不廉洁行为,经认真总结,不少都与欠税管理不规范、清欠责任不具体有关,税收征管质量得不到迅速提高也与欠税有着必然的联系,欠税管理是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欠税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税务部门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欠税管理任重而道远。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在县以上税务部门设立欠税管理办公室很有必要,成立欠税管理办公室,全方位监控与管理欠税,把欠税逐步纳入专业化管理轨道,为依法清欠创造了良好环境。使欠税管理工作由过去的分散型转为集中型,由过去的粗放型管理转为精细化管理,统一清欠工作尺度,严格工作标准,将改变过去那种因人而异、不同口径管理不力的被动局面,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廉洁从税。
在此基层上,积极落实清欠责任,欠税管理办公室在分析陈欠成因、类型、现状的前提下,与各基层税务机关签订清理陈欠责任书,并将清欠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一个税收管理员面前,对清欠计划按月考核,对完不成清欠计划的,扣发税收管理员奖金;对超额完成清欠任务的,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以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清欠的积极性。另外,欠税管理办公室建立欠税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做到责任明确,目标具体,充分运用CTAIS系统网上查询监督的功能,了解欠税户,掌握欠税户经营走向。同时,对欠税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划分责任。凡欠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定为A类;欠税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定为B类;欠税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定分C类;欠税在50 万元以下的,定分D类。然后,根据欠税类别,分别由中央、省、地(市)、县(市)四级欠税管理办公室进行监控,并分别负责予以追缴,对欠税进行监控,增加欠税管理的透明度。
多年来,欠税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加强欠税管理,关键在于加大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是要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欠税不报的、对企业有清偿欠税能力而不去追缴等不法行为,如何追究过错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规定越具体越好,尽量避免模棱两可、不痛不痒的规定,这样,便于对不履行职责追缴欠税的当事人“对号入座”,增强责任意识。二是要对欠税及时进行“会诊”。基层税务机关要建立欠税档案,对欠税原因、欠税己采取的措施和欠税追缴责任人进行登记,上报上级部门,上级税务机关对大额欠税必须搞清来龙去脉,不定期对欠税进行一次“会诊”,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G.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谁的
过错责任原则来是违约责自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H. 税法执法追究的对象是
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明确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程,都起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陕西省地方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人,通过经济惩戒和行政手段,以此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但在税务工作实践中,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人员却难以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处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甚至于在个别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行不通。
一、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环境存在着差距。
首先是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譬如如个体运输以及私房出租的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不按规定缴纳的现象比比皆是;纳税人为在银行开立帐户,办了税务登记,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临时建筑、修路的小型建筑队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 “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未处罚”行为,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过错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甚至会出现税收管理员当月津贴被处罚完不够扣倒挂的现象。如此的责任追究办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由于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地税行政体制,又受制于地方政府,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地税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
2、税务机关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在现实当中,对有“头脸”人以及内部干部的“私人税收”、“亲戚税收”、“关系户税收”的涉税问题,个别领导经不住人情、面情、权力等的压力,出现内部说情、“打招呼”、以权压人、应移交不准移交等现象一时难以杜绝。“小问题”有“小领导”表态,“大问题”有“大领导”表态,似乎违法问题可大可小、税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的恶习,“固定性”税收变成了“弹性”税收,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如我县新建一纺织企业,县政府某县长声称是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不准缴纳建筑营业税。税务人员前去催缴,县政府就干涉。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成为一纸空文。
3、执行人员执法不严, “人性化”执法过浓。税务执行人员由于长期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对纳税人执法过于苛刻似乎有些于心不忍,对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问题总是网开一面,宁愿将问题作变通处理或作内部解决也不移送司法机关给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对发现的问题索性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相当大距离
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税务人员要规范执法的前提必须是自身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精通税法。近几年来,虽然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且年龄呈现出老龄化趋势。在日常税收工作中接触的大多是一些简单税收征管,就是对简单税收业务还有一部分人不能够独立完成;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特别是涉及查帐征收平时很少触及,对财务会计知识知之甚少,无法胜任对复杂业务的需要;对一些电脑查账、涉外税收等“高科技”涉税问题就更是无从谈起。勿庸置疑,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规范执法行为不失为一项好的举措,但由于目前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标准、严要求去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就未免显得脱离现实。
(三)、人员分工与过错责任追究有失公平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须首先做到对执法人员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么就必然带来过错追究的显失公平,同时,也让被追究人难以信服。当前,税务工作的绝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区,农村税收工作量相对小,但农村的征管机构依然存在,税收执法工作量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衡。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税务执法人员来讲,担负的工作量越大、执法的对象越多、技术含量越高,相应其执法过错的机率就越高。而现实中因税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人员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领导的意图作了人为的搭配:对工作能力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恰恰让其担负的工作量相应就大一些,对一些大企业等高难度的税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税务精英的“内查外堵”完成的。相应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机率就较之其他大多数人要高,那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起来,就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处罚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初衷。因此,应该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确定税收人员的津贴待遇,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样才能解决执法过错追究中出现的苦乐不均问题。
(四)、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干好干坏一个样,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往往脱离实际对地税机关硬性下达税收任务指标,并与既得利益相挂钩,使税务机关疲于税收任务奔命,始终无法从“税收任务第一”阴影中摆脱出来,转移到“征管质量第一”的轨道。这种收入与工资挂钩的激励机制,促使税源基础好而税收任务小的地区,为了担心来年增加基数,有税收而不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相反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就违背税收政策去征收,按照政策应减免而不减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税、违背税收政策征收,使税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职能作用失真。税务机关围绕收入任务为中心,以收入论报酬激励机制,大大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缺乏监督与制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税务执法过错责任实行的是税务机关内部追究,其间的公正性说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税务内设“超脱”的法制机构,也难以真正做到“超凡脱俗”。同时,要公平、公正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需要税政、计会、发票、人事、监察、稽查、征管等单位的整体联动,但现实中好人主义思想比较盛行,对各自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不愿上缴;何况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并且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人长年从事这项工作,而目前仅是依靠现有的法制机构去孤军奋战,只能是孤掌难鸣;《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杂乱无章,更是让法制机构无所适从。
二、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税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一律实行岗前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对长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或实行强制脱产学习。真正使每一位税务执法的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税收业务本领,按照工作能力选择自己适合的岗位,真正人尽其材,发挥各自最大的潜能。
(二)、积极宣传税法,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纳税人要诚信纳税,就必须学法、知法、懂法。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新政策、新规定,要及时对纳税人做好这方面纳税辅导,做到宣传与处罚、教育相结合。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应区别对待。对比较普遍的管理性违法行为,在初步规范期间可实行提醒制,对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纳税人偷、抗、骗税行为一经发生就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对执法责任追究的认识,转变税收工作理念
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不重视,支持不支持。对税务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质量型”方向转变,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政绩的唯一标准。同时,要彻底打破现有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执法岗位的个人津贴待遇,执法风险与执法待遇并存,将税务执法人员的待遇与执法岗位数量、工作质量挂钩,高数量高待遇,高质量高待遇,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
(四)、税收过错责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应当符合当前实情,而不能陡然将门槛设得太高。对于征管的难点、盲区不能搞一刀切,理顺征管秩序,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执法人员的追究也应当有所区别,要制定一个切合实际的过错追究办法。执法工作实行量化,执法人员的工作量的衡量标准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量化,如对双定户用管户数量加管片责任到人;对难管户或尚未规范的业户如:车辆运输、私房出租适当减少管户数量;企业、单位应按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量化。在税务执法人员的岗位安排上,实行工作量化后,由税务干部自行选择,自由竞争,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规范执法档案资料,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执法档案资料是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反映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纸质档案还是电子档案,纳税户的档案资料应当反映该业户登记是否按时、申报是否按期、缴纳是否及时、滞纳金是否加收、违法是否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确以及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每一个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从税务登记直到结束纳税义务办理注销登记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税务机关在平时执法当中,要做到执法与档案资料同步走,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供一手资料。
(六)、建立健全组织考核体制,严格考核制度
将领导工作的重心转入抓考核,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考核。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队伍,考核机构将考核作为日常工作有计划的开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问题要监督检查,有责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级考核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巡回调片的执法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执法过错当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对下级考核机构有错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员的过错责任,使执法检查人员真正充分发挥领导“千里眼”的作用,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在执法上,执法人员要找出纳税人违法的“漏子”,增强执法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处处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只有这样,税务机关的执法质量才会真正迈入一个新的台阶。
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I.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几个问题分析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几个问题分析
转载
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明确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程,都起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陕西省地方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人,通过经济惩戒和行政手段,以此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但在税务工作实践中,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人员却难以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处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甚至于在个别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行不通。
一、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环境存在着差距。
首先是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譬如如个体运输以及私房出租的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不按规定缴纳的现象比比皆是;纳税人为在银行开立帐户,办了税务登记,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临时建筑、修路的小型建筑队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 “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未处罚”行为,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过错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甚至会出现税收管理员当月津贴被处罚完不够扣倒挂的现象。如此的责任追究办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由于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地税行政体制,又受制于地方政府,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地税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
2、税务机关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在现实当中,对有“头脸”人以及内部干部的“私人税收”、“亲戚税收”、“关系户税收”的涉税问题,个别领导经不住人情、面情、权力等的压力,出现内部说情、“打招呼”、以权压人、应移交不准移交等现象一时难以杜绝。“小问题”有“小领导”表态,“大问题”有“大领导”表态,似乎违法问题可大可小、税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的恶习,“固定性”税收变成了“弹性”税收,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如我县新建一纺织企业,县政府某县长声称是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不准缴纳建筑营业税。税务人员前去催缴,县政府就干涉。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成为一纸空文。
3、执行人员执法不严, “人性化”执法过浓。税务执行人员由于长期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对纳税人执法过于苛刻似乎有些于心不忍,对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问题总是网开一面,宁愿将问题作变通处理或作内部解决也不移送司法机关给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对发现的问题索性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相当大距离
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税务人员要规范执法的前提必须是自身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精通税法。近几年来,虽然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且年龄呈现出老龄化趋势。在日常税收工作中接触的大多是一些简单税收征管,就是对简单税收业务还有一部分人不能够独立完成;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特别是涉及查帐征收平时很少触及,对财务会计知识知之甚少,无法胜任对复杂业务的需要;对一些电脑查账、涉外税收等“高科技”涉税问题就更是无从谈起。勿庸置疑,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规范执法行为不失为一项好的举措,但由于目前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标准、严要求去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就未免显得脱离现实。
(三)人员分工与过错责任追究有失公平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须首先做到对执法人员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么就必然带来过错追究的显失公平,同时,也让被追究人难以信服。当前,税务工作的绝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区,农村税收工作量相对小,但农村的征管机构依然存在,税收执法工作量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衡。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税务执法人员来讲,担负的工作量越大、执法的对象越多、技术含量越高,相应其执法过错的机率就越高。而现实中因税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人员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领导的意图作了人为的搭配:对工作能力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恰恰让其担负的工作量相应就大一些,对一些大企业等高难度的税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税务精英的“内查外堵”完成的。相应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机率就较之其他大多数人要高,那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起来,就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处罚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初衷。因此,应该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确定税收人员的津贴待遇,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样才能解决执法过错追究中出现的苦乐不均问题。
(四)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干好干坏一个样,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往往脱离实际对地税机关硬性下达税收任务指标,并与既得利益相挂钩,使税务机关疲于税收任务奔命,始终无法从“税收任务第一”阴影中摆脱出来,转移到“征管质量第一”的轨道。这种收入与工资挂钩的激励机制,促使税源基础好而税收任务小的地区,为了担心来年增加基数,有税收而不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相反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就违背税收政策去征收,按照政策应减免而不减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税、违背税收政策征收,使税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职能作用失真。税务机关围绕收入任务为中心,以收入论报酬激励机制,大大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缺乏监督与制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税务执法过错责任实行的是税务机关内部追究,其间的公正性说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税务内设“超脱”的法制机构,也难以真正做到“超凡脱俗”。同时,要公平、公正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需要税政、计会、发票、人事、监察、稽查、征管等单位的整体联动,但现实中好人主义思想比较盛行,对各自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不愿上缴;何况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并且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人长年从事这项工作,而目前仅是依靠现有的法制机构去孤军奋战,只能是孤掌难鸣;《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杂乱无章,更是让法制机构无所适从。
二、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税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一律实行岗前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对长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或实行强制脱产学习。真正使每一位税务执法的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税收业务本领,按照工作能力选择自己适合的岗位,真正人尽其材,发挥各自最大的潜能。
(二)积极宣传税法,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纳税人要诚信纳税,就必须学法、知法、懂法。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新政策、新规定,要及时对纳税人做好这方面纳税辅导,做到宣传与处罚、教育相结合。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应区别对待。对比较普遍的管理性违法行为,在初步规范期间可实行提醒制,对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纳税人偷、抗、骗税行为一经发生就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对执法责任追究的认识,转变税收工作理念
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不重视,支持不支持。对税务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质量型”方向转变,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政绩的唯一标准。同时,要彻底打破现有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执法岗位的个人津贴待遇,执法风险与执法待遇并存,将税务执法人员的待遇与执法岗位数量、工作质量挂钩,高数量高待遇,高质量高待遇,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
(四)税收过错责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应当符合当前实情,而不能陡然将门槛设得太高。对于征管的难点、盲区不能搞一刀切,理顺征管秩序,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执法人员的追究也应当有所区别,要制定一个切合实际的过错追究办法。执法工作实行量化,执法人员的工作量的衡量标准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量化,如对双定户用管户数量加管片责任到人;对难管户或尚未规范的业户如:车辆运输、私房出租适当减少管户数量;企业、单位应按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量化。在税务执法人员的岗位安排上,实行工作量化后,由税务干部自行选择,自由竞争,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规范执法档案资料,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执法档案资料是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反映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纸质档案还是电子档案,纳税户的档案资料应当反映该业户登记是否按时、申报是否按期、缴纳是否及时、滞纳金是否加收、违法是否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确以及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每一个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从税务登记直到结束纳税义务办理注销登记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税务机关在平时执法当中,要做到执法与档案资料同步走,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供一手资料。
(六)建立健全组织考核体制,严格考核制度
将领导工作的重心转入抓考核,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考核。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队伍,考核机构将考核作为日常工作有计划的开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问题要监督检查,有责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级考核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巡回调片的执法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执法过错当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对下级考核机构有错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员的过错责任,使执法检查人员真正充分发挥领导“千里眼”的作用,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在执法上,执法人员要找出纳税人违法的“漏子”,增强执法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处处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只有这样,税务机关的执法质量才会真正迈入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