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行政行为
⑴ 哪些是行政诉讼的不可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下的行政诉讼事件为不可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⑵ 为什么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不可诉的原因】:既有策略上的考虑,又有技术上的考虑。
1、抽象行政行为多由高层次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违法的可能性极小;
2、抽象行政行为是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很完备、健全的情况下,很多领域的执法主要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
3、目前的体制下,法院尚不具备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
4、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执法部门在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权。
因此,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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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内事项提起容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⑷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即对举报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行政答复是对申诉咨询举报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
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⑸ 如何区分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可诉是指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不可诉指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交警开罚款单,你认为你没有违章不应当受到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而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例如,国家颁布的法律,你认为不对也不可以提起诉讼. 回答:2012-01-01 22:45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⑹ 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有一演变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6)可诉行政行为扩展阅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行政诉讼,比较常见的是针对一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单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
所谓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属于外部法律领域,它仅仅是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法律性,不仅应当对外产生事实上的效果,而且应当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另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外部性,内部业务指令、多阶段行政行为等因其属于内部行政领域,而被排除出行政行为的范畴。
⑺ 如何区分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可诉是指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不可诉指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交警开罚款单,如果被罚款人员认为没有违章不应当受到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可诉行政行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不可诉行政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⑻ 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具体分类如下,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法律上规定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上通说: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上规定的: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以下为不可诉的行为: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和它意思容易产生误解的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
范围很广,只要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等履行国家职能的都可以构成行政关系
这是个行政学上的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我不能给你更准确的答案.
并且我要求加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