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执法
㈠ 林业执法是做什么的
是查处无证经营(加工)木材、违法运输木材;乱砍滥伐木材;查处乱捕滥杀野生动物和违法收购、加工、销售、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
㈡ 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些物品都可版能是涉案财物和作案权工具,依法当然可以予以扣押。
如果扣押的不对后面予以退还就可以了,如果说这是登记保存也行,但是登记保存是公安可以保存,你自己也可以保存,这不是强制措施,只是对证据的一种固定,强制措施是指拘留这些措施的。
㈢ 林业执法人员什么时候换统一制服
国家已经取消了林政执法服有。但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公安可以穿制服的。
㈣ 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执法权的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
㈤ 林业执法队好还是森林公安好
森林公安更好
㈥ 林业执法管理年心得体会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神圣的使命。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决定》将林业行政执法作为林业的四项改革之一,说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在相应的环节已制约着林业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势在必行。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多头执法,杂乱无序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大都是事业单位,办案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查处涉林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2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本不该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有的单位为了本部门小团体的利益相互之间不是互相补台,而是互相拆台,不能形成合力,从而失去了战斗保垒作用,不能够起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从而失去了“严管林”的真正意义。
1.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而实际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股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2治理对策
2.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2.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一是林业行政机关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二是上级机关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查阅卷宗、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制度日趋合理。
2.3完善执法体系
一是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林业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奖励、林业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手段之一,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应对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如通过税制改革,将必须征收的行政事业费纳入国家或地方税收,使行政执法不受利益驱动。二是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经考核后持证上岗;要把好进入关,对执法人员进行制度化的考核考评,监督其执法行为。三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执法队伍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列支,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也不得以返还和奖励等方式变通补充经费,彻底改变“以收抵支 ”和“以罚养队”的做法。
㈦ 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是什么系统
涉林林业行政案件的综合执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运输木材、违法占用林地等)等,应当属于林业局自已成立的事业部门(内设),从林业局中各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㈧ 林区涉林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依据《刑法》条文就知道了。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