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环保执法
① 什么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2018年从中央层面开始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回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答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实际上均是综合执法监察,而非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执法监察与行业规划监管之间即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橄榄型型现代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大队等(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工商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市场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市政管理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
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② 环保部门应当如何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可持续发展被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特别是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迫使所有人必须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自然规律的关系,重新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会实现新常态下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
认识经济发展和自然规律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只有将遵循自然规律置于发展的重要位置,围绕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才能够实现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从我国具体国情来说,就是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摈弃经济粗放增长、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提高低碳环保意识、凝聚社会力量,多方位全过程遵循自然规律、融入生态理念,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的生态文明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不再局限于生态维度本身,已经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建设当中。因此,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就能够深层次梳理各项改革过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够为各项改革提供一套较为统一的标准,因此可能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环境并非无法治理,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环境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治理虽然可以短期见效,但也要付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况且环境并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治理环境需要有坚定的决心和合理顶层设计,以区域发展规划为先导,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载体,加大金融、税收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不断促使经济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环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国法治精神进行,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做到科学执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等以我为中心意识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环境治理还需要培养一批能够执行环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通过人才与产业、社会的协调发展,打通环境治理体系各个部分的微循环,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发展,让环境保护如同“APEC蓝”的成功管理典范,成为一种环境监督管理的“新常态”。
③ 环境执法就应该怎么做
2015年1月1日,抄新《环保法》正式袭施行。这部被媒体称为“长了牙齿”的法律,寄托了百姓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捍卫绿水青山的美好愿景。而新法的威严能否得到显现,关键还在于实际的执行情况。假如都像某些案件中一样对违法企业放之任之,不去较真、不敢碰硬,那么污染问题只会日积月累、不断扩大,违法企业只会心存侥幸、愈加嚣张,而新《环保法》的威严也将受到挑战并因此失去它应有的意义。
环境执法必须要敢较真、敢碰硬,惩治违法行为必须要下决心、出重拳,只有如此,方可伸张社会正义,清除那些长期存在的污染毒瘤,震慑违法企业和顽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来源:生态环境部
④ 2019年生态环境部会统一执法制服吗河北省生态环境的执法人员什么时间配发制服
我觉得环保部门的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控制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简单点、具体点来说一般包括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办理、对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对政府的生态创建进行考核、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等,现在环保部门的职责太多,很难全搞明白。
⑤ 我稀里糊涂的竟考起了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公务员)。那请问环境监察大队是性质的工作,具体会干些什么
环境监察作为抄环保局的袭二层单位,主要负责对企业的监管检查和执法,包括排污费征收、在线监控和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这些工作主要是督企,还有个在垂管意见之前基本上没人提过的督政工作,现实中也基本没有履行。不过作为二层单位,基本局机关叫你做什么你就得做什么,监察实际上承担了环保很多工作,基本稍微需要点排查的工作都给监察,而且责任也最大,是环保系统独领风骚的背锅侠。
市一级的监察会比县一级的好一些,可能不会有市本级直接监管的企业或者直接监管的很少。题主说的是副省级市,那县区一级的环保机构应该相对完善了。很多具体工作县区一级做,市级可能主要负责监督督察。
总体来说,现在这个人民群众对环境安全意识越来越在乎,环保相关制度却跟不上的阶段,环保监察工作整体并不是一个特别轻松的工作,甚至很艰难,很容易两头不是人两边不靠岸。当然啦,进入环境监察队伍需不需要加班,累不累好不好取决于你的具体岗位,你的领导管理水平和你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欢迎你,祝你好运!
⑥ 什么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指导意见》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职责明确、边界清晰”是国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目标方向,其提出的背景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
1. “统管与分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原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属于“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模式。近年来,湖南、陕西、内蒙古、山东、重庆等十余个省、区、市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少的涉及20余个部门,多得涉及50余个部门,职责分散交叉、重叠问题突出。
2. 横向上存在多头执法问题。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两个主要方面。
对污染防治执法领域而言,法律、标准体系较为健全,但执法权较为分散,个别领域存在“九龙治水”问题。以水污染防治执法为例,“地表水”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地下水”执法国土和水利部门还存有争议;“岸上”的污染源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水上”的污染源执法由交通、海事、海洋等部门负责。执法权分散导致职责交叉不清,部门间协调不畅,同时也容易造成能力配置的重复浪费,多头执法。
对生态保护执法领域而言,法律、标准体系,以及执法事项和执法主体均较为分散。目前还没有针对生态保护的系统性专门立法,经过对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与生态保护高度相关的执法事项分散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30多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国土、水利、农业、林草、海洋、住建等部门,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生态建设,很多领域没有针对生态破坏的执法依据。
3. 纵向上存在多层执法问题。
省级以下环境执法队伍普遍存在“职责同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除核与辐射、机动车、消耗臭氧层物质等领域明确只能由国家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执法事项外,其余执法事项均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执法职责“上下一边粗”,层级事权不清、同级环保部门内部执法边界不清,多头执法、碎片化严重。某个具体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均有权查处,有限的执法资源没有充分利用,也容易造成多层执法问题。
因此,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不仅要厘清部门间的职责边界,更需要划分不同层级的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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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省级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和生态环境执法局的主要任务及区别是什么
手机环境。好了差专员办公室和生态环境执法局的主要任务及他们的任务就是按法律去做,去办就可以。
⑧ 环保局到底是行政机构还是执法机构
环保局中基本有三种编制,一类是机关公务员,基本都是领导;二类是环境监察大队,按照2013年的新规定,属于事业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三类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也是大家通常称为纯事业,如监测站等。
环保局是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权限是由《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环保局有处罚权限。
⑨ 为什么要加强生态环保督察执法
我来回答为什么要加强生态环保监察执法,这也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是还世界一片绿洲。
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内容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