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举证责任
Ⅰ 行政诉讼中,负责举证责任的主要是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1)行政法举证责任扩展阅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Ⅱ 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蒋中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相继施行以来,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已是平常事,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复议中遭到败诉或撤销的结果也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不仅要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继续甄别梳理证据,认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诉讼或复议时仓促上阵。
举证责任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自我责任,它是一种根据特殊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即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责任,其特殊性在于后果可能是一种法律权利的丧失。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二是指举证人提供证据后可以证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把举证责任引入行政诉讼中,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由原告举证只在被诉“不作为”案件中为特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源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有二:
一是对被诉或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案例一:1999年3月29日,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碾庄村西门二组不服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非法转让0.37亩土地给曹瑞良等四户建商业用房的处罚决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立案后,向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送交法院及原告。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对原告即被处罚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原告于1998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审批,擅自将位于碾庄村米厂、面粉厂门面的0.37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出租形式非法转让给受让方曹瑞良等四户建商业用房的事实;被告1998年5月21日对原告及应邀参加人签章的现场勘测笔录、8月18日对原告调查笔录和8月22日对受让方曹瑞良及证人赵宗兰等签章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等书证。如果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不能或逾期提供上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决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败诉。
二是对被诉或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事实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前述案例,邳州市国土资源局最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没收邳州市碾庄镇西门二组所得土地转让价款4万元并限期15日内令受让方自行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西门二组处以罚款5000元。据此,邳州市人民法院维持了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再如案例二: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李口村村民张某于2003年3月21日诉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农民宅基地报批程序案时,该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国务院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据此,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放弃了举证权利,无疑舍弃了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组织诉讼或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作出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不仅要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且在法定举证期限10日内应通过向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提供材料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作为具有法定行政权能的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含有下列法定内容:一是有明确的相对人,二是相对人被管辖事实的客观存在,三是告知相对人被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五是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法定文书送达相对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通知书或答复通知书后,将其在《行政诉讼(复议)案件证据登记表》中分列三部分:一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合法的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取得方式、日期及用于被证明内容。二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合法的证据,写明证据所证明的程序性事项,如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法定权限。三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Ⅲ 行政诉讼法中,负举证责任的是( )
行政诉讼法中,负举证责任的是( ):A.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Ⅳ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及原告主张的事实.4.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举证的事项。
5. 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
Ⅳ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由三种情况:
(一)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确定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作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举不出证据,便说明其已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规则,已经违法,理应由其承担败诉责任。
2)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来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掌握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了解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据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与行政相对人相比,容易完成举证责任,所以行政机关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否则,行政机关就是在凭臆测办事,就是属于专断,甚至有滥用职权的恶意,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尽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如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书面形式的,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正本或复印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口头形式的,则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且被告必须明确适格;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还要提供已申请复议及复议结果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则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便可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干解释》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时,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但是《若干解释》对行政机关以职权的行政行为未作具体规定,只是一概而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如果要原告再举出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则是不科学的,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二项例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上述两项是不作为案件中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情形。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已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争,而主要是行政赔偿问题,在确定损害的存在与否以及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时,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主张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可见原告请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应举出证据证明以下事项:(1)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即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结果⑥;(2)受损害的程度,即具体损失的数额及计算;(3)受损害的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4)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赔偿诉讼;(5)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为防止人民法院代替当事人取证现象的发生,规范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正确行使调取证据的权利,《若干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原告和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案件很有意义。但取证除符合上述情形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如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2、取证应迅速及时;
3、在必要时,可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证据保全;
4、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证的问题,由于被告可以不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取证;
5、对于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而无法提供的,应由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Ⅵ 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来法》第34条规定:“被源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此外,《行政诉讼法》第35条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是由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而不是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收集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违法。此外,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是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存在的证据。
Ⅶ 在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现实困惑
某日,赵某驾驶货车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赵某不服交通认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赵某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吗?律师点评
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赵某不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原告一方原本就处于劣势,如果让原告方负举证责任,会使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此外,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当然,除了以上两点外,还考虑到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也可以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本案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赵某不必负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提醒
在行政诉讼中,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被告)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存在及自己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举证。如果是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还应对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以及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