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便民利民的
服务性政府,而不是包办一切。(1分)
(2)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为人民管理城市,而不是为城市管人民。(或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1分)
(3)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做到合理行政、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3分,四个要求2分)提高提法行政的水平,加强立法,严格规范城管的执法行为(1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或提供城管人员素质也可以)(1分)
(4)加强对政府权力的
监督,防止权力滥用。(1分,从民主监督角度答也可以得分)
㈢ 四川阆中城管被曝暴力执法,到底是怎么回事
根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在8月25日位于四川阆中城的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为暴力执法导致一名四岁的女孩子左边的脸被严重划伤,她的手上也被缝了很多针。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当地人员以及众多网友的广泛关注。
根据记者采访当事人店主了解到。在8月25日的早晨八点有他们店铺和往常一样正常营业,店内全部都是顾客在吃早餐。这时,突然有一名穿着城管制服的年轻男子在店门口用一只喇叭对店内大声喊道,马上搬出去,由于声音过大,把店内所有人都吓了一跳。而店内的工作人员也向城管反映,希望他声音小一点,这样会吓到大家,该城管随后就离开了。
在十几分钟过后,店铺外面突然就来了很多名城管执法人员,他们在并没有扣押物品的相关依据情况下,直接将店门口用餐的顾客坐的凳子和桌子给抬走。看到这个情况,店主也主动将一张摆在门口的桌子抬进室内,但是被一名城管人员阻止了。
希望以后再城管执法时要与群众好好调解,店主在经营过程中也要遵守城市安全规范制度。这种事件尽量避免发生。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应该和平共处。
㈣ 城管为什么总是暴力执法
1、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抄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㈤ 什么原因促使执法者暴力执法
(一)
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
首先,
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处于不利地位。
城管执法中行使的是一种相对集中的行
政处罚权,
由城管局统一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而有关行政机关则不再行使这一
职权。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
对城管执法机关履
行职责的活动,
原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
配合。
但是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原归属其管辖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
市城管执法得不到其他相关部门的
支持。
另一方面,
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既处于城市管理的末端,
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线。
使得执法者既要直接面对被执法对象并行使自由裁量权,
又成为裁量结果的直接实施者。
既
开罚单又当面索要罚款的执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从
1997
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
在,城管队伍已经经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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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
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
城管执法更无规范的执法程
序可循。执法者在工作中随意性、自主性很大,使执法工作不能公开、公正的开展。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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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
保障机制也尚未确立,
这就使得城管执法人员疏于法律法规
而违规执法,
超越法律权限做出有损民众的行为。
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
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具有较高的威严,因而执法对象很可能对执法行为进行反抗,
甚至采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二)
执法主体不文明执法是主观原因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起步较晚,
执法队伍在构成上比较复杂,
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
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另外,
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
导致城管打人的暴力案例屡屡发生。
城管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
是激化城管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间的矛盾,导致暴力执法的主观原因。
(三)
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环境是客观原因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的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
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使执法环境变得十分恶劣。
首先,
在城市管理中,
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
对象之间的矛盾是最尖锐、
最不容易协调的:
一方面,
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有职权与责任
对城市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另一方面,
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
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也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
这就使城管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冲突,甚至是对立的
“敌我”两个阵营。正如
毛寿龙先生所言: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
,城管人员就丢了“饭碗”
,反过来城管人员端稳
了“饭碗”
,小商小贩就面临着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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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城管执法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一方面因为执法对象
的文化程度、
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另一方面又迫于生计,
所以执法对象更不愿接受城管执法
的相关决定而容易与执法者发生对抗,
加剧对立双方的冲突。
而且,
弱势群体在于执法者的
博弈中,往往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
这使执法者陷入被动、不利的处境,一定程度上激化了
执法者的工作情绪,从而进一步触发了城管执法中暴力执法事件。
㈥ 城管为什么暴力执法而国家却无视
城管太多= =
㈦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事件起因
2013年7月17日,湖南郴州临武县瓜农邓正加被城管打死事件将临武县推上了风口浪尖。
邓正加是临武县南强乡莲塘村人,56岁(2013年),卖的瓜也是自己家种的,平时为人很老实,还曾经被临武县农业局评为种植劳模。
有网友称,湖南临武县莲塘村瓜农两口子在县城文昌路桥头卖西瓜,丈夫被临武城管暴力执法打死,老婆被打住院。
事发当天下午,临武县政府网站发布通稿称,临武发生一起群众意外死亡事件,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
网上的说法则与官方消息在细节上大相径庭。邓正加侄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天上午,邓正加夫妇在临武县摆摊卖西瓜,期间两次与执法城管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邓正加当场死亡。其家人正在寻找能证明城管围殴邓正加夫妇,包括用秤砣打邓头部的目击证人。邓的侄女称,已找到5-6名目击者。
事发地位于湖南郴州临武县文昌路桥头,多名目击者称,事态随着警察“抢运尸体”、停电、殴打记者等消息连续见诸网络而持续发酵。而临武式维稳,让局势一度临近失控。昨天上午,邓正加夫妇在临武大道摆摊卖西瓜,被城管以无着装、无证经营的理由罚款100元,并从邓三轮车上搬走一些西瓜。邓正加的妻子上前阻拦,与城管发生推搡。随后,邓氏夫妇将西瓜摊转移到舜峰镇政府门口。
目击者何先生称,上午10点左右,邓氏夫妇准备将小车上的西瓜卸下时,10多名城管赶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邓先生夫妻俩遭到七八个城管殴打,随后邓先生躺地上一动不动”。
㈧ 城管暴力执法
城管做群众反对的事热心,群众拥护的事消极。中国特色!!!
㈨ 四川阆中城管被曝暴力执法,真相究竟如何
大家都知道,公职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国家对他们职责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一小部分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过那都是曾经出现过的现象,如今的公职人员,在国家的整顿和要求之下,一般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但是在网络上,我们还是能偶尔看到某某地方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就比如四川阆中的城管,就被曝光说出现了暴力执法的行为,因为在城管执法执法过程中,跟商家产生了冲突,而在此期间一位小女孩被伤到了脸部,而且比较严重。所以四川阆中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就成为了网友关注的热门新闻,那四川阆中城管的这次执法,究竟属不属于暴力执法呢?这个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接下来,冷眼就给大家聊一聊这个事情,给大家大致还原下四川阆中城管的整个执法过程,让大家看到这个事情的真相,看看四川阆中的城管们是不是暴力执法。
㈩ 大家怎么看待城管暴力执法城管是迫不得已
关键是城管到底执的是哪门子法?“强制执行”应该由警察执行或由法院判决后交由警察执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执法行为应当慎之又慎,行政行为不应包括此类行为。像西方,就是闯红灯,警察也不会当街罚款,而是给你一张传票,限你某日去简易法庭申诉。这才是法治。现在是所谓“执法者”又管又罚,管不了发不成就动手使用暴力,这不是法治,是黑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