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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2-23 19:13:27

1. 什么是行政区划,我国宪法是如何划分行政区域的

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划,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至2013年12月,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3(不含港澳台)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6个地级市、14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3(不含港澳台)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72个市辖区、368个县级市、1442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0497(不含港澳台)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7566个街道、20117个镇、11626个乡、1034个民族乡、15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662238(不含港澳台)个村级行政单位(包括社区居委会)(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台湾)、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台湾) 。

2.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处理依据

第七条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内的主管部门容)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第八条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
(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
(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3.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区划

根据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文本中第一章总纲中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原文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从字面上理解为:对其中的市从宪法层面上看应该是与县平行的,不管辖县,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地级市,省辖市)才能管辖县,这就为设立县级市作好法律层面的依据了,但是,在我国历史上因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产生的专区、地区的设立就是违宪的事项,另外对少数民族地方设立的盟(内蒙古自治区在建国之前就产生)也是至今没有扭转的违宪行政区划设置。另外从宪法对行政区划的设置应该是三级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即中央——省级——县级——乡级的划分,实际是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的四级并存局面也是违宪的,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完全纠正。

4. 中国行政区划

中国的行政区划情况如下:

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

县级行政区:965个市辖区、387个县级市、1323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6个县级区划。

乡级行政区:8516个街道、20975个镇、812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个县辖区,合计38734个乡级区划。

(4)行政区划条例扩展阅读:

行政区划空间位置记忆方法

方法一:按照所在省区地理事物记忆省级行政区的位置

两湖两广两河山:湖——洞庭湖 河——黄河 山——太行山

方法二:地理方位记忆方法

1、逆时针位于大陆边疆的九个省级行政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2、位于中国沿海的省级行政区:自北向南依次为辽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台湾省、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南省。

5.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简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共20条。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城区稳定。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节确定了处罚办法: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条例明文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条例说,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条例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节确定了处罚办法: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本条例自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6. 全国行政区划代码怎么排的 有什么规则

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代码由民政部门确定、发布。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第七至九位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

(6)行政区划条例扩展阅读: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为统一、规范地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满足建立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2、行政区划编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3、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数字,分为三段。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7. 有关地理方面的法律条例规定有哪些

地理,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并没有专门针对“地理”一词的法律版法规,如《地权理法》是不存在的。但可以对地理自身蕴含及周边的要素进行立法。大致如下:
1.行政区划的,对地理分块块进行政府治理的,《宪法》《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有此内容。更为具体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区域管理条例》,后者是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由国务院制定。
2.自然资源的,对地理上的好东西进行管理的,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等。
3.领土分界的,对地理在国家层面上的划分,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等。
4.地名使用的,这里在商标类法规中常见,《商标法》等等。
5.环境保护的,对地理予以保护的,《环境保护法》等等。
如果需要更细致更全面的了解上述法规内容,可以去相应部门网站,看他们列举的法规政策。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可去国家生态环境部官网看下。

8. 请教下 地级市的行政区划由谁规定国务院还是省政府

类似南京,苏州这样的市的行政区划是由国务院规定的。

全国人大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省政府决定乡镇的设立更名区域划分,国务院决定市县的建制,但县太多了,就授权给省政府决定县级政府的区域划分,所以地级市的区域划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8)行政区划条例扩展阅读:

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原则:

1、便于国家行政管理 。

2 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3、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 。

4、参照历史、实事求是 。

5、分类指导,因地制宜 。

6、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9. 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如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9)行政区划条例扩展阅读:

行政区划变更注意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文件,图纸等,均系国家档案资料,应当严格管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图,未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不得翻印,出版。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共开发利用,应维护行政区划管理,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

凡我区境内的农,林,牧场及工矿企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

我区境内跨越行政区域的吊庄移民,搬迁稳定后在设置行政建制,划分行政区域时,经迁出,迁入县协商同意,移交迁入县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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