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
Ⅰ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检举、控告;
(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审计、信访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
(八)其他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或者通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案件来源,发现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应当向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发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指示,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或者通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案件来源,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问责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指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调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终结,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本级政府或者本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不予行政问责的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问责,需要作出书面行政问责决定的,应当在行政问责决定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实;
(三)行政问责方式和依据;
(四)不服行政问责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问责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员。
行政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行政问责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行政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行政机关领导阻挠或者干预行政问责案件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可以提请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人员同时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复核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原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原行政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被问责人员不得因申请复核、申诉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复核、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核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原行政问责决定正确的,维持原行政问责决定;
(二)原行政问责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撤销原行政问责决定;
(三)原行政问责决定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由原行政问责决定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四)原行政问责决定事实清楚,对问责行为的情节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以直接变更行政问责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人员受到错误问责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公布行政问责决定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Ⅱ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降职或者免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Ⅲ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行政问责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或者下一级监察机关负责的行政问责案件。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和下一级监察机关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受理、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的行政问责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受理、调查本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接受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Ⅳ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能
(一)划入市政府授权的城乡规划(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除外,下同)、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房屋安全、商品房市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以及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禽畜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二)加强对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建设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房产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在居民居住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厂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行为,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行使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禽畜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行使在老机场路零公里至太平国际机场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行使的对公路上及平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志的行为,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在所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权、检测权、行政强制权。
(十五)负责对各分局进行业务领导,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接待和受理投诉和举报工作;调动组织全系统执法力量开展重大执法活动;负责重大、疑难、跨区、需各分局回避案件的直接查处或者指定管辖;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应议、行政诉讼应诉及具有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分局、市辖县(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风纪纠察;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行政问责的建议。
(十六)负责本系统经费、装备的统一管理。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2月1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规定》分总则、行政问责情形、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行政问责程序、附则5章29条,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Ⅵ 求《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心得呀~~!!
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心得
2011年2月我单位开展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习教育活动,通过这次对《规定》的学习,我深有体会。
对于《规定》的理解,我认为核心是在问责,怎样问责?问谁的责?我认为谁所在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谁就要负责,就推究到“岗”与“责”的关系上。有句古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即职位所在决定责任所在。行政问责,就是以行政命令为方式的追究机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对行政问责制本质的高度概括。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学习和实践,必将有利于建立有权必尽责、失职必追究、分工明确、奖惩分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我认为对于我们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人来说,认真学习《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以下是在学习问责制中认识的不足之处:
一、思想觉悟需要提高。结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中不力求全面发展,过于片面性,不精益求精。
二、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了解的业务知识太局限,不够全面。
今后的整改措施:
一、深入学习、踏实工作。在深刻学习、领悟《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学习更多新知识,作为一名新青年,知识应该首当其冲的放在第一位,只有学得更多的知识才能不被岗位所淘汰,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二、开拓创新,谋取突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任务。同时,积极主动的寻找新的工作思路,开展新的工作项目。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明确责任、摆正位置。我通过学习、领悟《规定》的相关精神,对科室和自身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从政理念有了更深的理解。今后我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工作时限等要求做好本质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全体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广大职工的服务意识。
Ⅶ 叩求《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试题及答案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试题一
一、填空题(共10空,每空1分,共10分)
1、《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分(5)章,共( 29)条。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 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当予以行政问责。
4、(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
5、未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选项字母号填在括号内。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自( B )起施行。
A、 2012年2月15日 B、2012年3月15日
C、 2012年2月16日 D、2012年3月16日
2、下列不属于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是( A)
A、某医院 B、市民政局
C、某街道办事处 D、某镇人民政府
3、下列属于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应当问责的情形有( C )
A、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
B、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C、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
D、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下列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应当对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予以问责的情形的是(C )
A、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B、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C、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D、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5、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受理、调查本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接受( B )的指导和监督。
A、本行政机关 B、同级监察机关
C、上级行政机关 C、上级监察机关
6、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指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B )
A、一人 B、两人
C、三人 D、四人
7、调查终结,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 D )的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不予行政问责的决定。
A、同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B、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C、上级政府或者本行政机关
D、本级政府或者本行政机关
8、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 B )
A、纪律处分 B、行政问责决定
C、不予行政问责决定 D、党纪处分
9、行政问责复核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 C )内作出复核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A、四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二十日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原行政问责决定正确的,维持原行政问责决定
B、原行政问责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由原行政问责决定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C、原行政问责决定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撤销原行政问责决定
D、原行政问责决定事实清楚,但对问责行为的情节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直接变更行政问责方式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项是正确的,请将选项字母号填在括号内。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人员适用《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予以行政问责的是( ACD)
A、市某局长 B、某中学校校长
C、某乡副乡长 D、某局主任科员
2、行政问责应当坚持(ABCD)的原则。
A、权责统一 B、公平公正
C、有错必究 D、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应当履行( ABCD)责。
A、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和下一级监察机关的行政问责工作
B、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C、受理、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D、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的行政问责情况
4、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损害(BD )的,应当予以问责。
A、部门利益 B、公共利益
C、人民生命财产 D、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5、下列属于行政问责方式的是(ABCD )
A、通报批评 B、降职
C、诫勉谈话 D、免职
6、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有(ABCD)
A、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B、在共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C、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D、拒绝改正错误的
7、下列属于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的是(ABD )
A、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B、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C、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D、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下列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有(ABCD)
A、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
B、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C、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骗领导和行政相对人的
D、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9、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的是(ABCD)
A、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
B、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C、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审计、信访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D、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
10、( BC )发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A、监察机关 B、政府分管领导
C、政府主要领导 D、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
四、判断题(请判断对错,认为正确的,在括号内填“√”,错误的,在括号内填“×”。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行政问责工作由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 × )
2、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
3、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应当予以问责。( √ )
4、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行政问责。( × )
6、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
7、复核、申诉期间原行政问责决定停止执行。( × )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可以不再予以行政问责。( × )
9、行政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10、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 )
五、简答题(共4题,共25分)
1、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6分)
领导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
2、请列举十种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10分)
:(一)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二)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三)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四)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的;(五)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六)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七)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八)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九)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决定的;
3、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轻或者减轻问责?(4分)
1、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的。
2、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4、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4、市和区、县(市)政府如何启动行政问责程序?(5分)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发现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应当向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发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15分)
某日上午9时,赵某到某局行政审批窗口询问某项行政许可事项,等到10时工作人员王某才来。对赵某咨询的行政许可问题,王某告知可自行到网上搜索许可流程,其他事宜要等请示直接负责人张某后方能告知。三日后,赵某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看到王某正在电脑上与网友聊天,对赵某不予理睬,赵某好言相求,王某才受理了赵某的申请,并收取了20元的申请书文本费。到了领取许可证的日期,赵某到窗口去取许可证,王某告知领导还没有批。赵某过了几天又去,王某告知还要再等几天,并暗示给点好处就马上给证。赵某十分气愤,遂向该局主管领导刘某反映情况,刘某虽表面上答应会妥善处理此事,但过后就置之脑后了。过了一个多月,赵某仍未领到许可证,也未见该局对王某作出批评处理。
如果适用《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请判断案例中哪些人员应当予以行政问责?请指出该人员的具体行为,并说明该行为属于哪种问责情形?
王某
问责情形:王某三番四次没能给赵某办证属于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领导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闻的;王某告知还要再等几天,并暗示给点好处就马上给证属于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对其勒拿卡要的;等到10时工作人员王某才来,王某正在电脑上与网友聊天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刘某
问责情形:刘某虽表面上答应会妥善处理此事,但过后就置之脑后了。过了一个多月,赵某仍未领到许可证,也未见该局对王某作出批评处理。此做法属于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Ⅷ 求《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学习心得!
学习行政问责制学习心得
通过对《**市行政问责办法》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对我市下一步的发展策略*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同样*作为一个企业实体也要规范内部的各种行为*作为卫生消杀服务这样一个特殊的公司*肩负着全市的病媒生物防制任务*加之大多数单位对目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致使工作难度加大*完成任务压力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更要认真遵守《**市行政问责办法》*以防出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二、目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一)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不精益求精.
(二)在爱国卫生相关法规、技能知识继续教育上*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安全工作形势*
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
三、具体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办法.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四)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学习行政问责制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发生*为全市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Ⅸ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
第七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 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 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 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 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 其他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
(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监管不力的;
(三)对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公共安全领域,未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引发安全事件的;
(四)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五)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的;
(七)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
(八)对行政相对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十)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对上级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交办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者行政机关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十四)对应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行政机关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行政机关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五)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六)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命令或者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或者社会公众的;
(十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决定的;
(十八)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一)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领导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闻的;
(二)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骗领导和行政相对人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政问责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情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