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
A. 清朝时候的地方行政区划是怎么划分的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制。清初,分全国为18行省。
直隶、 江苏、
安徽、江西、 浙江、 福建、 湖北、
湖南、 山东、 河南、 山西、 陕西、
甘肃、 四川、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清朝的官制(地方官制)
一、顺天府
清定都北京后,以北京为顺天府,设府尹 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后,特派大臣 1人兼管府尹事,从六部尚书、侍郎内选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后,顺天府所属共24州县,设西路、东路、南路、北路四厅,分管各州县事。四厅所领州县如下:
西路厅:领琢州及大兴、宛平、良乡、房山 4县。
东路厅:领通州、蓟州及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 5县。
南路厅:领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 6县。
北路厅:领昌平州及顺义、怀柔、密云、平谷 4县。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于四路厅设同知 1人,分管所领各州县。初设时专掌捕盗,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后,兼管各州县钱粮。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后,刑名案件也由各厅同知审转,并定四路厅的关防为“刑钱捕盗同知”。西路同知并管稽水利,其关防加“水利”二字。四厅各设典吏若干人(少者 2人,多至14人)协助同知办事。
顺天府职官在兼管大臣与府尹之下,设有府丞、治中、通判、经历、照磨、司狱各 1人,府学教授及训导各 2人,吏员61人,分掌所属事务。以上各官,除府学教授、训导有满员 2人外,其余都是汉人。
府丞自有办事衙门,管理学校、考试之事;治中办理钱粮,户籍、田土等事;通判办理词讼、礼仪及杂项事;经历、照磨、司狱的办事机构为经历司、照磨所及司狱司。经历司掌收发文移,照磨所掌核对文书及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并兼管贡院(顺天府乡、会试考场)校舍什物,司狱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与发遣事务。以上三机构均有吏员协助办事。府学教授、训导分掌教习顺天府文、武学生。府学并兼保管书籍与文庙祭器、乐器。有继承、攒典各2人,协助办事。
顺天府所属各州县,除直属两京县外,其他各州县地方事务,均要分别汇报顺天府及直隶总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为奉天府,设府尹 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规定,由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 1人兼管。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将军兼管,府尹加二品衔,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据《光绪会典》卷74所载,奉天府所属仅有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至光绪间增至五府,四厅、六州、二十六县。
五府:锦州府、昌图府、新民府、海龙府、兆南府。
四厅:凤凰直隶厅、兴京厅、金州厅、营口厅。
六州:辽阳州、复州、宁远州、义州、岫岩州、辽原州。
二十六县:承德县、兴仁县、海城县、盖平县、开原县、铁岭县、镇安县、彰武县、东平县、西丰县、西安县、柳河县、锦县、绥中县、广宁县、怀德县、奉化县、康平县、安东县、宽甸县、通化县、临江县、怀仁县、缉安县、靖安县、开通县。
奉天府的官僚机构略同于顺天府。
B. 问、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
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府、厅、州、县
作者:何珍如 转自:中国大网络全书
清代将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厅﹑州﹑县)三级。府厅州县为省级以下行政区划。
府
省以下的一级行政区划﹐管辖若干县(州﹑厅)。府的行政衙门所在地称府治﹐即附郭县。某些府亲辖地方﹐无附郭县。府的行政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干隆十八年(1753)改为从四品。雍正中﹐全国共设一百六十七府。干隆时增加为一百八十四府(包括顺天府﹑奉天府)。至光绪二十五年﹐增为一百八十七府。除顺天府外﹐直隶省十府﹐奉天府尹二府﹐吉林二府﹐山东省十府﹐山西省九府﹐河南省九府﹐江苏省八府﹐安徽省八府﹐江西省十三府﹐福建省九府﹐浙江省十一府﹐湖北省十府﹐湖南省九府﹐陕西省七府﹐甘肃省八府﹐新疆省六府﹐四川省十二府﹐广东省九府﹐广西省十一府﹐云南省十四府﹐贵州省十二府。到清朝末年﹐全国共有府二百余个。
厅
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或战略要地的地方行政单位。分直隶厅和散厅。直隶厅直属于布政使司﹐相当于府或直隶州。散厅一般隶属于府﹐也有的隶属于道。厅的行政长官称同知或通判﹐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直隶厅和散厅品级相同。清初﹐知府常派其佐──同知﹑通判分防府内各地﹐其驻各地的办事机构称厅。以后厅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其行政长官仍沿用同知﹑通判旧称﹐不过已与各府的同知﹑通判不同。光绪末年﹐全国有直隶厅﹑散厅一百余个。
州
清承明制﹐直属于布政使司的州称直隶州。直隶州有属县﹐是相当于府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唯其规模略小﹐政事稍简。隶属于府的州﹐称州(散州﹑属州)﹐是相当于县一级的地方行政区。直隶州和州的行政长官皆称知州﹐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属州知州为从五品。光绪末年﹐全国设直隶州﹑散州二百一十余个。
县
初级地方行政单位。清承明制﹐县一般隶属于府和直隶厅﹐或隶属于道和直隶厅。例如﹐黑龙江省的大通县﹑汤原县隶属于兴东道﹐奉天省的安东县﹑宽甸县隶属于凤凰直隶厅。县的行政长官为知县(正七品)。清朝末年﹐全国设县一千三百余个。
C. 清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努尔哈赤起兵时实行的是军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王公贵族,重大决策由贵族共同讨论决定,是为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后皇太极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仿明朝制度设立六部,试图逐渐削弱满洲贵族权力。皇帝试图实行中央集权的努力主要集中于清朝前期。
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顺治皇帝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由自己亲自掌握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变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三旗的实力,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有所削弱。
清朝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康熙皇帝设立南书房,起初是康熙帝为了与翰林院词臣们研讨学问,吟诗作画而设。因在乾清宫西南角特辟房舍故名南书房。由于南书房“非崇班贵檩、上所亲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核心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这使南书房“权势日崇”。南书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同时将外朝内阁的某些职能移归内廷,实施高度集权的重要步骤。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军在西北与准噶尔蒙古激战,为及时处理军报雍正皇帝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改称军机处。乾隆皇帝即位后服孝,安排数位“总理事务王大臣”进入军机处,故改名总理事务处。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满亲政,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自请罢职,恢复军机处名称,自此遂成定制,军机处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核心权力机构,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几乎可忽略不计,政治权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为清代中央集权制度的顶峰。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废止。
D. 清朝的时候政府机构是怎么划分的地方政府怎么编制
清朝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顺治元年(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但实权依然掌握在满尚书之手。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皇帝设立南书房
雍正七年(1729年),清军在西北与准噶尔蒙古激战,为及时处理军报雍正皇帝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改称军机处。
以省为地方上的最高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
乾隆八年(1743年)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天聪八年(1634年)设盛京,顺治元年(1644年)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自顺治十五年(1658年)至康熙三十年(1691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总督为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其中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为后设。理论上总督管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地方军政事务,尤其侧重军事。雍正元年定总督加衔制,加尚书衔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从一品:余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有清一代,全国共设总督九人,即东三省、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此外还在省级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漕运的漕运总督和治河的河道总督。
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
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为从二品,每省一人,但江苏设二人。布政使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布政使并称为“布按”。其下设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检察囚犯,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金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其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致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政府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好。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在府之外,同时还有直隶厅、州和一般厅、州。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设官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朝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四十一个,直隶州七十三个。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至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散州一百四十五个。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散厅、州属府管辖,个别的隶于将军或道员。
县是地方基层政权机构。清末全国设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每县设官为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知县掌一县治理,主要是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
E. 清朝古代官职级别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
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
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其中还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职由明朝直接承袭下来的指挥使司,长官为指挥使,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5)清朝行政扩展阅读:
清代官服制度:
清代文武百官品服有朝冠、吉服冠、朝服、补服、蟒袍等。品秩差别主要看冠服顶子、蟒袍以及补服的纹饰。朝冠顶珠见上表;吉服冠与朝冠大体相同,冠后插有翎枝,其制六品以下用蓝翎,五品以上用花翎。
百官蟒袍,一品至三品绣五爪九蟒,四品至六品绣四爪八蟒,七品至九品绣四爪五蟒;补服,自亲王以下皆有补服,其色石青,前后缀有补子,文禽武兽。贝子以上王亲用圆形补子,其余用方补。
文官五品、武官四品以上,及科道、侍卫等职,均需悬挂朝珠,朝珠共108颗,旁附小珠三串(一边一串,一边二串),名位“记念”。戴法男女有别,两串在左为男,两串在右为女。另有一串垂于背,名“背云”。
F. 简述清代的行政体制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除了西南各省相当一部分实行改土归流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大都采取了不同于内地府州县制的组织,主要有5种形式:①在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派驻将军、都统、副都统或办事大臣等军政大员,分别统管当地少数民族事务。如在内蒙古设有察哈尔都统、副都统,热河都统,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等官。这些军政大员的职责是“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②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分全国蒙古族为19盟、203旗,除察哈尔、归化土默特、准噶尔和呼伦贝尔等蒙旗之外,各旗都设扎萨克(旗长),旗以上是盟,设盟长。旗扎萨克和盟长,都由中央王朝委派蒙古王公贵族担任。③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沿用当地的伯克制,各城设阿奇木伯克等官。阿奇木伯克为伯克中最高的职位,“掌综回务”;其次为伊克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再次为噶杂拉齐伯克,“掌地亩粮赋”,以及商伯克、哈资伯克等。各城的伯克都听命于驻防大臣。④在西藏,由驻藏大臣统辖全西藏的政教事宜。以达赖□嘛掌全藏政令,驻拉萨;班禅□嘛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驻扎什伦布。达赖和班禅都“受成于驻藏大臣”。“藏地分卫、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伦治其地,职任綦重。仔□以降,为佐理国事官。戴□以降,为各城典兵官。边营官以降,为各城治民官”。西藏的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喇嘛、扎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并堪布监督之”。自国师至喇嘛,专司教事。⑤在西南各省和甘肃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沿袭明制,设置文武土官,由当地少数民族头人、贵族自理其政。土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指挥使、宣慰司宣慰使、安抚司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土官有文职、武职之分,文职由吏部验封司“堪土官世职”,武职由兵部武选司典“土司政令”。各地土官由各省督抚、大臣分别管。
G. 清朝的行政机构中都有哪些职务,分别是干什么的
清代的中央机构如下:内阁【相当于国务院】: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这些宰相相当于政治局常委】。 中央行政机构: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由于部比较少,所以这些堂官相当于副总理兼部长】。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相当与中央的直属机构】。 军事系统: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北京卫戍区】,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中央警备团】,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大军区】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中纪委】,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省委书记】,布政【省长】、按察【政法委书记】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省军区司令】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地委】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市委书记】、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委书记】、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H. 清朝的行政制度是怎么样的
清朝广泛地实行省、府、县制,在全国设了个行省,同时对边疆的管理也进一步成熟,在边疆地区设置了7个区,即盛京将军、吉林将军、伊犁将军、黑龙江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5个将军辖区以及西藏办事大臣、青海办事大臣。综观清朝对边疆的管理,除了中央专门设立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外,在地方行政上也更加完善。如清朝将蒙古分八旗蒙古、内属蒙古、外藩蒙古。八旗蒙古臣属于清朝较早,为清朝建国和拓疆立有大功,地位仅次于满洲八旗。内属蒙古由清朝内务府管理,为清皇室的直属领地,为皇帝王公贵族放牧、服兵役。外藩蒙古包括大漠南北和青海、新疆等地的蒙古族,实行扎萨克制度,即蒙旗制度。旗设旗长,为本民族首领,但须经清朝中央政府任命。盟设盟长,也由清朝中央政府任命。在新疆,则实行军府制度,总归伊犁将军管辖,下设各级大臣,行政上于乌鲁木齐和以东地区实行府州县制,新疆北部实行扎萨克制,天山南部维吾尔族聚居区则实行伯克制,但取消了伯克的世袭特权,并分割了他们的权力。对西藏,则依其故俗,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利用达赖和班禅进行统治,同时,中央派驻藏大臣,制定一系列章程,通过西藏僧俗首领管理。对南方边疆地区,则加大改土归流的力度。
I. 清朝内地行政区划级别
清朝幅员辽阔,在沿袭了行省制度后又采取了其他种制度来管理地方事物,清朝在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统一全国后,划山海关内为18个行省。省下设道、府(州)、县。
清朝行政区划及管理
(一)省级机构清朝对明代省级政区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最终将督抚的辖区与省的辖区调整为一致,同时督抚也真正称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到乾隆中期,全国确定为18个省级行政区,分别为直隶、江苏、安徽、陕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其中直隶、四川和甘肃三省不设巡抚,分别由直隶、四川和陕甘总督直接管辖,共15个巡抚;设直隶、两江(江苏、安徽、江西)、陕甘(陕西、甘肃)、四川、闽浙(浙江、福建)、湖广(湖南、湖北)、两广(广西、广东)、云贵(云南、贵州)8个总督,山东,山西和河南三省务总督,由巡抚兼理总督职责。
清朝督抚总管全省政务和军事,下面设主管财政的布政司和主管司法的按察司,还有提督(高级武官)、学政(主持教育科举)、粮道(主管粮食)、盐道(主管盐政)和河道(主管水利)等属官,一般一省只有一个布政司,但也有里外,比如江苏设布政司两人,一驻江宁,管理江北,一驻苏州,管理江南。清朝的道仍有两种:分守道和分巡道,分别是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派出机构,不是正是的地方官员。
(二)次末级机构省级政区之下,清朝在内地设有府、州、厅、县。
清朝的州,仍分为直隶州和散州两种,直隶州与府同级,除去管辖若干县,还要直接管理一个县的政务,散州则地位基本同县,且不再管辖县。
清朝府的最高长官为知府,州最高长官为知州,县的最高长官为知县。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典吏和巡检等官员,分掌全县的政务、赋税、户籍、巡捕、诉讼、文教,较大的县,知县和县丞分衙办公,如福建晋江县,县丞官署不在县城而在石狮镇。清朝县级一下的基层组织比的行政管理比以前严密的多,除了农村设区、里、甲等管理体系外,在城镇地区则设坊、厢长;同时基层的另一套系统——保甲系统管理也很严密,保设保正,牌设牌头,甲设甲长。
清朝在边缘的开发程度较低的区域设置了厅,直隶厅的地位略同府,散厅的地位同县。
厅这种行政模式,是从府衍生出来的,清朝原本规定,同知和通判的办公地点可分为两种,一种与知府同衙,也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知府的佐官,还有一种因府所管理的地域较为广阔,故不同知府同衙另设官署,这种与府治异地的地方,称为厅,直隶厅的长官称为同知,散厅的长官称为通判。
(三)清朝在边疆地区和政治统治特殊需要的地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高层政区形式。在东北地区设置盛京三将军辖区进行管理,分别为奉天(驻地沈阳)、吉林(驻地长春)和黑龙江将军(驻地齐齐哈尔);在西北设置伊犁将军(驻地惠远城,今新疆霍城县东南)管辖今新疆地区,定远左副将军(驻地乌里雅苏台,今蒙古扎布哈朗特)管辖今外蒙古地区;内蒙古地区由中央理藩院管理,青海由西宁办事大臣统辖(驻西宁),西藏地区由中央策命的达赖喇嘛驻拉萨,掌管全藏政务,班禅额尔德尼驻日喀则,掌管后藏的寺院,全藏地区由驻藏办事大臣全权管辖。在云贵地区设立土司制度。步入近代以后有在东南和西北设置了台湾省和新疆省。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朝共分为二十二省以及许多特殊地区。
J. 清朝政治制度的机构
1、内阁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清代内阁在顺治康熙年间作为中枢机构,赞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国枢要总汇之所。
但自雍正中叶设军机处之后,大政归由军机大臣承旨,内阁逐渐不再参与机要,权任渐轻,遂成以处理本章为主的行政事务机构。
2、军机处
军机处指皇帝离京外出所在地方的军机大臣办事处所。清代军机处为中央枢要机构,为皇帝草拟谕旨、处理奏折、参决机务,故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无定时。
皇帝在京之日,无论住在宫内或住在西苑、圆明园等处,军机大臣等均须入值军机堂(西苑军机堂在西苑门内,圆明园军机堂在左如意门内),无散值之旨,均不得离开。
3、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总称。
清朝于入关前的天聪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入关统一全国之后,六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健全,直接对皇帝负责。
4、都察院
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
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
5、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顺治元年(1644年) 置,为正三品衙门;顺治二年(1645年)并入内三院,升为从二品衙门;顺治十五年(1658年)再设,顺治十八年复裁并。康熙九年(1670年),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为独立机构,遂成定制。
翰林院内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以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
翰林院属官有主事、典簿厅典簿、孔目、待诏厅待诏及笔帖式等。领庶常馆、起居注馆、国史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