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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行政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2-23 06:16:21

1. 行政合同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内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家科研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国家订购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计划生育合同

2. 行政合同的概念

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回理目标之目的,答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3. 环境行政合同与环境行政指导

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管理目标、行使环境行政职能,回而与行政相对答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与环境管理直接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在性质上是一种新型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

环境行政指导是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实质上是以环境利益为核心,通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对所涉及环境利益的主动认同,以合意为基础、实现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相互协调。

4. 哪些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家科研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国家订购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计划生育合同

5.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常用的行政合同有

中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有不少人将这种合同视为经济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①政府签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同于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
②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③行政机关为合同的履行提高优惠条件,如价格优惠、政策优惠等,这是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无法提供的。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有明确的规定。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国家科研合同
国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国家科研合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技术开发、转让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付政府。行政合同缔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
国家订购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国家订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人必须认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双方在费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协商。我国目前军用物资和其他有关国防物资的订购,一般都采用订购合同的形式。粮食、棉花、烟草等订购合同,是以国家提供优惠条件并保证收购,农民向国家缴纳粮食、棉花、烟草取得报酬为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农民之间签订的协议。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达成的协议。如修建国道、飞机场、大桥、大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工程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是为了完成某项公共设施而签订的,行政机关为了修建宿舍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是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指标生育,国家为其提供一定优惠所达成的协议。

6. 行政合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合同该行政行为是两码事,合同是约束归我双方的行为是指一方的。

7. 列举我国最常见的行政合同

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有不少人将这种合同视为经济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行政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有明确的规定。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4.国家科研合同。
国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

国家科研合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技术开发、转让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付政府。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

6.国家订购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

国家订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人必须认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双方在费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协商。

我国目前军用物资和其他有关国防物资的订购,一般都采用订购合同的形式。

粮食、棉花、烟草等订购合同,是以国家提供优惠条件并保证收购,农民向国家缴纳粮食、棉花、烟草取得报酬为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农民之间签订的协议。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达成的协议。如修建国道、飞机尝大桥、大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工程合同。

公共工程合同是为了完成某项公共设施而签订的,行政机关为了修建宿舍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

8.政府采购合同

9.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10.公用征收合同

此外,行政合同还有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资源环境保护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7)环境的行政合同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必须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一)出于行政需要的原则

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出于行政需要。也就是说,行政需要是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的根据。这种需要并不一定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决定的。

总之,订立行政合同既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要照顾到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既要严密谨慎,又要大胆创新。

(二)不超越行政权限的原则

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不能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即属于无效合同。任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开展行政活动都有其法定的范围,也即职权法定,行政合同虽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但也必然遵循这一基本的原则。

(三)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合同对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得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就这些事项与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

参考资料行政合同订立_网络

8. 行政合同一般有哪些谢谢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版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权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家科研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国家订购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计划生育合同

9. 列举两种以上我国最常见的行政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三、国家订购合同
四、公内用征收合同
五、容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
六、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此外,行政合同还有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资源环境保护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10. 环境责任原则如何体现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怎么落实?

到位不缺位,守位不越位,服从不盲从

中国环境报记者 李源

“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常纪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政府对环境具有监管职责,并对环境质量负责。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职责主要通过行政首长负责制来落实。

谁来承担责任?统一监管分工负责

常纪文强调:“政府不仅是行政主体,它还有一个重要身份,就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者或者代理行使者。这个身份意味着,政府对环境资源具有行政监管责任和民事受托保管责任。例如,一个湖泊被污染了,地方政府一是具有监管职责,二是可以受托索赔,要求损害者对受损害的环境资源进行民事救济。”

从管辖范围看,我国采取行业管理的同时,必须采取环境保护的属地化管理。“这不是一句空话。”常纪文举例说,“如果在一个省域内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那么这个省就需要调动相关部门予以应急,并对这一事件综合负责。”

在这方面,我国既有统一监管或者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又体现了分工负责。统一监管主要由各级、各地的环保部门来进行。而除了环保部门,国土、海洋等相关职能部门也会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这就体现了分工负责。

承担哪些责任?4种责任并行不悖

常纪文认为,政府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4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的责任是并行的,互不矛盾。

有的政府行为不一定违法,但却是不道德的,那么它就会受到道义的谴责。例如执法人员把一个辖区的狗全部用残忍的方法打死了,这时候就涉及道德责任。

“政治责任把单纯的监管责任上升到了政治文明的高度。举个例子,一个地方政府如果实行‘土政策’,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放任污染转嫁,它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必须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个交代,这就是一种政治责任。再比如说,中央和某省签订了污染物减排协议,这个省没有完成,那么省政府也需要承担政治责任。”

2006年,《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颁布,其中不少规定体现了纪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时,责任承担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这些责任人员以及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予以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做出。

“这项规定是由监察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明显地加大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重了他们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例如,有一个县政府违法征收使用排污费,不该降的降了,不该免的免了。那么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存在违纪现象,相关责任人员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它们是同时存在、不孤立的。

“相比之下,法律责任的范围比较广泛,具体包括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甚至国际法责任。”常纪文说。

政府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违宪责任?常纪文介绍说,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其中,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旦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那么就要承担违宪责任。比如,有些地方规章中规定:一年内环境执法不多于两次,执法之前先“通风报信”,要求法院不直接受理居民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这些规定就限制了执法机关的环境执法权和公民的环境诉讼权,与《宪法》的基本职责和权利规定相抵触。

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更多地通过公职人员体现出来。

“政府责任不是空洞的,必须落实,而决策的做出和执行都靠人。在一个地区,政府环境责任也多半会具体到几个人的身上:‘一把手’、分管副职、环保局长等。”

说到刑事责任,常纪文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乡违法砍伐林木,构成了犯罪。那么,相关机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属于单位犯罪,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和责任人均要进行处罚。

担责走向何方?行政合同广泛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许多强制性法律、纪律逐步发展演进,形成了更加多样化的责任方式。而行政合同以其灵活、便利等优点,也日益频繁地进入我们的视野,逐渐成为一种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新方式。”

据常纪文介绍,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合同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构同相对人(包括企业、个人)签订的合同。二是上下级行政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

前者有环保局和企业签订的减排协议。一旦签订协议,合同双方必须兑现承诺,否则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威慑力,企业一般不敢违约。

后者包括中央和省、省和市、市和县、县和乡、以及国务院和各行业签订的行政合同等。以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签订的合同为例,一旦地方未按时完成合同,中央政府可以采取全国通报、纪律处分、取消资助等方式督促省政府履行责任。

行政协议适用的领域包括:一是法定强制性事项以外的事项。例如,排污不得超标。对于此类事项,协议不可修改,但可以进行细化。二是法律原则性规定以外的范围。在这些规定上,可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三是法律的空白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定强制性事项和公序良俗,协议均可适用。

“第三种情况就会产生一种问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上下级行政机构之间的约定是否有强制执行力?”常纪文指出,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在这一方面有明确规定,但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缺乏相关立法。

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往往上级追究下级的合同责任容易,下级追究上级的合同责任却很难。行政合同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上级对下级有财政、人事、立项等多方面的影响力,下级对上级的意见一般能很好消弭。目前仍没有下级起诉上级的例子,一般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因此,常纪文建议加强行政合同立法,完善上下级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环境法律的灵活实施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效实现。

怎样准确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国从1992开始发展市场经济,至今已有将近20年。目前,在市场机制能调节的范围内,行政手段应该退出,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

常纪文表示,在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当前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管的不管。二是管得过多、过宽。”例如,某些地方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招商引资,环评、“三同时”缺位,不该许可的项目许可了。此外,地方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为公众有序参与提供途径,让老百姓充分享有环境权利,不应当干预司法。

常纪文指出,政府一旦过度干预市场调节的领域,将会带来多重损失。比如说,前些年发生一些现象,如乡镇政府为了鼓励开发荒山,用优惠条件引进资本,于是一些农民就自己投资,和地方政府签协议后开始开发果园。过几年乡镇政府看到果园开发成功了,经济效益好了,开始眼红要把果林廉价收回。农民不同意,地方政府开始强行收回。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对行政合同不当的行政干预,违背了市场规律。在环境保护领域,类似的行为不但会破坏环境,更损害了公众的财产权和环境权。

“要承担好环境责任,地方政府必须定好位。”常纪文强调,具体要做到“到位不缺位,守位不越位,服从不盲从”。

“到位不缺位”意味着环评、“三同时”和其他环境监管措施要跟上。“守位”指的是地方政府要做好宏观调控,制定法规、规章、标准,维护市场正常运转,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不越位”就是对市场不过分干预。“服从”指的是地方政府应遵守法律规范和行政协议。“不盲从”是指不盲目听从上级的违法和非科学发展指示。目前,在一些地方,“盲从”的现象还比较多。各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人民利益、发展需要出发,承担好环境责任。

制度有何不足?以文代文、监管不实

“强调地方政府责任是件好事,人人都怕追责。但一味强调责任也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常纪文指出,层层机关怕追责,每一层的官员也怕追责。因此,一旦出事,往往采取倒查的责任追究方式。那么责任一往上追究,追责往往变成“发文没有?转达没有?”,导致以文代文、监管不实等现象出现。

常纪文认为,这种现象最终可能带来一个问题:为免于追究责任,上级纷纷下文、开会,出现文山会海的现象。所有的措施落实责任通过文件都压在县、乡镇等基层政府身上,而他们的监管力量往往比较薄弱,“忙不过来”的情况比较常见。一出现“忙不过来”的情况,就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容易出事故。一出事,就开始追究基层的责任。

“乡一级的环境监管岗位编制很少,有的地方只有个把编制,有的乡镇一个编制都没有。县里的情况也不乐观。他们管辖的区域大、事情多,常常会感到力所不及。”

常纪文建议,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的有效途径就是夯实执法基础,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否则,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到最后,还是落到了企业和基层官员身上,不仅缺乏科学性,还会伤害积极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责任制的落实关键看基层,但全社会要关爱基层、支持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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