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束行政行为
Ⅰ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拘束力有什么区别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若非无效行政行为,就产生一种拘束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效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都 推定其为合法有效。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综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前,拘束力在后,公定力侧重的是不管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推定其有效,拘束力侧重的是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要遵守、尊重和服从。
Ⅱ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理解
虽然是老问题了但是依然困扰着我···我个人是觉得12是确定力的表现,4是公定力的表现,3才是拘束力
Ⅲ 1,拘束行政行为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Ⅳ “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Ⅳ 什么是羁束性行政行为什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有哪些法律意义
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
从定义看,区别仅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因为模糊性的法律文本需要理解,更需要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中去,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的结合需要人的主观判断,法律规范中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事实,没有一个法律规范完美到不需要人的解释即作出判断和结论,只不过是解释的程度和裁量的空间大小不同而已,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处不在。
Ⅵ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区别在于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性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Ⅶ 行政许可是羁束行政行为吗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Ⅷ 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可以理解为,有关部门(例如人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条令就好比绳索、栅栏把行政部门的权力框定在一个范围里,在这个范围里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突破了这些绳索、栅栏,那么即使你程序上合法,但是最终的结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Ⅸ "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条件,标准等做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