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力度
㈠ 如何进一步提升政法干警执法司法能力
提升政法干警执法司法能力:
树立法官形象,以职业道德建设提升队伍素质。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正确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服务理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到政法干警业务培训课程中,将职业道德素质纳入到领导干部选拔机制中,强化理念教育,培养勤思、勤学,善听、善行的司法品质,努力“建设一支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
增强审判能力,以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审判管理水平。从解决社会矛盾升级,导致法官业务能力弱化的问题入手,优化法官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书记员完整、准确记入庭审笔录的能力;从解决法官重审判,轻裁判文书制作的问题入手,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格式,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向标准要质量,向严格要效果,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从解决超审限问题、案件质量瑕疵问题、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入手,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均衡案件管理,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认真分析案件质量问题,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锤炼司法作风,以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增强监管力度。加强“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评估廉政风险等级,排查“三重一大”宜事决策风险、岗位权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规章制度风险;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法行为,遵守工作纪律,加大力度整治慵、懒、散、乱,彻底杜绝与民争利、跑官买官,以权某私、执法不公、拖拉办案等问题。
坚持依法审判,以为民司法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审理每一起司法案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平等享受法律的阳光;遵守“五个严禁”,让人民群众敢于走进司法,从内心深处相信司法;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升执行款项实际到位率;强化行政征收案件调解工作,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坚决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低收入人群、普通劳动者营造不偏不倚的法制环境。
加强党的领导,以领导组织能力建设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忠诚于党为宗旨,加强党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以强化群众观念为基石,加强党群共建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法官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重心,遵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重点,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培养“三民”品质,以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切实提升法官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了解民情的能力。通过健全阳光司法制度,搭建“阳光司法”监督平台,推进立案信息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建设;通过健全征求意见机制,搭建案件庭审观摩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社区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到法院庭审观摩开庭,进一步增强民主关注司法的透明度;通过完善社区法官工作室和“司法诉讼便民点”,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搭建民意沟通平台,切实落实诉讼便民措施,进一步提升表达民意的准确度;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搭建“民主评说”平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基层优势,深入人民群众开展民主法治活动,进一步提升开放型、民主型法院建设。
㈡ 如何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论文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们比较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在解决了温饱的情况下,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怎样能够选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恐怕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的首要考虑因素,尤其是近年来频频爆出的有毒有害食品案列,更使得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恐慌心理加重,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对于食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是层出不穷的有毒有害食品大量充斥着消费市场,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矛盾凸显。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人民群众一个放心的消费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健康利益,切实保障民生,是我们当前需要慎重考虑的。下面,笔者从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危害及对策等几方面简单阐述一下个人观点,以期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综合我们的办案实践和新闻报道中出现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笔者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投入较少,利润回报率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场地、作坊通常都比较简陋,卫生、检验、消防等内部配置不完善,生产商就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进行食品生产,且生产这些有毒有害食品的原料价格低廉,比如到农村地区低价回收病死猪进行加工,这样就使得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生产完成以后再以高价销售到市场,获取利润。另外。这些生产商进行有毒有害食品生产过程中大都比较隐蔽、无证经营,逃过了卫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检查。在这种低投入、高回报的利益驱动下,很多不良商家都会铤而走险,无视法律、诚信和道德的约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加以包装之后混入流通领域,流向千家万户的餐桌。
2、价格低廉,消费市场广阔
由于生产销售此类食品的成本低廉,加上为了能够获得市场,生厂商、销售商就可能会压低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排挤其他同类产品、扩大自己市场份额的目的;同时,由于普通消费者对此类食品无法鉴别,在同类产品中就会倾向于选择这些价格相对较低的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消费,久而久之,这些有毒有害食品的市场前景就会更好,进一步刺激更多的商家加入到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行列。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要求这些商家仅靠内心约束、诚信经营来参与市场竞争恐怕比较困难。
3、流动性大,监管难以全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人员多是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在当地找不到工作,就会从事这一投入少、回报多的产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投入少、且技术要求低,不需要太多的配置,多是一些隐蔽、偏僻处的简易小作坊之类的,流动性大,不便于监管,对于农村地区这些作坊,监管难度就更大。
4、监管缺位,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缺少,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打折,执法部门不能够全面的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仅仅处罚生产商,发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仅仅处罚销售商,处罚不彻底,导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存在较大的生存空间。
更有甚者,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现象,有的执法人员在收受了相关人员的好处后,就对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予以放纵。另一方面,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较多,涉及卫生、行政、工商、食药监局等部门,多头监管容易出现事情无人管、行政不作为现象,尤其是这种只有责任没有收益的行为,都把监管的职责寄托于其他部门,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权力缺位,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
有毒有害食品大量涌入,造成一连串的危害后果,从消费者到市场、政府,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危害人体健康
一方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原料通常都是不合标准的,如病死猪肉、地沟油等,收购之后直接进行生产加工,加以包装之后伪装成达标的食品流入到市场,走向餐桌;另一方面,有毒有害食品对于人体的危害有时周期较长,短期内不易被发现,潜伏期较长,待到发现时已经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比如雅培奶粉造成的婴儿性早熟病症的问题,因为这些食物里面化学物质在人体内潜伏时间长、造成的伤害是长期的,在发现后进行治疗将会很困难。
2、引发信任危机
有毒有害食品的大量涌入,充斥着原本稳定的消费市场,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安全的食品和服务,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良好的合作、供求关系就会受到影响,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遭受冲击,即使是正当经营的商家,其诚信度也会遭受连带影响,进而引发社会诚信危机。
3、扰乱市场秩序
由于此类有毒有害食品有时价格低廉,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对其他同种产品产生排挤,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导致一些正当商家的经营行为难以继续,原先稳定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被打破,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4、降低政府公信力
有毒有害食品大量充斥市场直指政府监管的缺失,这些食品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人民群众的反应就会更加激烈,久而久之,这种怨恨转向政府,认为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才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源源不断的流入市场,人民群众的负面情绪就会越来越激烈,政府的公信力就会大大地降低。
综上所述,如何采取有效地对策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采取措施来治理食品安全问题:
1、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完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面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使其对法律产生畏惧,不敢违法犯罪,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其次,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切实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场所、销售企业、酒店、餐馆等易发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一旦发现即严肃查处,查明来源、流向等问题,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案发环节。相关部门之间紧密合作,司法、执法相互衔接,轻微违法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查处之后的监督,断绝其进行后续生产、销售的能力。
2、完善法律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除了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加以打击之外,还要对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予以规制,集体负责的结果就是集体不负责,各部门、人员之间要权力划分明确,权责统一,实行岗位问责制、首问负责制,促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证权力行使的透明,针对有些执法、司法人员怠于行使职权、甚至充当保护伞的情形,要坚决予以追究责任。
3.制定安全预案,预防突发事件
虽然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予以惩处、预防,但是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这类行为,而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其影响范围将是很大的,尤其是在现在舆论发达的社会,消息传播速度很快,再加上有的媒体喜欢渲染,把问题的严重性放大,容易引起人们的恐慌和市场的混乱。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应急体系,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
4、加强政府引导,树立企业诚信
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政府不应该强加干预。但是,对于市场中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政府可以适当的加以引导,通过政策、法律等方式的引导,树立相关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的理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危害越来越大,需要下大力气加以整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转自安徽法制报,作者:肖勇)
㈢ 政治生活 在法制中国建设中政府和公民怎样作为
1、以科学的立法作为基础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质量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所在。深化法治中国必须以科学的立法作为基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方面,立法和改革决策必须相衔接,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并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通过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保障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以严格实施作为前提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深化治法中国也必须以严格的实施作为前提。在法治法规实施过程中,必须全面坚持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一方面,通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把政府权力运行中的权限、程序、责任以法定化的方式固定下来,以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行政决策过程的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3、以公正司法作为保障
法治的生命在于公正,深化法治中国必须以公正的司法作为保障。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等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净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空间。另一方面,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通过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使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和就地解决纠纷和方便当事人诉讼。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实现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4、以优秀队伍作为导引
深化法治中国,必须以优秀的队伍作为导引。一方面,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健全法律职业准入和认证制度。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并健全完善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准入、退出管理,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另一方面,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实施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力度。加强高等院校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法学专业设置。通过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培养造就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5、以全民守法作为目标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深化法治中国要以全民的守法作为目标。一方面,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活动,如组织多种形式的法治论坛、法治文化成果展、“法治人物”评选、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制故事宣讲、法制文艺会演、法制电影巡映、法制书画展览等法治文化活动,使公民普遍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意识,养成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的习惯。另一方面,推进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培育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㈣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
您好!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谢谢阅读!
㈤ 如何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关系
农村经济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大问题。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难以融合导致的“二元经济”结构;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以及科技化等难以实现导致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低下;农民增收缓慢等,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被合称为“三农问题”。由于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民增收缓慢引致的农村市场无法开拓进而导致的消费需求不足,城乡“二元化”日益明显导致的社会发展严重不均衡及其他社会问题等,都是因为农村经济发展滞缓引起的,因此如何解决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这三个方面问题,是挡在我国社会发展道路上的核心问题。
在近年我国经济实现飞速发展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同时城市金融发展水平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更为明显,
农村主要的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及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非常缓慢,除个别经济发达地方外基本上都处于亏损状态。由于城市在人才占有、科技技术领先、金融发达、生活便利、资源占有占优、商品流通速度快等方面的优势,城乡间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
我国城市资本尚处于资本积累阶段,不能直接用城市的资金来拉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否则城市科技产业将再次落后于其他国家,从而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和长远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增强。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只能依靠农村金融的发展,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增强农村资金的流转效率、使用效率,使其最终成为能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大动脉。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极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迅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笔者认为,首要的应该完善和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通过生态环境的提升促使农村金融能从内部实现质的飞跃发展。
《金融时报》社评文章《金融生态环境就是竞争力》指出“金融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区域的软环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该经济体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从一定意义上讲,金融生态环境就是竞争力。”
雷和平、林之诠(2005)通过对陕西周至县和澄城县的调研,并对取得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指出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金融、经济的发展程度。
因此,我们要发展农村经济,在不可能实行规模性直接政策倾斜的今天,我们唯一可以走的路就是要发展农村金融,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实现农村存量资金的盘活,加速资金流转,进而实现资金总量放大,推动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而农村金融的发展又必须依赖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因此,要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务之急是要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水平。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缺陷分析
农村经济的欠发达状态,尽管不是完全由于农村金融不发达的现实引起的,但是,如果农村金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则一定可以极大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农村金融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章政远、祁斌昌(2005)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四个方面存在欠缺:法制环境欠缺而导致的金融债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披露失实而导致银企关系扭曲、经济金融错位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等。《金融时报》的系列评论员文章也从法制、信息、会计制度、征信体系建设等角度对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弱势部位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笔者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总结如下。
第一,农村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农村资金外溢现象严重。农业的利润率从来就是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因此农业如果没有一些适当的措施进行补贴,其回报率的低下必然将导致该行业的资金外溢。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是回报率极低,农村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土壤如此贫瘠,如何让农村金融健康的成长?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邮政储蓄占有相当的份额,前者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必然将资金从农村通过其上级行贷放,而后者作为政策性银行运营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其在农村吸纳的资金也大部分流出于农村经济循环体系外。资金流动的必然规律作用并且有外流的渠道,导致了我国农村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农村金融运行的整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第二,法制环境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滞后。法制建设方面的缺失从理论上讲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具体到农村的现实,我们在后两个方面才是真正的缺失,已经有的法律规范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农村法制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顽疾。这样的法制环境必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忽视。诚信环境的缺失则是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更为直接的原因,诚信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行为的有力影响,将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造成极其不利的冲击。雷和平、林之诠(2005)在其调查报告中列举的这些数据是值得深思的:周至县2004年底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7.6亿元,不良贷款1.7亿元,不良贷款率近25%,而其中的十三类突出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608万元,党政干部和政府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就有1656万元,占比近36%,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能不讲信用,不还贷款,并且得不到任何的惩戒,这就是我国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征信体系建设滞后,贷款人诚信缺失。
第三,对农村金融的监管难以深入,农村金融业务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由于农业贷款的分散性和农村私人放贷的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因而不能很好的引导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并同时打击那些不利于正规金融事业发展的地下贷款行为;同时由于私人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期限较短等优势,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不能实现金融业务创新的现实情形下,不能满足市场上的部分资金需要,因而也加剧了非正规金融业务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市场份额不断被侵蚀,外部竞争环境较差。
第四,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作为农村金融的主要机构,信用合作社由于历史原因定位一直比较低,参与市场竞争较少,因而导致其管理体制建设、人力资源建设、市场竞争意识建设等都比较欠缺。尤其由于业务涉及范围较窄,致使其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不仅不能对业务创新进行预见性的控制引导,就是对传统业务也不能很好的进行控制。内控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财务会计制度、人事及岗位管理制度、风险稽核制度、问责制度等方面。这些内部制度的缺失,是农村金融机构不能实现主动性、创新性发展的内部原因。因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生态环境是失衡的。
第五,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较为普遍,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在第二点中笔者引用的数据已经从一个事实的层面上说明了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仅是间接的(打招呼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等),更有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占用大量贷款资金进行非财政性运作,使得原本有限的农村资金创造出现断层。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低,不能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市场的准确引导,交易环境较差。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思考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建设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而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培育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笔者针对前面提出的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欠缺点,拟提出以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营造宽紧适度的农村法制环境
第一,加强针对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农村经济金融基础薄弱,需要不同于一般经济环境下的特殊法律保护,尤其在如何保障农民以及相关农村经济体的既得利益、预期利益等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只有用法律来确保农村各经济体的正常经济利益获得,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否则各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将很难得到解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将缺失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二,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已有法律框架的约束下的所有领域都要做到这一点;同时在农村经济金融活动中司法的力度应该加强,不能等上诉,应该强化主动监督功能。
第三,加强对农村金融犯罪的打击。鉴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如果按照常规法律程序,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将大为增加。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种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特别简易程序,以期加大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力度,为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一个宽紧适度的法制环境。
(二)以农村信用社竞争意识提升为突破口,营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按照建立此类金融机构的本意——作为农民等农村经济主体自己的银行,或者按照其设立与管理的模式——社员自治,都应该成为促进社员利益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固有的封建残余思想,乡镇、村甚至县级政府都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政干预,致使信用社的经营行为不能很好的代表广大农民等农村经济体的利益。因此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一步就是要将信用社的官办色彩剔除,体现民治思想,还信用社经营权于民,促使信用社按照市场规律经营,从而为农村金融市场增添一个有力的竞争性主体,进而促使其他各类农村金融机构也能主动由行政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最终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三)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
信息不对称是社会的普遍现实,交易双方对自己的状况比交易对手有更多的了解,于是双方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进行博弈,一般的结果是社会效率出现损失。因此,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交易从整个社会资源利用方面看不是最优的交易行为。
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来源于交易主体尤其贷款方的信用引起的违约问题。如果贷款方或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不讲诚信,则可能会导致交易对方的利益在道德风险发生的情况下蒙受损失,但是交易对方可能不会等到损失发生才进行事后追偿,其可能通过增加其他附加条款增加可能违约方的交易成本,以弥补可能的预期损失。这样的交易将进一步抑制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充分及时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包括征信数据库、诚信奖励与惩罚体系、追偿制度等完整的征信体系。
(四)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着手,提升农村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风险控制的能力
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必要的细分,对农村各经济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行挖掘,因此,金融创新就是一种必要的和急迫的工作。但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现有的人员和制度下,不仅金融产品创新不能实现,就是通过跟随创新实现了金融业务的创新,创新产品的风险也不能在现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下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力度,尤其在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岗位责任制度建设、风险监督与稽核制度建设等方面;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更加注重引入高素质的金融专门人才,加大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意识、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业务创新意识及业务创新能力。为繁荣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内部制度和人员保障,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五)建立农村贷款保险制度,促进支农贷款发放,提升农村资金自我创造能力
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一般都只有30%甚至更低,货币创造能力较弱,加上农村商品市场交易通常都是通过现金交易完成,货币流通速度慢,因此,农村资金总量供应不足便不可避免。
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贷款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趋向最大。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和社会条件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贷款保险模式。其一,行业协会模式——农村金融机构自主设立行业性、区域性保险基金。如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联合其他各类农村金融机构,通过类似上缴存款准备金方式强制各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贷款准备金,形成资金池,并通过招标方式确立区域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资金的运作上采取以安全性为主、以盈利性为辅的方式,当被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范围内贷款无法收回或其他既定损失情况下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额直接从资金池拨付予以补偿;其二,政府机构主导模式——以市级人行中心支行和银监局为核心,通过强制上缴贷款准备金的方式设立资金池。具体资金运作上与前一种方式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管理上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方式,或者招标管理,或者自行运作,或者通过指定机构运作等。相对而言,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在当前更为可能,在运作效率上、资金安全性及盈利性等方面都更有保障一些。
此外,科学高效的贷款保险制度还需要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损失评价、损失确认、监督体系,以防止部分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发生。在这样的一种制度保障下,贷款的发放必然加速,从而降低了农村资金的沉淀,提升了农村货币创造能力。
(六)限制农村金融机构成为资金外溢的渠道,以培育相对独立的、具有完整金融创造功能的区域金融市场
农村资金外溢,不仅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当地的所有金融机构的发展其实也是不利的。从金融生态环境的含义上理解,在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的情况下形成的金融生态环境绝对是不能支撑当地金融的正常发展。因此,应该从制度层面直接规定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吸纳与运用方式,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激励约束制度,以确保资金外溢状况得到抑制,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能有质的提升。
(七)提升对农村金融监管宽度和深度
农村各金融机构为了达到盈利或者其他目标必然与其他机构发生交易,尤其在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时,有可能做出违规行为,进而威胁到整个农村金融生态的平衡。因此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抵抗风险能力薄弱的情况下,应该加强监管,包括两个方面的升华。其一,拓展监管范围即监管宽度。不仅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纳入,同时也要把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纳入,以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对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及农村经济的冲击;其二,提升监管水平即监管深度。不仅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常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同时也要对产品创新行为、制度建设等进行引导,以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八)加快农村经济体发展,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根本支撑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提升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线性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一种映射。只有农村经济体发展壮大,才能促使农村资金在供应量上放大,同时也会促使农村资金在需求量上放大,从而增强货币创造能力和农村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实现农村经济体系内资金的稳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数循环流转,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㈥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主要看两点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
㈦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十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
㈧ 简述经济法的特点
一、经济法复是国家干预经济制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拓展资料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