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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法而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2-23 04:25:53

① 严格执法的含义是

严格执法:是指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内平、公正。 严格执法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勇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② 选择性执法的执法缺陷

选择性执法因为其先天性病灶和运行过程中多种对策的缺陷,因而更需要寻找更有效的弥补方法。对人大而言,作为立法机关监督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恰是应尽的责任。
1、匹配执法资源,减少选择性执法现象。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是法律的生命。只有执法资源匹配,法律才能得到更严格的执行,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才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才会降低。要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时必须统筹考虑执法问题特别是执法资源匹配问题。但在中国法制实践中,执法资源的匹配一般由各级人事编制部门掌控而不是由立法机构统筹,客观上容易让执法资源始终处在不足或者不适的境地,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这个责任更多的应由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的各级人大承担,也只有这样立法和执法才能实现良好对接,依法治国方略才能有效落到实处。
2、减少自由裁量、规范自由裁量,缩小权力寻租空间。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尽可能细化处置规定,减少自由裁量的范围。人大应该收回让渡给政府和部门的部分立法权力,尽可能在人大体系内让法律得到完善,克服立法部门化、权利化、自由裁量化倾向。对于因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必须差异对待的,可以赋予省、市人大一定权限,按照本地区的实情进行细化规定。就现行立法体制而言,市级没有立法权(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实为副省级城市),这需要进一步探索。
3、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应逐步分离执法机构的选择权和执法权,建立高效透明的执法指挥中心,提高执法的随机性和均衡性,削弱执法权力寻租的能力。应增强人大查处执法违法的能力,主张人大对执法个案进行事后剖析,增强人大监督的威慑效应,遏制权力寻租的冲动。应主张人大对整体执法情况进行效能评估,督促执法机关勤于执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增加执法密度。
4、减少“破窗现象”,减轻执法需求。
当破窗现象较少出现时,可以减轻执法资源的压力,使有限的执法资源应用到重要的“易感”部位上,从而逐渐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反之,执法会疲于应付,违法不究会逐渐普遍,从而产生恶性循环。当然,减少“破窗现象”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在技术上还有赖于其他各项手段,包括自由裁量、运动执法、重典治乱。但必须把握的是,当治理达到一定水平后,执法就应该回归常态,通过在时间和空间上增加执法密度来减少“破窗现象”。而督促和支持执法者在时间和空间上增加执法密度永远是人大监督的重点。

③ 什么叫执法机关,什么是执法权

1.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内级人民政府所容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流,包涵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3)为执法而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④ 执法机关和执法主体的区别

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有权或受委托实行执法行为的主体。执法机关除法定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执法机关,广义的包括一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条令等具法性质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狭义上只指公、检、法、司四机关。...

⑤ 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有何区别

行政执法 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⑥ 怎样做好执法为公,执法为民

您好,我是这样认为的,在执法为公上(要不怕牺牲勇于同各种犯罪做斗争),在执法为民上(要不辞辛苦的为百姓尽量解决各种困难)!!呵呵

⑦ 为温情执法点赞的作文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

爱心与生命相生相伴,爱心与生活息息相关。也许,越是在性命攸关的紧要关头,越能够感受到爱心的温暖与力量。
2月27日上午10时,郑州市警方接到了一位父亲的求助电话,他们当时正从新乡沿着京港澳高速往河南省妇幼保健院赶,孩子病情非常危急,只能依靠车上的氧气来维持生命,而车上的氧气只够孩子用1个半小时。此时,救护车还需要40多分钟才能下高速,孩子父亲担心进入郑州市区如果堵车会危及孩子生命,于是跟郑州警方联系。交警6大队接到报警之后,迅速派民警赶到京港澳高速郑东新区出口,在这里等待载有孩子的救护车。11时45分,他们接到了救护车,立即警车开道向市内行进。
从高速口到医院总共要经过三个警队的辖区,在警队辖区交界处第二个大队民警已提前守候,警车就这样进行交接,交警一大队对路上进行临时的管制,三大队调整信号灯配时,让信号灯变成绿波带,方便车辆快速赶到,很多车主都主动避让出一条生命通道。从郑州东郊高速口到位于西郊的省妇幼,20多公里的路程车队仅用了36分钟的时间。
这是一部现实版的《生死时速》,同时也是一部生动的《新警察故事》。对于那位命运多舛的孩子来说,惊心动魄的36分钟无异于一次生命的“轮回”——在与死神赛跑的过程中,每一分每一秒都显得弥足珍贵,如果没有郑州警方的全力配合,如果没有郑州市民的广泛参与,后果真的很难预料。这一事件经当晚央视1套《晚间新闻》播出后,立刻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郑州“全城吃面”的热度仍未散去,“全城接力”又再一次使人看到了爱心之城的魅力所在。
不久之前,一位郑州交警小心翼翼搀扶老人过马路的温情一幕,曾在微博上引起网友的广泛转发和称赞。如今,郑州交警集体为一个素昧平生的孩子接力护航,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在人们的寻常记忆中,作为执法者出现的警察大多面无表情、态度严厉,不过,这些由他们亲自出演的温情场景告诉我们,他们也有自己柔情似水的一面——他们也会因颤颤巍巍的老人俯身探首,他们也会因命悬一线的孩童心急如焚,他们从来都不吝于在急需帮助的人们面前,奉献自己朴素的爱心。这柔情似水的一面,与他们铁面无私的执法者形象并不矛盾。
众所周知,“人性化”是近年来法治实践的焦点和亮点,不过,也有人担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与人性之间的关系成为萦绕在很多人心头的疑问,在这些柔情似水却又铁面无私的交警身上,也许我们更容易找到答案。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治只是工具,其终极目标是维护人的秩序、实现人的发展。法治的以人为本体现在,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简单说,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如果说惩恶是为了束缚人性中丑陋的一面,扬善则是为了弘扬人性中美的一面,以一颗悲悯的心去面对芸芸众生,则体现着对每一个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在见死不救仍时有耳闻,在袖手旁观仍时有发生的当下,执法者自发形成的生命救援队,不仅使人看到了人性的光辉,同时也让人见证了法治的力量——只有执法者坚持从人性的理念出发,才能使人确信,他们会善用手中的权力,以人性救济作为自己的终极目的。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如果每位执法者都能在职责之外因人性化而做得更好,无疑更容易赢得群众共识、实现道德感召。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性化的法治更具威信,而人性化的执法者也更有魅力。

⑧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性法规以及合法的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无权规定刑事处罚。

2、处罚实施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法院实施。

3、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

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即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过细的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8)为执法而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的表现:

通常采取:

①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⑨ 执法者人性执法的作文题目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
□本报评论员 赵志疆 岳建国

爱心与生命相生相伴,爱心与生活息息相关。也许,越是在性命攸关的紧要关头,越能够感受到爱心的温暖与力量。
2月27日上午10时,郑州市警方接到了一位父亲的求助电话,他们当时正从新乡沿着京港澳高速往河南省妇幼保健院赶,孩子病情非常危急,只能依靠车上的氧气来维持生命,而车上的氧气只够孩子用1个半小时。此时,救护车还需要40多分钟才能下高速,孩子父亲担心进入郑州市区如果堵车会危及孩子生命,于是跟郑州警方联系。交警6大队接到报警之后,迅速派民警赶到京港澳高速郑东新区出口,在这里等待载有孩子的救护车。11时45分,他们接到了救护车,立即警车开道向市内行进。
从高速口到医院总共要经过三个警队的辖区,在警队辖区交界处第二个大队民警已提前守候,警车就这样进行交接,交警一大队对路上进行临时的管制,三大队调整信号灯配时,让信号灯变成绿波带,方便车辆快速赶到,很多车主都主动避让出一条生命通道。从郑州东郊高速口到位于西郊的省妇幼,20多公里的路程车队仅用了36分钟的时间。
这是一部现实版的《生死时速》,同时也是一部生动的《新警察故事》。对于那位命运多舛的孩子来说,惊心动魄的36分钟无异于一次生命的“轮回”——在与死神赛跑的过程中,每一分每一秒都显得弥足珍贵,如果没有郑州警方的全力配合,如果没有郑州市民的广泛参与,后果真的很难预料。这一事件经当晚央视1套《晚间新闻》播出后,立刻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郑州“全城吃面”的热度仍未散去,“全城接力”又再一次使人看到了爱心之城的魅力所在。
不久之前,一位郑州交警小心翼翼搀扶老人过马路的温情一幕,曾在微博上引起网友的广泛转发和称赞。如今,郑州交警集体为一个素昧平生的孩子接力护航,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在人们的寻常记忆中,作为执法者出现的警察大多面无表情、态度严厉,不过,这些由他们亲自出演的温情场景告诉我们,他们也有自己柔情似水的一面——他们也会因颤颤巍巍的老人俯身探首,他们也会因命悬一线的孩童心急如焚,他们从来都不吝于在急需帮助的人们面前,奉献自己朴素的爱心。这柔情似水的一面,与他们铁面无私的执法者形象并不矛盾。
众所周知,“人性化”是近年来法治实践的焦点和亮点,不过,也有人担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与人性之间的关系成为萦绕在很多人心头的疑问,在这些柔情似水却又铁面无私的交警身上,也许我们更容易找到答案。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治只是工具,其终极目标是维护人的秩序、实现人的发展。法治的以人为本体现在,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简单说,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如果说惩恶是为了束缚人性中丑陋的一面,扬善则是为了弘扬人性中美的一面,以一颗悲悯的心去面对芸芸众生,则体现着对每一个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在见死不救仍时有耳闻,在袖手旁观仍时有发生的当下,执法者自发形成的生命救援队,不仅使人看到了人性的光辉,同时也让人见证了法治的力量——只有执法者坚持从人性的理念出发,才能使人确信,他们会善用手中的权力,以人性救济作为自己的终极目的。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如果每位执法者都能在职责之外因人性化而做得更好,无疑更容易赢得群众共识、实现道德感召。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性化的法治更具威信,而人性化的执法者也更有魅力。

⑩ 执法人员任意执法容易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视情况而定。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答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学生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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