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壹』 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相关法律法规详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撤销建制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内迁人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贰』 我想知道十八大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
1、如果是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版例》和各地政权府依据国务院条例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细则》。
2、如果是农村征地拆迁目前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3、其它法规就是《房屋评估办法》
『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 :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肆』 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运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十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在法制完善的社会里,土地强制征收要有法定事由才能进行。这些法定事由一般是为公共目的而进行的。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这是土地立法中还需完善的地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征地主体的惟一性。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在国家与集体所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双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府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3)征地条件的补偿性。国家建设征均集体土地,篓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伍』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政府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涉及拆迁、安置等很多问题,建议你到当地政务大厅向各职能部门咨询会比较全面。
『陆』 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一般都是集体土地,按照《土地法》、《土地管理法》等严格管理;征收与补偿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下面是我下载的一篇文章看是否有参考价值,能否解决你的问题?土地管理法修改有望实现国有集体土地
同价同权
(2011-04-19 10:12:53)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马玉忠I北京、黑龙江报道“强拆”的事,还没完。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该通知明确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的精神执行。《土地管理法》修改将参照《征收条例》,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但是,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
农村怎么办?《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废旧立新,标志着一个时代的开始。
农村拆迁维权依旧难
2010年10月30日上午,黑龙江省密山市市民崔德喜,因为抵制政府强拆,在自家房顶上点燃汽油自焚。而就在自焚事件时隔不到一个月,密山市民陈跃兴家的房子也遭遇了违法强拆,72岁的陈跃兴和71岁的鲁瑞芳老两口在零下二十多度的冬夜中无避寒之地……
钟如九,这个平凡的江西女孩,因为去年“宜黄自焚事件”中,用微博直播家人抗强拆过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
当今年1月21日,实施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征收条例》出台,也许“陈跃兴们”会很高兴。但是,《征收条例》对“钟如九们”而言,则未必能高兴起来。这部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征收条例》只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仍旧适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实际上拆迁的主要矛盾在集体土地,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解决,那么拆迁问题就没有真正的解决。”曾为“宜黄自焚事件”等重大拆迁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王才亮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王才亮认为,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的维权能力更差。所以,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矛盾冲突更大,恶性事件更多。比如去年的“宜黄自焚事件”,2009年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都发生在集体土地的拆迁过程中。
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负责人对此问题的公开表态是: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该法来解决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问题。
一位参与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讨的法学专家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为了立法上衔接统一,以及统筹解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征收条例》中的大部分基本原则,将会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参照适用。
“对公民的财产征收,应该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以前,城乡间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现在,《征收条例》已经出台了,如果继续按照以往的模式,会造成巨大的不平等,也无法真正解决拆迁问题。”这位专家说。
“公共利益”标准将城乡统一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化率的飞速提高,将集体土地征收转换为国有土地现象越来越普遍。与被废止的《拆迁条例》相似,《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就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
“由于《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只要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随时都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强制征收。”王才亮说。
在王才亮代理的多起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他发现“公共利益”变成了“百宝箱”,“什么都往里边装”。有的地方政府认为,招商引资修建厂房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进行房地产开发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打着“公共利益”进行征收。
“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政府机关极度滥用。”王才亮说。
一位参与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讨的专家透露,该法将会参照《征收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定,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
“如果能参照《征收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界定,将会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地方政府滥用权力随意征地的现状。”王才亮说。
农民应有建设用地议价权
除了“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也成为《土地管理法》遭诟病之处。
“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耕地为例,其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至10倍。”长期关注拆迁问题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去年,黑龙江省密山、绥化、龙江、宾县等地,相继出现过多起因拆迁补偿过低而引发的拆迁争议事件。“实践中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根本不能保障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而政府征地后按市场价格出售后,其成交价格往往为补偿费用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新实施的《征收条例》中确定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化价值补偿的原则,即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那么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能否也借鉴此原则?上述参与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讨的专家透露,如果适用此原则,就要有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但是目前土地一级市场是被政府垄断的,没有市场价格。所以,如何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成为了《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难点。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既然土地的产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为什么一定要政府强制征收后才能卖掉?农民自己为什么不能卖呢?所有权人不能处分自己的土地,这是没有道理的。
他建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政府征收,用于公共利益;另一个就是交易,用于商业利益。就是说建设用地,不但政府可以卖,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也可以卖。
“公共利益”
《征收条例》第八条采取了列举方式,将以下五种情形界定为公共利益: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除此之外,界定公共利益还需要通过“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一系列程序。
『柒』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土地复管理法》、《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青岛属于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城市,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要不违反上位法,就在青岛市具有法律效力。
『捌』 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内。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容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玖』 农村土地被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程序是什么啊
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村集体不得随意地收回,也不得以民主表决的方式收回。
所以你要维护自己有权益,你得找到你承包林场土地的一些合同或协议或文件,证明你的承包关系存在。